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利州区、元坝区、广元经济开发区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城市主城区内农民建房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