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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肇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    【   现将肇】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四日》。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  —  :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产《。业(电子、通—信工程)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   】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项目的招标【 《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具体负责《 ,  【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二)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 (三)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四)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五)!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标项】目的预(《。结)决算的评审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设计和工程】量变更进行评审【认定 —  《   (六)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  : (七)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依!法受理对有关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要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原则 【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凡属—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需要!招标的?。必须进行《招标 《 第八条】 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    ! (一)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路、水《利,、电力工程》施工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装修装饰、维修】、改造项目和设备】安,装、计?算,。机网络布线项目工程!。造,。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三)园林绿化项【目和临时建》(构)?。筑项目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   ?(四)工程建设项目!(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 ,     (五)!施工监理项目监理】。费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     (六)】建设工程咨》询、勘察、劳—务等服务项目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    (七)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费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   (八)特许经!。营 ? 》    1、总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特许经营建—设项目向社会选择投!资主体的《; — ,     2—。、,。出让年?经营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共】交通:、特定?贸易:经营场所的经—营权的; !   《  :3、:出让年经营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道路、》供水、电力的经营权!的 — , 第九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经?批准之后《可以邀请招标 !  》   ?(一)?技术复?杂或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只?。有少量几个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    — (二)经国家【安,全部门、保密部门认!。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   《。  (三)受—自然资源《或环境条件限制【的,; : ? :     (四【)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  :   (五)经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的;《   !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  :。    经批准邀】。请招标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同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及行政监—察部门备案 【 第十—。条 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之》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   《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  :   ?(,二)抢险救灾的【;  !  :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 , , : ,    (四—)停建?或缓建之后》恢复建设《。且中标人《。未,发生变更的;— —    《 (五)企业自建】。自用的房屋》建筑及附《属工程?且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要求的;》 :     !(,六)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勘察】。、设:计,、咨询服务等; 】 —。    (》七)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且: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的!。; 》 ?    (八—)经两次招标失败的!; 】 , ,  (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     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工】程项目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保密部门!出具证明认》定方可申《请,。不进:行招:标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经批准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审核文》件抄送同《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及行政监察!部门备案 【 : , 第十一条》 经批准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择?优选择承《。包人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费—用或造价《并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监【。督管理机制 —。  【   签订》合同后?建设单?位擅自提高建—设标准、《随意扩大承》包范围?、增加?费用或造《价的发展改革部门】应暂停项目执行财政!部门应暂停资金拨】付 : 第十二!条 可以预》见经常性发》生的并需要事前准】备,。交通、水《利等:抢险救灾工程每年】度由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预选!3个:。以,上合格的承包人需】要进行?维修抢?修时采?取随机方式确定【承包人招《标文件和评标—结果:分别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负责【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及咨】询服务并负》责收集、保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资料—协助行政监》督部门?监督和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 , 《。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必须【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招标项目》属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算必】须在招标前送—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定 《    】 ,不具备规定条件的】。项目或预算未—。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不—。予受理 — 第十五【条 经项《目审批部门依—。法核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核准—的招标方案、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如需《对核准?的招标方案、招【标方式作出改变的招!标人应当报原项【目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  【   ?对擅自改变》。经核准的招标方【案、招标方式的项】目审批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纠—。正 : 第十六!条 招标人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事宜》 【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 ,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技术》、财务及《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  :   (三)具【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3名—以上具?有招:标经验的《工作人员; —。 》     (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    》 招标人《申请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反映以上内容的】。。书面材料经核准后方!可自行?组织:招标:的自行招标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项目 — 第《十七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接受投标报名—、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确定开—标时间及地点、【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 !  》   招标》应当使用规范的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或—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 第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以行业—。或地:区限制、随意提高资!质等级或以》。总承包资质附—加专业承包资质等】方式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报名条件【的,。设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项目招标设】定,投标:报名条?件只能限于企业资】质、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录》方面:。的内:容; 【     (【二)施工《招,标设定投标报—名条件只《能限于企业资质、】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录方面的内容;! : ,     (!三)采用资格—预审的建设工程招标!设定投?标报名条件只能【限于企业《资质方?面的内容;》  ?   (四)投标报!名条件设定的资【质应当符合国家建】设部:的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等级标准 ! 第二十条 】所,有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载明招!标人不得设定不合】理的业绩、》信誉等?评审事项设定—的业绩、信誉等【评审事?。项,。应当与投《标人完成招标—内容有密切联—系评:审标准应当与招标内!容的规?模及性质对应—有效时间限》于招:标之前的《3年之内 】     【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评标一般只进!行商务?标评审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技】术要求的由招标人】报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采用综合评估(】价,)法进行评标 !    【 其他?项目工程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一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项目应当》根据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省、市有《关,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工程量!清单及该《工程:的,最,高报:价值:工程的最高报—价值是招标人—控制工程造价的【最高限价其》编制应?