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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三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量,力,而,行统筹安排各项【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发展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坏环境损害安阳】。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第十四条城市】旧区改建应》按规划要重成片、成!段进行严格限制零】星,分散:建设控?制建筑密度》并,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化工程等  】   新区开发【中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同步?配套: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化工程?等 第十五条结】合旧区改建旧区现有!的污染、易》燃、:。易爆工厂、作坊应关!、停、?转或逐步按城市规】划搬迁新建或—。搬迁的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或物质【)的项目不得—安排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及文物《古迹、?风景旅游保护区建设!有放:射性危害的项—目其防护《工程应同时规划先】行建设并避开—。城,市市区和其他居民】聚集地区 》 第十六条》乡村企事业单位和农!。民,的建设工《程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经县【。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村镇?建设:规划进?行建设 》第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时建设项目应!退离:道路红线退离距离】。根据建筑物的—。性质、位置、层数、!高度、规划道—路宽度、管线敷设】等情况具体确定 】  :   ?(一)?临宽度为20—米以下(含20【米)道路的》建(构?)筑物退离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5?.0米?有营业项目的不得】少于:7.:0米;     !(二)临宽度为25!米到3?5米道路的》建(构)筑物退离道!路红线?不得少于7.0米有!营,业项目的《不得少于1》0.:0米;  —   (三)—临宽度为《40:。米,至50米道路的建】(构)筑物退离【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少!于10.0米有营】业项目的不得少于】1,5.0?米;  》   (四)—临宽度为50米以上!(不含50米)【。道路的建(构)筑】物,退,离红线距离不得少于!15.0米有—营,业项目的不得少【于20.0米—; ?    (五—)临城市《干道的大型公共建】。筑如影剧院、宾馆、!大型商场、体育场】馆、医?院,等其退离道路红线距!离一般控制在30】.0米需设》置停车场的》还,应酌情增加》。退离红?线距离 《。 第十八条城市【。。人防工?程规划?、,建,设应和城市》规划密切《结,合符合城市规—。划坚持?平战结合的》原则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城市地下空间 ! 第:十九条住宅建设必须!实行综合《开发严格限制零【星,分,散建设;私》有住房的改建、【扩建、翻建》。、新建应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十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在县—(市)城市规划区内!.未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同《意不得封闭占压道路! 第二十》。一,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符合安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遵守下列》。规定  》   (一》)在:。县级以上重》点文物重点保护【区内一般不得从事】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如必须进》行建设活动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由当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原公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手续【;     (二!)建设项目临城市】河湖水系建》。设时除?应满足?。水利:、文:化部门要求》外退离万金渠及坑塘!水系不得《少于15.0—米;临环城河建【设时退离环城河护】砌距离不得少于1】0.0米; —   ?  (三)对—具有保留价》值,体现古?。城风:貌的人文景》观建筑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建筑形!式和结构; —     (—四)为保护城市传统!特色旧城区新建【筑的形式、体—量、高度、色—调必须?按照安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