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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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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一)城市照【明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用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
》(二:)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
【
(三)【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四)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等
第》三十:。一条 各《区县城市《照明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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