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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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 现》将修订后的广—元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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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广元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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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及四川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 其他部门—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应!当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密切合作—共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的具体职责
】 (一)对—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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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
(!三)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竣工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进,行竣工验《收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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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防雷产】品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 (五)负责组织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进行调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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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开展行政《执法查处防雷减【灾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七)组织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组织推广应用防】雷减灾?的新技术、新措施】;,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工程、重点工】程,、,。易燃易爆和危险【场所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雷击影响!。调查评?估);
》 (九)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在用防雷装置安全】技术检?测的指导《督查和?管理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防雷》装置进?行检:。测;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安、消防、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设施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其: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物资仓库、露天堆!场,;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或贮存场!所;
(】三)电力设施—。、电气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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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计算机场站(室)!易燃易爆场所和重点!防火单?位;
【。(五)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的其他设施和场所!
第八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
【防雷装置设计资料应!。当由建设单》位,报送当?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审核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变!更和修改《防雷:装置设计的应当重新!报审
】防雷装置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防雷装置的设【计负责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其【中隐蔽工程》的防雷装置应当依照!有关:规范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作为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条 【防雷装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当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参加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并由施工!单位按照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验收《
: 对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第十一】条 从?事防雷工程及防雷】抗静电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持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证书并遵守【中国气?象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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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防:雷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省《级或:。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 ?严禁无证设计—防雷工程《
第十二条 防】雷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做好防雷设施—的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维护并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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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主动》申报并接受检测【防雷装置《检测为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十—四条 从《事防雷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 防雷《装置由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防雷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全部合格后颁发!。。合格证书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责【令使用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
? 检测防雷】装置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检测报告的》真实、科学》和,公正
— ,。 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报告是雷《电灾害重点防护单位!安,全和消防安》全的依?据,之一被检《单位:应,妥善保存
》
,。第,十五条? 雷电防《护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经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安装、使用
】 进口的雷电防!护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禁】止出厂、销售、安】装、:使用:不合格或禁用的【雷电防护《产品
《第十六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有关职能部门—和受灾单《位应:。积极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
! 调《查报告书和鉴定书】须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未安装的;】
:。。 (二)违法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的;
【 (三》)防雷装《置的设计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 ?(四)防雷装置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 (五《)未按要求进行防雷!装置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不整改—的
?第十八条 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完成项目的—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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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重大财产损失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工作中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部门》或授: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依据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有关术》语的:含义
》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二)“防雷—工程”是指按—国标、行业技术【标准规?定,设计、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和》防雷抗静电接地【装,置按其性能分为【
1、】直击雷?防,护工程由《接闪器?(包括避雷针、【带、线、《。网,),、引下线、接地装】置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组成具】有防御?直击:雷性能的系统—装置建设项目—;
— 2、雷电电磁【。脉冲防?护工程由电》磁屏蔽、等电—位连接、共用接地网!、过电压保护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组成具有《防御雷电《电磁脉冲(包—括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系统装置建!设项目
》 (三)—“防雷装置”是指具!有防御直击雷、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过电压】。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的总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6月21!日广:元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广元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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