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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赣!。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经《赣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200【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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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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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正常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赣州】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赣州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 城市规划区!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城市《规划控制区域—
第三条 【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原】则符合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要求
第四条 !赣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赣州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
》第五条 赣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城:市规划工《作,
》 :。各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 城《市,规划工?作的:经费应当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二章 【城市规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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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赣州】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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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的!。编,制、修编和调—整,;
? 《 (二)审议重大市!政,工程:项目、重要地段建】设项:。目选址和设计方【案;
《 》(三)审议城市【规划编制年度计划;!
(】四)协调城市规划中!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问题:;
(!五)审议规》划区内重大违法建设!的处理意见;
】 , , (六)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规划》委员会由公务人员】、有关专家及社会】人士组成其中公务】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有关专家《。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 ,。市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若干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对需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事项?进行论证
第】十,条 市规划委员【会适时召开会议由主!任或者副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各县(市)应当设】立规划委员会其工作!职责比照《市规划委员会设定】
: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分为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专业规划》
?。 《赣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赣州《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规:划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专》。业,规划由?相应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 县(市)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市)规—划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县(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专业》规划由相应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 :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以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测量【以及其他必要的基】础资料必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和:。相关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其成果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的要求
—
第十四》条 赣?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由赣州—市人民政《府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经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赣州市人民】政府: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报赣《州,市,规划部门组织技【术论证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赣?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
前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上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赣州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区辖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赣《州市规划《部门组织技术论证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赣州市和县级市近期!建,设规划必须》报经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近期建设》规划必须报赣州市规!划部门组织技术论】证近期建设规—划,由当地人《民政府审批报—原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审!批前:必,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十六!条 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由规划《部,门组织技《术论证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前—必,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非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规划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专业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并服从城市总体【规划专业规划由【规划部门《组织技术《论证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城市《。人,防建设、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保护等专业规【划,的审: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城市中心区和重点】建设地段的详细规划!编制:必须在六个月内完】成;各项专业规划编!制必须在一年—内完成
《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报请审!批前规划部门—应当将规划内容公开!展示吸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批—准,后应当在新闻媒体】或者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实【。地勘定城市规划区界!线,
?第二:。十条 需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修》。。编及其强制》。性内容调整》的必须由当地人【民政府?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再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修编和调整后的【城市总?体规划必须按法定程!序重新审批
第!二十一条 需对【涉及城市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和城市设计调整【的必须由规划—。部门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批准前?必须征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的同意调整】后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必须按法》。定程序?重新审批《
第四章 —城市设计
第二!十二条 城市设计分!为整体城市设—计,和,局部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应当贯穿于城—市规划各阶段
【
第二十三—条 整体城市设【计,应当结合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分区规!划的编制进行—
— 局部?城,市设计应当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进行
【 ,第二:十四条 以》下重点地《。段应当单独编制城市!设计
《 《 (一)城市—中心区;《
— (二)城》。市主:要干道;
【 (三)火车!站、汽车站、港口、!机场、大型公共【停车场等;
【。。 :。 (四)住【宅小区、城市广【场和商?业步行街;
【 ? :(五)城市江—河景观带《;
? (六)历!史文化保护地—段、:风景名?胜区:、,大型园林
【第,二,。十五条 整体—城市设计的》。。主要:成果是城市设计导则!对城市设计各层次提!出原则性《意见和指导》性建议指导下一层次!的城市?设,计
第二—十六条 包含在城】市,规划各阶段中的【城市设计成果—随城市规划一—并,上,报,审批
!。单独编?制的重点地段—城市设?计经技术论证后由规!划部门?组织公开展示吸【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章 开发建设规划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开发建设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原则进【行,防止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注【。意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以《。及民族传统风貌
!。 城市开】发建设应当成片【进行市政《公用设施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同步建设
】 第二十八条 未按!要求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部门不得【进行建设项目选址;!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建设用?地;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建设》工程
?
第二十九条【 旧城改《建应当同改善产业】布局和企业》技术改?造相结合优化调整】用地结?构迁出有污染—或,者破:坏城:市环境的项目合理控!制开发强度增—加绿地降低人口密】度严:禁零星开发
】第,。三十:条 :下列用地不得侵占】或者随意改变用【途
(!一)公?益用地包括》绿化:、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 : (?二)自然植被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用地】组团隔?离带用地;》
》 (?三)江河岸》线旅游用地》
第《。三,十一条? 当地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根《。据城市规划对—城市建?设用地进行》。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采挖砂石、土方【、堆弃垃圾、回【填水面必《。须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绿地、水》面,、,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人防通道》、,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微波通道、!气象雷达《探测环境保护区、】机场净?空,区、文物视》廊内的建(构)【。筑物必须严格控【制高度
第六【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法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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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规划!部门审核《同意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核定《设计范?围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没有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立项
! 经营性用—。地由出让《方的经办机构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出让《土地文件的附件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报?规划部?门经审核同》意的给予批复;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 : 规《划部门在审批前应当!组织公开展示—吸纳公众合理意见
!
第三十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法定程序办理!
— 经规划部门审【核同意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提!供土地?
