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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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 现将修订后的!广元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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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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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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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及四—川,。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 《其他部?。门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应当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密切合作共】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的具体职责【
《 (一)对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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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
(!三)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竣工?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进行竣工验收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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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防雷》产品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 (五《),负责组织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进行—。调查、鉴定;—。
《 ,(,六)开展行政执法】。查处防雷减灾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 (七)组织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组织推广应!用防雷减灾的新技】术、新措施;
】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工程—、重点工程、易【燃易:。爆和危险场所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雷击影!响,调查评估);
】 (九)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在用防《雷装置安全技术【检测的指导督查和】管理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防】雷装:置进:。行检测;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安、消防、—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 【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设施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其》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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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物资【仓库:、露:。天堆场?;
》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或:贮存场所;
】 (三)电力设】施、电气装置;【
《 (四)《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计算】机场站(室)—易燃易爆场所和重点!防火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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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的其他《设施和场《所,
第八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
防雷!装,置设计资料应当由建!设单位报送当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审核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变【更和修改《防雷装置设计的应】当重新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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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防雷装《置的设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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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其中隐蔽工程【的防雷装置应当依照!有关规范《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作为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条, :防雷装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当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参加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并由施工!。单位按?照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验收
! 对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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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从事防!雷工程及防雷—抗静电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持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证书并遵!守中国气象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 ,从事防?雷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省【级或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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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禁无证设【计防雷工程
第】十二条 《防雷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做好防雷设施的!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维护:。并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 :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主动申?。报并接受检测防雷装!置检测为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十四条 从事!。防雷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 : 防雷装》置,由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防雷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全部合格【后颁发合《格证书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责》令使用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
》
检测防】雷装置?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检《测报告的真实、科】学和:公正:
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报告是雷电!灾害重点防护—单位:。安,全和消?防安全的依据之一被!检单位应妥善保存】
第十五条 【雷电:防护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经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安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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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的雷电防护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 禁止出厂】、销售、安装、使】用不合格《或禁用的雷电防护产!品
第十六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有关职能【。部门和?受灾单?位应积极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
【
? :。调查报告书和鉴【定书须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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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未安装的;
【 (二)违法】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的,;
(三)!防雷装置《的设计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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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防雷!装置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五)未按要求进行!防,雷装置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不整改的】。
第十八》条 :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完成:项目的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重大财!产损:失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部,门或授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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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依据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有关术语《的含:。义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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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防雷!工程”是指按国标】、行业技术标准规】定设计、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和防雷抗!静电接地装置按【其性能分为
【 1、直击】雷防护工程由接闪器!(包括避《雷针、带、线、网)!、引下线《。、接地装置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组成具有防御直击】雷,性能的系《统装置建设》项目:;
《 2、雷电电磁!脉冲防护工程由【电磁屏蔽、等—电位连接《、,共用接地网》、过电压保》护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组【成具有防御》雷电电磁脉冲(包括!。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系统装【置建设项《目
(三】)“防雷装置”【是指具有防》御直击雷《、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过电压!。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的总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6月21日广元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广元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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