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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江西?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是!指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的政策《、规:范对已竣工》待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复】核和确认的行为【
《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后—。。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单位(个人)可申】请规划核实》
,。
(一!)建设工程已经按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完】成建(构)筑物【、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交通《。设,施、绿?地和小?区排水?管道等配套设施建】设(小区排》污水、?排雨水管《。道覆土前《经分局和市规—划监察支《。队现场确认)—;
】 (二?)建设用地范围内】按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旧(—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施工【用房、排栅、围墙】等)已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已经修复【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
— 》。(三)对建(—构)筑物《的体:量、尺?寸、功能《。、位:置、外形、色彩【等不:符合规?划审批要《求,和,改变经依法》审定的?总平面规划》确,定的布局《、建筑施工图确定的!内容等?行为虽构成》违法建?设但已依法处理完】毕;
【。 (?四)对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同期的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已经】按照建设时序方【案同步实施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绿地的《应当:完成:道路或绿地的建设】;
— : (五)市政—基础:。设施:已按规划接入—城市:系统
《 ? 未具》备以上条《件的不?。予组织规划》核实
】 ,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由建【设单位?(,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 : 《(一)已填写盖章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此表格可在【赣,州城乡规划建设【网上下?载);
— (—。二)规划条件—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
【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 》 (四)经》审批的规《划建筑方案文—本、规划总平面图】及建筑施《工图(原件);
】
—。 (五)建设工程规!划验线?记录单复印件(验原!件);
! , (六?)经审查《确,认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原件(工业项】目不需提供地—下管线工程应—在覆土前进》行测绘?)
?
》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工程》的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应当包括竣工【总平面图《(含周边50—米范围地形》。图)及测量成果【表(图)(地形图】、,总平面图按11【000或1500】。比,例)
! (一)竣工总【平面图中应当标示】建设用地的范围、边!界、建筑物、构筑物!、,绿地、?道路、?地下:空间、出入口—、围墙等的平面位】置;小区内排水(污!水)管道《中心线?、转折点和检查井位!置管道规格、埋设深!度或架空高度—。与市政公用管线连】。接的平?面位置、尺寸、标】高,;,。。建筑:物的层数、》高度、退让界—。线、道路红》线、建筑间距、停车!。位置及与《项,目,有,关的绿线、高—压走廊?室内外地《坪标高及规划要【求,的其他内容数据应】全,面、准确测量—基点、标准、—计,算方式应当与规【划要求一致或加【以特别说明
! (》二)测量成果—表(图)中应当载明!
