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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 现将《修订后的广元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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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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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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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及四川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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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其他部门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应当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密切合作《共,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的具体—。职责
【。(,一)对?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二)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
!(三)?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竣工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进【行,竣,。工验收检《测;
》 (四)》。对防雷产品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 (五)负责】组织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进:。行调查、鉴定;
! (六)开展行!政执法查《处防:。雷,减灾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 (七)组织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组织推广!应用防雷减灾的【新技:术、新措施;
! ,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工程、重点【工程、易燃易爆【和危险场所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雷击影响调查评】估);
《
, (九》)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在用防雷装置安全】技术检?测的指导《督查和管理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防》雷装置进行检测;】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安、消防【、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设】施,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其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物资仓库、露—。天堆场;
》
,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或贮存场所;【
(—三)电?力,设施、电《气装置;
】 ,(四)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计算机场站(—室):易燃:易爆场所和》重点防火单位;
! ?(五)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的【其他设施和场—所,
第八条》 , 防雷装置的—设计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
】 防雷装置【设计资料《应当由建设单—位报送当《。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审核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变更和修改防】。雷装置设《计的应当重新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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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防—雷,装置的设计负—责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其!中隐蔽工程的防【雷装置应当》依,照有关规范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作为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条 防雷装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当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参加【。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并由】施工单位按》照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验收
】 对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第?十一条? 从事防雷工程及】防雷抗静电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持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证!书,并遵守中国》。气象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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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防雷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省级或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 严禁无证设计!防雷工程《
:第十二条 防雷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做好防!雷设施的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维护并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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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主动申报《并,接受检测防雷—装置检?测为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十四条 【从事防雷《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 防雷装置由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防雷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全部合格后颁发!合格证书《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责—令使用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
】 检测防雷装置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检测【。报告的真实、科学和!公正
】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报告是雷电灾【。。害重点?防,护单位安全和消防】安全的依据之一被】检单位?应妥:善保:存
第十五条 】雷电防?护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经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安装、《。使用
【 进口的雷电防护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
, 禁止—。出厂:、,销售、安装、使【用不合格《或禁用的雷电防护产!品
第《十六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有:关职能部《。门和受灾《单位应?积极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
!调查报?。告书和鉴定书须【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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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未安装的;
! (二)《违法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的;
【 (三》),防雷装置的设计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四)—防雷:装置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
(五—)未按要求》进行防雷装置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不》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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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完成项—目的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重【大财产损失》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部门或授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依据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有关术语的含!义
《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 , (二)“防雷工】程”是指《按国标?、行业?技,术标准?规定设计、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和》防雷:抗静电接地装—置按其?性能分为
! 1、直《击雷防护工程由接】闪器(包括避—雷针、带《。、线、网)》、引下线《、接地?装置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组:成具:有防御直击雷性能的!系统装置《。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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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雷?电电磁脉冲》防,。护工程由电》磁屏蔽、等电位【连接、共用接地【网、过电压保护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组成具有防御雷电电!磁,脉冲(?包,括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系统装置建设】项目
【(三)“防雷装【置”是?指具有防御》。直击雷、《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过电压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的总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6】月21日《广元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广元!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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