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
】。
现将—肇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八年【六月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
?
》 ,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产业(电子、通信!工程)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
— :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项,目的:招标
《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具!体负责?
— ? ,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 : (二)》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三)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四)】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 , 《 (五)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标—项目的预(结)决算!的评审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设计和工程量变】更进行评审认—定
》。
(】六,)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
:
》 , :(七)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依法受理!对有关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
: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要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原则
《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凡属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需要招标的必须进行!招标
—
?第八条 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
【 (《一)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路、!水利:、电力工程施工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装修装饰、维【。修、改造项》目,。和设备安装》、计算?机网:络布线项《目工程造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三)园林绿化项目和!临时建?(,构)筑项《目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 (:四)工程《建设项目《(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 (五)施【工监:。理项目监理费—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六:)建设工程咨询、】勘察、劳务等服【务项目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七)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费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 ,(,八)特许经营 【
,
? , 1、总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特许经营建—设项目向社》会选择投资主体的;!
:
》 : 2?、,出让年经营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共交通、—。特定贸?易经营场所的—经营权?的;
【 3【、出让年经营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道路、供水、电力!的经营权《。的
》。
第九条 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经批准【之后可以《邀请招标《
! (?一)技术复杂—或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只有【少量几个《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
》 (二)》经国家安全部—门、保密《部门:认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 : 《(三)受自然资【源或环境《条件限制的; 【
】 (四)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
《 —(五)经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的;—
: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经批准邀请招标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同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及!行政监察《部门:备案
— 第?十条: 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之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 (二】)抢:险,救灾的?;
【 ,。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
《。 ? , (四)停—建或缓建之后恢复】建,设且中标人未发生变!。更,的;
】 《 ,(五:)企业自建自—用的房屋建筑及附】属工程且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要求的;】
》 —(六:),。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勘察》、设计?、咨询服务》等;
—
: 》(七)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且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的》;
— —(八)经《两次招标失败的【; :
》 《 (: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 : 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工程项?目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保密部门—出具证明认定—方,可申:请不进行招标—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经批准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审?。。核文件抄送同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及行政监!察部门备《案
》
第十》一条 经批准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择?优选择承包人—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费用或造》。价并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监督?管理机制
— ,
》。 签订合同后】建设单位擅自—提高建设《标准、随意扩大【承包:范围:、增:。加费用或造价的【发,展改革部门应—暂停项目执行—财政部门应暂停资】金拨付
】 第?十,二条 ?可以预见《经常性发生的—并需要事《前准备交通》、水利等《抢险救?灾工程每年》度由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预?选3个以上》合格的承包》人需要进行维修抢】修时采取《。随机方式确定承包】人招标文件和评【。标结果分别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负【责,。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及咨询服《务并负?责收集?、保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资料协助行政!监督部门监督和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必须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招标项《目,属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算必须在招标前送!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定
【
: 不【具备规定条》件的项目或预—算未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不予受理
】
第十五条 经!项目审批部门依法核!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核准的招标》方,案、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如需对核准的招【。标方案、招标方式】作出改?变的招标人应—当报原项目》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 对擅自改变!。经,核准的招《标方案、招标—方式的项目审批【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招—标人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事宜 《
【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
】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技术【、财务及《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 ? ,(三)具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3名以】上具有招标经验的工!作人员;
】
: (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
】。招标人申《请,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反映以上【。内容的书面材—。料,。经核准?后方可?自行:组织招标的自行【招标: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项目 》
:。
: 第十七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接受投标报名、【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确定开】标时间及地》点、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
】 招《。标应当使用规范的】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或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
第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以行业或地!区限制、随意提高资!质等级或以总—承包资质附加专【业,承包资质等方式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报!名条件的设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项!目招标?设定:。投标报名《条件只能限》于企业资质、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录方面的内容【;
— ? , (?二)施工《招标设定投》标报名条件》。只能限于企》业资质、《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录方面的内!容,;
— —(三)采《用,。资格预审的》建设工程《。招标设定《投标报名条》件只:能限于企业资质方】面的内容;
—。 (四)】投标报名条件—。设定的资质》应,。当符合国《家建设部的》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等级标》准
:
? 第二十条— 所:有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载?明招标人不得设【。定不合理的业绩、】信誉等评《审事项设定的业绩】、信誉?等评审事项应—当与投标人完成招标!内容有密切联—系,评审标准应当—与招标内容的规模及!性质对应有》效,时间限于招标之前的!3年之内《
?