1!、建设用地面积、】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总面积、—用地内所有建筑物】(含计容的建筑面积!和地上地下不计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及构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须配建的公!。共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筑面积、绿地【总面积、停车场面积!和泊位数量、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围墙长!度和高度等竣工建筑!的各角点坐》标应合理《标注原则上应与规】划验线标《注点位一致竣工【建筑之间的间距【、竣工建筑》至用地边线的距离】。。及竣工建筑至—周边建筑间距的标注!位置应与规》划验线标《注的位置一致并标】注它们?之间的最《。小间距;《对于有不同尺—。寸的距离均应同【时标注
—。 《 2、竣工建筑的单!体,表(图)应》当包括各竣工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性质、建筑—层,数、标示建(—构,)筑物各《。层的用途、》平面尺寸、面积、高!度等竣工建筑的高度!应包括
— : 总高坡屋顶】应标注檐口高度和】屋脊高度《带阁:楼的:建筑应?同,时标注阁《楼檐口高度;平屋顶!应标:注顶层结构顶面【高度和?女儿墙高度、构架高!度特殊情况应加以】说明
【 退台坡屋顶】和平屋顶均应标注每!一层数的退台距离】
》 层数应准确标!注层数和分层对底层!车库、地《下(半?。)地下车库、阁楼】均应明确标注或说】明
? 《 层?高应标注建筑的楼层!高,度、底层车》库高度、架空层高度!、阁楼层高度、【地下车库(包括半】地下车库)高度【对因技术原因—以净:高标注的数据应【加以说明
【 《 地坪高《度包括室外地—坪、室内《地坪、地下(半地】下室)地坪标高【同一建筑物的—地坪:高度不同时应—分别:标注
》 , ? 3、竣工建筑【物立面?彩色照片《
》 (《三)上述《文本、?。图件及电子文—。。档,盘片:(文本为《wo:rd格式图件为DW!G和JPEG两种格!式):
二、市【。政管线工程的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应当包【括地下综合管线总图!、,。带状:。总图和分幅图特【征,点三维坐《标成果表和竣工规划!核,实,要素成果《表
《 : , (一)地下综】合管线?总图、带状总图【和分幅图中应当【标示位?置、沿线的地—物地貌?和管线特征点—的符号?及点号;《
? (二【。)市政管线特征【。点三维坐标成—果表:应当载明特征点的】点号、类型、—横坐标、纵》坐标、?标高和?里,。程等;
! (三)市政管线!竣工规划核实—要,。素成:果表应当载明管线】名称、长《度、规格、导—。管孔数、管顶(底)!标高及对地距—。离等;
【 , , (四)上—述文本、《图件及电子文档【盘片(文本为wo】rd格式图件—。为,DWG和JP—EG两种格式)
】
三、》市政交通工程的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应当】包括周边50米【范围地形图、带状】示意总图《和分:幅图、中心线—特征点三维坐标成】果表和竣《。工,规划核实要》。素成果表
》
(】。一)市政交通工程带!状示意总图和分幅】图中应?当标示位置》、沿线的地》物地貌和中心线【特征点的《三维坐标长度、标高!、宽度(管径)、】桥梁纵坡、梁—底标高?、埋深?标高等;
】 (二)市】政交通工程中心线特!征点三?维坐标成果》表应当?载明:特征点的点号—、横坐标、纵坐标、!方,向角、标《高和里程《等;
?
(】三)市政交通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要素成果表应】当载明工程名称【、长:度、宽度、标高、】。各,控制点桥面标高、】桥底标高《、荷载标准等;
! ? (四)上述】文本、?图件电子文档盘【。片
四、市】政园林工程的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应当包括周边】。50米范围地—形图竣?工总:。平面图范围线特征】点三维?坐标成果表和竣工规!划,核实要素成果—表
!(一:)竣工总《平面图应当标示建设!用地的范围、建(】。构)筑物、》道路及标高、绿【化类型、各类管【线,平面位置、规格、】标高出入口》。和停车?位置:等范:围,线特征点的符—号及点号;》。
】(,二,)特征点三维—坐标成果表应当载】。明特征点的点号、类!型、横坐标》。、纵坐?标和标高等》;
》 (三)市】政园林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要素成】果,表应:。当载明工程名称、0!建设用地面积、各】配套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性质】、建筑层数、建筑总!高度、停车场面积和!泊位数量《各类管线长度—、规格、管顶(底)!。标高等;
】 (四—)上述文本、图【件及电子《。文档盘片(文本为】word格式图件】为,DWG和JPEG】两,种格式)
】
,。
第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
一、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 , (一)平—面布局核查建—设用地?界线、建筑位—置、建?筑,间距、室外地—面标高?以及建筑《物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高—压线走廊等距离【。;
【(二)建筑单体【。各单幢建筑工程的性!质、平面《位置、面积、建筑】内,部功能、层数及【层高、建筑高度【、建筑风《格、色彩《等; ?
