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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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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量力而行《统筹安?排,各项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发展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坏环境损害》安阳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第十四条城市旧【区改建应按规划【要重成片、》成段进行严格—限制零星分散建设】控,制建筑密度》并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化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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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区开》发,中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同步配套【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化,工程等
第十五条!结合旧区改建旧区现!有的:污染、?易燃、易《爆工厂、作坊应关、!停、转或《逐,步按城市《规划搬迁新建或搬迁!的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或物质)的—项目不?得安排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及《文物:古迹、风景旅游保】。护,区建设有放》射性:危害的项目其—防护工?程应同时规划先行建!。设并避开城》市市:区和其?他居民聚集地—区,
第十六条乡【。村,企事:业单位和农民—的建:设工程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经县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村镇建设规划进【。。行建设?。
第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时建设项目应退】离道路红线退—。离距离根据建筑【物的性质、》位置、层《数,、高度、规划道路宽!度、管线敷设等【情况具体确》定
》 (一《)临宽度为2—0米以下(》含20米)道—路,的建(构)筑—物退:离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5.0《米有营?业项目的不得少于7!.0米?;
— (二)临宽度为】。2,5米:到35米道路的【建(构)筑物—退离道路红线不得】少于7.0米有营】业项:目的不得《少,于1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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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临?宽度:为40米至5—0米道路的建(构)!筑物退离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少【于10.0米有营业!项,目的不得少》于15.《0,米;
《 ? (四)临宽—度为50米以上(】不含50《米)道?路的建?(,构)筑物《退离红线距离不得】少于15.》。0米有营业项目【的不得少于》2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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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临城市干道》的大型公共建筑如】影剧院?、,宾馆、大型商场、体!育场馆、医院等【其退离道路》红线距离一般控制在!30:.0米需设置停【车场的还应》酌情增加退离—红,线距离?
第十八》条城市?人防工程规划—、建设应和城市规划!密切结合符合城【市规划坚《持平战结合的原则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城】。。市地下?空间
第十九条】住宅建设必须实行】综,合开发严格限制零】星分散建《设;私有住房的改】建、扩建、翻建、】新建应?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十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在县(市—)城市规划区内【.未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同—意不得封闭占压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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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符】合安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遵守下列规!定
— (一)《在县级以《上,重点文物重点保护】区内一?般不得从事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如必须进行建设】活动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由当?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原公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手续;
! (二?),建设:项目临城《市河湖水系》建设时除应满—。足水利、文化部【门要求外退》离万金渠及坑塘水系!不得少于15.【0米;临环城河建】设时退离环城河【。护砌距?离不:。得少于1《0.0米;》
(三】)对具有保留价值】体现古城风貌的人】文景观建筑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建筑》形式和结构;—
》 (:四)为保护城市传】统特色旧《城区新建筑的形【式、体量、高度【、,色调:必须按照安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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