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遂宁市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市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确保道》路安全畅通、秩序井!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川府函】[20?05]?100号文件的【有关的规定》结,合,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区(船》。山区管辖范》。围)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主《要指机动车、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主,要指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板车并将《摩托车停放管理纳入!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范围 ! 第四条 车辆】停放管理范》围    】(1)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管理;  !  (2)》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停车场?(点); —    (—3)非机《动车停放管》理; 》    (4)公共!广场:及空地?的车辆?停放管?理 : : ? 第五条》 市城区车辆停放实!行便民、集中、【规范停放与辖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 :。 第六【条,。 ,车,辆必须?停放在经城管执法、!公安、?市政部门统一—划定的临时停车处依!次,停,放严禁越线停车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 《 —第七条 各辖区【执法大队《应当督促沿街—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门前《三包”?的要求维护》责,任,范围内的非机动车停!车秩序和保障道【路设施完好 ! , 第八条 市城!区机动车停放点(泊!位):坚持统一规划、统一!设置 《  ?   ?增设非机《动车停放点时—由申:请人向辖区执法大队!提出申请基层执【法大队实《。地,论证许可按》照必要与必须—的原则经《大队同?意,、,报局执法监》察科备案后》设置 【 ,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需要在【其附近占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处的由】市,城,管执法局汇同—公安、市政等部门划!定,。停车位?置和:范围对道路采取加】固措施?后指派?人员进行管理 】 第十条! 市:城区机?动车停车点的—管理权实行》由局统一对》外承包与《各辖区执法大队对】外集中整体承包相结!合的原则《各辖区?执法大队《对外承包机动车【停放管理权时—应当坚持面》向法人严格实—行公开竞《标并在合《同签: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资料整理后报局备】案     !各辖区执法大队应】加强与管理单位【的联系?督促其?严格落实市城区【车辆停放的有关规】定 — , 第?十一条? 由局统一对外【承包的机动》车停:放点(?泊位)主要指—市城区一《、,二类主街道上规划】的机动车停放点(】泊位)包括滨江【路、中心商业区【由,局,属各大队《统一对外《承包的机动车—停放点(泊位)【主要指?市,城区三、四类街道上!规划的机动车停【放点(?泊位)? 《 第十二【条 局统一对外【承包:的,。机,动车停放点(泊【位):的,相关经费《由局统一收取主要用!。于制作、《。安装和维护相关设】施、设备局属各【辖区:执法:大队对外承包的【机,动车:停放点(泊位)【相关经费由局—统一收取按照合同总!金额的50%返还】各,。辖区执?。法大队 《 — 第十?三,条 市城区非机动】车停放点按照—辖区负责制的原则】实行:。专人管理由辖区【执法大队收取相【关费用全额用于辖区!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对于无—专人管理《的非机?动车:停放点应当参—照网格管理》办法相?应确定该责任范【围内1名《公益性岗位协—管员:协,助管理及时纠正非机!动,车乱停?放行:为各执法大队应加强!。管理人员《的,教育使其督促—市民按照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停放车辆 ! 》 第十四《条 各辖区执法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有明《文规定的《下列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一【)在交通管理部【门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二)不按规—定临时停放车—辆的位置停放车【辆的;   !  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现【场执法人员》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 : 第】十五条 各辖区大】队应当加强市城区车!辆停放设施、—设备的管理及—时清除设《施、设备上的小广告!使其始终保》持整洁、完好 】 第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市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工,作考核制度实—行单项?工作年终考核—制对车?辆停放管理工—作好: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