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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其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下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证书和!附件组成附》件与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证—件向项目所》。在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建设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确—认符合城市规划【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经原批准单】位现:场验线后方可—正式施工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请原批准!单位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     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仍未开始施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权限  —   ?(一)?在市主管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包括临】时建:设工:程下同)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二)—市主管区域外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不含两千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由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由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其它—各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各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四)《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居民点建设应向当地!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临》街建设住宅楼临街】面不:准设置楼梯出—。入口、?化粪池和垃圾—道临街围《墙应力?求,低矮通?透美观大方并配置】绿化 第》三十八?条凡临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必》须退离道路红线具体!规定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执行 第三!十九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通,风、:。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绿化、管《线敷:设等有关规定即国】家颁布?的,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执行并根据》我市实际和旧城改造!的具体?情况规定为  】   (一)南北朝!向平行布置》的条式?住宅楼其间距按南】侧建筑总《高度:的1:∶1.3《至1∶1.5—控,制不得少于1∶【1.:3;老城区改造建】筑间距不得少于1】∶1.2 建筑总!高度计算《标准:。以,北邻建筑物》室内地坪为准至修】。建房:屋,的檐部最高点;【   《  (二)南北【向道路临《街改造时《。建筑物北山墙以北】不,考虑日照间距— 第四十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改变原批】准的:使用性质和建筑物】外形外貌的或因【建设工程的》出让、转让改—变原批准使用性【质的须经原规划批准!单位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三资!”企业项目需要进行!建设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临时性建】。筑物使用期限为两年!建成: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其它设施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满前拆!除在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或影—。响正式建设施—。工时应无条》。件,拆除因?特殊原因确需延期使!用,的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建设和其他正式建】筑施工的前》提下:在使:用期满?前两个月向原批准单!位申请?延期使?用经批准后办理延】期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