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照 明
8.3.2 应急照明是在正常照明系统因电源发生故障,不再提供正常照明的情况下,供人员疏散、保障安全或继续工作的照明。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安全照明三种。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对应急照明的设置位置和应急灯具的照度都作了规定。
专用的馈电线路不能由同一台变压器供电,采用UPS或EPS时,可采用蓄电池作为备用电源,当正常电源断电,备用电源自动投入。
8.3.3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规定,蓄电池可作为应急电源。当蓄电池作为应急电源技术经济合理时,可选用UPS或EPS。当UPS或EPS公网失电时,蓄电池经逆变器供交流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