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遂宁市》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确【保道路安全畅通、】秩序井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川府函![20?05]100号【文件的有《。。关的规定结合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区(》船山区管辖范围)】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主要指机动【。车、: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主要指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板车并将摩托车【停放:管理纳入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范围: : , : 第四条—。 ,。车辆停放《管,理范:围,  》  (1)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管理;!    (2!)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停车—。场(点); —    (3】)非机?动车停放《管理; 【   (4)公【共广场及空地—的车辆停放管理 】 : 》第五条 市城区【车辆停放实行便民】、集中、规》范停放与辖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 第六条 车【辆,必须停放在》经城管执法、公安】。、,市政部门统一—划定的临时停—车处依次停放严禁越!线停车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 【。 》 ,第七条 《各辖区?执法大?队应当督促沿—街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门前三【包”的?要求维护责任范围内!的非机动车停—车秩序和保障道路】。设施完好《 : 》 第八条 市城区机!动车:停放点(泊》位)坚?持统一规《划、统一设》置    】 增设非机动车停】放,点时由申请人向【。辖区执法大队提【出申请基层执法【大队实地论证—许可按照必要与必】须的原则经大队【同意、报局执—法监:察科备?案后设?置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需要在》其附近占《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处的《由市城?管执法局汇同—公安:、市政等部门划【定停车?位置和?范围:对,道路采取加固措【。施后指派人员—进行管理 》 》 :第十条 市城区机动!车停车点《的管理权实》。行由局统一对外【承,包与各辖区执法大】队,对外集中整体承【。包相结合的原则各辖!区执法大队对—外,承包机动车停—放,管理权时应当坚持】面,向法人?。严格实?行公开竞标并在合】同,签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资《料整理?后报局备案》  》   各辖区执法】大队:应加强与管理单【位的联系督促其【严格落实《市城区车辆》停放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由局统》一对外承包的—机动车停放点—(,泊位)主要指市城】区,一、二类主街道【上规划的机动—车,停放点(泊》。位)包括滨江路、】中心商业区由局属各!大队统?一对外承包》的,机动车?停放点(泊位)【主要指市城》区三、四《类街道上规》划的机动《车停放点(泊—位): : 》 第十?二,条 :局统一对外承—。包,的机动车停放点(泊!位)的相关经费【由局统一收取主要】用于制?作、安装和维护【相关设施、设备【局属:各辖区执法大队【对外:承包的机动车停【放,点(泊位)相关经费!由局统一收》。取按:照合同?总,金额:的,50%返还各辖区】执法大队《 《 第十三【。条 市城区非机动车!停放点按《照辖区负责制的原】则实:行专人管理由辖【区执法大队》收取相关《费用全额用》于辖区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对于】无专人管理的非机】动车:停放点应《当,参照网格《管理办法相应—确定该责任》范围内1名公益性】岗,位协管员协助管理】及时:纠正非机动车—乱停放行为各—执法:大队应?加强管理人员的教育!。使其督促市民按照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停放车【辆 》 第十四条 !各辖区执法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有明文—规定的?下列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一)在交通管理】。部门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 :   (二)不按规!定临时停放车辆的】位置停?放车辆的; 【     —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现场执法《人员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 ! , 第十五条 各辖!区大队应当加强市城!区车:辆停放?设施、设备的管理及!时清除设施、设备】。上的小广告》使其:。始,终,保持整洁、完好 】 — ,第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市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工【作,考核:制度实行单项工【作年终考核制对【车辆停放管理工【作好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