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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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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修订后的广元】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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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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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及:四川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 其他部门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应当】。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密切合作共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的具体职—责
(一】)对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 (二)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
(三】)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竣工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进行竣工验】收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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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防雷产品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组织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进—行调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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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开,展行政执法查—处防雷减灾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 ,(七)组织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组织推广应用—。防雷减?灾的新技术、—新措:施;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工程、重点工程【、易燃?易爆和危险场—所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雷《击影响调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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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在用防雷装置安【全,技术检?测的指导督查和【。管理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防雷装!。置进行检测;
】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安、消防、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设施?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其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物资:仓库:。。、,露,天堆:场;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或【贮存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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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力设施、电气装置!;
? : (四)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计算!机场站(室)易燃】易爆场所和重点防火!单位;
【 ,(五:。)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的其他设!施和场所《
第八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
【防雷装置设》计资料应当》由,建设单?位,报送当?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审《核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变】更和修改防》雷装:置设计?的应当重新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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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防雷装置的设!计负责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其中隐【蔽,工程的防雷装—置应:当依照有关规范【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作为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条 !。防雷:装,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当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参加】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并由【。施工单位按照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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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第《十一条 从事防雷】工程及防雷》抗静:电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持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证书并遵守!。中,国气象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从事:防雷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省级或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 , 严禁无》证设计?防雷工程《
第十《二条 ?防雷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做好防雷《设,施,的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维护并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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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主动申报》并接受检测防雷【装置检测为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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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从事防雷《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 , 防雷装《置由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防雷—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全部合格后【颁发合格证书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责令:使用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
— : 检测?防雷装?置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检!测报告的真实、【科学和公正
】 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报告是雷】电灾害重点防护单】位安全和消防—安,全,的依据之一被检单】位应妥善《保存
第十—五,条 雷电防护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经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安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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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的:雷电防护《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 禁止出厂【。、,销售、安《装、使用不》合格或?禁用的雷《电防护?产品:
:第十六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有关职》能部门和受灾单位】应积极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
— 调?查报告书和》鉴定书?须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未安装的》;
(【二,)违法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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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雷》装置的?设,。计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 (《五,)未按要求进行防】雷装置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不整改的
第【十八条 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完成项—目的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重大财产损失【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部门或授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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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依据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有关【。。术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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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二)】“防:雷工:程”是指按国标、】行业技术标准—规定设计、》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和防雷抗【静电接地装》置按其性能》分,为
? 1、直击雷!防护工程由接闪器(!包括:避雷针、带、线【、网)、引下线、接!地装置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组成具有防御直击雷!性能的系统装置建】设项目;《
》 2、雷电电磁【脉冲防护工程—由电:磁屏蔽、等电位【连接:、共用接地网、过电!压保:。护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组成—具有防御《雷电电?磁脉:冲(包括《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系统装置建设项目!
《 (三)“防雷装置!”是指具有防御直】击雷、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过—电压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的总?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6《月21日广元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广元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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