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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 ?
? , ,。
现将肇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八年?六月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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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产业(!电子、通信工程【)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项目的!招标
—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具体负责
!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 :。(二)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三)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四)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 (五)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标项目的预(结)决!算的:评审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设计和工—程,量变:更进行评《审,认定 ?
《 (六】)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
【。 : (:。七)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依法受理对》有关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要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凡属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需要?招标的必《须进行招标
!
第八条 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 (一)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路—、水:利、电力工程施工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装修装饰、维!修、改造项目和设】备安装、计算机网】络布线项目工程造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三)—园林绿?化项目和临时—建(构)筑项目【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 : (《四,)工程?建设:项目(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 , 》(五)施工监理项】目监理费《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六)建设工!程咨:询、勘察、劳务等服!务项目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 (七)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费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 (八)特许】经营 ?
?
: 《 1、总《。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特!许经营建设项目向社!会,选择投资主体—的;
【 :。 : 2、出让—年经营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共交通、《特定:贸易经营《。场所的经营权—的,。;
— 3【、出让年经营—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道!路、供?水、电力的经营【权的
】 第九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经批准之【后可以邀《请招标
】 (一】)技术复杂或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只有少量几】。个,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
,
【 (?。二):经国:家安:全部门、保密部门认!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 , ? (三)受—自然资源或环境条】件限制的;
【
— (四)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 (五)经—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的!; :
】。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
经批】准邀:请,招标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同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及行政监!察部:门备案
】 第十条 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之,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
—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 (二)抢险救!灾的;
》
《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 —。(四)停建或—缓建之后恢复建设】且中标人《未发生变更的—; :
?
? (五—)企业?自建自用《的房屋建筑》及,。附属工程《且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要求的;
】
】 (六)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勘察【、设计、咨询服务】等;
》
: 》 ,(七)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且!。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的;》
:。
? (八】)经两次招》标失败的; —
! (: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 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工程项目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保密部门出—具证明认定方可申请!不进行招《标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经《批准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审核文—件抄送同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及行政监察—部,门备案
! 第十?。一条 ?经批准?。。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择优选!择承:包,人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费》用或造价并》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监督管理—机制 ?
— ? ,签订合同后建设【单位擅自《提高建设标准、随】意扩大承包范—围,、增加费用或造价的!发展:改革部门应》暂停项目执行财政部!门应暂停资金拨付 !
第十】二条: 可以预见经常【性发生的并需—要事前准备》交,通、:水,。利等抢险救灾—。工程每年度》由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预选3个—以上合格的承—包人需要《进行维?修抢修时《采取随机方》式确:定承:包人招标文件和评】标结果分别》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负责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及咨询?服务:并负责收集》、保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资料协助行政!监督部门监督和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必须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招标项目属—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算】必须:在,招标前送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定
《 ,
》 :不具备规定条—件,。。。的,项目或预算未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不《。。。予受理
—
第》十五条 经项—目审批部门依法核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核准的—招标方案、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如》。需对核准《的招标方案、招【标方式作出改—变的招标人应当【报原项目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
: 对【擅自改变经核—准的招标方案、招】标方式的《项目审批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纠正
《 :
第十六条 】招标人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事宜
!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
》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技术、财《务及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
(】三):具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3,名以上具《。有招标经验的工【作人员?。。; :
】 (?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
招】标人申请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反映以上内》容的书面材料经核准!。后方可自《行,组织招标的》自行招标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项目! ,
第【十七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接受投》标报名、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确定开标时间【。及,地点、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
】 :。 ,招标:应当使用《规范的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或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
: 第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以行【业或地区限制、随意!。。提高资质等级或【以,总承包资质》附加专业承包—资质等方式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报名条件的设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项目招【标设定投标报—名条件只《能限:于企业资《质、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录?方面:的内容;《
:
》 (》。二):。施工招标设定投【标,报名条?件,只能限于企业资质】、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录方面—的内容; 》
【。 ?(,三)采?用资格预审的建【设工程招标》设定投标报》名,条件只能限于—企业资质《方,。面的内容;》
, ?。 (四)投标报名!条件设定的资—质应:当符:合国家建设部的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等级标准
! 第二《。十条 所有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载明招标人!不得设定《不合理的业》绩、:信,。誉,等评审事项设定的】业绩、信誉》等评审事项应当【与投标人完成招标】内,容有密切联系—评,。审标:。准,应当与招标》内容的?。规模及性《质对应?有效时间限于招标】之前的3年之内【
:。 ,
】。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评标》一,般只进行商》。务标评审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技术要!求的由招标人报【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采用综合【评估(价)》。法进:行评标?