符,合相关规定应当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承担并《由两名以上》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完成 】 :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应将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招【标资料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备案 】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发现备案《。资料: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责—令招标人改正并【重新备案直至符【合要求拒《不改正的招》标文件无效并不得】将招标文件发—给投标?人 —     未【经行政监督》部,门同意招标人不得】擅自改变开标时间】和地点 【 ?第二十三条 市、】县管项目招标公告除!必须在省发》改委指定的》媒体发布外》还必须在西》江,日报、肇庆》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业务审批—。网发布;省》管项目除必》须在国家指》定的:媒体发布外还—必须在省发改委指】定的媒体发》布;国家管项目【按规定在国家指【定的媒体《发布 ? : ,。 :     所有【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都必《。须同时在《粤建:网和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发布 】  》   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自:。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发布之日起报【名,截止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第二】十四: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含》设备、材料采—购)合?同估算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工程?项目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可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资格?预审一般采用符合】性、强?制性审?查法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给:予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限额以!上技术?改选: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自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5日 ! 第二》十六条 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专家应!当,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 第二十七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 】 第二十八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一般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其中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项目通过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9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通:。过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7个 】 :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在交【易中心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资格预审结!果在没有投诉或投】诉已:处理招标人将评审结!果通知所有投标申请!人同时?告知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 : 第三—十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的应以!答疑文件或补遗书的!形式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    答疑—文,件或补遗书》在发出?前必须报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作为开标》、评标?依据 —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及其环—境解答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的《疑问形成答疑—纪,要(或补遗书)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内容》在投标截止日期【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报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备案 —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限额以上技术【改选:项目总承包、—土建施工、》设备购置《、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45日其他项目【一,般为3?0,天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三!十三条 《招标投标实行投标保!证金、履约》担保及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否,则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     】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比例和额度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保!函、汇?票、保兑支票、现金!支票或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投标】担保 》    【 中标人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不得低于中标价百分!。之十的履约保证金并!且履约保证金不【得低于工程预—付款的百分之三十】和不得少于中标【价与该工程最—。高控制价的差—。。额 ? , 第》。三十:四条 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由中?标单位预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未设立保证金—专用:账,。户或保证金未能【。全部到位的取—消中:标资格 !     缴付保证!金的:。比,例和相关实施—细则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截止之日起开!始计算 《 , 》    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应当《在原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担保 第四章 !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六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     评标】委员会?由业主代《表和相关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成员中相关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业主【代表应由具有该工程!类别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担任否则全—部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 ,第三十七条 原【各,县(市、区)—组建:的专家库《。应一:并纳入市级专家库统!。一管理专家库—实行分级使用—制度各县(市、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或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费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在各县(市、!区):本级: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施工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以,上,的或: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费在:。。100万元》以上的在市》。级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 ,  :对评标专家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由招标人另》聘专:家 【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 ,     】(一)除招》标人:代表之外的招—标人:所属人员《或相关负责人的近】亲属; 【 ,     (二】),投标人所属人员或相!关,负,责人的近亲属; 】 《   《  (三)项目主】管部门的人员—或国家公务员;【 》     (四】)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   ?(五)在其他—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违规而《受过处罚的; 【    ! (六)其他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 ? 》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其回避—。 》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使用与【招标文件规定—不,一致: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评标结】果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 ! ? 第四十》条 对投标文—件中有疑问的—部分可以要求投【。标人解答或》作出书面澄清但解答!或澄清内《容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 ? 第四十一【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后按废标处】理  !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和标识【的; — ,    》。 (二)《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 》。    (》三):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     (【四)投标人》的投标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金额:大小写不符》且,大,写金额错误无法【确认明确《金额的; —    】 (五?)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或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   —  (六《)投标人《的报价高于招标【人的最?高投:标限价的《;,或者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且?。不能合理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    ! (七)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招》标文件有特定要【求,的除外);》      【(八)?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 》    (九)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 :   《  (十)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评标委员会根】据前款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而致使投《标,缺乏竞争时》。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第四十二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做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 , :     (一!)基本情况评标的】。时间、地点》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审—意见;? ?  》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  : ,(三)开标记录【; 《 , ,    》 (四)《评标采用《的,。标准:和办法; 】  《   (五)符合】要求的投标单位【一览:表; 》  》  : (六)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 :   ? (七)《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或,建议; 【    —。 (八)废标情【况说明?; 》 , :    (九—)评标?委员会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不同意和理由—的陈述; !     (【十)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   】  (十一)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     !(,十二)推荐一至三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     》(十:三):附件(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签名的原始—评标资料《等) 【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将评标结果!