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
】 ,。
: 现将《。肇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四日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产业(电子、】。。通信工程)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
】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项—目的招?标,
? ,
: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具体负【责
《
《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二)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三)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四【),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五)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标项目的预(结【)决算的《评审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设计和工【程量变更进行—评审认定
—
《 (六【)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
【 (?七)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依—法受理对有关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要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原—。则
《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
》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凡属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需要招标》的必须进行招标
!
第八条】 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
》 , : (一)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路、水利、电—力工程施《工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装修】装饰、?维修、?改造项目和设备安】装,、计算机网络布【线项目?工程造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三)园《林绿:化,项目:和临时建(构)【筑项目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四】)工:程建设项目(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 , (五)施工监!理项目监理费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六!。)建设工程咨询【、勘察、劳》务等服?务项目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 , (七)】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费!。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
?。。 》(八)特许经营
!
— 1、总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特许经营】建设项目向社会【。选择投?资主:体的:;
《 ,
2】、,出让年经营》。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共交通》。、特定贸易经营【场所的?经营权的;
!
《 3、出让年】经,营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道路、供水》、电力的经营权的】
—。 第九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经批准之后可以邀请!招标
【 (一】)技术复杂或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只有少《量几个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
【(,二)经国家安全部门!、保:密部门认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 ? (三)受【自然资源《或环境条件限制的】;,
】 (四)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 《 (?。五)经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的;
【
【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 经批准邀—请,招标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同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及行政监察—部门备案
! 第十条《 ,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之!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 (二【)抢险救《灾的:;
!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
, 》。 ,(四)停建或缓建】之后:恢复建设且中标人未!发生变更《的;
《 :
, ? : (:五)企业自建自用】的房屋建筑》及附属工程且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要,求,的;
《
《 《。 (六)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勘察、《设计、咨询服务等;!
【 (七)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且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的】;
《
》。 (八)经两次!招标失败的; 【
】 (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
— 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工程项目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保密部门出【具证明认定》方可:申请不进行招标【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经批—准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审核文件抄送同】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及行政监察!部门备案《
— 第十一条 经批】准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择优选《。择承包人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费】用或造?价,并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监!督管理?机制:
】 签订合同【后建设单位擅自提】高建设标准、随意扩!大,。承包:范围、增加费用或造!价的发展改革部【门应暂停《项目:执,行财:政部门应暂》停资金拨付
【。。
第十二】条 可以预见—经,常性发生的并—需要事前准备交通、!水利等抢险救灾工】程,每,年度由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预选3个以】上合:格的承包人需要【进行维修抢修—时采取随机方式确定!。承包人招标文件【和评标结果分别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负责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及咨询服务并【负责收集、保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资,料协助行政》监督:部门监?督和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必须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招标项目属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算必须》在招标前送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定《
《
, 不具】备规定条件》的项目或预算未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不予受!理 :
第【十五条 经项目审批!部,门依法核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核?准的招标方案—、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如需对核【准的招标方案、招标!。方式:作出改变的招—标人应?当报原项目》。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
【 对擅自改变经【。核,准的招标方》案、招标方式的项】目审批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纠正
】
第十六条【 招标?人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事宜
!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 《。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技—术、财务及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 (—三):。具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3名以《上具有招标经验【的工作人员;
! ,
(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
【招标人?申请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反映以上内—容的书面材》料,经核准后方可—。自行组织招标的自】行招标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项目 【
《 第十七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接,受投标报名、—。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确定开标!时,间及地点、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
—
》 , 招标应当使【用规:范,的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或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第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以行业或地区!限制、随意提高【资质等级或以总【承,。包资质?附加专业承包资【质等:方式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报名条件的】设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 (一—)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项目—招标设定投标报名条!。件只能限《。于企业资质》、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录方面的内!容;
《
【 (二)》施工招标《设定投标报名条件】只能限于企业资质】、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录方面的内【容;
》
【 (三)采用资【格预审的建设工程】。招标设定投标报名条!件只能限于企—业,资质方面的内容;】
》 (四?)投标?报名条件设定—的资质应当》。符合国?家建:设,部,的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等级标准!
