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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其它 — 第七十二》条 城市各》项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建筑工程项目—用地面积超过3【.0公顷的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应体【现时:代性、地方性—、民族性和特殊【性,力求创?新 : 第七十四条— 在鹤壁市行—政辖区内承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规划设》计,资格不得《无证或超资》。质设计;市》外规划设计单—位需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十【五条 除学校—、住宅、工》厂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沿街可设置不超!过1.5米的透空】围栏和必须的门卫】用房外其它任—何建设项目不得设置!围墙、围栏和门卫】用房 《第,七十六条 沿城市道!路原:有建筑不得》增开门窗如确有【必要不得破坏—。街道绿化和》原有建筑结构、造型!并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   !   城市主—。次干路交《叉,口50.0米以【内或:。无人行道《的街巷禁止将非【。商业用房改》建为商业《用房 ?。 第七十七》条 对现有》建筑物进行装修不】得扩大建筑面—积建筑装修》后的造?型、色彩应美观大方!与建筑风《。格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七十八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度坚持“】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      要【。积极采用《“三废”综合利用】和综合治理技—术,减少“?三废”的排》放对于必须》外排的废水、废气、!废,渣必须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标准方可【排放 ?。 第:七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中从功能区的划】分、交?通道路?网的分?布,、绿:化与隔离带的设【置到有利地形和建筑!屏,。蔽的利用均应—符,合,防噪设计要求—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应远离铁路线、!编组站、车站和交通!干道:     — 新建居住小区应尽!可能将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排列在小区外围临!交,通,干线:形成周边式的闭【。声屏障?交通干线不应—。贯穿小?区 第《八十条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0米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0米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通道建筑【物的门?。洞作为消《防,通,道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0米》 第八十一条 】在鹤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规》划与工程建设均应】按基本烈《度八度进行设—防 ?。第八十?二条 在建成—区内原则上不—得对建筑物进行【加层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加层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  (一)加层后】能,满足:第,三、六、《七、八?章建筑的容量、间距!、退让、高度—的规定 》  :  :(二:)有原设计单位【或具:同等以?上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建筑结构、》抗震可行《性鉴定证明》     (【三)符合城市规划】对该地段的技—。术要求不影响—城,市环境?景观 ? 第八十三条 新建!。。建筑物在《已编制?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中征用【土地的其征用范【围按:下列规定确定 】    (一) 】相,同,层数的建筑物相邻】。各征到相互间距的】二分之?一 ?    (》二) 不同层数【的建筑?物相邻当层数低的在!南侧:。时双方各《征用其间距的—一半;当层》数高的?在南侧时按建筑【物高:度比:例分摊其《间距:     (三】) 不?同层:数的建筑侧面之【间的距离按其高度】。比例分摊但应—满足最小离界距【离   》。 , (四) 其—它情况?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以上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十四条 建【设项目?新征用地范》围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沿城市道路一】侧的建设项目按其沿!。街长度代征一半【。道路用?地     (二!。)沿河渠一》侧的建?设项目按其沿河渠长!度代:征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 【 ,   (三》)沿城?市景观路一侧的建】。设项目代征统一规】划的绿化景观用地 !。   ?。 , (四)沿》公路一侧的》建设项目其征地范围!应征至公《路地界     !(五)有安全防护】间距要求的》建设项目应一并征】用安全?防护用?地     【(六)其它情况【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以上》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