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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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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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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肇庆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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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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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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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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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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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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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房产)、【国土、林业、农业、!。水利:、环保、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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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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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肇庆市《。人民:政府及?辖,下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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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按照》有关:。规定:控,制用地规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和环城绿带!确定其?位置、性质、范【围、面积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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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城市—绿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各类绿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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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各类》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根据绿地位置结【合绿地的生态—社会效?益,提出绿化植被配置】的合理原则或方【案力求绿化植被多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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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下列?区域应界定为城市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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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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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山: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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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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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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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端,州、鼎?湖、大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现有【绿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界定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确定管理单【位并到国土管—理部门备案界定【为城:市绿地的规划土【地由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确定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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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其他县(市)】的城市绿线由—县(市)政府组织相!关管理?部门界定按法定程】序报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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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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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城市主】次干道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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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整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的由》规,。划、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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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整现有【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绿线【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论证进行公示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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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由城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规【划绿线?控制图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规划绿线《控制图编制分期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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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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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绿地率指标】集体土地入市流转】。参照国有土地—的有关?规定施行 【
第十三条】 城市公园》、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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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确定的绿地率!指标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确定—绿地范?围配套建设绿地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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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建设绿地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对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进?行,核定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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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如实告知消费者】本居住区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载明的绿线【位置不得将绿—。线以外的《临时性绿地作—。。为规划配套绿地对】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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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居住区!规划配套建设的绿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确需变更土地用】。途,的应经小区》业,主大会或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并依法到城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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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的各种管《线或设施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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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逐步》迁出或限期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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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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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放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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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已建成《的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周:围醒目位《置设立标《示牌如?实标明该绿地—的绿线示《意图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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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予处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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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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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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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肇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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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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