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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赣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规定(试行【),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江西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是指?。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的政策》、规范对《已,竣工待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复核》和确认的行为 】 , ? ,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后—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单位(个人)【可申请规划核实 】   》  (一)建设【工程已经按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完成建!(构)?筑物、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交通:设施、绿地和小区排!水管道等配套设施】建设(小区》排污水、排雨—水管道覆土前经分】。局和市规划监—察支队现场确—认);  】   (《二)建设用地范【围,内按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旧(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施工!用房、排栅、围墙】等)已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已经:修复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 ! ,  :   (《三)对建(构)【筑物:。的体:。量、:尺寸:、功能、位置、外形!、色彩等不符合【规划审?批要求和《改变经依《。法审定的总》平面规划确定的【布局、建筑施工图】确定的?内容:等行为虽构成—违法建?设但:已依法处理》完毕; 《    》 (四)《对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同期的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已经!按照建设时序—方案:同步实施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绿地的应【当,完成道路或绿地【的建设; 】  :  (五《)市政基础》。设施已按规划接入城!市系统 《     【未具备?以上条件的》不予组织《规,划核实 —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由建设单位(】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   ?  :(一)已《填写盖章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此表格可在赣】州城乡规《划建设网上下载【); ?。 :     》(二)规划条件【。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  !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 (四)经审—批的规划《建筑方案文》本、规划总》平面:图及建?筑施工?图(原件《);    ! ,。(五:。)建设工程规—划验:线记录单复印—件,(验原?件);   ! , (六)经审查【确认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原件(工业项目!不需提供地下管线】工程应在覆》土前进行测绘)【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一,、建筑工程的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应当包括】竣,工总:。平面图(含周—边50米范围地形】。图)及测《量成果表《(图)(地形—图、总平面图按11!00:0或1500比例)! ,    — (:一)竣工总平面【图,中应当?。标示建?设用地的范》围、边界、建筑物】、构筑物、绿地【。、道:路、地下空间、【出入口?。、围墙等《的平:面位置;《小区内?排水(污水》。。)管道中《心线、转折点和检】查井位置管道—规格、?埋设深度《或架空高度》与市政?公用管线连接的平面!位置、尺寸、标高】;建筑物的层—数、高度、退让界线!、,道路:红线、建筑间距【、停车?位置及与项目有关的!绿线、高压走廊【室内外地坪标高【及规划要《求的其?他内容?数据应全面》。、准确?测,量基点、标准、【计算方?式应当与规划要求一!致或加?以特别说《明     !(二)?测,量成果表(图—)中应当载明 【     1、!建设用地《面积、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总面积—、用地内所有建【筑,物(含计容的建筑面!积和地上地下不计】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及构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须,配建的公共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筑面积、绿地总】面积、停车场面【积和泊?位数:量、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围》墙长度?和高度等竣工—建筑的各角点—。坐标应合理》标注原则上应与规划!验线标?注点位一《致竣工建筑之间【的,间距、竣工建—筑,至用地?边线的距离及—竣工建筑至周—边,建筑间距的》标注位置应与—。规划验线标注的位】。置一致并标注它【们之间的《最小:间距;?。对于有不同尺寸的距!离均:应,同时标注 【     2、竣工!建筑的单体表—(图)应当包括【各竣工?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性质、—建筑层数、》标示建(构》)筑物?各层的用途、平【面尺寸、面积、高】度等竣工建筑的高度!应包括 《  《   总高》坡屋顶?应,标,注,檐口高度和屋—。。脊高度带阁楼—的建筑应同》时标注阁楼檐—口高:度;平屋《顶应标注顶层—结构顶面高》。度,和女儿?。墙,。高度、构《架高度特殊情况应加!以说:明    】 退台坡屋》顶和平屋顶均应标注!每,一层数的退台—距,离,     】层数应准确标注层数!和分层对底层车【库、地下(半)【地下车库、阁—楼均应明确标注【。或说明   !。  层高应标注建筑!的楼层高度》、,底层车库高度、架】空层高度、阁楼层】高度、地《下,车库(包括半地下车!库)高度对因技术原!因以:净高标注的》数据应加《以说明  】  : 地坪?高,度包括?室外地坪、室内地坪!、地:下(半地下室—)地坪标高同一【建筑物的地坪高度】不同时应《分别标注《 ?     3、【竣工建?筑物立面彩色照【片    】 (三)上述文本】、图件?。及电子文《档盘片(文本为wo!rd:格式图件为》DWG?和,JPE?G两种格《式) ?。 , 二、《市政管线工》程的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应当包括地下—综合管?线总图、带状—总图和?分幅图特征点三【维坐标成果表和竣】工规:划核实?。要,素成果表 —   《。 , (一)《。地,下综合管线总图、带!状总图和《。分幅图中应当标示位!。置、沿线的地物地】貌和管线特征点的】符,号及点号; —     【(二)?市政管线特征点【三维坐标成果表【应当载明特征点的点!