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遂宁】市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确保道路安全【畅通、秩序井—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川?府函[2005]】100号《文件的有关的—。规,定,结,合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区(船山【区管辖范《围)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主要指机】动车、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主要—。指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板车并?。将摩托车停》放管:理纳入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范】围 》。 第四条 车!辆停放管理范围 ! ,    (1)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管理:;    】。。(,2)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停车?场(点); 【 ,    (3—)非机动车停—放管理; —    (4【)公共广场》及空地的车辆停放】管理 ! 第五条 市城【。区车辆停放》实行:便民、?集中、规范停—放与辖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 第六条】 车辆必《须停:放在经城管执—。。法、公安、》市政部门统一划定的!临时停车处依—。次停放严禁越线停】车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 —。 第七条 各辖】区执法大队应当【督促沿街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门前!三包”的《要求维?护责:任范围内的》非机动车停车秩序和!保障道路设》施完好 — : : 第八条 市城【区机动车停放—点(泊位《)坚持统一规划、统!一设置 《  《   增设非机动车!停放点?时由申请人向辖【区执法大队提—。出,申请基层执法—。大队实地论证—许可按照必要—与必须的原则经大】。队同意、报局—执法监?察科备案后》设置 ? —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需要在其附近占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处的由市—城管执法《局汇同公《安、市?政等部门划定—停车位置和范围对】道路采取《加固措?。施后指派《人员进行管》理 【 第十条 市【城,。区机动车停车—点的管理权实行【由局统一对外承【包与:各辖区执法》大队对外集中整体】承,包相结合《的原则各辖区执法大!队对外承包机动车】停放管理权时—应当坚持《。面向法人《。严,格实行公开竞标并在!合同签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资,料整理后报局—备案  【。 ,  :各辖区?执法大队应加强与】管理单位的联—。系督促其严格—落实市城区车辆停】放的:有关规定 — : , 第十》一条: 由局统一对—外承包的机动车【停放点(泊》。位)主要《指市城区《。一、二类《主街道?上规划的机动车停放!点(泊位)包括滨江!路、:中心商业区由—。。。局属各大队统一对】外承包的机动车停放!点(泊位)主要指市!城区三、四类街【。道上:规划的机动》车停:放点(泊位) 【 第】十二:条 局统一对外【承,包的机动《车,停放点(泊位)的】相关经费由》局统一收取主要【。用于制作、安装和维!护相关设《施,、设:备局属?各辖区执法大队对外!承包的机动车停【放点(泊位)相关】经费由局《统一收取按照合同】总金额?的50%《返还各辖区》执法大队 】 , 第十三条【 市城?区,非机动车停放点按】照,辖区负责《制,的原则?实行:专人管理由》辖,区执:法大:队收取相关费用全额!用于辖区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对于无【专人管理的非机动车!停放点应当参照网格!管,理办法相应确—定该责任范围—内1名公益性岗【位协管员协助—管理及时纠正非【机动车?乱停放?行,为各执?法大队应《加强管理《人员的教育使—其督促市民按照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停放车辆 】 — 第十四条 —各辖区执法》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有明文《规定的下列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一【)在交通管理—部门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    (》二)不按规》定,临时停放车辆的位】。。置停放车辆的; !     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现场执法人员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 》 ? , 第十》五条 各辖区—大队应当加》强市城区车辆停【放设:。施、设备《的管理及时清—除设施、《设备:上的小广告使—其始终保持整洁、】完好: 》 , :第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市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工作》考核:。制度实?行单项?工作年终考核制对车!辆停放管理工—作好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