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肇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
【
现将肇!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八年六月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产业(电子、通!信工程)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 ,
, ,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项目】的招标
》
?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具体负责《。。
》 《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 (二)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三)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 (四)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五)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标项目的预【(结)决算》。的评审?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设计和工程量—变更进行评审—认定
】 (—六,)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 (—七)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依【法受理对《有关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要【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原则 !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凡属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需要招标的必【须进行招标
!。
第八条 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 ? :(一)?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路、?水利、电力工程施】工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装修装饰、!维修、改造项目和】设备安装、计算机】网络布线项目—工程造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 : (三)园林绿化!项目和临时》建(构?)筑项?目,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四)工!程,建设项目(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
: (五【)施工监《理项目?监理费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六)》建设工程咨询、【勘,。察,、劳务等服务项目】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 (七)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费,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 (八?)特许经营 —
》 1—、总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特许经营建设项】目向社会选择投资】主,体的;
【
》 , ,。2、出让年经—营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共交通【、特定贸《易,经营场所的经营【权的;
】 ? , 3、出》让年经营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道路、《供水、电力的经营】权,。的
《
第》九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经【批准之后可以—。邀请招标
! 》 (一)技》术复杂或《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只有少量几个—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 (二—)经国?家安全?部门、保密部—门认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 ,
— (三)受》自然资源或环—境条件限制的; 】
《。 —(四)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 (五【)经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的; 【。
—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 经批准邀【请招标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同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及行】政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条 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之】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 (二)—抢险:。救灾的;
!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
】 (四)停建或缓!。建之:后,恢复建设且中标人未!发生变更的》;,
《。
》 (五)企业【自建自用《的房屋建筑及附属工!程且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要求的; —
,
【 (六)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勘察、—设,计,、咨询服务》等;
—
(七!)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且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的; ?
】 (八)》经两次招标》失败的?;
! (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 《。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工程项目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保密部!门,出具证明认》定方可?申请不进行》招标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经!批准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审》核,文件抄送同》。。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及行政监察部门【备,案
【 第十一条》 经批准《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择优选择承包人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费用或《造价并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监督管理机【制
? :
》 签?订合:同后建设单位擅自】提高建设标》准、随?意扩:大承包?范围、增加费用或造!。价,的发展改革部门应】暂停:项,目,。执行财政部门应暂】停资金拨付
【 ,
第十—二条 可以》预见经常性发生的】并需要事前准备交通!、水:利等抢险《救灾工程每》年度:由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预—选3个以上合格【的承包人需要进【行维修抢修》时采取?随机方式确定承包】人招标文件和评标】。。结果分别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负—责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及咨《询服务并负责收集、!保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资料!协,助行政?监督部门监督和【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必须》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招标项目属【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算必须在!招标前送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定【
《
《 ,。 不具备》。。。规定条件的项目或】预算未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不予受理 》
?
, 第十五条 经】项目审批部门—依法:核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核准的招标【方案、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如需《对核准的招标方案、!招标方式作》。出改变的招标人【应当:报原项目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
— 对:擅自改?。变经核准《的招标方案、招【标方式的项目审批】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纠【正 :
第十六!条 招标人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事宜 《
: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技?术、财务及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
, ?。 (三)—具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3名以《上具有招标》经验的工作人员;】
》 (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
【 招标人申请—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反映以上—内容的书面材料【经核准后《。方可自行组织—招标的自行招标【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项目 《
第【十七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接,受投标报名、—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确定开标时间!及地点、《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
?
