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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 第:十三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量:力而行统筹安排各项!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发》展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坏》环境损害安阳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第十四条城】市旧区改建应—按规划?。要重成片《、成段进行》严格限制零》星分散建设控制【建筑密度并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化《工程等     !新区开发中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同步配套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化工程等 ! 第十五条结合【旧区改建《旧区现有的污染、】易,燃、易爆工厂—、作坊应关、停、转!或逐步按城市规划】搬迁新建或》。搬迁的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或—物质)的项目—不得安排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及文物古》迹、:风景旅游《保,护区建?设有放射性》危,害的项目其防护工】。程应同?时规:划先行建设并避开城!市市区和其他居民】聚,集地区 第十六条!。乡村企事业单—。位和农民的建设【工程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经》县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村镇?建设规划进行建设】 第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时—建,设项目应《退离道路红线退离距!离根据建《筑物的性质、位置、!层,数、高度、》规划道路宽度—、,管线:敷设等情况具体确定!     (【一)临宽度为20】米以下(含》20:。米)道路的建(【构,)筑:物退离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5!.0米有营业项目】的不得少于7.0米!;    — (:。二)临宽《度为25米到—35米道路的建【(构)筑《物退离道路红线不】得少于7.0米【有营业项目的—不得少?于,10.0米; 】。   ? (:三)临宽度为40】米至50米》。道路的建(构)筑物!退离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少于10.》0米有营业项—目的:不得少于《15:。.0米; 》 ,    (》四)临宽度为5【0米以?上(不含《50:米):道路的建(构)筑】物退离红线距—离不得少于15.】0米有营业项目的】不得少于20—.0米;《 :。    《(五)临《城市干道《。的大型?公共建筑如影剧院、!宾馆、大《。型商场、体育场馆、!医院等其退离道路】红线距离一》般控制在30.0米!需设置停车场的【还应酌情《增,加,退离红线距》离 ?第十八?条城市人防》。工程规划、建—设应和城市规划密】切结合?符合城市规划坚【持,平战结?合,的原则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城市地下空】。间 : 第十九条住宅【建设必须实行—综合开发严格限【制零星分散》建设;私有住房的】改建、扩《建、翻建、新建应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十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在县(市)城市【规划区内.未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同意不得封闭—。占压:道路: 第二十》一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符合安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遵:守下:列规:定,  ?   (一)—在县级以上重—点文物重点保护【区内一般不》得从事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如必须《进行建设活》动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由当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原公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手续; 【    《(二)?建设:项目临城市河湖水系!建设时除应满足水利!、文化部《。门要求外《退,离,万金渠及坑塘水系】不得少于1》5.0米;临环城】河建:设,时退:离环城河护砌—距离不得少于10.!0米;  —   (《三)对具有保留价值!体现古城《风貌的人文景观建筑!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建【筑形式和结构; 】     (四【)为保护城市—传统特色旧城区【新建筑的《形式、体量、—高度、色《调必须按照》安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