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三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量》力而行统筹安排各】项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发展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坏环境【损害安阳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第》十四条城市旧—区改建应《按规划要重》。。成片、成段进行【严格限制零星分散】。建设控制《建筑密度《并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化工程等!。。
《 :新区开发《中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同步配》套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化,工,。程等
?
第十五条结合旧】区改建旧区现—有的污染、易燃、】。。。易爆工?厂、作坊《应关、停、转—。或逐步按《。城市规划搬迁新【。建或搬迁的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或物质)的项目不!得安排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及文物古迹、风景!旅,游保护区建》设有放?射,性危害的项目其防】。护工:程应:同时规划先行建设】并避:开城市市《区和其?他居:民聚集地《。区
第十六条乡】村企事业单位—和农民的建》设工程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经县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村镇》建设规划进行建设】
第?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时建设项目应退离】道路红线退》离距离根据建—筑物:的性质、位置、层数!、高度、规划道路】宽度、管线》敷设等情况具—体确:定
— (一)临宽—度为20米以下(】含2:0米:)道路的建》(构)筑物退—离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5.—0米有营业项目的】不得少于7.0米】;
》 :(二)?临宽度?为25米到35米道!路的建(构)筑物】退离道路红线不【得少于7.0米【有营业?项目的不《得少:于10.0米;
! (三)【临宽度为40米至5!0米道路的建—(构)筑物退离【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少》于10.《0,米有营?业项目的不得少于1!5,.0:米;
【 ,(,四)临宽度为50米!以上(?不含50米)道路的!建,(构)?筑物退离红线—距离不?得少:于15?.0米有营业项目】的不得少于20.0!。米;
【 (五)临城市干道!的大型公共建筑如影!剧,院、宾?馆、大型商场、体育!场馆、医《院等:其退离道路红线距】离一般控制在30.!0米需?。设,置停车场《的还应酌情增—加,退离:红线:。距离:
第十八条城【市人防工程规—划、建设应和城市】规划密切结合符合城!市规划坚持》。平战结合的》。原则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城市地下空间—
:第十九条《住宅建设必须实行】综合开发严格限【制零星?分散:建设;私有住房的】改建、?扩建、翻建、新建应!。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十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在县(市)—城市规?划,。区内.未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同意?不得封?闭占压?道路
第二—十一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符合安—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遵【守下列?规定
— (?一)在县级》以上重点文物重【点保护区内一般不得!从事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如必须进行建!设活动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由当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原》。公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手续;
【 , (二》),建设项目《临城:市河湖水《。系建设时除应满足】水,利、文化部门要求】外退离?万金渠及坑塘水系不!得少:于15.《0米:;临环城河建设【时退离环城》河护砌距离不—得少于10》。.0米;
【 (《三)对具有保留价】值,。体现古城风貌的人文!景观建?筑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建?筑形:式,和结:构;
【 (四)为保护城市!传统特色旧》城区:新,建筑:的,形,式、体量、高度【、,色调必须按照安【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