【 招标应当》使,。用,。。。规,范,。的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或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 ,
第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以行业或地区—。限制:、随意提高资质等】级或以总承包资【质附加专《业,承包资?质等方式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报名!条件的设《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项目!招标设定投标报名条!。件只能限于企业资质!、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录【方面的内容;
】
》 (》二):。施工:招标设定投》标报名条件只—能限于企《业资质、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录方面的内容【;,
— 》(三)采用资—格预审?的建设工程招标设】定投标?。报名条件只能—限于企业资质方【面的内容;
! (四《)投标报名条—件设:定的资质应当符合国!家建设部的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等级标准
】
第二十条! 所有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载明招标人不!得设:。定不合理《的业绩、信》誉,等,评审事项设定的业绩!、信誉等评审事项】应当:与投标人完成招【标内容有密切—联系评审标准应当】与招:标内容的规》模及:性质对应有效时间限!于招标之前》的3年?之内
【 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评标》一般只进行商—务标:评审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技,术要求的由招标【人报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采用综合评估(【价):法进行评标 —
! 其他?项,目工程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一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项目应当根据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省、市有【关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工程量清单及该【工程的?最高报价《值工程?的最高报价值是招标!人控制工程造价【的最高限《价其:编制应?符,合相关规定》应当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承:担并由两名以上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完成 —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应【将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招标资?料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备案
【。
: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发现备案资料【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责令招标人改正并!重新备案《直,至符:合要求拒不改—。正的招标文》件无效?并不得将招标—文件:发给投标人》
! 未?经行政监督部门【同,意招标人不得擅自】。改变开?标时间和地点
】 :
第二》十三:条 市?、县管项目招标公】告除必须《在省发?改委指定的媒体发布!外还必须在》西江日报、肇庆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业务审批网发布;!省管项目《除必须在《国家指定的媒—体发布外还必—须在省发改》委指定的媒》。体发布;国》家,管项目按《规定在?国家指定的媒体发】布
》
》 :所,有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都?必须同时在粤建【网和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发布
】 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自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发布之日起》报名截止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含设备【、,材料采?购)合同估算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工程项目》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可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
《 :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资格预?审一般采《用符合性、强—制性审查《法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给予】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限额—以,。上技术改选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自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5日《
【第二十?六条: 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专:家应当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 第二十七—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
《
第二十】八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一般】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其中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项目》。通过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9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通过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7】个, ,
,。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在交易中心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资格预审—。结果在没有投诉或投!诉已处理招标人将】评审结果通知—所有投标申请—人同时告知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 ,
《第三:十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的应以答—疑文件或补》遗书的?形,式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
— 答疑文件或补遗!书在发出前必—须报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作为》开标、评标依—据,。
—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及其环境解》答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的—疑问形?成答疑纪要(—或补遗书)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内容在!投,标截止日期》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报】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备案
【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限额以上技术!改选项目总承包、土!建,。施工、设备购—置、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4:5日其?他,项目一般为3—0天最短不得少【于20日《
,
第三十】三条 招标投标实行!。投标保证金、履【约担保及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否—则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 , ,
: 》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比例》和,额度: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保函、汇【票、保兑支》票、现?金,。支票或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投标担保】
】 , 中标人》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不得】低于中标价百—分之十的履约—保证金?并且:履,约,保证金不得低于工程!。预,付款的百分》之三:十和不得《少于中标价与该工程!最高控制价的差额 !
—第三十四条 —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由中标《单位预?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未》设立保?证金专?用账户?或保证?金未能全部到位的】。取消中标资格—
《
— 缴付保证金的比例!和相:。关实施细则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 :
: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截】止之日起《开始计算《
【 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应当在》原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担保《
第四《章 :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六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
?
: 》评标委?员会由业主代表和相!关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成员中相】关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业主代表应—由,具有该工程》。类别: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担?任否则全部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
第三》十七条 原各县(】市、区)组建—的专家库应一并【纳,。入市级专《家,库统一?。管理专家库实行分】。级使用制度各县(】市、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或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费】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在?。各,县(市、区)本级】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施工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以上的或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费在!100万元以上的在!市级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 : 对评标专家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由招标人另聘专家】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 (一)除招】标人:代表之外的招—标人所属人员或相关!负责:人,的近亲属;》
! (二)》投标人所《属人员或相关负责】人的:近亲属;
—
!(三)?项目主管部门—的,人员或国家公—务员;
》 ,
《 (四)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
? (【五)在其他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违规而受过》处罚的;
—。
《 : ?(六)其他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
!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其【回避: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使用:与招标文件》规定不一致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评标结果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
】。
第四十条 】对投标文《件,中有疑?问的部?分可以要求投标【人,解答:或作出书面》澄清:但解答或澄清内容】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
: ,
: 第四十一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后】按废标处《理
《。
: ? :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和标?识,的;
—
(】二)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
! (三)《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 (四)投!标人的投标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金额大小写不!符且大写金额错误无!法确认明确》金额:的;:
! :(五)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或》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
, :
(】六):投标人的报价高于】招标人的最高投【标限价的;或者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且!不能:合理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
— (七)【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招?标文件?有,特定要求的除外);!
:。 : (八)—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
, (【九)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
— (十)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 评标》委员会根据》。。前款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而致使》投,。标缺乏竞争》时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第:四十二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做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 , (一)基本!情况:评标:的时:间、地点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审【意,见; ?
?
