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  现?。将修订?后的广元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 广?元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及,四川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 第:四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    《 其他部门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应当【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密切合作【共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 第五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的具?。体职责    】(一)对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  (二)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   !。 (三)《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竣工》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进行竣【工验收?检,测; ?    (四)对】防雷产品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组织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进行调查、鉴定; !    《(六)开《展行政执法查处防雷!减灾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七)组织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组织推】广应用防《雷减灾的新技术【、新措施《; ?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工《程、重点工程、【易燃易爆和危险场所!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雷击影响调【查评估); —    (九)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在用—防雷:装置安全技术—检测的指导督—查和管理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防雷装置—进行检测;》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安、消防、【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实施本办法 ! 第七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设》施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其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物资仓库、露天!堆场; 》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或贮存场所》。; ?   (三)电力设!施,、电气装置;—。。    》(四:)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计—。算机场站(室)易燃!易爆场所和重—点防火单位; 】   (《五)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的其他设施【和场所 第八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  !  :。 防雷装置设计【资料应当由建设单】位报送当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审核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变更和》修改防雷装》置设计的应当重新报!审  《   防雷装置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防雷装置《的设:计负责?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其中隐蔽》工,程的:。防雷装?置应当依《照有关规范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作为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条 ! 防雷?。装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当,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参加—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并由施工单】位按照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验收 —    对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第十一条 从事防雷!工程及防雷》抗静电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持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证书并遵守中国】气,象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从事:防雷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省级或》。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  严禁无证—设计防雷工》程 第十》二条 防雷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做【好防雷设施的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维?护并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主—动申报并接受—检测:防雷装置检》测为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十四条 从事防雷】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防【雷装置由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防雷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全,部合:格后颁?发合格证书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责令使用!。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 【     检测防雷!装置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检测报告!的真实、科学和公】正     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报】告是:雷电灾害重点—防护单位安全—和消防安全》。的依据之一》被检单位应妥善【保存 第十五条 !雷,电防护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经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安装!、使用  —   进口》的雷电防《护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    禁止出【厂、销售、安装、使!用不合?格或禁?用的雷电防护产品】 第十六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有关》职能:部门和受灾单—位应:积极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     】调查报?告书和鉴定书—须,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未安装!的;   — (二)违法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的;    (】三)防雷装置—的设计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四)防—雷装置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    (五)未按!要求进行防雷装【置,。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不—整,改,的 第十》。八条 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完成?项目的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重大财!产损失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部门或》授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依据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有关术!语的含义  【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    (二)“】防雷工?。程”是?指,。按国标、行业技术标!准规定设计、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和防!雷,。抗静电接《地装置按其》性能分为 》     1、直击!雷防护工程由接闪】器(包括《避雷针?、带、线、》网):。、引下线、》接地装?置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组成具有】防御:直击雷性《能的系统装置建设】项目:;  《 ,  2、雷电电磁脉!冲防护工《程由电磁屏蔽、【等电位连接》、共用接地》。网、过电压》保护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组成具有》防御雷电电磁脉【冲(包括《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系统装置【建,设项目 《。 ,   (《三)“防雷装置”】是指具有防》御直击雷《、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过电【压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的【总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6月2】1日广元《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广元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