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遂宁市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市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确《。保道路安全畅—通、秩序井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川府函?[2005]100!号文件的有关—的规定结合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区(船山区管辖!范围:)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主要指机》动车:、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主要?指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板【车并将摩《托车停放管理纳入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范?围 — ?第四条 车辆停放】管理范?围   【 (1)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管理; 】   (2》)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停车场(点);!    【(3)非机动车停】放管理; 【    《(4)公共广—场及空地的》。车辆停放管理 ! ? 第五条 市【城区车辆停放—实行:便民、集中》、规范停放与辖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 — 第:六条: 车辆必《。须停放在经城管【执法、公安、市政】部门统一《划定的临时停车【处依次停放严—禁越线停车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 》 第七》条 各辖区执法【大队应当督促沿【街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门《前三包”的要求维】护责任范《围内的非机动车停】车秩序和保》障道路设《施完好 《 》 , 第八条《 市城区机动车停放!点(泊位)坚持统一!规,划、统一设置 !。 ,  :  增设非》机动车停放点时由】。申请人向辖区执法大!队提出?申请基层执法—大队实地论证许可按!照必要与必须—的原则?经大:队同意、报局执【法,监察科备案后设置 ! 》 ,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需要在其附】近占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处的由市—城管:执法:局汇同?公安、?市政等部门划定【停车位置和范围对道!路采取加固》措施后指派人员【进行管理《 《 《第,十条 市城》。区机动?车,停车:点的管理权》实,行,由,局统一对外承—包与各?辖区:执法大队对外集中整!体承包相结合的【原,。则各辖区执法大队对!外承:包机动?车停放管理权时应】当坚持面向法—人严:格实行公开竞标并】在合同签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资料!整理后?报,局备案 【    各辖区执】法大队应加》强与管?理单位的联系督【促其严格《落实市?城区车辆停》放的有关规定— 【 第十一条 由局统!一对外承包》的,机动:车停放点(泊位【)主要指市》城区一、二》类主街道上规划的】机,动车停?放点(泊位)包括滨!江路、中心商业【区由局属各》大队统一对外承【包,。的机动车停》放点(泊《位)主?要指:市城区三、四—类,街道上规划的机动车!停放点?(泊位?) ? 》 第十?二条 局统一—对外承包的机动【车停放点(》泊位:)的相关《经费:由局统一收取主要用!于制作、安装—和,维护相关设施—、设备局属各辖区执!法大队对外承包【的机:动车停放点(泊位】)相关经费由局统】一收取按照合同总金!额,。的5:0%返还各辖区【执,法大队 — 第十三条! 市城区非机动车】停放:点按照辖《区,负责制的原则实【行专人管理由—辖区执法大队收【取相关费用全额用】于辖区?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对!于无:专人:管理的非《机动车停放点应【当参照网格管理【办法:相应:确定该责任范围内】1名公益性》岗位协管员协助管】理及时纠正非机动车!乱停放行为》各执法大队应—加强管理人员的教育!使其督促市民按【照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停,放车辆?。 【 ,第十四条 各辖区执!法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有明文规定【的下列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 (一?),在交通管《理部门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    (二【)不按规定临时停放!车辆的?位置停放车辆—的; 《  ?   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现场执法人员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 【 第十五》。条 各辖区大队【应当加强市》城区:车辆停放设施、设】备的管?理及:时清除设施、—设备上的小广—告使其始终保持【整,洁、完好 【 : ?第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市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工作—考核制度实》行单项工作年终考】核制对?。车辆:停放管理工作好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