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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遂宁?市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市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确《保道路安全畅通【、秩序井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川府函[—2005]》100号文件的有关!。的,。规定结?。合,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区(船山区管【辖范围)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主要】指,机,动车、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主要指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板车并将摩托车!停,放管理纳入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范围 — 第四】。条 车辆停放管理】范围 —。。   (《1):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管理《;,    (】2)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停!车场:(点);  !  (3)非机动车!停,放管理; 》  《  (?4,)公共广场及空地】的车辆停放管—理 : 《 第五条 市】城区车辆停放—。实行便民、集中【。、规范停放》与辖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 , 第六条 车辆【必须停放在经城管执!法、公安《、市政部门统一划定!的临时停车处依次停!放严禁越线停车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 》 第【七条 ?各辖区执法大队【应当:督促沿街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门前三包”的要【求维护责任范围【内的非机动车停车】秩序和保《障道路设施完好【。 ? 》第八条 市城—区机动车停放点【(,泊位:)坚持统一规划、统!一设:置 ? ,  :。   增设非机【动车停放点时—由申请人《向辖区?执法大队提》出申请基层执—法,大队实地论证许【可按照必要与必【须的原则经》大队同意、报局执法!监察科备案后设置】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需要在其《附,近占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处的?由市:城管执?法局汇同公》安、市政《等部:门划定停车位置和】。范围:对道路采取》加固措施《后指派人员进行管理! 》 第十条 市城!区机动车停车点【的管理权《实行由局统》一对外承包与各辖区!执法大?队,对,外集中?整体承包相结合的原!则各:辖区执法大队对外】承包机动车停—放管理权时应当坚】持面向法人严格【实行:公开竞标并在合同】签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资料整《理后报局备案 【     各】辖区执法大队应【加强与?。。。管理单位的联系【督促其严格落—实市城区车辆停放】的,有关规?定 》 ? 第十一条 由局】统,一对外?承包的机动车停放】点(:泊位)主要》指市城区一、二【类主:。街道:。上规划的机动车【停放点(泊位)【包括滨江《。路、中心商业区【由局属?各大队统一对外【。承包的机动》车停放点(泊位)】主,要指市城区三、四类!街,道上规划《的机动车停放点(】泊位:) ? 《 第十《二条 局统一对【外承包的机动车停放!点(:泊位)?。的相关经费由—局统一收取主要用于!制作、安装和维护相!关设施、设》备局属各辖区执【法大队对外承—包的机动车》停放点(泊位)相】关经费由《局统:一收取?按照合?同总金额的5—0%返还各辖区【执法大队 ! 第十》三条 ?市城:。区非机动《车停放点按照辖【区,负,责制的原《则实行专《人管理?由辖区执《法大队收取相关【费用全额用》于辖区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对于《无专人管《理的非?机动车停放点应当】参照网?格管:理办:法相应确定该责任】范围:内1:名公益性《岗位协管员协助管理!及,时纠正非机》动车乱停放行—为各执法大队—应加强管理》人员的教育使其督促!市民按照《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停放车辆 】 ? 第》十四条 各辖区【执法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有明】文规定的下列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在:交通:管理部门《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    —(二)不按规定【临,时停放车辆》。的位置?停放:车辆的; — ,     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现:场执法人员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 】 第十五条】 各辖区《大队应?当加:强市城区车辆停放】设施、设《备的管理及时—清除设施、设备【上的小广告使其始终!保持整洁、完好【 》 :。 第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市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工作考核制!度,实行单项工作年【终考核制对车辆停】放管理工作好—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