在交:易,中心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评【标结果在《公示:期间无投诉或—投诉已处《理(投诉已处理【是指最初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招标人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当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 》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采用—摇珠、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中标人 — , :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经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确认的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要求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使!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公布的合同范【本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合同价 》。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在7日【内,退还投?标人的投标担—保 ?  —   (一)—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签署了工—程承:包合:同; —  《   (二)招标】过程因正当》理由被招标》人宣布中《止; —     (】三):招标:失败:需重新组织》。招标:;, —     (四)投!标有:效期满而投标人【不同意作出延长 !。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工作结束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招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 第五十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 第五》十一条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 第五十二条 !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不得《强迫中?标人分包 】   》 ,。 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为!转包 ? 第五章 行—政监督 《。 第五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下》列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 ,    【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依法进行招标的;! 《 :     (二)招!标投标活动不按【。法定程序和规则【进行的; —。     !1、招标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 : 《 :    2、招标人!不按照核《准方式和原则开展招!标工作; 【 《  :  3、招标文【件内容不合法; !   【  :4、招?标、:评标过程不公正【、不公平; 】 :    》 5、中《标人的确定不合【法 —  ?   (三)合同签!订、履?行的情?。况 —     1、合!同签订与招标—结果不一致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   2、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 :     3!。、实:施过程中概算控制】情况与?合同确定《不一:致且未依法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的; 】 —    4、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未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  —。   5、增加【工程量必须经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字、业主》认可政?府投资项目还需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    6》、,履,。行质量、进度等情】况与招标文件及合】同不一致因不可抗】力引起除外的 【 》     行政监】督部门在《发现上述情况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在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行政:监察部门 】 , 第五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出【现第五?。十三条所述情况的在!立项:阶段项目审》批,部,门暂:停对该项目的审【。批;:在招标?投,标阶段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介入调查处—理;在施工阶段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在结算阶段财政!。部门不予进行—结算评审和财政【。拨款 》第五十五条 建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执法协调机制!由发展?。和改革?部门:牵头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参加负责协【调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工作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可以通过》检查、现《场监督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招:标投标各方》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应当接受】有关单位、个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核实、查处 】 第》五十:七条 项目审批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实施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不得》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审批、核!准事项;不得干【。涉或者?利用审批《权,侵犯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编【制标底、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的自主】权 》 第五十八条】。 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章 串《通招:标投标的认定 】第五十九条》 下列行为》均视为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   —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投标报?价; — : ,    (二)投标!人之间?内定中标人后—再参:加投标; 【 《。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担保来】源于同一单位—同一:个人或同一银—行账:户; —。 ?  :。  (四)》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机构或—同一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 》。   《  (五)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除规定格—式,及,内容之外的》其他格?式、内容相》同或大量雷同; 】 : 《    (》六)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的错漏之处【。相同因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引起的除外; !  【。   (七)不同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市场报价部分呈规!。律性变化;》 —     (八)】。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或其【他成员存在相—同人员; !   《  (九)不同资】格预审申请人或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出现相互混装;【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 第六十—条, 下列行《为均视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 ?   ?  (?一,),招标:人所属人员、招标人!相关负?责人的近亲》属操纵?投标或代表投标人参!与投标; 【  》   (二)招标】人,在资格预审评审或】开标之?前开:启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并将资格预!审或投标情形告知其!他,投标人或《协助投?标人撤换、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 】    【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约!定投:标报价;《 《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 》    《(五:)招标?人向投标人泄漏规】定必须保密的—招标:投标有关信》息和内容《; :。 :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 第六—十一条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代理机构串【标, 【    (一)【在资:格预审评《审或开标之前—开,启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并将资】格预审?或投标情形》告知其他投标人或】协,助投标人撤》换,、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 —     —(二)向投标人泄】漏规定必须保密【的招标投标有关信息!。和内:容;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 第六《十,。二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招标投标】当事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现—有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报告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经?核准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未经》核准擅?自实施的或》者招标活《动未按核准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实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确认》擅自扩大财政性【投,。资项目?规模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按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禁止其【三年内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不按!规定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信息的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 第六—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按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 第—六十:六,条 项目审批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审批、核准事项【干涉或者《利用审批权侵犯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编制?标底、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的自—主权中?标无效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依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对投标人《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年?参加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对招标人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依《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年参加】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 :。第六十九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一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第》七十条? 招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 :   ?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同时抄送同级行政】监察部门 第【八章 附则 —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以上、以下除有】明确规?定外均含本数 】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由肇!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 《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市政府2005年!6,月1:6日:公布的关于明—确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