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工程总承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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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按相关》规程规?范,。要求组建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建立覆盖】。勘测设计、设备采购!、施工、《试运行?全过:。程的: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及环境—管理体系《规范、?有序地开展各项【管理工作确》保实现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建设目标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在》工程现场设》。立,项目部?或派驻专职的项目】法,人代表及时》提供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各项建设条—。件、:协调各方关系—确保工程正常—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积极筹措配套资!金严格执行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工程资金—专用账户不》得挪用、占用、【滞留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条 】工程变?更按:合同:约定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总价:合同项目的一般工程!变更列入工程风险管!理范畴
第—二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的税费缴纳应】按照勘测设计—部,分费用?和工程施工部—分费用分别按—相关:规定:。缴纳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项实!行总价合《同的可?按工程建设》。实际进度支付;实】行单:价合同的应》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
第二十】三条 对承包人【有融资?要求的应当在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明确—融资建设方案融资】建设:方案应包括融资责任!主体、项目筹资方】案及融资额度、还款!年限、融《资,财,。务费用及贷款—。利息:处理方?法融:资建设方案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融资建《设方案按相关程序审!批
第二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通过完》工验收?后合同双方应—。及时进行工程—完,工结算、支》付完:工结算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执行并接受审计】实行总价《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总价结算;实行【单价合同的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工程结算!应在工程完》工后:六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监:督检查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质量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落实整改
!各参建单位必须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查、稽察、审—计等工作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做好建!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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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实施《工程:总承包的水利建设】项目的?建设:、验收等仍按—有关规范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应》引入建?设项目总承包管理】规范: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遇到—不可抗?力影响合同继续执行!时由合?同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协商无效时可申请第!。三方调解《、仲裁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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