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
】
?现将肇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八年【六月四日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
?。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产业》(电子、通信工程)!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
》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项目的?招标
—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具体负—责
?
】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 ? (二)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 》 (三)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四】)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五)】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标项》目的预(结)—决算的评审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设计和工程》量变更进行评审认】定
》
, —(六)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 《 ,。 ,(七)?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依法:受理对有关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要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原则
【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 ,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凡属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需【要招标的《必须:进行招标
】
第八条 【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 《。 (一《)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路、水利、电【力工程?施工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 , ,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装修装饰、维修、】改造项目和设备安装!、计算机网络—布线项目工程造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 :。 ,(三:)园林绿化项目和】临时建(构)筑项目!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四:)工程建《设项目(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 (五)施工监理】。项目:监理费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 (六?)建设工程咨询、勘!察、劳务等服务项】目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 ,
《 : (七)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费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 (八)特【许经营
! 1—、,总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特许经营建设】项,目向社会选择投资】主体的;
【
【 ,2,、出让年《经,营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共交通《、特定贸易经营场所!的经营权的》;
! 3、出让年】经营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道路、】。供,水、电力的经—营,权的
】 第九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经?批,准之后可以邀请【。招标
】 , ? (一?)技术复杂或—。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只有少量《几个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 ? (二)经国家【安全部门《、保:密部:。门认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 (三)受】。自然资源或环境【条,件限制的《;
《
— (四)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 , (五)经【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的;
!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经批!准邀请招标》。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同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及行政监察【部门备案
》
第十条】。 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之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
!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
? (二)!抢,险救灾的;
【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
, (四】)停建或缓》建,之后恢复建设且中标!人未发生变更的;】
— , ? (:五,。)企业自建自用的】房屋建?筑及:附属:工程且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要求的;【
! (六)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勘—察、设计《、咨询?服务等; 》
:。
:。。 (七)!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且—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的;
【。 《 :。(八)经两次招【标失败的《;
【 , (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 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工程?项目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保密部门出!具证:明认:定方:可申请不进》行招标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经批准—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审核文件《抄送同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及行政监察部门!。备案
【 第十一条 经批!准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择优选择承!包人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费用《。或造价并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监督管理》机制
【 : 签订合【同后建设单》位擅自提高建—设标:准、随意扩》大承包?范围、?增,加费用或造价的发展!改革部门《应,暂停项目执》。行财政部门应暂【停资金拨付
】。。
《第十二?条 :可以预见《经常性发生》的并需要事前—准备交通、水—利等抢险《救,灾工程每年度由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预选3个以上合【格的承?包人需要进行维修抢!修时采取随机方式】确定承?包人招标文件和评标!结果分别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负责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及咨询服!。务并负责收集、保】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资料协助行政监督部!门,。监督和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必须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招:标,项目:属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算必须在招!标前送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定
! ? 不具备规定条件的!项,。目或预算未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不《予,受理:
?
第》十五条 经》项目审批部门依【法核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核准的招标方案、】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如!需对核?准的招标方案、招标!方式作出改变的招标!人应当报原项—目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
— , 对擅自改变经!核准的招标方案【、招:标方式的《项目审批《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纠正
】
《 第:十六条 招标人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事《宜
《。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
【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技》术、财务《。及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
: (—三)具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3:名以上具《有招标经验的工作人!员; ?
—。 《(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
:
》 招标人申请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反映以上内容!。的书面材料经核准后!方可自行组织—招标的自行》。招标: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项?目
《
《第十七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接【受投标报《名、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确定开标》时间及地点、—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
?
【 招标应当使用规!范的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或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
? 第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以行?业或地区限》制、随?意提高资质等级或】以总承包《资质附加专业承【包资质等方式—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报名条件的设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项目—招标设定投标报名条!。件只能限《于企业资质》。、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录方面的内容【;
?
《 (二)】施工招标设定—投标报?名,条件只能限于企业资!质、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录方面的内》容;
! (三)采】用资:格,预审的建设工程【招标设定投标报名条!件只能?限于:企业资质《。方面的内容;—
(四】)投标?报名:。条件设定的资质应当!符合国?家建设部的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等级《。标准:
《 :第二十条《。 所有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载?明招标人不》得设定不合》理的业绩、信誉【等评审事项设定【的业绩、信》誉等评审事》项应当与《投标人?。完成招标内容有密切!联系评审标准应当】与招标内容的规模及!性质对应《有效时间限于招【标之前的3年—之内
】 ? 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评标一般只【进行商?。务标评审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技术:要求的由招标人报】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采用综》合评估(价)法进】行评标
【
: : 其他项目【工程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第二十一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项目【应,当,根据: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省、市有关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工】。程量:清单及该工程的最】高,报价:值工程的《最高报价值是招标人!控制工程造价的最高!限价其编制应符合相!关规定应当》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承担!并由两名以上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完成
【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应将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招标资料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备案《。
【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发现备案资料!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责令》招标人改正》并,重,新备:案直至符合要—求拒不?改正的招标》文件无效并不得将招!标文件?发给投?标人
》
— 未?。经行政监督部门同】意,招标人不得擅—自,。改变开标时间—和地点
—
: 第二十》三条 市、县管项目!招标:公告除?必须在省《发改委指《定的媒体发布外还必!须在西江日》报,、肇庆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业务审批】网发布;省》管项:目,。。除必须在国》家指定?的媒体发布》外还必须在》省,发改委指《。定的媒体发布;【。国家管项目》按规定在国家—指定的媒《体,发布
! ? 所有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都必须—同时:在粤建网和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发布
!
