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危险和危害因素
3.5.1 固相缩聚生产装置内的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3.5.2 氢气瓶放置间的火灾危险性应为甲类。与固相缩聚装置外墙毗连的实瓶数不超过60瓶的单层氢气瓶放置间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中有关供氢站的规定。
3.5.3 固相缩聚工厂主要物料的火灾危险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乙二醇应划为丙类可燃液体;
2 联苯和联苯醚混合物应划为丙类可燃液体;
3 氢化三联苯应划为丙类可燃液体;
4 PET切片应划为丙类可燃固体;
5 操作温度低于其闪点的燃料油,应划为丙类可燃液体,操作温度高于其闪点的燃料油,应划为乙类可燃液体;
6 乙醛含量超过其爆炸下限的工艺排放尾气,应划为甲类可燃气体。
3.5.4 主要物料的毒性分级应符合表3.5.4的规定。
表3.5.4 主要物料的毒性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