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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     现将修订!后的广?元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 广元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及四川【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  其他部门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应,当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密切合作共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的具体职《责 :    《。(一)对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 (:二)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    (三【)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竣工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进】行竣工?验收检测; 【   (四)对防雷!。产品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组织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进行调查、鉴定;】 ,    (》六)开展行政执法】查处防雷减灾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七,)组:织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组织推】广应用防《雷减:灾的新技术、—新措施; 》。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工程、!重,点工程、易燃易爆和!危险场所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雷击影响【调查评估); 【    (九)【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在用防】雷装置安全技术检测!的指导督查和管理】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防雷装【置进行检测;—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安、消防、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设施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其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物:资仓库、《露天堆场;》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或贮存场所】;    —(三)电力》设施、电气装置; !    (四)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计算机【场站(室《)易:燃,易爆场?所和重点防火单位;!    》(五:),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的】。。其他设施和场—所 第八》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     防】雷装:置设计资《料应当由建设单位】报送当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审核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变!更,和修改防雷装—置设计的应当重新报!审   》  防雷装置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防雷装!置,的设:。计,负责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其中隐【蔽工程?的防雷装置应当依】照有关规范》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作!为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条 !防雷装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当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参【加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并—。由施工单位按照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验收 【    《 对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 第十一条 从事防!雷工程及防》雷抗静电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持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证书并遵《守中国气象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    《 从事防《雷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省级或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    严》禁无证设计防雷工程! , 第十二条 —防雷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做好防雷》设施的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维护并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主动申报并接受!检测防雷装置检测为!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 第十四条 从【事,防雷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防】。雷装置由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防雷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全部合格【。后颁发合《。格证书?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责令使用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    — 检测防雷装置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检测报告的真【实、科学和》。公正  》   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报告》是雷电灾害重—点防:护单位?安全和消防安全的】依据之一被检单【位应妥善保》存 : 第十五《条, 雷电防护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经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安装?。、使用  —   进口的雷【电防护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 禁:止出厂?、,销售、安装、使用不!合格或禁用的—雷,电防护?产品: 第十六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有关职【能部门和《受,灾单位应积极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 【    调》查,报告书和鉴定书【须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未安装的; 】 , ,。 (二)违法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的《。; ?   (三)防雷】装置的设《计,。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 ,  : (五)未按要【求进行防雷装置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不整改的 第十!八条 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完成项】目的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重大财产损—失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部:门或授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依》。据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有关【术语的含义 —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二)“防雷工【程”是?。指按国标《、行业技《术标:准规:定设计、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和防雷抗静电接地装!置按其性能》。分为     】1、:直击雷防护工—程由接闪器(包【括避雷针《、带、线、网—)、引下《。线,。、接:。。地装置?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组成《具,有防御直击雷—性能的系统》装置建设项目; 】。  :   2《、雷电电《磁,脉冲防护《工程由?电磁屏?蔽、等电位连接【、共用接地网—。、过电压保护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组成】具有防御雷》。电电磁脉冲(包括】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系统?装置建设项目—    》(三)“防》雷装:置”是指具有防御】直击雷?、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过电压【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的总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6月21【日广元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广:元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