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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其它:。
《第七十?二条 城市》各项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建筑工程项目—用地面?积超过3.》0公:。顷的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应体】现时:代,性、地方性、—民族性和特》殊性力求创新
第!七十四条 在鹤壁】市行:政辖区内承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规—划设计资格不—得无证或超资—质设计;市外规【划设计单《位需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十五】条 除学校、—住宅、?工厂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沿街可设《置不超过1》.5米的《透空:围,栏和:必须:的门卫?用房外?其它任何建设项【目不得?设置围墙、围栏【。和门卫用《房
第七》十六条 沿城市道】路原有建筑不得增】开门窗如确有—。必要不得破》坏街道?绿,化和原有建筑结构】、造型并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
!。。 城市主次—干路交叉口50.】0米以内或无人【行道的街巷禁止将】非商业用《房改:建为商业用房
】第七十七条 对【。现,有建筑物进行装【修不得扩大建筑面】积建筑装修后的造】型、色彩应美观大方!与建:筑风格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七十【八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度坚持“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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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积,极采用“三》废”综合利用和综合!治,理技术减少“三废”!的排:。放,对于必须外排—的废水、废气、废渣!必须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标《准方:可排放
第七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中从功能区的划分】、交通?道,路网的分布、绿【化与隔离带》的设置?到有利地形》和,建筑屏蔽《的利用均应符合防噪!设计要求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应远离铁路!线、编组《站、车站和》交通干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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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居住小区应尽可【能将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排列》。在小区外围临交【通干线形成周—边式的闭声屏障【交通干?线不应?贯穿小区
—第八十条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0《米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0米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通!道建筑物的门洞作为!消防通?道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0—。米
第八》十一条 《在鹤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规《划与工?程,建设均应按基本【烈度八度进行—设,防
第八十—二条 ?在建成区内》原则:上不得对建筑物进】。行加层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加层《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 (一)加层!后,。能满足第三》、六、七《、八章?建筑的容《量、间?距、退让、高度的规!定
? (二)【。有原设计单位或具同!等以上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建筑结构、抗震【。可行性鉴定证明【
(三】。)符合城市规—划,对该地段的技术【要求不影响城市【环境景观
第【八,十三:条 新建《建筑:物在已编制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中征用》土地的其征用范围】。按,下列规定确定
!。 (一) 【相同层数《的建筑物相邻—各征到相互间距【的二分之一
】 ?(二) 不》同层:数的建筑物相邻【当层数低的在南侧】时双:方各征用其间—距的一?。半;当层数》高的在南侧时按建筑!物高度比例》分摊其间距
】 (三) 不】同层数的建筑—侧面之间的距—离按:其,高度比例分》。。摊但应?满足最小离界距离】
《 , (:四,) 其它情况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以上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十四条 《建设项?目新:征用地范围》按下列?规定执行
— (》一)沿城市道—路一侧?的建:设项:目按:其沿街?长度代征《一半道?路,用地
— (二)沿河渠】一侧的建设项目按其!沿河渠长度代征【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
》 (三)—。沿城市景观路一侧】的建设?。项,目代征统一规—划的绿化景》观用地
》 《(四)沿《公,路一侧的建设项目】其征地范围应征【至公路?地界
《 (五)【有安全防护间距【要求:的建设项目应一并】征用安全防护用地】
(六)!其它情况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以上—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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