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赣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赣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经赣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2—004年6》。月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正常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赣州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赣!州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 城市》规划区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城市规划控制【区域
《 第:。三条 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原则符合《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要《求
第四—条 赣?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 赣州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
第五条 赣!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城市规划工作
【
, 》各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 城:市规划工作的经费应!当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二章 城】市规划委员会
!第,七条 赣州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 (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的编制、》修编和调整》;
【 (二)《审议重大《市政工程项目—、重要地段》建设项目选》址和设计《方案;
— 《(三)审议城市规】划,。编制年度计划;【
(】四):协调城市规划中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问题!;
(!。五)审议规划区内】重大违?。法建设的处理—意见;
! ,(六)?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
第八条 市规】划委员会《由公:务人员、有关专家】。及社会人士》组成其中公务—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有关!专家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
第九条 市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若《干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对需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事项《进行论证
【第十条 《市规划委员会适时召!开会议由主任—或者副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各县(市)】应当设立规划委【员会:其工作职责比照市】规划委员《会,设定
《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分为【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专》业规划
》 ? 赣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赣州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规划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专业规划由【相应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县(!市)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市)规划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县(?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专业规划》由相应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以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测量以及其他必要】的基:础资料必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和相关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其成果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的要求
》。 第十四条 赣【。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由赣【州市:人民政府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经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赣州市人民政府【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报赣】州市规?划,部门组织技术论证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赣!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 , : 前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上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赣州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区辖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赣州市》规划部?。门组织技术论证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赣:州市:和,。县级市近期建设规划!必须报经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近期建设规划必须】报赣州市规划—部门组织技术论证近!期建设?规划由当地人民政】府审:批报原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审批前【必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十!六条 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由规划部【门组织?技术论证《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前必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非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规,划部:门审:批
:
第十七条 专】业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并服从【城市总?体规划专业规划由规!划部:门组织?技,术论证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城市人《防建设、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保护等专《业规划的《审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实施
】
第十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城市中—心区和重点建设地段!的,详细规划编制必须】在六个?月内完成《;各:项专:业规划?编制必须在》一年:内完成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报请!审,批前规划部门应当将!。规,划内容公开展示吸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批准后应当—在新闻?媒体或者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实地勘【定城市规划》。。区,界线
第二十】条 需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修编及其强制性【内容调整的必须由当!地人:。民政:府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再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修编和调整】后的城市《。总体规划《必须按法定》程序重新审批
】 第二十一》条 需对《涉及城市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和城市设计—调整:的必须?由规划?部门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批》。准前必须征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的同意调整后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必须按法】定程序重新审批【
:第四章 城》市设计
》 第二十二条 城】市设计?分为:整体城?市设计和《局部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应当贯【穿于城市《规划各阶段
【 第二十三条 整体!城市设计应》。当结合?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分区【规划的编制进行
! 《 局:部城市设计应当【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进行
第二】。。十四:条 以下《重点地段应当单独编!制城市设计
【 : (一)城市中!心,区;
【 (二)城市主】要,干道;
! (三)火车站、汽!车站、?港口、机场》、大:型公:共,停车场等;
—
《 :(四)住宅小区【、城:市广场?和商业步行街;
】
? (五)城市江!河景观带;
【 ? (六)历史文化!保护地段、》风景名胜区、大型园!林
第》二十五条《 整体城市设—计的主要成果是城】市设:计导则对城》市设计各层次提出原!则性意见和指—导性建议指》导下一层次的城市设!计
第》二,十六条 包含—。在城市规划》各阶段中的城市设计!成果:随城市规划一并上】报审批
【 单独编—制的重点地》段城市?设计经技术论证后】由规划?部门组织公开展示吸!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章 开】发建设?规,划管理
《
第二十》七条 城市开—发建设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原则进行防止!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注意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以及民族传统】。风貌
》 城》市,开发建设应当成片进!行市政?公,用设施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同步建设
】。
第二《十八条 未》按要求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部门不得进【行建设项《目选址;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建】。设用地;《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建设工程
】 第二十《九,条 旧城改》建,应当同改善产—业布:局和企业技术—改造相结《合优化调整用地【结构:迁出有污染或者破坏!城市环?境的项目合理控制】开发强度增加绿地降!低人:口密度严禁》零星开发
》
第三十条— ,下列用?地不得?侵,占或者?随意改变用途
【
(一】。)公益用地包—括,绿化、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二):自然植被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用地!。组团隔?离带用地;
【 :。 (三)江河】岸线旅游用地—
第三十一条 !当地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根据城市规划!。对城市建设用地【进行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采挖】砂石、?土方、堆弃垃—圾、回填水》面必须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绿地—、水面、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人防通道、【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微波通道【、气象?雷达探测环境—保护区?、机场净《空,区、文物视廊内的建!(构)筑物必须严格!控制高度《
第六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法定程】序办理
】 , 经规?划部:门审核同意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核定设计范围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没【有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立项
?
