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中心城区农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标库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利州区、元坝区、广元经济开发区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城市主城区内农民建房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