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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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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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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肇?庆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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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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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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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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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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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房产)、国土【、林业、农业、水】利,、环保?。、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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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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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肇庆市人民【。政府及辖下》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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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按照有《关规定控制》用地规?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和环城绿带确定其位!置、性?质、范?。围,、面积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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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城市绿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各—类绿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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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各类:。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根据绿地—。位置结?合绿地的《生态社会效益—。提出绿化植被配置的!合理原则或》方,案,力求绿化植被多【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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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下!列区域应界》定为城市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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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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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山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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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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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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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端《州、鼎湖、》大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现有绿?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界定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确定管理单位并到国!土管理部门备案界】定,为城市绿地的规划】土,地由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确定—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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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其他县(市)的城】。市绿线由县(—市)政?府组织相关》管理部门界定按法定!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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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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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城市主次干—道,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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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整—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的由规划、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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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整!现有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绿线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论证进行—公示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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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由城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规划绿线控】制图:。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规划绿》线控制图《编制:分期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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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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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绿地率指标—集体土地入》市流转参照国有土】地的有关规定施【行
【 第十三条 城市】公园、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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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确定的绿地率指!标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确定绿!地范围配《套建设绿地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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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建设绿地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对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进行核定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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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如实—告知消?费者本居住区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载明的绿线位置不!得将绿线《以外的临《时性绿地作为—规划配套绿》地对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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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居住区《规划:配套建设的绿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确】需变更土地用—途的应经小区业主】大,会或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并!依法到?城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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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的各种管线】或设施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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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逐步迁出或限【期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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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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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放!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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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已【建成的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周围醒目—位置设立标示—牌如实标明该绿地】的,绿线示意图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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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予处—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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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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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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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肇《。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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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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