! , 其他项目工—程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一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项目应当根】据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省、市有关!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工程量《清单:及,该工程的最高报价值!工程的最高》报价值是招》标,人控制工程造—价的最高限价其【编制应符合相关规】定应当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承】。担并由两名以上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完》成 :
》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应将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招标资料—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备案
—
《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发?现备案资料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责令?招标人改正并重【新备案直至符合要求!拒不改正的招标文件!无效并不得将招标】。文件发给投标人 】
— 未经—行,政,监督部门《同意招标《。人不得擅自改变开】标时间和地点—
— 第二十三》条 市、县管项【目招:标公:告除必须在》省发:改委指定的媒体发布!外还必须在西—江,日报、?肇庆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业务审批—网发布;省管—项,目除必须在国家指定!的媒体发布外—。还必须在省》发改委指《定的媒?。体发布;国家管【项目按规定在国家指!定的媒体发布—
— 《 所有?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都必须同时》在粤建网和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发布
—
《 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自】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发布之【日起报名截止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第二十】。四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含—设备、材料采购)】合同估算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工程项!目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可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资格预审一般采用符!合,。性、强制性》。审查法?。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给予: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限额以【上技术?改选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自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5—日 :
,
第二十六!条 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专家应当!。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 :第二十七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
》
》第二十八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一般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其《中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项:目通过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9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通过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7个 《。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在?交,易中心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资格?。预审结果在没有投诉!。或投:诉已处理招》标人:将评审结果通知所】有投标申《请人同时告知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
第三十—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的应以答疑文—件或:。补遗书的形式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 答疑文—件或补遗书在—发出前必须报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作,为开标、评标依据】
《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及其环境解】答,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的疑问?形成答疑纪要(【或补遗书)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内容在投标截止】日期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报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限额以【上技术改选项目总承!包、:土建施工、设—备购置、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45日《其他项目一》般为30《天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三,。十三条?。 招标投《标实行投标》保证金、履约担保及!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否则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
, 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比例和额度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保函《、汇票、保》。兑支:票、现金支》票或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投标担保
】
— 中标人—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不得低—于中标价百分之【十的履约《保证金并且履约【保证:。金不得低于工—程预付款的百—分之三十和不—得少于中标价与该】工,程最高控制价—的差额
! 第三?十四条 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由【。中标:单,位预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未?设立保证金》专用账?户或保证金未能全部!到,位,的取消中标资格 】
— : 缴付保证—金的比例和相关【。实施细则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截止之日《起开:始,计算
【 ? 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应当在原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担?保,
第四章 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六,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
【 评?标委员会《由业:主代表和相关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成员中相关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业主】代表应由具有该工】程类别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担?任否则全部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第三】十七条 原各县【。(市、区)组建的专!。家库:应一并纳入市级专家!库统:一管:理专家库《实行分级使用制【度各县(市、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或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费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在各县(市【、区)?本级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施:工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以上的或—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费在10【0万元?以上的在市》级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
— 《对评标专家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由招》标人另聘专家
!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
》 (一)—除招标人代表之外】的招:标人所属人员或相】关负责人的近—亲属:;
— : ? (二)投标—人所属人员或相【关负责人《的近亲属;
!
(】三)项目《主,管部门的人员或【国家公务员;—
《
(】四)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
(】五)在?其他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违规】而受过处罚的—;
! : (:六)其他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 》
:
—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其回避
】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使用与招标文【件规定不一致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评标结果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
! 第四十条 对】。投,标文:件中有疑问的部分】可以要求投标—人解答或作》出书:面澄清但解答或【澄清内容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
》 第四十一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后】按废标处理 —
:
?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和标识的; —
!。。 (二)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 ? (三)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
》 (四)投!。标人的投《标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金额大小写—不符且大写金额【错误无法确认明确金!额的;
】 , (五)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或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
:
: 《 (六)投标人的!报价高?于招标人的》最高投标限价—的;或者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且不:能合理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
《 (七)!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招标文件有!特,。定要求的除外)【;
【 (八)《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 , :(九:。)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 (十)】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 评【标委员会根据前款】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而致《使,投标缺乏《竞争时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二《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做《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
?。 ? (一)基【本情况评标的时间】、地点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审意见;
!
: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
【 (三)开标记】录;:
?
: 》 (四)评标—采用的标准和办法;!
?
? 》(五)符合要求的】投标单位一览—。表;:
】 (六)—。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
— , (七?)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或建》议;
—
— (八)《废,标情况说明; 【
— (九—)评标委员会—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不同意和理由的【。。陈述; 《
?
