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遂【宁市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确】。保道路安全畅通、】。秩序井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川—府函[200—5]100号文件】的有关的规定结合】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区】(船山区管辖—范围)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主要指机!动车、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主要指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板车并将摩托车【停放管理纳入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范围】 — 第四条 车【辆停放管理范围 !    (1)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管!理; 》   ? (2)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停车【场(点); !   (3)非机动!车停:放管理;  !  (4)公共广】场及:空地的车辆》停放管理 》。 : , 第五—条 市城《区车辆停放实—行便民、集中、规范!停放与?。辖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 第六条 车【辆必须停放在经城管!。执法、公安、市政部!门统一划定的临时停!车处依?。次停放严《禁越线停车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 ! 》第七条 各辖区执法!大队应当督促沿街】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门前:三包”的要求维【护责任范围》内的非机《动,车停车秩序》和保障?道路设施完好 ! : ?第八条 《市城区机动》车停放点(泊位)】坚持统一《规划:、,统一:设置   】  增设非机动车停!放点时?由申:请人向辖《区执法大队提—出申请基《层执法大队》实地论证许可—按照:必要与必须》。的原则经大队同【。意、报局执法—监,察科备?。案后设置 】 :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需要在!其附近?占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处的?。由,市城管执法局汇【同公安、市政等【部门划定停车位【置和范?围,对道路采取加固措】施后指派人员进行管!理 》 第十条【 ,市,城区机动车停车点的!管理权实《行由:局统一对外承包【与各辖区执法大队对!外集中整《体承:包相结合的原则各】辖区执法《大队对外承》包机动?车停放管《理权时应当坚持面向!法人严格实行公【开竞标并在合同签】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资料—整理后报局备案【   —  各辖区》执,法大队应《加强与管理》单位的联系》督促其严格落实市】城区:车辆停放《的有关规定 ! 第十一条】 ,由局统一对外承【包的机?动车停放点(泊【位,)主要指市》城区一、《。二类主街道上规划的!机动车停《放点(?泊位)包括滨江路】、中心商业》区由局属各大—队统一对外》承包的?机动车?停放点(泊位)主】要指市城区》三、:四,类街:道上规划的机动【车,停放点(泊位—) !第十二条 》局统一对外承包的机!动车停放点(泊【位)的相关经费由局!统一收取主要用【。于制作?、安装和维护相关设!施、:设备局属各辖区执】。法大队对外承—包的机动车停放【点,(泊位)《相关经费由》局统一收取按照【合同总?金额:的50%返还各【辖区执法大》队 【。 , 第十三《条 市?城区非机动车停放】点按照辖区负—责制的原则实—行专人管理由辖区】执法大队收取相关费!用全:。额,。用于辖区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对于无【专人:管理的非《机动车停放点—应当参照《网格管理办法—相应:确定该责任范—。围内1名《公益性岗位协管员】协助管理及时—纠正非机动》车乱停放《行为各执法大队应】加强管理人员的教育!使其督促《市民按照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停!放车辆 》 《 第?十四:条 各辖区执—法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有明文规定!的下:列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一)在交!通管:理部门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    (二)【不按规?定临时?停放车辆的位置停】。放车辆?的; 》   ? , 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现场执法人【员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 【 《 第《十五条 各辖—区大队应当加—强市城区车辆停【。放设施、设备的管】理及时清除设施、】设备:上的小广告使其始终!保持整?洁、完好《 《 第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市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工《作考:核,制度实行单项工作年!终考核?制对车辆停放—管,理工作好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