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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   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我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 《第七条 《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 第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100% 第十条! 下列范《围,必须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一)位于主干道】两侧、城《市广场周边的建(】构):筑物立?面和顶?部;    (】二)位?于其:它位置高度》在50米以》上的:建(:。构)筑?物的临?街立面和顶部; 】 ,   (《三)符合内透光形式!设置灯光的建(构)!筑物立面; 【   (四)城【市公园、广场、桥梁!、,各旅游景区(点)】。、绿化带等》;   》 (五?)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    (!六)政府指》。定的其他《。应亮化?的场所或建(构)】筑物 ? 第十一条》 与城市道路、住宅!区,及,重要建(构)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按照照明总】体规划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的各类?区域照?明的亮度、能耗标】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第十:三条 ?鼓励社会资金—。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 , , (一)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经】费纳入城《市建设资金计划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园区管委会、船】山区政府投资建【。设;物?业管:。理已:移,交社:区居委会的》纯居民住《宅的城市照明设【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船山—区政府、三园区管委!会投资建设》;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住宅小区、》商,业用房临城市道【路在属于业主的土地!上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建《设方投?资建设;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办公场所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各单位投资!建,。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