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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 绵阳市》城市:规划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 ? 绵阳市城市—。规划区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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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城市规划区—民用建筑公用没【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改善居?住条件建《设全国一流的—宜居城市《。保障建设单位和用户!合法权益提高城【市基础设施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 国务院行政法规!库(2)条 【 地方法规(1【)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经批准的!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
: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 本规定所称公!。用设施是指民—用建筑?用地范围内保—。障安全及功能—服,务的道路、》照明、环《卫、供?水、排水、供—气、供热、消防等设!施 ?
本规】定所称公共》环境主?。要是:指民用建筑用—地范围内包括建筑小!品、广告、》雕塑、灯饰、园林景!观、建筑外立面等建!。筑,。。活动因素的总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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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绵阳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的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的】建筑活?。动,
第【四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筑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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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设《单位除?。应按有关规定—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筑方案?、建:筑夜景(亮化)【方案审查外建筑物】(构筑物)需设【置固定广告》的还要报《送广告设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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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在居住区总平—面,图中除包《括,主体及?功,能设施?外还要合理》设置居住《建筑生?活垃圾收集》点和公共厕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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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的《规划方案《。。一经审查通过不【得随意变更若确需】变,更,的要重新报审实施】情况纳入《规划:专项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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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设计要【与主体建筑设—计同:时进行
】 , (一)【对绿化用地指标符合!城市规划《有关规定的》由市建设局对绿地】设计方案(含屋【顶,绿化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批【意见:绿,地设计方案包—括平面图、效果【图同时?注,明植物的名称、【规,格、数?量
! 对确因客观【条件限制园林—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指标:要求的按照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采用绿化覆盖率】进行拆?算或按?国家规定收取异【地绿化?费的方式进行补【偿
】 (二)多【层建筑平《屋,顶(包?括屋顶露台)必须】作绿化?设计并作相应荷【载,的结构、防水等设计!
》 (三【)规划批准的总【图中若设置建—筑小品须在专项设计!中注明位置、标【高及详图 》
? 》 (四?)规划?批,准的总图《中,的道路须在》专,项设计中注明道【路及其照明的位置、!标高及详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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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消防通》。道及其设施设备布置!和硬化地《面等要作设计详【图
! (六)物业管理!和社区用房应按省、!市相关?规定:配备
! : (七)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设【计要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妥善处!理,环境设计中的不【。安,全因素特别要考虑在!景观园林《活动中儿童、老【人、:残疾:人的安全必要—时要:作,无障碍?设计
! : (八)《在临街(《主要街道)、临【江(河?)、临城市景观或】。功能节点的建筑物】、构筑物亮》。化(夜?景)设?计,中亮化工程》的电气设计应单【。独设计一个用电【回路并预留集—中监控设备的—。安装位置 —。
》 建筑物底层】。、二层(含二层以上!)为商铺的应在符合!规划前提下专项【设计商铺招牌—位置:建,筑,物顶部或立面—需设: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充》分考虑安全和整体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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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在设?计中:应在建筑物外立面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的标志牌标志—牌上:应注:明建筑物《的竣:工时间、责任主体】单位(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设计合理使用年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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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在竖向设计中要明】确场:地,外围:的道路、铁路、河渠!或,地面的关键性标【高和坐标;雨污水】排除:方式为暗管》系统确保《场地内雨、污水分】流雨水顺畅》排入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经初级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排入城市污【水管道初级处理【设施:的布置要《方便维护《和清掏 》
— :。。原有明?沟、暗渠排水主管需!要,变动的应报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并颁发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污水处理设施】不得设置《。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之内
【。。 , : (十一)在管道!综合布?置中要?按相关规定》要求预?留中水回用通—道,。;各种管线要暗【敷宜同沟敷设的要】同沟敷?设并预留2》0%孔道;》要明确各管线的【平,面,布置注明各》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和管线间距;注明住!宅场外水《、,电、气、通讯等接入!点位置及《坐标;管《线密集的地》段宜:适当增加断面—图标明?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绿化之》间及管线《的距离并注出各交叉!点,上下管线的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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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主:体设计中应》设置管道《。井确保管线的隐【。蔽通道?不能隐蔽的管—线应采取有效措施】使之不影响建筑【外观:;应进?行一户?一表:设计
【 (十二】)建筑雨《落水管、空调冷凝】。水收集管、空调板】等设计?时必须兼顾》整体外观美化—设,计宜作成暗》管形式并充分考虑】。方便检修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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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设计图审查—时必须把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设计一并审查】(已作专项审查【的其结论《直接:采用)审查》不合格的则该设计】文件为不合格—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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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与项目【主体建设一同—纳入报建管理和质量!监督报?建项目的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设!。计备案文件齐全【。方可受?理报建计取质—量,监督费用《时应将建设项目【的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造】。价纳入项目总—。造价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加强—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的质量【。监督其中供水—、供电、《供气专项工程—的监督起点是公用】线路与?民用建?筑接入?点(站)后的质量】监督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 】
【。 第十一条 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应委托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其职《责
! 施?工中要严格》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改?动;: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改动的—由原设?计单位同意或作变更!设计、通过原审图机!构审定和备案后再】进行施工 —。
: , 《 施工时凡涉及【。隐蔽的部位应经【建设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签】字确认方可进—入下:一施:工工: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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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住!宅区:绿,。。地景观工程应与【建设项目配套实【。施并同步完》工由市建设局根【。据,已审批同意的绿【地设:计方案作专》项检:。查检查合格的作为】竣工验收《专项:依据规划部门在发放!规划竣工验收认可书!前征求?环,保、市政《、园林等部》门的:专项验收意见 】
《 : 水、电(强【、弱电)、气、【通讯、消防、防【雷、环?保,、物业管理用房等公!。用设施工《程应经建设方—组织:。供水、?。电力:、燃气、《电讯、消防、气【象、环保、房管部门!。和监理、设计—。等,单位对其《进行专项验收出【具专项验收报告各】专项验?收部门对出具的专项!验收报告负法律责任!
! 在上述各》专项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在市建】设局、市房管—局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下?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向—社,会公:示,无投诉后办理—竣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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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绵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工】程通过专项和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开】发,商必须将上述设【施,实物及相关资—料移交给业主或【业主:委,员会 《
》 (一)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可》以拒:绝接受移交》直至整改完成—通过竣工验收再【。接受移交未移交前】成品保?护、管理和使用维护!由建设单位或开发商!负责:
【 : (:二)建设单位—或开发商《移交的房《屋及公?用设施必须出具质】量保修书《。在保修期内若出【现质量问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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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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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绵阳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
!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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