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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确保道路安全畅通】、秩序井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川府函[2!005]100号文!件的有关的规定结】合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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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区(船山—区管辖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主【要指机动车、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主要】。指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板车并将摩托车】停放管理纳入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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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车辆停放管理范围】
: , 《(1)?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管理;】
《 (2》)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停车场(!。。点);?
(3!)非机动车停放管】理;
】 (:4,)公共广场及空【地的车辆停放管理】
【 第五条《 市:城,区,车辆:停放实?行便民、集》中、规范停放与辖】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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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车辆必须《停放在经《城管执法、公安【、,市政部门统一划定】的临时停车处依次停!放严禁?越线停?车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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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各辖区?执法大队应》当督促沿街》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门前:三,包”的要《求维护责《。。任范:围内的非机动车停车!秩序和保障道—路,设施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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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城!区机动车停放点(泊!位)坚持统一—规,划、统一设置
【
增设!非机动车停》放,点时由申请人—向辖区?执法:大队提?出申请基层》执法大队《实地论证许可按照必!要与必须的原—则经:大队同意《、报局执法监察科】备案后设置
】。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需要在其附近占【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处的?由市城管执法—局汇同公安、市政等!部门划定停车位置】和范围?对道:路采取?加固措?施后指派人》员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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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城区《机动车停车点的管理!权实行由《局统:一对外承包与各辖区!。执法大队对外集【中整体承包相结合】。的,原则各?辖区执法大队对外承!包机动车停》放管理权时应当【坚持:面向法人严格实行公!。开竞标并《在合同签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资【料整理后报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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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辖区执—法大队应《加强与管理单位的】联,系督:。促其严?格落实市城区车【辆停放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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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由局统》一对外承包的—机动车停放点—。(泊位)主要指市城!区,一、二类主街道上规!划的:机动:车停放点(泊位)包!括滨江?路、中心商》业区由局属各大队统!一对外?承包的?。机动车?停放点?(泊:位)主要指》市城区三、四类街】。道上规划的》机动车停《放,点(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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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局统!一对外承包的机【动车停放点(—泊位)的相》。关经费由《局统一?收取主?要用于?制作、安装和维护】相关设施、》设备局属《各辖区执法大—队对外承包的机动车!停放点(泊位)相】关经:费由局统一收取【按,照合同?总,金额的50%返还】各辖区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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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市城区非机》动,车,停放点按照辖区负责!制的原?则实行专人》。管理由辖《区执法大队收—取相关费《用全:。额用于辖区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对于!。无专:人管理的非机动车】停放点应当参照网格!管理办法相应—确定该责任范—围内1名公益性岗位!协管员协助管理【及时纠正非机动【车乱:停放行为各执法【大队应加强》管理人员的教育【使其:督促市民《按照: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停】放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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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各,辖区执法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有明:文规定的《下列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 (一)》在,交通管理部》门,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 , (二)不【按规定临时停放【车辆的位置停放【。车辆的?;
!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现场—执法人?员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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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各辖区?大队:应,当加强?市城:区车辆?停放设施、设—备的管理及时清除】设,施、设备上的小【广告使其始终保【持整洁、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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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市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工作考核—制度实行单项工【作年终考核制对【车辆停放管理工作好!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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