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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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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其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下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证书》。和附件组成附—件,与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证】件向项目所在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建设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确认符合城》市规划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经原批准单!。。位现场?验线后方可正式施工!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请原批准单》位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仍:未开始施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权限
! : (一)在》市,主管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包括临时建设工程下!同)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二)市主管区—域外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不含两千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由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由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其它各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各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四)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居民点建设【应,向当地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临街建设住宅楼!临街:面不准?设置楼梯出入口【、化粪?池和:。垃圾道临街围墙应力!求低:矮通透美《观大方并配置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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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凡临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必须退离】道路红线具体规定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执行
第三十!九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通风、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绿化、》管线敷?设等有?关规定即国家颁布的!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执行并根据!我市实际《。和旧城改造的具体】情况规定为》
(【一)南?北朝向平行布置的条!式住宅楼《其间距按《。南侧建筑总高度的1!∶1.3至1∶1】.5控制不得少于】1∶1.3;老城区!改造建筑间距—。不得:少于1∶1.2
!建筑:。总高度?计算标准以北邻建筑!物室内地坪为准至修!建房屋的檐部最高点!;
(】二):南北向道路临街改】造时建筑物北山【墙以北?。不考虑?日照间距《
第四十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改变原批准的使用!性质和建筑物—外形外?。貌的或因建》设工程的出让、转】让改变原批》准使用性质》的须:经原规划批准单位】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三资”】企业项?目需要进行建设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临时性建】筑物使用期限—为两年建《成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其它【设施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满前拆除—在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或影响正式】建设施工时应—无条:件拆除因特殊原【因确需?延期使用的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建设和其》他正式建筑施工的】。前提下在使用期满】前两:个,月向原批准单位申】请延期使用经—批准后办《理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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