,。 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自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发布—。之日起报名》截止: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 :第二十四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含设备、材料采购)!合同估算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工程项目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可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 ,
《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资格《。预审:一般采用《符合性、强制性审查!法
【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给予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限额以上》技术:改选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自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5日 ?
第二十!。六条 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专家应当《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
第二十!七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
》
《 第二十八》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一般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其中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项目《通过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9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通,过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7个】。
《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在交易中心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资】格预:审结果在没有投【诉或投?诉,已处理招标人将【评审:结果通?知所有?投标申请人同时告知!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
》。 第:三十: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的应以答疑文】件或补遗书的形【式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
? : , 答疑文件或】补遗书在发出—前必须报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作:为开标、评》。标依据
!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及—其环境解答》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的疑问形—成答疑纪要(或补】遗书)?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内容在投标截止】日期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报【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限】额以上技术改选项】目总承包、土建施】工、设备购置、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4,5日其他项目—。一,般为30天最短【不得少于2》0日
【 ,第三十三条 —招标投?标实行投标》保证金、《履约担保及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否则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 ,
】。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比例—和额度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保函、汇《票、保兑支》票、现?金支票或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投标担保 【
:。
中!标人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不得低?于,中标价百分之十的】履约保证金并且【履约保?证金不?得低于工《程预付款的百—分之三十《和不得少于中标价】与该工程最高控制价!的差额?
—。 ,第三十四条》 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由中标单位预【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未设立?保证:金专用账户或保【证金未能全》部到位的取消中标】资格 ?
! ,缴付保证《金的比例和相关【实施细则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
,。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截止之日》起开:始计算
—
— , 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应当》。在原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担保
《第四章 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六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
:
: , 评—标委员会由业主代】表和相关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成,员中相关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业:主代表应由具有【该工程类别》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担任否则—。全部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第三十七》。条 原各县》(市、区)组建的专!家库应一并》纳入市?。级专家库统一管理专!家库:实行分级使用制度】。各县:(市、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或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费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在》各县(市、区)【本级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施工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以上:的或: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费在!100?万元以上《的在市级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 :。 ? 对评标专家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由招:标人另聘专家— ,
?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
? : :。 (一?。)除招?。标人代表之外的招标!人所属人员或—相关负责人的—近亲属;
! 《。 (二)投—标人所?。属人:员或:。相关负?责人的?近亲:属;
《
? (【三)项目《。主管部门的人员或】国家公务员;—
:
》 《。。(四)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 (五《。)在:其他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违规而】受过:处罚的;
】
— (六)《。其他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
—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其:回避
《 ,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使,用与招标文件规定不!一致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评》标结果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
】 第四十《条 对投《。标文件中《有,疑问的?部分:可以要?求投:标人解答或作出书】面澄清但解答或澄清!内容: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
《 第四十一—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后按废标】处理
《 :
《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和标【识的:;
! (二)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 ?(三)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 (四)投标人!的投标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金额大?小写不符且大—写,金额错误无》。法确认明确金额【的;
【 : ?。 (:五)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或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 (?六)投标人的报【价高于招《标人的?最高投标限价的;】或者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且不能合【理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 《 (七)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招标!文件:有特定要求的除外】。);
》 , , (八)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
(】九)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
》 (十)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
】 评标委员会根据】。。前款: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而致使投】标缺:乏竞争时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第?四十二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做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
— (一—)基本情况评标的时!间、地点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审【。意见;
!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 , :。 (三)《开标记录;
【
? —(四)评标采用【的标准和办法;
!
? : : (五)符合要】求的投标单位一览表!;
《
(!六)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 ,
, , , : (七)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或建议;
— , ,
? ? (八)《废标情况《。。说明;
》
】 ,(九:)评:标委员会《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不同意【和理由的陈》述;
】 (十)】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 ? (十一)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
: (十】二,)推荐一至三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 ,
, 》 (十三)附—件(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签?。名的原始《评标资料等)—。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将评标结果—在交易中心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评标结果在公示期】间无投诉或投诉已】处理:(投诉已处理是指】最初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招标人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当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采用摇珠、》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中标人
!
