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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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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 ,现将修订后的广元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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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广元: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及四川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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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 其他部门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应当【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密切合作共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的】具体职责
!(一)?对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
(》二)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
》 ,。 (:。三):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竣】。工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进行竣!工验收检测;—
(四)对!防雷产品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组织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进行《调查、鉴定;
】 , (六)开—展行:政执法查处防—雷减灾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七—),组织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组—织推:广应用防雷减灾的】。新技术?、新措?施;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工程、重!点工:程、易燃易》爆和危险《场,所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雷》击影响?调查评?。估);
】(九)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在用防!雷装置安全技术检】测的指?导督查和管理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防雷装置进】行检测;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安、消防《、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设《施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其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物资仓库、露】天堆场;《
,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或:贮存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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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电力设】施、电气装》置;
》 (四)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计算机场!站(室)易燃易爆场!所和重点防火单位】。。;
(五)!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的,其他设施《和场所?
第?八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
! 防雷装置设!计资料应当由建设单!位报送?当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审?核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变更和—修改防?雷装置设计的应当重!新报审
!防雷装?。置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防雷》装置的?设计负责
第九】条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其中隐蔽工》程,的防雷装《置应当依照有—关规范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作为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条 防雷!装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当?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参加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并由】施工单?位按照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验收《
—对,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第十一条 从事!防雷工程及防—雷抗静电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持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证书并遵守!中国气象《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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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事防》雷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省级或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 严禁无《证设:计防雷工程
【第十二?条 防雷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做好防雷设!施的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维护并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主动申报并—接受检测《防雷:装置:检测为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十四—条 从事防雷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 ?防雷装置由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防雷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全部合格《后颁发合格证书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责令使用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
【
》检测防雷装》。置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检测报告的真—实、科学和公—正
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报告!是,雷电:。灾害重点防护—单,位安:全和:消防:。安全的依据》之一被检单位—应妥善?保存
第十五【条, 雷电防《。。护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经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安,装、使?用,
? 进口的雷电】防护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 禁止出厂】、销售?、安装、《。。使用不合格或禁用的!雷电防?护产品
》第十六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有关职能部门和受灾!单位应积极》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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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报告书和鉴定】。书须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未?安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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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法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的—;
(三)!防雷装置的设计【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四)防雷装】置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五)未按要》求进行防雷装置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不整改的
第十!八条 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完成项【目的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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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重:大财产?损,失,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部门或授》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依据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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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有—关术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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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二)“!防雷工程”是—指按国标、行业【技,术,标准规定设计、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和防雷抗静【。电接地装置按其性】能,分为
1!、直击雷防护—工程由接闪器(包括!避雷针、带、线、】网)、引下线、【接地装置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组成具有防御—直击雷性能》的,系统装置建设项【目;
】2、雷?。电,电,磁脉冲防《护工程由《电磁屏蔽、等电【位连接?、共用接《地网、过《。电压保护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组成具有!防御雷电电磁脉冲】(包括?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系统装置建设【。。项目
(三!)“防雷装置—”是指具有防御【直,击雷、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过电?。。压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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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6?月21日广元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广元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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