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综合布线分项工程
9.1 综合布线安装
9.1.1 主控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压配电线路(三相或单相)的单芯线缆不应单独穿于金属管内。
2 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的交流和直流电线不应穿于同一金属管中,同一交流回路的电线应穿于同一金属管中,管内电线不得有接头。
3 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电线(电缆)的额定耐受电压值不应低于750V,且应穿在金属管中。
9.1.2 一般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内传输网络的综合布线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 50312的有关规定。
2 当信息技术电缆与供配电电缆同属一个电缆管理系统和同一路由时,其布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布线系统的全部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按本规范第7.1节的要求进行等电位连接。
2)由分线箱引出的信息技术电缆与供配电电缆平行敷设的长度大于35m时,从分线箱起的20m内应采取隔离措施,也可保持两线缆之间有大于30mm的间距,或在槽盒中加金属板隔开。
3)在条件许可时,宜采用多层走线槽盒,强、弱电线路宜分层布设。
3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线色标应符合相线采用黄、绿、红色,中性线用浅蓝色,保护线用绿/黄双色线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