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遂宁市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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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市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确保《道,路安全畅通》、秩序?井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川府函[》2005]》100号文件的有】关的规?定结合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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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区》(,船山区管辖》范围:)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主要指机!。动车、?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主要指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板车并将摩托车【停放管理纳入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范:围
【 第四条 车辆停!放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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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管理《;
【 (2)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停车【场(点);
】 ? (3)非》机动车停放》管,理;
— (4)公共广!。场,。及空:地的车辆停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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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城区—车辆停放实行便民】、集中、《。规范停放与辖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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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车!辆必须停放在经城管!执法:、公安、《。市政部?门统:一划定的临》时停:车处依次停放严禁】越线停车《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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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各辖区执法大队应】当督:促沿街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门【前三包”的》要求维护责任范围内!的非机动车停—车秩序和《保障道路《设施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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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城区机动车【停放点(泊位)【坚持统一规划—、统一设置
】 》增设非?机动车停放》点时:由申请人向辖区【执法大队提》出申请基层执—法大队实地论证【许可按照必要—与必须的原则经大】队同意?、报:。局执法监《察,科,备案后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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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需要在》其附近占《。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处》的由市城《管,执法局汇同公安、】市政等部《门,划定停车位置和范】围对道路《采,。取加固措施后指派人!员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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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城区:机动车停车点—的管理权实行由局统!一,对外承包与各辖【区执法大队》对外集?中整体?。承包相结合的原【则各辖区执法大队对!。外承包机动车停放管!理权时应当》坚,持面向法人严格【。实行公开竞标并在合!同签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资料整理后报局】备案
! ,各辖区执法大—队应加强与管理【单位的?联系:督促其严《格落实市城》区车:。辆,停放的有关规定【
【 第十一条 由局】统一对外承包的机】动,车停放?点(泊位)主—要指市城《区一:、二类主街》道上规划的》机动车停放点—(,泊位)包括滨江路】、中心商业》区由局属各》大队统一对外—承包的机动车停【放,点,(泊位)《主要:指,市城区?三、四类街》道上规?划的机?动车停放《点(:泊位)
! 第十二条 局】统一对外承包的【机动车停放点(【泊位)的相关经【费由局?统,一收取主要用—于制:作、安装和》维护相关设施—、设:。备局属?各辖:区执法大《队对外承包》的机动车《停放点(泊位)相关!经费由局统一收取】按照合同总金—额的50%返还【各辖区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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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市城区非机【动车停放《点按照辖区负—责制的原则》实行专?人管理由辖区执法】。大队:收,取相:关费用全额用于【辖区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对于无专人管!理的非?机动车停《放点应?当参照网格管理办】法相应确《定该:责任范围内》1名公益性岗位协】管员协?助管理及时纠正非】机动车乱停放行为各!执法大队应加强管】理人员的教育使其督!促市民按照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停放—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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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各辖区执法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有明文规定】的,下列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一《)在交通《管理部门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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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按规【定临时停放车辆【的位置?停放车辆的;
! 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现场》执法人员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
! ,第十五条 各辖区】大队应当加强市城区!车辆停放《。设施、设备的—管理及时清除设【施、设?备上的小广告使【其始终?保持整洁、》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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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市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工作考核—制度实行《单项工作年终考【核制对车辆停放管】理工作好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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