需要!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必须经规划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 第四十条 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土地转让时!应当按法《定程序办《理变更?规划:登记手续
第七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方】案设计报规划部【门经审核同意的发】给批:复;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 主要街道沿!线、重要地段—的建筑?设计方案其他地段的!大型公共建筑—和重大市政》工程设?计方案?规划:。部门在审《。批前应当组织—公,开展示吸纳公众【合理意?见
《 : , 主要街《道沿线、重》要地段建筑》方案:。设计其他地段—的大型公共建—筑方:案和重大市政—工程方案设计应【当招标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法定!程序办?理
《 经规划【部,。门审核同《意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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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规划《批准内容公布牌
】
第四十六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需要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必须经规划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
第?四,十七条 需要改变已!建成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必须经规划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
第四十八条 临!时建筑?物必须经规划—部门批?准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临时建筑物不得超!过,两层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筑不得改—变用途或者买卖、转!。让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拆除清【场
:
第四十九条 建!(构)筑物外立【面大修工程必—须经规?划部门批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五十条 建【设工:程按下列程序进行批!后管理
— : (一)》施工前由规划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实地放线】定位;
— , (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规划部门】申报核?验建:。设工程灰《线经核验合格后方】可施工;《
: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规划部门申报复】验建筑?工程正负零道路【路基或桥梁基础中轴!线、管线工程—。沟槽、架空》线路基槽经复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四)规划》部门对工程是否按】。。批准:的施:工,。图施工实《行跟踪监《。察;:
【(五)建设工程竣工!后规划部门必—须参加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发给《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未取得建设】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房产部门不得发给!。房屋产权证
【 第五十《一条 施工》中遇有地下管线【、人防工程、相【邻,建,筑物基础等必须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及其》施,工,单位必须及时与设】。施主管部门协—商作出妥善》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
施【工中:发现地下文物—和重要矿藏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需变?更规划的由规—划部:门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第八章 市容—景观规?划,管理
》第,五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广告设】置的规?划要:求并由?。规划:部,门负责监督
【 第五?十三:条 对已建》成的建(构)筑【物外立面进行重【新整体装饰的—其设计方《案必须经规》划部门审核同意【
?第五十四《条 城市重要地【段的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城市设计要求!设置灯饰设施灯【饰设:施,设置效果应当纳入建!(构:)筑物设《。计方案经规划—部门审核同意
!第五十五条 按【照城市规划要求临街!建筑:的底层不适宜设置商!业店铺?的,不得建设《或者改建为商业【店,铺
第五十六条! 煤气调压站、变电!。站、垃圾收集站等】设施必须服从整体】景,观规划要求尽量设置!在隐蔽位置
】第五十七条》 建筑物的外观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
》。 第五十八条 多层!建筑:应当采用坡顶屋面或!者设:置屋顶?花园高层建》筑屋顶应当》。彩化
第五十】九条 在《建筑工程设》计中:应当统一设》计空调机承台、室内!外机连结管预备【孔位置冷凝》水应当集中排入【下水系?统空调室外机不得】设置在建筑物底层】临街面
《
第六十条 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盖必须!与道路?路面或者人行道地面!的标:高相同
第六】十一:条 设置城》市雕塑必须经规划】部门按法定程—序审定
《
第九章 文物【保,护规划管理》
第《六十:二条文物保护—规划分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三个层《次其具?体保:护措:施及要求按照相应】。的专业规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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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文化名城应—当加强整体》格局、宏观环境和区!域景:观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区应当保持传【统风:貌和历史文》化环境按照界定的保!护范围实施具体保】。护;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按:照绝对?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和环境《协调区三个》层次进行保护
【
第六十三—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建筑格局!不得改变建筑物【的重建应当保持原格!。局,、原风貌原有建筑】的修缮应当》做到修?旧如旧
第六十!四,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绝对—保,护区内不得》建设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工程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原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规划部》门审批
【 ?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必须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迁移或【者拆除的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原,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规划部!门审批
第【。六十五条 在建【设控制区内新、扩】、,改建建(构)筑【物其格局《、体量、高》度、:色彩等应当与文物】保护环境协调—设计方案必须征得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规划部门》审批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在改—正之:前对其建设申请不得!予以审批
第】。六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按】。下列程序作出—处理
— (1》。)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规?划部门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构)筑建和其【他设施;
!。 (2)》影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规划部门》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总造价—3%至5%的罚款】采取:改正:措,施并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设
【 :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改正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或【者,由规划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六十八条 临时】建(构)筑物到【期不自行拆除—的由规划部门限期拆!除,逾期仍不自行拆除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或,者由:规划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六—十,九条 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影响】城市规划的由—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第七《十,条 阻碍规划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设计、施工单【位承揽违《法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任务的】由当地规《划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施工并可以】建,议其主?管,。部,门,依法降低《其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设计、施工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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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进行建设情节严【重的开发企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不批准其新的建设】项目
》第七十三条 规【划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程序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二)擅自改》变经审定的》内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 (三)擅自】改变经审《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图纸及》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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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故意刁难!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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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违法建设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 ? (六)泄》露建设单位或个【人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
(!。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由赣州市规划!部门拟定报赣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划: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批准延长期限的【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本市此前制定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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