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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绵阳市城市!规划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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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城?市规划区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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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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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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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城市:规划区民用建筑【公用没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改善居住条】件建设全国一流的宜!居,。城市:保障建设单》位和用户合法权益】提高城?。市基础设施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 国?务院行政法规库(】2)条 《 地方法》规(1)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经批准的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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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 本规》。定所:称公用设施》是指民用建筑用地范!围内:保障安全及功能服】务的道路、照明、】。环卫、供水、排水、!供,气、供热、消防等设!施
】 本规定所称公【。共环境主要是指【民用建?筑用地范围内包括】建筑小品、广告、】雕,塑、灯?饰、园林景》。观、建筑《外立面?等建筑活动因素【的总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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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绵阳《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的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的建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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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筑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建设单位除应按有关!。规定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筑方案】、建筑夜景(—亮化)方案审查外】建,筑物(构筑物)【。需设置固《定广告?。。的还要报送广告【设置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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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在居住区】总平面图中除—包括主体及》功能设施《外还要合理设置【居住:。建,。筑生活垃圾收集点和!公共厕?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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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的规—划方案?一经审查通》过不得随意变更若】确需变更的要重【新报审实施情况纳入!规,划,专项验?收
! ,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设计要与主体建!筑设计同时进行【
《 (【一,)对绿?化用地指《标符合城市规划有】关规定的由市建设局!对绿:。地设计方《案(含屋顶》。绿化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批:意见绿地设计方【案包括平面图、效】果图同时《注明植物的名—。称、规格、数—量,
! 对:确因客观条件限制园!林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指标】要,求的按照《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采用绿化《覆盖率?进行拆算或按国家规!定收取异地绿化费】的方式进行补偿【
【 ?(二)多层》建筑:平,屋,顶(包括屋顶露台】)必须作绿化设【计,并作相?应荷载的结》构、防水等设计 】
!(三)规划批—准的总图中若—设置建筑小品须在】专项设计中注明【位置、标高及详图】。 :
】(四)规划批准的】总图中的《道路须在专项设计中!注明道路及其照明的!位置、标高及详图】
【 (五)—消防通道《。及其设施设备布【置和硬化地面—等要作设计详图 !
《。 《(六)物业管理和】社区用?房应按省、市相关规!定配备 》
? , , (七》)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设计要】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妥善处理环—境设计中《的不安全因素特别要!考虑在景观》园林活动中儿童、】老人、残疾人的安】全必要时要作无障碍!设计
— ? ?(八)在《临街:(主要?。街道)、临江—(河)、临城市景】观或功能节点的建】筑物、构筑》物亮化(夜》景):设计中亮化工程的电!气设计应《单独设计一个用电回!路并预留集》中监控设备的安装位!置
【 建筑物【底层、二层(含二】。层以上)为商铺的应!在符合规划前—提下专项设计商铺】招牌位置建筑物【顶部:或立面?需设: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充分考《虑安全和整体—美观:
》 :。 (九》),。在设计中应在建【。筑物外立面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的标—志牌:标志牌上应》注,明建:筑物的竣工》时间、责《任主体单位》(,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设计—合理使用年》限等内容 》。
— ?(,十)在竖《向设计中要明确场】地外围?的道路、铁路、【河渠或地面的关【键性标高《和坐标;《雨污水?排除方式为暗管系统!确保场地内雨、污水!分流雨水顺畅—排入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经初级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排入城市污水管【道初级?处理设施的布置要】方便维护和》。清掏 《
【 原有明沟、—暗渠排水主管需要】变动的应报》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并颁发》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污水处理设【施不得设置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之内!
】 (十《一)在管道综合布】置,。中要按相关规—定,要求预留《。中水回用《通道;各种管—线要暗敷宜同—沟敷设的要同沟敷设!并预留?20%孔道;要明确!各管线的《平面布置注明—各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和管?线间:距;:。注明住宅场外水【、电、气、》通讯等接入点位置】及坐标;《管线:密,集的地段《宜适:。当增:加断面图标明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绿化?之间及管线的—距离并?注,出各交?叉点上下管线—的标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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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建筑主体设计中【应设置管道井确保管!线的隐蔽通道不能隐!。蔽,的管线?应采取有效措—施使之不影响—建筑外观《。;应进行一》户一:表,设计
】 : (十二》)建:筑雨落水管》、空调?冷凝:。水收:集,管、空调板等设计时!必须兼顾《整体外观《美化设计宜作成暗管!形式并充分考—虑方便检修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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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设:计图审查时》必,须把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设计一!。并审查(已作—专项:审查:的,其,。结论直接采》用)审?查不合格的则该设】。计文件为《不合格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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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与项目主体—建设一同纳入—报建管?。理和质量监督报建】项目的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设计备案文件齐!全方可?。。受,理报建计取质—量监督费《用,时应将?。建设项目的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造价纳?入项目总《造价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加强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的:质量监督其》中供水、供电—。、供气专项工程的监!督起点是《公用线路与》民用建筑《接入:点(站)后》。的质量监督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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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应】委托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其职责
】 《 施工中要严格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改动;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改动的由原设计单位!同意或作变更设计、!通,过原审图机》构审定和《备案后再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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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时凡涉及隐蔽—的部位应《经建设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签字确认方可进!入下一施工工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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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住】宅区绿地《景观:工程应?与建:设项目配套》实施并同步》完工由市《建,。设局根据已》审批同?意的绿地设计方【案作专项检查—检查合格的作为竣】工验收专《项依据规划部—门在:发放规划竣工验收】认可书前征求环【保、市?政、:园林等?部门的?专项:验收:。。意见:。
】 水、电(强【、弱电)、气—、通讯、消防、防雷!。、环保、物业—管理:。用房等公用》设施工程应经建设】。。方组织供《水、电力《、燃气?、电讯、消防、【气象、环保、房管】部门和监理、设计】等,单位对其《进行专项验收—出,具专项?验收:报告各专项验—收部门对出》具,的专项验收报告负】法,。律责任 《
》 :。 , 在上述各专项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在市建】设局、市房》管,局,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下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向社会公示无】。投诉后办《理竣工?备案:
! 第十三条 绵【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工《程通过专项和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开发商必》须将上述设施实【物及相?关资料?移交给业主》。或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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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可:以拒绝接受移交【直至:整改完成通过竣工】验收再接受移—交未移交前成—品保:护、管理和使—用维护由《建设单位或开—发商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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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设单位或—开发商移交的—房屋及公用》设,施必须出具质量【保,修书在保修》期内若出《现质量问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维修 《。
第!十四条 《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
】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绵阳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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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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