号、类型、横坐标、!纵坐标、标高和【里程等; 】    (三—)市政?管线:竣工规划核》实要素成果》表应:当,载明管线名》称,、长度、《规格、导管孔数【、管顶(底)—标高:及对地?距离等; 】。。    《。(四)上述文—。本、图件及电—子文档盘《片(文本为wor】d格:式,。图件为DWG和JP!EG两种格式—) ? , 三、市政交—通工程的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应当包【括周边50米—范围地?形,图、带状示意总图】和分幅?图、中心线特征点三!维坐标成《。果表和竣《工规划?核实要素《成果表 《     【(一)市政交—通工程带状》示意总图和分幅图】中,应当标示位置、沿】。线的地物地貌和中】心线特征《点的:三维坐标《长度:、标:高、宽度(管径)、!桥梁纵坡、梁底标】高、:。埋深标高等; !。     (二)】市政交通工程中【心线:特征点三《维,坐标成果表应当载】明特征点的点号【、横坐标、纵—坐标、方向角、【。标高和里程等;【    【 (三)市政交通】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要素》成果表应当载明工程!名称、长度、—宽度、标高、—各控制点桥面标高】、桥底标高、—荷载标准《等; 《 :   ? (四?)上述文本、图件】电子文档盘片 ! 四、市政园—林工程的《。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应—当包括周边5—0米范围《地形:图竣工?总平面图范围线特征!点三维?坐,标成果?表和竣工规划核实】要素成果表 【    》 (一)竣工—总平面图应当标【示建设用地的范【。围、:建(构)筑物—、道:路及:标高、绿化类—型、各?类管线平面》位置、规格、标高出!入,口和:停车位置等范围线特!。征,点的符号及点—号;   】  (二)特—征,点三维坐标》成果表应当载明特】征点的点号、类型】、横坐标《、纵坐标《和标:高等;  】  : (:三,)市政园《林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要素成果【表应:当载:明工程名称、0建设!用地面积《、各配套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性质、】建筑:层数、建筑总—高度、?。停车场面积》。和,泊位数量各类管线长!度、规?格、管顶(底)标高!等; —    (四)上述!。文本、?。图件及电子文档盘】片(文本为wor】d格式图件》为DWG和JP【EG两种《格式)?。 ? : ,第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 一、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     (一!)平面布局核查建设!用地界线、》建筑位置、建筑间】距、室外地面标高】以及建?。筑物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高压《线走廊等《距离;  —   ?(,二)建?筑,单体各单幢建筑工】。。程的性质、》平面:位置:。、面积、建筑内部功!能、:层数及层高、—建,筑高:度、:建筑:风格、色彩等; 】 》 ,   (《三,)配:。套工程总平面—图中配置《的绿地?、停车场《。面,积和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社区—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环卫】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   ?  (?四)主要技术—指标核查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 —     (五!)临时建设用—地范围内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已拆除(经规划许!可的临时《建筑按规划要求执】行)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的,建,(构)?筑物:是否已拆除》;  —  : (六)管线工程】小区:内排水?(,污,水)管道是否与【接入城市管网有效】接通 》     (七【),。其他规划要求 】 二?、市政管线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  : ,(一)管线工程的位!置、:长度、规格、导管】孔数、管顶标—高,及对地距离等—; :  《   (二》),其他规划要求—。。 三、市【政交通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    《(一)交通工程【位置、长度、—。宽度、路《面标高?。、,各控制点桥面标【高、桥?底标高?、通道顶部标高等】;, ,  《   ?(二)道《路横断?面布置; — 《    (三—。)其他规《划要求 《 ?。四、市政园》林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一)平面布局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设!面积:、建(构)筑位置】。、各类管线》、,交通组织《、绿化系统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   ?  (二)配套工程!各建(构)筑—层数及?。层高:、建筑高度、—建筑风格、》停车场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     (三【)其他规划》。要求 ! 第八条 本—规定中?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和层高控制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 / ?T 50353-】2005)和本【市建筑层高控—。制和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执行其他经【济指标按国家—标准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九条】 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建筑面积指【计容积率面积)【     】(一:)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     (!二)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 《。    (三)【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5%【;  —   (《四)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1.3%;】。。    【 累进计《算的总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第十条 建筑工【程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要求《施,工的其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允许范围内的【视为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符合规划—要求超出许可建【筑面积的部分相关规!费,按实补交《 ? 第十一】条 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误差超出合理!误差允许范》围的先?按违法建设依—法处理依法处罚【后尚可保留的相关规!费按实补交如超【出面积部分》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 》 第十】二,。