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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三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量力而行—。统筹安排各项—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发展?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坏:环境损害安阳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第【十四条城市旧区改】建应按规划要重【成片、成段进行严格!限制零星分散—建设控制建筑密度】并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化》工程等
!新区开发《中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同步《配套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化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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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结合【旧区改建旧区现【有的污?染、易燃、易爆工】厂、作坊《应关:、停:、转或?逐步:按城市规划搬迁新建!或搬迁的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或物质)的项目】不得安排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及文物古》迹、风?景旅游保护区建设】有放射性危害—的项目其防护工程应!同时规?划先行建设并—避开城市《市区和其他居民【聚集地?。区
第十六条乡】村企事业单位和农民!的建设工程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经县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村镇建】设规划进行建设【
第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时:建设项目应》退离道路红线退离距!离根据建《筑物的性质、位置】、层数、《高度、?规划道路宽度、管】线敷设等情况—。具体确定
【 (一)临宽度!为,。20米以下》(含20米)道路】的建:(构)?筑物退离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5.【0米有营业项目的不!得少于7.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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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临宽度为25米【到35米道路的建】(构)筑物》退离:道路红线不得少于7!.,。0米有营业项目的不!得少于1《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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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临宽度为40—米至50米道路的建!(构)筑物》退离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少于10.0!米有营?业项目的《不得少于1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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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临宽度?为50米以》上(不含50米)道!路的建(《构)筑?物退离红线距离【不,得少于15》.0米?有,营业项?目的不得少于—20.0米》;,
: ? (五)临城市干道!的大型公共建筑如】影剧院、《宾馆、大《型商场、体育—场馆、医《院等其退《离道:路红线距离一—般控制在30.0】米需设置停车场的】还应酌情《增加退离《红线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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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城市人防!工程规划、建设应】和城市规划》密切结合符》合城市规划坚持平战!结合的原则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城市?地,下空间
第—十九条?住,宅建设必须》实行综合开》发严格限制零星分】。。散建设;私有住房的!改建、?扩建、翻建》、新建应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十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在【县(市)城市规【划区内.《未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同意不—得,封闭占压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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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符》合安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遵守》下列规定
【。。。 ?(一)在县级以上重!点文物重《点保护?区内一般不得—从事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如必须进行!建设活动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由当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原公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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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项目临城市河湖水!系建:设时除应满足—水利、文化部门【要求外退《离万:金渠及坑塘水系【不得少?于15.0米;【临环:城河建设时》退离环城河护砌【距离不?得,。少于10.0米【;
【。(三)对具有保留价!值体:现古城风貌的人文】。景观建?。筑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建筑形《式和结构;
! (四《)为保护城市传统】特色:旧城区新建筑的【形式、体量》、高度、《色调必须按》照安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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