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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其它 第七!十二条 城市各【项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建筑工—程项目?用地面积超过—3.0公顷的—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应体现《时代性、地》方性、民族》性和特殊性力求【创,新 ?。第,七十四条 在鹤壁市!行,政辖区内承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规划》设计:资格:不得无证或超资质】设计;市外》。规划设计单位需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十五条【 除学校、住宅【、工厂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沿街可设置!不超过1《.5米?的透:空围栏和必须—的门卫用《房外其它任何—建,设项目不得设—置围墙?、围栏和门卫用【。房 第七》十六条 沿城—市道:路原有建筑》。不得增开《。门窗如?。确有必要不得破坏街!道绿化和原有建筑结!构、造型并》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  【。    城市—主次干路交叉口5】0.0米以内或无人!行道的街巷禁止将非!商业用房改建为商】业,用房 《第七十?七条: 对:现,有建筑物进行—。装,修不:得扩:大建筑面积建筑装】修后的造型、色彩应!美观大方与》建筑风格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七十八!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度坚】持,“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      要【积,极采用“三废”综合!利用和综合治理【技术减少“三废”的!排放对于必须外【排的废水、废气【、废:渣必须?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标准方可排放— :第七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中?从功能区的划分【、交通道路网的分】。布、绿化与隔离【带,的设置到有利地形和!建筑屏蔽的》利用:均应符合防》噪设计要求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应远离铁路线!、编:组站、车站和交【通干道 《      新【建居:住,小区应尽可能—将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排列在》小区外围临交通干】。线,形,成周边?式的闭声屏障交【通干线不应》贯穿小区 —第八十条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0米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0米—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通道建筑物!。的门洞作为》消防通道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0米 第》八十一条 在—鹤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规划与工程建!设均应按基本烈【度八度进行设防 !第八十二条 在【建成区内原则上不】得对建筑物》进行加层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加层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    (一—)加层后能》满,足第三、六、—七、八章建》。筑的容量《、间距、退让、【高度:的规定   【  (二)有原设】计单:。位或:具,同,等,以上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建【筑结构、抗震可【。行性:鉴定证明   】。  :(三)符合城市规】划对该地段的技【术要:求不:影响城?市环境景观》 第八十三—条 新建建筑物【在已编制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中征用土!地的其征《用范围按下列规定】确定 ?     (一) !相同层数的建筑物相!邻各征?到相互间距的二分】之一 ?     (二【) 不同层数的【建筑物相邻当层【数低的在南侧时【双方各征用其—间距的一半;—当层数高的在—南侧时按《。建筑物高《度比:例分摊其间》距  《   (三)— ,不同层数《的建筑侧面之—间的:距,离按其高度》比例分摊但应满足最!小离:界,距离  》 ,  (?四) 其它情况【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以上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十四条 建设项目新!。征用:地范围按《下,列,规定执行 》     》(一)沿城市道路一!侧的建设《项,目按其沿《街长度?代征一半道》路用地   【  (二)沿河【渠一侧的建设项目】按其沿?河渠长度代征—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    》 (三)沿》城市:景观路一侧》的建设?项目代征统一规划的!绿化景?观用地  —  : (四)沿公—路一侧的建设项目其!征地范?围应征至《公路地界 —    (五)有】安全防护间距要求的!建设项目应》一,并征用安全防—护用地     !(六)其它情况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以上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