?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 ?(,三)开标记录;
! :
【(四)评标》采用的标《准和办法; —
:
— (五)符合要求!的投标单位一览【表;
】。 : (六)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 : ? (七)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或建议【;
《
】(,八):废,标情况说明》;
? ,
: ? : (九)评标—委员会?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不同】意和理由的》陈述;
! (十)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
》 (十一)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
,
【。 :(,十二)推荐一—至三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
》 ?(十三)《附件(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签名的原始评标!资料等) 》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将评标结果在交易!中心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评标结果在公示期间!无投诉或投》诉已处理(》投诉已处理是指最初!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招标人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当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采用!摇珠、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中标人
—
: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经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确认的!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要求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使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公?布的合同范本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合同【价
》
,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在】。。7日内退《还投标人《。的投标担保》
】 ,。 (?一)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签署了《工程承包合》。同;
《
!(二)招标过程因正!当理由被《招标人宣布中止; !
— (三—)招标失败》需重新组织招标; !
【 : (四)投标—有效期?满而投标人不同意作!出延长 《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工作结束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招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第!五十一?条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
第五十】二条 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不得强迫《中标人分包
】
: —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为转包!
:第五章? 行政监督
【第五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下列【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
《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依法进【行招标?的;
】 》(二)招标》投标活动《不按法?定程序和规则进行的!;
!。 1、招标【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
—
2!。、,招标人不按照—。核准:方式和原则开展招】标工:作; ?。
》 《 3、招标文件内容!不合法; 》
】 4、招标、评标!过程不公正、不公平!;
》
? , :。。 5、中标》人的确定不合法
!
? (三】)合同签订、履行的!情况
》
【 1、合同》签订与招标结果【不一致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 :
2、!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
3!、实施过程中概算】。控制情?况与:合同确定不一致【且未依法《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的;
【。
? 4、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未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
!5、增加工程量【必须经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字、业主认可】政府投资项》目,还需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
【 6、履行质量!、进度等情况与招】标文件及合同不【一致因不可抗—力引起除外的 【
! 行政监《督部门在发》现,上述:情况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在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行政监?察部门
! ,第五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出】现第五十《。。三条:所述情况的在立项】阶段项目审批部门】暂停对?。该项目的《审批;在招标投标阶!段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介入调查处—理;在施工阶段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在结算阶段财政部!门不:予进行结算评审和财!政拨款?
第五十五【条 建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执法协【调机制由发展和【改革部?门牵头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参加负】责协调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工】作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可以通过检查、】现场监?督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招标投标各方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
第五十【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应当接受】有关单位、》个,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核实、查处》
第五!十七条 项目审批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实《施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不得》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审批、核准事项;】不得干?涉或者利用审批权侵!犯,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编制标】底、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的自—主权
【 第五十八条 】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纪违:法行为 《
第:六章 串通招—标投标的认定 【
第五十《九条 下列行为均】。视为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 ,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投:标报价;
! : (二)投】标人之间《内定中标《人后再参加投标;】
【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担保!来源于同一单位同】一个人或同一银行账!户;:。
! (四《)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机构或同一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
】
【(五)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除—规定格式及内容之】外的其?他格式、内容相【同或大?量雷同?;
】 :。 (?。六)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的错【漏之处相同因—。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引起的除外;
!
【 :(七)不同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市场报】价,部分呈规律性—变化;
【
? , (《八)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或其》他成员存在相—同人员;《
【 (九)不】。同资:格预审申请人或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出现相互混装!;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 第六《十条 下列行为均视!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
: 》 (一)招标—人所:属人员、招》标人:相关负责人》的近亲属操纵投标】或代表投标人参与】投标;
【
(二!)招标人《在资格预《审评审或《。开标之?前开启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并将】资,格预审或投》标,情形告知其他—投标:人或协助投标—人撤换?、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
【
】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约定投《标报:价,; :
】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
(】五)招标人向投标】人泄漏?规定必?须保密的招标—投标有关信息和【。内,容;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
第六十一条!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代理:机,构串标
!。 》(一)在《资格预审评审或开标!之前:开启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并将资格!预,审或投标《情形告知其他—。投标人或协》助投标?人撤换、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
— (二【)向:投标人泄漏规定【必,须保密的《招标投标有关—信息和内容;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第六十二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招:标,投标:当事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现有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报告 —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经核准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未经【核,准,擅自实施的》或者招标活》动未按核准》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实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确认擅自扩大财政性!投资项目规模—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按!。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禁止】。其三年内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不按规定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信?息的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按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 ,
第六十—六条 项目审批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审批!、核准事项干涉或者!利,用审批权侵犯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编制?标底:、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的自主权—中标无效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依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对投标人!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年参加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对招标人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依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年参!加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 ,
第六十—九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一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第—七十:条 招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同时抄送同级行政监!察部门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以上、以》下除有明确规定外均!。含本数
!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由肇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市政府200】5年6月16日【公布的关于明—确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