: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经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确认》的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要求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使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公】布的合同《范本: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合同?价
》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在7日内退还投标】人的投标担保— ,。
:。
》 (一》)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签》署了工程承包合【同;
《
】 (二)招标过程】因正当理由》。被招标人宣布中【止;:
】 ?(三)?招标失败需重新组织!招标;
》 ,。
? (四【)投标?有效:期满而投标人不同意!作出延长 》
《 ,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工作】结束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招》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 ,第五十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
? 第五十一条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
第五十二条 !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不得强?迫,。中标人分包
【
】 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为《转包
第五—章 行政《监督
第五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下列【。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 :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依法进!行招标的; —
:
】(二)招《标投标活动不按法】。定程序和规则进行的!。;
《
? ?。 1、招标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
》。
》。 2、招标人【不按照核《准方式和原》则开:展招:标工作;《
— , 3、招标】文,件内容不合法—;
! 4、招标、评!标过:程,不公正?、不公平;
【
《 5—、中标人的确—定不合法 》
— 《(三)合同签订【、履行的情》况
》
,。。 , 1、【合同签订与》招标结果不》一致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 《 2?。、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
《 》 3、?实,施过程中概算控制情!况与合?。同,确定不?一致且未依法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的;
! 4、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未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
《。 5—、增加工程》量必须经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字、业?主认可政府投资项】目还需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 :。 :。 , 6、履行质—。量、进度等情—况与:招标文件及》合同不一《致因不可《抗力引起除》外的
—
— 行政监《督部门在发现上述情!况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在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行政监【察部门
!。 第五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出:现第五十三》条所述情况的—在立项阶《段项:目审批?部门暂停对》该项目的审》批;在招标投标阶】段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介】入调查处理;—在施:。工阶:段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在结算?阶段财政部门—不予进?行结算评审和财【政拨款?
第五十五条】 建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执法协调机制由!发展和改革部—门牵头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参加负!责协:调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工作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可以!。通过检查、现场【监督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招标—投,标各方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应当接受有关单位、!个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核实》、查处 《
,
第五十七!条 项目《审批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实【施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不得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审批、核准事项【;不得?干涉或者利用审【批权侵犯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编制标底、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的自主权
【
? 第五《十八条? 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章 串通招—标投标的认定
】第五:。十九条? 下列行为均视为】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投标《报,价;
】 《 (二)投标人【之间内?定中标人《后再参加《投标; 《
】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担保来源《。于同一单位同一个人!或同一银行账户;】
】 ?(四)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机构或同一】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
? ,
:。 (五)!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除规【定格式及内容—之,外的:。其他格?式、内容《相同:。或大量?雷同;
—
: (【六)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的错漏之处相同因!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引起—的除外;
】
, ? : (七)不同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市】场报价部分呈—规律性变化; 【
】 (八)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或其?。他成员存在相同人】员,;
— (九】)不同资格预审【申请人或《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出?现相互混《。装;
》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
《 第六十条 下】列,行为均视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 , 《(一)招标人所【。属人员、招标—人,相关负责人的近亲属!操纵投标《或代表投标人参与投!标;:
?
【 ,。(二)招标人在资】格预审评审或开标之!前开启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并将资格预审—或投标情形告—知其他投标人—或协助投《标人撤换、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
【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约,定投标报价》;
! ,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
【。。。 (五)招》标人向?投,标人泄漏规》定必须保密的—招标投标《。有关信息和内容【;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 ,
: 第?六十一条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代理机构串标
!
!(一)?。在资格预《审,评,。审或开标之前开启】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并将?资格预审或投标情】形告:知其他投标人或协助!投标人撤换、—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
?
— (二)向投【标人泄漏规》。定必须?保密的?。招标投标有关—信息和?内容;?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第六十?二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招标投标当事!。。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现有: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报告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经核准】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未经核《准擅:自实施的或者招标活!动未按核准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实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确认擅?自,扩大财政性》投资项目《规模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按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禁【止其三年内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不,。按规定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信息】的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
? 第六《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按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
,。
《 第六十六》条 项目《。审批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审批、核准!事项:干涉或者《利用审批权侵—犯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编制标【底、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的自主?权中标无效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依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对投标人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年参》加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对招标人】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依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年参加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
?第六十?九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一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第七十》条 招?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
: 》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同时抄送】同级行政监察部【。门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以上、以下】除有明确规定外均含!本数
《 :。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由肇?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市《政府20《05:。年6月1《6日公布的》关于明确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