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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    《 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我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 第七条 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100%! 第十条 —下列范围必须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一)位?于主干道两侧、城】。市广场周边的建【(构)筑物立—面和顶部《;    (二)!位于其它位置—高,。度在50米以—上的建(《。构)筑物《的,临街立面和顶部;】    (—三):符合内透《光形式设置灯光【的建(构)筑—。物立面;《 :。   (四)城市公!园、广场、桥梁【。、各旅游景》区(点)、绿—。化带等?;  《  (五)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  ?。  (六)政府指】定的其他应亮化的】场所或建(构)筑物! 第十一》条, 与城市道路—、住宅区及重要【建(构?)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按照照明总体【规,划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的各类区域照明】。的亮度、《能耗标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第十三条! 鼓励?。社会资金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   (《一)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经:费纳:入城市建设资金【计划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园区管】委会、船山》区政府?。投资建设;物业管理!已移交社区居委会】。的,纯居民?住宅的城市照明设】。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船山区政府】、三园区管委—会投资建设》; ?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住宅小区《、,商业用房《临城市道路在—属于业?主的土地上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建设方【投,资建设;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办公场?所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各单位投资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