《 , 经营性用地—。。由出让方《的经办机《构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出让—。土地文件的》附件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报规划部【门经审核同意的【给,予批复;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 规》划部门在《审批前应《当,。组织公开展示—吸,纳公众合理意见
! 第三十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法定程序办理
】
《。 :经规划部门审核同意!。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提供土地
!。 需要《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必须】。。经规划?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四【十条 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土地转让时应当】按法定程序》办理变更规划登记手!续
第《七,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方案《设计:报规划部门经审核】同意的发给》批复;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
: ?。 主要街道》沿线:、重要?地段的?建,筑设计方案其他地段!的大型公《共建:筑和重?大市政工程设—计方案规划部门在审!批前应当组织公开展!示吸纳公众》。合理:。意见
!主要街?道沿线、重要—地段建筑方案设计其!他地段的《大型:公共建筑方案—和重大市政》工程方案设计应【当招标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法定程序办理
!
? ?经规划部门审核同】意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第四十四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规划批》准内容公布牌
【
第四十六—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需要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必须—经规划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 第四十《七条 需要改变【已建:成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必须经《规划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八条 临时建筑物】必须经规《划,部门:。批准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临时建—筑,物不:得超过两《。层,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筑不得改变用途或!者买卖、转让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拆,除清场?
第四十九条 !建(构)筑物外立面!大,修工程?必须经规划部—门批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五十条 【建设工程按下列【。程序进行批后管理
!
《 (一《)施工前由》规,划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实地放线】定位;
》 ,。 《(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规划部门申报—核验:建设工程灰线经核】验合格后《方可施工《;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规划部《门申报复验建筑【工程正负零》道路路基或桥梁基础!中轴:线、管线工程沟槽、!架空线路基槽经【复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
? (四)—规划部门《对工程?是否按?批准:的施:工图施工实行跟踪监!察;
!(,五)建?。设工:程,竣工后规划部门必】须参加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发给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未:取得建设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房【产部门不得》发给房屋《产权证
第五十!一条 施《工,中遇有地下管线【、人防工程、—相邻建筑物基础等】必,须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及其施?工单位必须及时与设!施主管部门协—商作:出妥善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 施工》中发现地《。下文物和《重要矿?藏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需《变更规划的由—规划部?门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第八章 市容景观规!划管理
《
第五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广告设置!的规划要求并由规划!部门负责《监督:
第五十三条】 对已建成的建【。(构)筑物外立【。面进行重新整体【装饰的其设计—方案必须经》规划:部,门审核同《意
第》五,十四:条 城?市重要?地段的建(构)筑物!应当按照城市设计要!求设置灯饰》设施灯饰设施设【置效果应当纳入建(!构)筑物《。设计方案《经规划部门》审核同意
— 第五十五》条 按照城市—规,。划要求临《街,建筑的底层不适宜设!。置,商业店铺的不得【建设:或,者,改建为商业店铺【。
第五十六【条 :煤气调压《站、变?电站、垃《圾收:集站等设施必须【服从整?体景观规划要求尽量!设置在隐《。蔽位置
《
第五十七—条 :建筑物?的外观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
第五十八【条 :多层建筑应》。。当采用坡顶》。屋面或者设置屋顶】花园高层建筑屋顶】应当彩化
第】五十九条 在建【筑,工,程设计中应》。。当统一?设计空调机承台、】室内外?机连:结管预备孔》位置冷?凝水应当集中排【入下:水系统空调室外【机不得设置在建【。筑物底层临街面【
第六十条 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盖必须与道》。路路面或《。者人行道地面—。的标高相同
第!六十:一条 设置城市【雕塑必须经规划【部门按法定程序审】定
第九章— ,文物保护规》划管理
第六】。十二:条,文物保护《规,。划分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三》个层:次其:具体保?护措施及要》求按照?相应的专业规划执】行,
: 历史【文化名城应当加【强,整体格局、宏观环】境和区域景观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区应》当保持?传统风貌和历史文】化环:境,按照界?定的保护范围实【施具体保护》;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按照绝对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和—环境:协调区?三个:层次进?行保护?
第六》十三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建筑格!局不得?改变:建筑物的重》建应当保持原格局】。、原风?貌,原有建?。筑的:修缮应当做》到修旧如旧
第!六十四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绝对保护区内】不得建设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工程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原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规划部门审批
! ? 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必须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迁移或》者,拆除的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原】。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规划部门审批
【
第六十五条 】在建设控制区—。内新:、扩、改《建建(构)》筑,。物其格局、体量【、高度?、色彩等应》当与文物保》护环境协《调设计方案必须【征得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规【划部门审批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在改正之前对其建!设,申请不?得予以审《批
第六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按下?列程序作出处理
】
—(1)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规划部门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构)—筑建和其他设施;
!
》 (2)影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规划部门!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总造价3%至—5%的罚款采取改正!措施:并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设
? ? , 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改?正,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或者由规划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
第?六,。十八条 临时建【(构)筑物到—。期,不自行拆《除的由规划部门【限期拆除逾期仍不自!行拆除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或者由规划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六!十九条 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影响城?市规划的由》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第七十条 阻碍】规划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设计【、施:工单位承揽》违法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任,务的由当地规划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施工?并可以建《议其:主管:部门依?法降低其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设计、施工证件
】。
第七《。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进!行建:设情:节严重的开发—企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不批准其新的建设!。项,目
:
第七《十三条 规划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按照规定程序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二!)擅自改变》。经审定的内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三)擅自改变—经审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图纸及文【件的;
【 (四)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故意刁难造成不【良,影响的;
!。 (五《)对:违法建设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
《 :(六)泄露》建设单位或个人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
》 :。 ?(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徇私舞弊行》为的
?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由,赣州市规划部—门拟定?报赣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划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批准延长!期限的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本市此前制定】。。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