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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其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下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证书和附【件组成附《件与: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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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证件向项目所!在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建—。设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确:认符合城市》规划:。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经原》批准单位《现,场验线后方可正式】施工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请原批准单位—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 , :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仍】。未,开始施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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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市主管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包括临时建设工程】。下同)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市主管《区域外?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不含两千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由》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由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其它各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各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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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居民点建设应!向,当地: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临】街建设住宅楼临街面!。不准设置楼梯—出入口、《。化粪池和《垃圾道临街围墙应力!求低矮通透美观【大方:并配置?绿化
第三十【。八条凡临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必须退离道路红线!具体规定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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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通风、—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绿化、—管线敷设等》有关:规定即国《家颁:布的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执行并根据【我市实际和》旧城改造的具—。体,情况规定为
【 (一—)南北朝向》平行布置的条式住】。宅楼其间距》按南侧建《筑总高?度的:1∶1.《3,至1∶1.5控【制不:得少于?1∶1.3;老城】区改造建筑间距不得!少于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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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总:。高度计算标》准以北邻建筑物【室内地坪《为,准至修建房》屋的檐部《最高点;
】 (二)南北向】道路临街改造时建筑!物北山墙以》北不:考虑日?照间距
第四十】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改变原批】准的使用性质—和,建,筑物外形外貌—的或因建设工程的】出,让、转让《改变原批准》使,用性质的须经原规划!批准单位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三资”】企业项目《需要进行《建设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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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临时性建筑》。物使用期限为—两年建成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其它设施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满,前拆除?在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或!影,响正式建《设施工时应无条【件拆除因特》。殊原因确需延—期使用?的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建?。。设和其他正式建【筑施工的前》提下在使用期满【前两个月向原批准单!位申请延期》使用经批准后—办,理,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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