】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评标一般》只进行商务标评审】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技,术要求的由招标【人报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采用综?合评估(价》)法进行评标—。
》 ,。 : 其他项目【工程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一!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项目应当】根据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省、?市有:关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工程量清单》及该工程的最高报】价值工程的最高报】价,值是招标人控制工】程造:价的最高《限价其编制应符合相!。关规定?应当: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承担并由两名以】上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完成
》
?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应将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招标资料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备案
—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发现备案《资料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责—令招标人《改正并重新备—案直至?符合要求《拒不改正的招—标文:件无效并不得将招】标文件发给投标【人,
?
: ? 未经行政【监督部?门同意招标人—不得擅自《改变:开标时间和》地点:。
《
第二十三条】 市、县管项目招标!。公告除必须在省发改!委指定的媒体发布】外还必须在西江【日报、肇庆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业务审批网—发布;省《管项目除必须在国】家指定的媒》体发布外还》必须在?省发改委指》定的媒体《发布;国家管项【目按规定在国家【指定的媒体》发布
》 ,
: : 所有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都必须同时在!粤建网和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发布
! :
— 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自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发布之日起》报名截止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第二十》四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含设备、】材,。料,。采购)合同》估算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工程》项目: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可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资格预审一般采用符!合性、强制性审查法!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给予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限额以?上技术改《选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自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5日
】
第二十—六条 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专家—应,当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
第二十七【。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 【
《。 第二十八—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一般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其中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项目通过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9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通—过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7个》
《
,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在交易《中心: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资【格预审?结果在没《有投诉或投诉—。已处理招标人将【评,审结果通知所—有,投标申请《。。人同时告《知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
第三【十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的应以【答疑文?件或补遗《书的形式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
答】疑文件?或补:遗书在发出前必【须报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作为开《。标、评标《依据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及其环境解答—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的疑问形成答疑】纪要(或补遗书)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内?容在投标截止—日期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报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限额以上技!术改选项目》总,承,。包、土建施》。工、设备《购置、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45日其他项目一!。般,为30天最短—不,得少于20日
】
第》三十三条 》招标投标实行投【标保证金、履约担保!。及,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否:。则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
【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比!。例和额度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保—函、汇票、保兑支票!、现金支票或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投标担保—
》 : 中标—。人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不得低!于中标?价百分?之十的履约保证金并!。且履约保证金不得低!于,工程:预付款的百分之【三十和不得少于中】标,价与该工《程最高控制价的差】额 :
第三】十四条 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由中标单】位预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未设立保证金专!用账户或保证金未】能全部到位的取消中!标资格
》
— 缴付保证【金的比例和相关【实施:细则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截止之日》起开:始计算
】 :。 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应当—在原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担保!
第四章 评【标和中标 》
第:三,十六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 评标委员会!由业主代表和—相关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成员中相关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业?主代表应由》具有该工程》类别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担《任否则全《。部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
第三十七条 !原各县(《市、区)组》建的专?家库应一并纳入【市级专家库统一管理!专家库实行分—级使:用制度各县(市、】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或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费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在:。。各,县(市、区》)本:级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施工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以上《的或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费在100万元!以上的在市级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 ,
— 对?评标专家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由》招标人另《聘,专家
【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
? 》 ,(一)除招标—人代表之外的招【标人所属人员或相关!负责人的近亲—属;
《
!(二:)投标人《所属人员或相关负责!人的近亲属; 【
! (三)项目—主管部门的人员【或国家公务员;
!
《 (四)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
, —(五)在其他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违规?而受过处罚》的;
》
— (六)其他【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
!
: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其!回避
】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使用—与招标文件》规定:不一致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评标结—果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
【 第四十条 对投】标文:件中有疑问》的部分可以要—求投标人解》答或作?出书面澄清但解答或!澄清内容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 ,。
第》四十一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后按:废标处?。理,
?
—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和标识的;—
《
, 》。 (二)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
《 , 《(三)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
》 : (四)投标—人的:。投,标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金》额大小写不符—且大:。写金额错误》无法确认明确金额的!;
】 , , (五)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或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
》 《(六)投标人的【报价高于招标人【的最高投《标限价的;或者【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且!。不能合理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
《 (《七):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招标文件有特】定要求?的除外);
】。 , (八)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
】(九)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 (—十)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
《 评标委员!会根据?前款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而致使投】标缺乏?竞,争时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第四十二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做【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
》 , , (一《)基本?情况评?标,的时间、地点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审《。意,见;:
》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
(!。三)开标记录; 】
, :
(四!)评标采《用的标准和办法;】
【 (五)符合!。要求:的投标单位一—览表:;
【 : (六)—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
《 , (七【)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或建议;【
【 (八)废】标情况说明;
】
》。 ? (九?),评标委员《会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不同意】和理由的陈述;【
:
《 (十)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
(十!一)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 ?。(,。十二)推《荐,一至三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
】(十三)附件—(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签名的?原始评标资料等)】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将》评标结?果在交易《中心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评》标结果在公示期间】无投:。诉,或投诉已处理—(投诉已处理是【指最初?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招标:。人,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当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采用摇珠、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中标人 !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经】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确认的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
: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要求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使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公布的合!同范本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合,同价
》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在7日—内退还投标人的投标!担保:。 ,
》 (一)】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签署?了工程承包合—同;
! ? (二)招标过程因!。正当理由被招标【。人宣:。布中止;
【
: —。(三)招标失败需】。重新组织《招标;
》 :
》 (四《)投标有效期—满而投标人》不同意作出延—长
》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工作《。结束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招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 , 第五十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 第五?十一条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 第五十二—条, 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不得强】。。。迫中标人《分包:
《
【。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为转包【
第五《。章 :行政监督
—。第,五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下—。列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依法—进行招标的》;
】 , (二)招【标投标活动不—按法定程序和规【。则进行的;
】
【 1、招标》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 ?
