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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 绵阳市城市规划】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 绵阳市城市规划】。区,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绵,阳,市城市规划区民【。用建筑公用没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改善居住条件—建设全国一流的宜】居城市?保,障建设单位》和用户?合法:权益:。提高城市基础设施】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 :国务院行政法—规库(?2)条 地方法!。规(1)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经批准的《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
—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公用设施是指民!用建筑?用地范围内保—障安全及功能服务的!道路、照明、环【卫、供水、排水、】供气、供热、消防等!设施
— 本》规定:。所称公?共环境主要》是指民用建筑用【地范围内包括建【筑小:品、:广告、?雕塑:。。、灯饰、园》林景观、《建筑外立《面等建?筑活:动因素的总合 【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绵阳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的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的建筑活》动
【第四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筑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除】应按有?关规定?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筑方案、建筑夜!景(:亮化)方《案审查外建筑物(】构,筑物)需设》置固定广告》的,还,要报送广告设置方案!
第六条! 在居住区总平【面图中?除包括主体及功能设!施外还要合理设置居!住建筑生活垃—圾,收集点和公共厕【所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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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的规划方案一!经审查?通过不?得,随意变更若确需变】更的要重《新报审?实施情况纳入规【划专项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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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设计要—。与主体建筑设计同】时进:行
【 (一—)对绿化用地指【标符合?城市:规划:。有关规定的》由市建设局对绿地】设计方案(含—屋顶:绿,化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批—意见绿地设》计方案包括》平面图、《效果图同时》注明植物的名称、规!格、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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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确因?客观条件《。限制园林《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指标?要求的按照》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采【用绿化覆盖》率进行拆算或按国】家规定收取异—地绿:化费的?方,式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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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层建筑平屋!顶(包括屋》顶,露,台)必?须,。。作绿化设计并—作相:应荷载?的结:构、:防水:。。等设计
! (三—)规划批准》的总图?中若设置建筑小品】须在专项设计中注】明位置、标》高及详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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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规划批准的【。总图中的道路—须在专项设计中注明!道路:及其:照明的位置、标【高及详图 》
》 (》五)消防通道及【。其设:。施设备布置和硬化】地面等?要作设计详图 【
【 :(六:)物业管理和社区用!房应按省《、市相?关规定配备 【
》 : (七)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设计要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妥善处!理环境?设计:中的不安全》因,素特别?要,考虑在景《观园林活动中儿童、!老人、残疾》人的安全必要时【要作无障碍设—计
【 ?。 (八)在临街【(主要街道》)、临江(河)【、临城市景观或功能!节,点,的建:筑物、构筑》物亮化(夜景)设】计中:亮化工程的电气【设计应单独设计一个!用电回?路并预留集中监控设!备的安装位》置 :
!建筑物底层、二【层(含二《层以上)为商铺【的应在符合规—划前提下专项设计商!铺招牌位置》建筑物顶部或立【面需设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充分考虑—安全和?整体美?观
— : (九)在【设计中应在》建筑物外《立面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的标志牌标志牌上】应注明建筑》物的竣工时间、【责任主体单位(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设计合理】使用年限《等内容?
《 《 (十)在竖【向设计中《要明确场《地外围?的道路、铁路、【河渠或地面的关键性!标高:和坐标;雨污—水排除方《式为暗管系统确保】场地内雨、污水分流!。雨水顺畅排入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经初级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排入!城市污水管道初级】处理设施的布—置要方便《维,护和清掏 》
】 原有?明沟、暗《渠排水?主管需?。要变动的应》报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并《颁发: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污水处理设施】不得设置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之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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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在管】道综合?布置中要按相关【。规定要求预留中【水,回用通道;各种管】线要暗敷宜同—沟,敷,设的要同沟敷设【并预留20%孔道;!要明确各管线的平】面布置注明各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和管线间距;注明】住,。。宅场外?水、电、气、通讯等!接入点位置及—坐标;管线密—集的地段宜适当【增加断?面图标明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绿化《之间及管线的—距离并注出各交叉点!。上下管线的标—高,
— 在建筑主】体设计中应设置【管道井确保管线的】隐蔽通道不能—隐蔽:的管线应采》取有效措施使之【不影响建筑外观;】应进行一《户一:表设计
【 —(十二?。)建筑雨落》水管、空调冷凝水收!集管、空调板等【设计时必须兼顾整】体外:观,美化设计宜作成暗】管形式并充分—考,虑方便?检修和?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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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设计图【审,查时必?须把:。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设计《一并审查(》已,作,专项审?查的其结论直接采用!)审查不合格—的则该?设计文件为不—合格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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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与项目【主体:建设一同纳入—报建管理《和质:量监督报建项目的】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设计?备案文?件齐全方可受—理报建计《取质量监督费用时应!将,建设项目的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造价纳!入项:目,总造价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加》强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的质量监督其【中供水、《供电、供气专项【。工程的监督》起点是?公用线路与民用建】筑接入点(站)后的!质量监督《。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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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应委托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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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中要严格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改动;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改动的《由原设计单位同意或!作变更设计、通【过原审图机构审定和!。备案后再进》行施工
】 施工【时凡:涉及隐蔽《的部位应《经,建设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签字确认【方可进?入下一施工工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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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住宅区绿地景观工!程应与建设项—目配套实施并同步完!工由市建设局根据已!审批同意的绿地设计!方案作专项检查检】查合格的作为—竣工验收专项依【。据规划部门在发放规!划竣工?验收认可书》前征求?环保、市《政、园林《等部门的专项—验收意见 》
【 , 水、?电(强、弱电)、】气、通?讯、消防《、防雷、环保—、,物业管理用》房等公用《设施工?程应经建设方组织】供水、电《。力、燃气、电讯、】消防、气象、环保、!房管部门和监理、】设计等单位对其进行!专,项验收出具专项验收!报,告各专项验》。收,部门对出《具的专项《验收报告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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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各专项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在【市,。建设:局、市房管局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下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向社会公示无!投诉后办理竣—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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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绵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工程通过专!项和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开发】商必须?将上述设施实—物及:相关:资料移交给业主【或业主委员会 【
】 (一)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可以拒绝接受】移交直至整改—完成通?。过竣工验收再—接受移交未移交前成!品保护、管》理和使用维护由【建设单位或开—发商负?责 :
? (【二)建设单位或开】发商移?交的:房屋及公用设施必须!出具质量保修书在保!。修期内?若出现质量问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维修 《
】第,十四条 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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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绵:阳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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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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