— (三)配【套工:程总平面图》中配置的绿地、停】车场面积和公共建】筑配套设施》。、社区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环卫: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 , 《 (四)主》要技术指标核查【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
《 , 》(五:)临时建《设用地范围内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已拆除(经规划许】可的临时建筑按规】划要求执行)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的建(构)筑—物是:。否已拆除;》
》 (六)管线工!程小:。区内排水(污水【)管道是否》与接:入城市管网有效接】通
【 (七《)其他规《划要求
二】、市政管线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 (一)—管线工程的位置、长!。度,、规格、导管—。孔,数、:管顶:标高及对地距—离等;
】 : (二)其》他,规划要求
三!、市政交通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
? , (一)交【通工程?位置、?长度、?宽,度、路面《标高、各控》制点桥面标高、【桥底标高《、通道?顶部标高等;
!。
(二)】。道路横?断面布置;
! 《 (三)其他规】划要求
四、!。市政园林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 (一)《平面布局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设面积、建(构)筑!位置、各类管—线、:交通组织、》绿化系统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
(二【)配套工程各建(】构)筑层数》及层高、建筑—高度、建筑风—格、停车《场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
,
(三【。)其他规划》要求
】 第八条 —本规定中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和层?高控:制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 —/ T 50353!-,。2005)和本【市建筑层高控制【和,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执行其他经济指【标按:国家标准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九条— 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建筑】面,积指计容积》率面积)
》
》 (一)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
— (二)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
】(三)?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5%;
】
, ? (四)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1—.3%;《
《 累进计算】的总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
? ,第十条 《建筑工?程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要求—施工:的其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允许范围内的视为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符合规划要求超出许!可建筑面积的—部分相关《。规费按?实补交?
?
第—十一:条, ,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误差超出合【理误差?。允许:。范围的先按》违,法建设依法处—理依:法处罚后《尚可保留的相关规费!按,实补交如超出—面,积部分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
《
第十二条】。 对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施!工的不考虑误差范】围一律按违法建【。设处:理
!第十三?条 分期实》施建设项目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进行规?划核实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规,划核实对《最,后一期?进行规划《核实时应当核算各】分期:。合计的总建筑面积】误差:
【 第十四条 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
!
【(二:)20-100米】(含100》米)之间部》分,为,0.25%;
】 (三】)100米以—上部分为《0.1%;
】 《 累进计算的—而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5米
《。
—第十五条 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的建筑高度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的建筑高—度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使周边建筑》不能满?足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建筑高度超【出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视为符合规划要!求
【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要求的建—设单位(个人)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绘单位进】场测量完成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后报》分局:(建筑类)或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科》(市政?类,。)进行审查确认
】
》 (二)》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完成》并经审查后》建设单位《(个人)按规定第五!条要求向市规划【建,设局提出规划—核实申请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科—(建筑类)或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科(市政—类)在收到》申请后应对报—送的材料进》行一一核实当场告】知申请人资料是否齐!。全,或,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之—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资料
】 ?(三)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科或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科对规划!条件、规划审批的】。图纸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等进行全面比—较、审查、核实提】出意见;市规划监察!支队根?据日:常巡查和《监管情况对》规,划条件实施及有无违!法违规等行为—进,。行核实提出意见【以上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 (四)对】。符合条件的建筑类项!目由: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科负责牵头!会同规划监》察,支队、分《局现场核实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筑工程规划【条件的核实工作;】市,政类项目《由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科负责牵《头会同规划监—察支队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市政项?目规划?条,件,的核实工作
—
, (【五)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科!(,建筑类)或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科(市政《类)应?在4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
?
: (六)】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由市规》划监察?。支,队进行调查》处理:并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书面告知!要求整改的理由和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由!市规划监察支队【立案调查依法予以处!。罚建设单位(个【人)整?改或处罚到位后重】新按本规定第五条】提出规划条件—核实申?请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建设—单位:(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意见单?的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将依法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
?
第十八—条 未?取得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意见单的》建设单位《(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产权登记《机构不予产权登记】城市管理部》门不:予接收?管理(市政类项【目)
【
第十》九条 规划核实认可!工作应当公开进行】核实结果应当—予以公布规》划核实意见单、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等相关核实材料应及!时立卷归档公民有权!查阅
《
第二】。。十条 测绘单位应对!其提供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的真实性【负,责
— ?测绘单?位如有违法提供虚】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隐瞒:建设单位违法—建设行为《。的一经查实由当【。地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报请上级测》绘资质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企,业资质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逾期不改正的处】勘测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罚!款对其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未及时发现】违法建设或发现【后隐瞒不报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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