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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   现《将修订后的广元【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 :广元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及】四川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 ,    其他部门】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应当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密切合作—共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的具体职责】    (一)】对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  (?二)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   ! (三)《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竣工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进—行竣工验收检—测;   — (四)对防雷【。产品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    《(五:)负:责,组织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进?行调查、《。鉴定;    】(,六)开展行政执法查!处防雷?减灾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七)组织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组《织推广?应用:防雷减灾的新—技术、新措施; 】  :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工程、重】点工程?、易燃?易爆和危险场所【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雷击影响调》查,评估);《    (九)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在用防《雷,装,置,安全技?术检:测的指导督查和【管理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防雷装置进—行检测;《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六条 》公安、消防、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设施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其!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物资仓库、露天堆】场; 《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或贮存场所】。;, :   (三)电力设!施、电气装置; 】。 ,  : (四)《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计算机场《站(:室)易燃易爆—场所和重点》防火单位; —    (五—)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的—其他设施和场所 !第,八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     —防雷装置设》计资:料应当由建设单位报!送,当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审,核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变更和修》改防雷装置设计【的应当重《新报审 》 , ,  防雷装置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防雷装置的【设计负?责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其中隐蔽》。工程的防雷装置应】当依照有关规范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作为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条 ! 防雷装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当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参加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并由施《工,单位:按照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验:收 : ,    对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第【十一条 从事防雷工!程及防雷抗静电【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持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证书并遵守中国】气象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  从事防》雷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省级或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严禁无证设计防雷工!程 第十二条【 防雷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做—好防雷设施的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维护】并,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主动】申报并接《受检测防雷装置检】测,为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 ,第十四条 从事防】雷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 防雷装置由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防雷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全【部合格后颁发合格】证书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责令:使用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     】检测防雷装置—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检测?报告的真实、科学】和公正 》    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报告【。是雷:电灾:害重点?防护单位《安全和消防安全【的依据?。之一被检《。单位应妥善保存 】。 第十五条 雷电】防护: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经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安装、使用  】   进口的—。雷电防护《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    禁止—出厂、销售》、安装、使用不【合格或禁用的雷电】防,护产品 第十【六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有关:职,。能部门和受灾—单位应积极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 :     调查报告!书和鉴定书须—。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未安装《的; 《   (二)违法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的,。; :  :  (?三)防雷装》置的设计《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  :(五)未按》要求进行《防,雷装置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不—。整改:。的 第十八—条 :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完成项目《的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重大财】产损失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部门或授】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依据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有关术语的》含义 ?   ?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  :(二)“防》雷工程”是》指按国标、》行业技术标》准规:定设计、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和?防雷抗静电》接地装置按其—性能分为    !。 1、直击雷—防护工程由接—。闪器(包《括避雷针、带—、线:、网)、引》下线、接地装置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组成具有防御直击】雷性能的系》统装置建设》项,目;   —  :2、雷电电》磁脉冲防护工程【。由电磁?。屏蔽、等电位连接、!共用接地网》、过电压保护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组成】具有防御雷电电磁脉!冲(包括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系统装置建设项【目    (【三)“防雷装置”】是指具有防御直【击雷、?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过电压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的总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6月21—日广元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广》元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