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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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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其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下?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证书和附件】组成附件与》。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证《件,向项目所在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建设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确认符【合城市规划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经!原批准单位现场验线!后方可正式施—工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请?原批准?单,位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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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仍未—开始施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权限
》 (一)在】市,主管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包括临时建!设,。工程下?同)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二?)市主管区域外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不【含两千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由: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由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其它各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各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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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居民》点建设应向当地【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临街建设!。住宅楼临街面不【准设:置楼梯出入口、【。化粪池?和垃:圾道:临街围墙应》。。力求低?矮通透?美,观大方并配置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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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凡临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必?须退离道路》红线具体规定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执行
第三十】九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通风》、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绿化、》管线:敷设等有《关规定即《国家颁布的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执行并根据我市实!际和旧城改造—的具体情《况规定为《
》。 (一)南北朝向平!行布置的条》式住宅?楼其间距按南侧建】筑,总高度的1∶1.3!至1∶1.5控【。制不得少《。于1∶1.3;老城!区改造建筑间距不得!。少,于1∶1.2
建!筑总高度计算标准以!北,邻建筑物室内地坪】为准至修建房屋的檐!部最高点《。;
(】二)南北向道—路临街改造时建筑物!北山墙以北》。不考虑日照间距【。
第四十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改变】原,批准的使《用性质和建筑物外形!外貌的或因》建设工程的出—让、转让《。改变原?批准使?。用性质的须》经原规划批准单【位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三资”】。企业项目需要进行建!设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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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临时性建《。筑物使用期限为两年!建,成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其,它设:施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满前拆《除,在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或影响》正式:建设施工《时,应无条件拆》除因特殊原》因确需?延期使用的》。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建设和其—他正式建筑施工的前!提下在使用期满【前两个月向原—批准单位申请延【期使用经批》准后:办理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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