, :。
第二十条 所!有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载明招标人!不得设定不》合理的业《绩、信誉等评—审事:项设定的《。业绩:、信誉?等评审事项应—当与投标人完成招标!内容有密切联—系评:审标准应当与招【标内容的规模—及性:质对:。应有:效时:间限于?招,。标之前的3》年之内
】 —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评标一般只进行【商务标评审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技术《要求:的由:。招标人报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采用综合评估(】。价)法进行评—标,
《
: , 其》他项目工程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二》十一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项目应当根据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省》、市有关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工程—量清单及该工程【的最高?报价值工程》的最高报价值是招】标人控制《工程造?价,的最高限《价其编制应符合相关!。规定应当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承担并《由两名以《上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完成
】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应将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招标资料】。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备案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发现备案】资料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责令招标人改正】并重新?备案直至符》。合要求拒《不改:正,的招标文件无效并不!得将招标文件发给】投标:人
— —。未经行政监督部门同!意招标?人不得擅自改变开标!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三条 《市、县?管项目招《标公告除必须在省】发改委指《定的媒体发布外【还必须在西》江日报、肇庆—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业务!审批网发布》;省管项目除必【须在国家指定—的,媒,体发布外还必—须,在省发改委指定的媒!体发布;国家管【项目按规定在国【家指定的媒体发【布
?
—。 所有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都:必须同时在粤建【网和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发布
【
— 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自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发布之日!起报名截止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第二十四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含《。设备、材《料采购)合同估算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工程项目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可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资格预审一般采用!符合:性、强制性审查法 !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给予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限额以上技术改【选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自】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5日】
【第,二十六条 》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专家应当】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 第二十七》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
《
第二十—八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一】般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其!中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项目通过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9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通过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7个
》
?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在交—易中:心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资!格预审结果在没有】投诉或投诉已处理】招标:。人将评审结果—通知:所有投?标申请人同时告【知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 第三十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的!应以答疑文件或补】。遗书的形《式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 ? 答疑文件或补遗书!在发:出前必须《报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作为开标《、评标依《据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及其【环境:解,答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的疑《问形成答疑纪要(或!补遗书)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内容在投标截止【。日期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报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备案 !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限额以】上技术改选项目总】。承包、土《建施工、《。设,备购置、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45日其《他项目?一般:为30天最短不得】少于20日
】
第三十三条 !招标投标实行投标】保证金、《履约担?保及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否【则,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
》 :。 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比例和额度【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保函、汇《票、保兑支票、现】。金支票或《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投标【担保:
!。 中标人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不得】低于中标价百分之】十的履约保》。证金并且履约保证】金不得低于工程预付!款的百分之三十和不!。得少于中标价与【该工:程最高?控制价的差额—
第三!十,四,条,。 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由中标单位预—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未设立保证金【专用账户或保证金未!能全部到位》的取:消中标资格》 ,
?
《 : ,缴付保证金的比【例和相关实施细【则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截止之日—起开始计《。算
》
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应当?在,。原,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担保
第!四章 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六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
》 评标委》员会由业主代表【和相关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成员—中相关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业主代表应—由具有该工》程类别?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担任否则全部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第【三十七?条 原各《县(市、区)组建的!专家库应一》并纳入市《级专家库统一—管理专家库实行分】级使用制度各县(市!、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或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费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在!各县(市《、区)本《级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施工》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以上的或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费—在100《万元以上《的在市级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 :
【对,评标专?家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由招标人另【聘,专家
【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 , 《 (一)《。除招标?人代表之外的招【标人所属人员或相】关,负责人的近》亲属;?
》 : 《。(二)投标人所属人!员或相关负责—人的近亲《属;
《 ,
】(三)?项目主管部门的人员!。或国家公务员; 】
【 (四)—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 ,。 《(五)?在其:他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违《规而受过《处罚的?;
《
》 (六》)其他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
【
》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其回避《
》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使用与招《标文件?规定不?一致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评—标结果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
】
, 第四十条 【对投标文件中有【疑问的部分可以要求!投标人解答或作出】书,面澄清但《解答或澄清内容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
:
《。第,四十:一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后按废标处理
!
: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和》标识的;
】
》 :(二)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 :
(三!)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
? (【四)投标人》的投标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金额大小写不】符且大写金额错误】无法确认明确金【额,的; ?
?
》。。 (五)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或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
《 : (六)》投标人的报价高于招!标人的?。最高投?标,限,价的;或者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且不】能合:理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 :
》 (七)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招标文件有【。特定要求的》除外);《
《 (《八)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 (九)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
(十!)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
》 评标》委员会根据前款【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而致使—投标缺乏竞争时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二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做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 (一)—基本情况评》。标的时间、地点【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审:意见;
!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 (三)开标!记录;?