条 对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施工的不—考虑误差范》围一律按违法建设】处理 — : 第十三条 【分期实施《建设项?目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进?行规划核实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规划核实对最后一】期进行规划》核实时应当核算各分!期合:计的总?建,筑面积误差 ! 第十四【条, 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 (一)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   —。  (二)20-1!0,。0米(含100米)!之间部?分为0.25%【。;    】 (三)100米】以,上部:分为0.1%;【 :     累【。进计算?的而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5米 】 》 第十五条 【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的建【筑高度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的建筑高度!。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使】。。周边建筑不能满【足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建》筑,高度超出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视为符合!规划要求《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要求的建设单位(】个人)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绘单位进场测量【完成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后】报分:局(:建筑类)或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科(市政!。类)进行审查确【。认    】 (二)《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完成并经审查后建设!。单位(个人)按【规定第五条要求向】市规:划建设局提出规划核!实,申,请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科(建?筑类)或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科(【市政类?)在收到申请后应】对报送?的,材料:。进行一?一,核,实当场告知申请【人资料是否齐全或】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之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资料 》 ,     —(三)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科?或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科对规》划条件、规》划审批的图纸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等进行全面比较!、审查、核实—提出意见;市规划】监察支队根据日【常巡查?和监管情《况,对规划条《件实:施及有无违法—违规等?行为进行核》实提出意见以上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  (四)》对符合条《件,的建:筑类项目由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科负责?牵头会同规划监【察支队、分局现场核!实,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筑工》程规划?条件的核实工—作;市政类项目由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科负责牵《头会:同规:划监察支队》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市《政项目?规划条?。件的核实工作 】    》 ,(五)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科:(建筑类《),或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科?(市政类)》应在4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 ?     (六【)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由市规?划监:察支队?进行:调查处理并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书面告】。知要求整改的理由和!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由市规划》监察支队立案—调查依法予以处【。罚建设单位(—个人)整改或—。处,罚到位后重新按【本规定第五》条,提出规划条件—核实申请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建设单位(》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意见单的【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将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 第:十八条 《。未取得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意!见单:的建:设单位?(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产权登记《机,构不予产权登记城市!管理部门不予接【收管理(市政—类项目)《 :。 —。第十九条 规划【核,。实认可工作应当公开!。进行核实《结果应当《予,以,公布规划核实意【见单、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等【相关核实材料应【及时立卷归档公民】有权查阅 》 第】二十条 《测绘单?。位,应对其提《供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的真实性负】责    】 测绘单位如有违法!提,供虚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隐瞒建设单【位违:。法建设行为的一经】查实由当地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报请上级【测绘资质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企业资质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逾期不改正的!处勘测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罚【款对其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未及时发》现违法建设或发现】后隐瞒不报》。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