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 火灾报警
8.6.1 固相缩聚生产装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有关规定。
8.6.2 保护对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级和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6.3 固相缩聚工厂火灾自动报警与联动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8.6.4 爆炸危险环境的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