?。。
】(四:)评:标采用的标准和【办法;
】 (五)!符合:要求的投标单位一览!表;
《 ,。
【 (六)《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
? 《 (七)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或建!议;
【 (【八)废标情》况说明; 》
【 , (九)评标委】员会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不同意》和理由的陈述—;
《
【 (十)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
? : (十一)】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 ? , (:十二)推《荐一至三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 《 (?。十三:),附件(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签名—。的原始评标资料【等) ?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将评—标结果在交易中心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评标结果在!公,示期间无投诉或投诉!已,。处理(投诉已—处理是指最》初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招《标人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当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采用》摇珠、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中标【人
《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经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确认的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要求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使,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公—布的合同范本—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合:同价:。
》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在》7日内退还》投标人的《投标担保 》
【 ?。(一:)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签署了】工程承?包合同; 》
:
》 ?(二)招标过程因正!当理由被招标—人宣布中止》;
! (三》),招标失败需重—新,。组织:招标;
】。。 (四)!投标有效《期满而投《标人不同《意作:。出延长?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工?作结束?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招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第【五十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
第五十】一条: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 第五《十二条 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不得强迫】中标人分包
】
【 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为转—包
第《五章 行政》。监督
第五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下列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依法进行招》。标的;
! : (二)招标投!标活动不按》法定程序和》规则进行的》。;
《 ,
? 1》、招标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
! , :2、招标人不—按照核准方式和原】则开展招《标工作;
】
3、!招标:文件内容不》合法; 《
,
!4,、招标、评标过程】不公正、不公平;】
【 5》、,中标人的确定不【合法
《
【 (三)》合同:签订、履行的情【况
! , 1、《。合同签订与招标结果!不一致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
【2、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 3、实【施过程中概算—控制情况《与合同?确定不一致》且未依?法,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的;
【 《 4、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未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 ? 5?、增加工程量必须经!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字、业主《认可政府《。。投资项目还需—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 《 6、履行质量、!进度等情况与招标】文件及合同不一【致因不?可抗力引《起除外的
【
: ? 行政》监督部门在发现【上述情况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在【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行《政监察部门》
:
第五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出现!第,五十三条所述—情况的在立项阶【。段项目审批》部门暂停对该项目的!审批;在招标投【标阶:段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介入《调查处理;在—施,工阶段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在结算阶《段财政部门不—。予进行结算评审和】财政拨款
【第五:十五条 《建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执法—协调机?制由发展和》改革部?门牵头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参加负责协调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工作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可以通过—检查、?现场监督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招标投标各方—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
第五十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应?当接受有关》单位:、个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核实【。、查处
】。 第五十七条【 ,项目审批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实施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不得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审批、核准事项;!不得:干涉或者利用审【批权侵犯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编:制标底、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的】自主权
》
《 第五十《八,条 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章 串通招—。标投标的认定
第!五,十九条 下列行为均!视,为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
《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投标报价【;
】 , (二》)投:标人之?间内:定中标人《后再参加投标;
! ,
?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担保来源于同一【单位同一个人或同】一银行账户;
!
(!四)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机构或同【一,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
》 ? (五)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除规定格《。式及内容之》外的其他格式、内】容相同或《大量雷同;
【
》 《(,六,),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的?错,漏之:处相同因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引起》的除外;《
:
《 《 (七)不》同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市场报价部—分呈规律性变化; !
! (八)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或其他成员】存在相同人员—;
! ?(,九)不同《资格预?审申请人或》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出:现,相互混装;》
》 ?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
第六十条! 下列行为均视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 , (一)招标人【所属人员、招标人相!关负责人的近亲【。属,操纵投?标或代表投》标人参与投标—; :
?
(二!)招标人在资格预审!评审或开标之前开】启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并将资—。格预审或投标情【形告知其他投标【。人或协助《。投标人撤换、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
》。
》 ?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约《定投标报《价,;,
?
》。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 , (五)招标人向投!标人泄漏规定—必须保?密,。的招标投标有—关信息?和内容;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
,
》第六十一条》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代理机构串标—
— (一)在!资,格预审评《审或开?标之前?开启: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并将—资格预审或投标情形!告,知其他投标》人或协助投标人撤换!、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 :
! (二)向投—标人泄漏规定必须】保密的?。招标投标有关—信息和内容;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第六!十二: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招标投【标当事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现有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报告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经核准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未经核准擅自!实施:的或者招《标活动未按核—准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实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确》认擅自扩大》财政性投资项—目规模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按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禁止其?。三年内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不》按规定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信息的【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
?
: 第六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按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
?
第六十六条】 ,项目审批《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审批、核《准事项干涉》或者利用《。审批:权侵犯?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编制【标,底、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的自?。主权中标无效—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依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对投标人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年?参加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对招标人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依!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年参加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 :。
, 第六十九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一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第【。七十条 招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同时》抄送:同级行政《监察部门《
第八章 附【则 :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以上、—以下除有明确—规定外均《含本数
!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由《肇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市政府20】05:年6月16日公布的!关于明确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