》 (?十)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 ,。 (—十一)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
— , (十二)【推荐一至三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 : (》十三:)附件(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签名的原始评标资料!。等)
》。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将评标】结果在交易中心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评标结!果在公示期》间无:投诉或?投诉已处理(投诉已!处理是?指,最,初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招标人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当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采用摇?珠、: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经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确【。认的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要求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使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公布【。的合同范本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合同价
!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在【7日内退还投—标人的投标担—保
! (一)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签署了工程承包】合同;
— ,。
(】二)招标过程因正当!理由被招标人—宣布中止; —。。
【 (三)招标失!败需重?新组织招标; 【。
— (四)投】标有效?期满而投《。标人不同意作—出延长
!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工作结束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招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第五—十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
第五【十一条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
第五】十,二条 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不得强—迫中标人分包
!
【 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为转包 《
第五章 行政监】督,
第五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下列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依法进行招标的;!
:
《 , ? (:二)招标《投标活动《不按法定程序—和规则进行的;
!
】 1、招标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 ,
— : 2、招标人不按!照核:准方式和原则—开展招标《工作;
】 ? : 3、招标文—件内容不《合,法;
《
? ?。 4、招标、评!标过程不公正、不公!平;
!。 ? 5、中标》。。人的确定不合法 】
?
, 》 (三)合》。同签:订,、履行?的,情况 ?
?
— 1、合同签订【与,招标结果《。不一致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 , :2、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 , : 3、实施过程中概!算控制情《况与合?同确定?不一:致且未依法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的;?
】 : 4、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未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
? 》5,、增加工程量必【须经:。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字、业?主认可?政府:投资:项,目还需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
, 6【、,履行质量、进度等情!。况与招标《文件:及合同不一致因【不,可抗:力引起除外》的
【 : :。 行政监《督部门在发现上述】情况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在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行政监【察部门
! 第五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出】。现第五?十三:条所:述情况?的在立项阶》段项目审批部—门暂停对《该项目的审》批;在招标投标阶】。段,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介:入调查处理;在施】工阶段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在结算阶段财—政部门不予进—行结算评审和财政】拨款
第五【。十五条 建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执】法协调机制》由发展和改革部【门牵头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参加负】责协调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工作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可以通《过,。检,查、现场监督—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招标投标各方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
: :第五十?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应当接》受有关单《位、:个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核实、【查处
》
第五—十七:条 项?目审批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实施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不】得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审批、核准【事,项;不得干涉或者】利用审批权》侵犯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编制】标底:、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的自主权
【
《第五十八条 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章 串通—招标:投,标的认定
第【五,十九条 下列行为】。均视为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
】。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投标报价;
!。
— :(二)投标人之间】内定中标人后再参加!。投标:;
《
?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担保来源于同一单!位同一个人或—同一银行账户;【
《。
—。 (四)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机】构或同一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
》
? 》(五)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除规—定格式及内容之外的!其,他格:式、内容相同或大】量雷同;
—。
【 (?六)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的!错漏之?处相同因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引起!。的除外;
—
《 : (七)不同】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市场报价】部分呈?规律性变化》;
《
(!八)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或其他成员存在!相同人员;
!
》 (九)》不同资格预》审申请人《或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出,现相互混装》; :
《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
:。
第六十【条 下列行为—均视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 (一)》招标人所《属人员、招》标人相关负责人【的近亲属操》纵投标?或代表?投标人参与》。。投标;
【
《 , (二)》招,标,人在:资格预?审评审或《开标之前开启—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并【。将资格预审或投标】情形告知其他投【标人或协助投标人撤!换、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
【 ,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约】定投标报价; 【
】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 (五】。)招标人向投标人】泄漏规定必须保密】的招标投标》有关信息和内—容,。;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 第六十《一条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代理机构串标
】
】 (一)《在资格预审评—审或开标之前开【启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并将资格》预审或投标情—形告知?其他投标人或协助】投标人?撤换、?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
》
》 :(,二)向投《标人泄漏规定必【须保密的招标—投标有?关,信息和?内容;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 ,第六十二《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招标—投标:当,事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现有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经核准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未经?核准擅自实施的或者!招标活?动未:按核准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实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确认》擅自扩大财政—性投资项目》规模:。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按!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禁止其—三年内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不按规定!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信》息的: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 :
: 第六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按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
第六十】。六条 ?项目审批《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审》批、核准事项—干涉:或者:利用审批《权侵犯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编,制标底、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的自主】权,中标无效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依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对投标人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年参加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对招标人!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依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年参加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
第六》十九: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一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 第七十条》 招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
: ?。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同时抄【送同级行政监察部】门
第八章— 附则 《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以上、以下】除有明确《规定外均含》本数
》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由肇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市政府2005年6!月16日《公布的关于明确【。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