?
: : 2、招—标,。人不按照核准方式和!原则:开展招标工作; 】。
,
【 3?、招标?。文件内容不》。合法;
【
【4、:招标、?评,标过程不公正、不】公平:。;
】 《5、中?标人的确定不—合法
—
《 (三)合【同签:订、:履行的情况 —
》 》。1、合同签订与招】标结果不一致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
【 2、》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 3、】。实施过程中概算控】制情况与合》。同确:定不一?。致且未依法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的;
》
》 , 4、》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未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 5、】。增加工程《量必须?经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字》、业主认可》政,府投资项目还—需,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
】 6、履行质—量、:进度等?情,况与招标《文件及合《同不一致因不—可抗:力引起除外的—
:
》 行政监督部!门在发?现上述情况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在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行政监》察部门
!。 第五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出现第五《十三条所述情况的】在立项阶《段项目?审,批部门暂停》对该项目的审批;】在招标投标阶段【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介入—调查:处理;在施》工阶段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在结算阶段财—政部:门不予进行》结算评审和》财政拨款 》。
第?五十五条 建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执【法协调机《制,由发展和改革部门】牵头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参加】负责协调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工:作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可【以,通过检查《、现场?监督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招标】投标各方《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 ,
第五—十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应当接受!有关单?位、个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核实、查处 —
第五十!七条 项目审批【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实施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不得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审批《、核准事项;不【得,干涉或者利用审【批权侵?犯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编制《标底、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的自主权 】
第五十!八条 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章 !串通招标投标的【认定
第五十【九条 下列行—为均视为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
《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投标报价;
】
? 》(二)投标》人之间内定》中标:。人后:再参加投标》; :
【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担保来】源于同一单位同一个!人或同一银行账【户;
—
? ? (四)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机构—或,同一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
—
】。。 ,(五)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除规定格式及内容】之外的其他格式、】内容:相,同或大量雷》同;
】 (六)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的错漏之处》相,同因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引起【的除外;
【
《 (七)不】同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市场报价—部分呈规律性—变化:。;
】 《(八)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或其】他成员存在相同人员!。;
》
》 (九)不同资】格预审申请》。人或: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出现相互混装;!
》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
第六十!条, 下:列行为均视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 ,(一)招标人所属】人员、招标人相关负!责人的近《亲属操?纵投标?或代表投《标人参与《投标:;,
— : : ,(二)招标人在【资格:预审评审或开标【之,前开启?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并将《资格预审或投标情形!告知其他投标人或协!助,投标人撤换、—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
!
【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约》定投标报价》;, ,
,。。
《。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 ?。 (五)招【标人向?投标人泄漏规定必须!保,密的招标投标有关信!息和内?容;
《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
?
第《六十一条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代理机构串—标
— 《 , ,(,一)在资格预审【评审或开标之前开】启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并,。将资:格预审或投标情形】告知其他投标人【或协助投《标人撤?换、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
】
《 (》二)向投标人泄漏】规定必须保密的【招标投标有》关信息和内容; 】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
: ,第六十二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招标:投标当事《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现有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报告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
: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经核准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未经—核准擅?自实:施的或者《。招标活动《未按核准的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实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确认擅自】扩大财?政性投资《项目规模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按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禁止其三年内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不按规定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信息的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
第六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按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 ,
第》六十六条 项目审批!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审!批,、核准?事项干涉或者利用】审批权侵《犯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编制标底、—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的?自主权中标无效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依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对【投标人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年:参加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对招》标人: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依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年参加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
《第,六十九?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一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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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招?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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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同时!抄送同级行政—监察:部门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以上】、以下除《有明确规定》外,均,含本数
【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由肇—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市政府2】00:5年6月16日公】布,的关于明确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