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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绵阳市城市规划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城:市规划?区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绵阳市城市规—划区民用建筑公用】没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改善居住条件建设】全,国一流的宜居—城市保障建设单位】和用户合法权—益提高城市基础设】施,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库《(2)条 》 :地方法规(》1)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经批—准的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    】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公用设施】是指民用建筑—用地范围内保—障安全及功能—服务:的道:路、照?明、环卫、》供水、排《水、供气、供热、消!防等设施  ! ,  :本规定所称公共环】境主要是《指,民用建筑用地范围内!包括建筑小品—、,广告、雕塑、灯【饰、:园林景观、建筑外】立面等建筑活动因】素的总合《 ?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绵阳【。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的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的建?筑活动? 第【四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筑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除应按有关规】定,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筑方案、建筑夜景!。(,亮化)方案审查外建!筑,物,(构筑?物,)需设置固定广【告的:还要:报,送广告设置方—案, 第六】条 在居住区—总平面图中除包【括主体及功能设施】外还要合《理设置居住》建筑生活垃圾—收集点?和公共厕所》设,施 : 】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的规划方案一!。经审查通过不得【随意变?更若确?需变更的要重新报】审实:施情况纳《入规划专项》验收 ? —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设计要与主—体建筑设计同—时进行 》。    【 (一?)对绿化用》地指标符合城市规】划有关规定的—由市建设局》对绿地设计方案(】含,屋顶绿化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批意见绿地!设计方案包括平面】图、效果图》。同时注明《植,物的名称、规格【、数量?   】  对确因客观条件!限制园林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指标?。要求:的按照?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采用】绿化覆?盖率进行拆算—或,按国家规《定收取?异地绿化费的方式进!。。行补偿 【     (二)!多层建筑平屋—顶(包括屋顶露台】)必须作绿化—设计:并,作相应荷载的—结构、防水》等设计? —   ?。 (三)规》划,批准:的总图中若设置建】筑小品须在》专项设?计,中注明位置、标高及!详图 》   》  :(四)规划批准的】。总图中的道路须【在专项设计中注明】道路及其照明—的位置、《标高及详图》 —。    《(五)消《防通道及其设施【设备布置和硬化【。地面等?要作设计详》图 《     【(六)物业》管理和社区用房应按!省、市相关规定【配备 《     】(七)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设计要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妥善处理环【境设计中的不—安全因素特别要考】。虑在:景观园?林活动?。中儿童、老人—、残疾人《的安:全必要时要作无障碍!。设计 【。   ?  (八)》在,临街(?主要街道)》、临江(河)、临】城市:景观或功能节点【的建筑物、构筑【物,亮化(夜景)设计中!亮化工程的电—气设计应单》独设计?一,。个用电?回路并预留集中【监控设备的安装位】置 【    建筑物底层!、,二层(含《二层:以上)为《商铺的?应在符合规划前提下!专项设计商铺—招,牌,位置建筑物顶部或】立面需设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充,分考虑?安全和整体美—观, ?     (】九)在设《计中应在建筑物外】。立面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的标志牌标志牌【上应注明建筑物【的竣工时间、—责任主体《单位(?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设,。计合理使用年限等】内容  ! ,  (十)在竖向】设计中要明》确场地外围的—道路、铁路、—河渠或?地面的关《键性标高《和坐标;雨污水排除!方式:为暗管系统确保【场地内?雨,、污水?分流雨水顺畅排入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经初级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排—入城市污水管—道初:级处:理设施的布置要【方便:维护和清掏 — : ,     —原有明沟、暗渠排水!主管:需要变动的应报【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并颁发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污水》处理设施不得设置】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之】内 《    —。 (十一)在管【道综合布置中要按】相关:规定要求预留中【水回用通道;各种管!。线要暗敷宜》同沟敷设的要同沟】敷设:并预留20》%孔道;要》明确各?管线的平面布置注明!各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和管:线间:距;注明住》宅场外水、》电、气、通讯等接入!点,位置及坐标;管线密!集的地?段宜适当增加断面】图标明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绿!化,之间及?管线的距离并注【出各交叉点上下【管线的标高》 —    《在建筑主体设计【。中应设?置管道井确保—管线的隐蔽通道不】能隐蔽的管线应【采取有效措施使之不!影响建筑外观;应进!行一户一表设—计 《   》  :。(十二)建筑雨落】水管、空调冷—凝水收集管、空调板!等设计时必》须兼:顾,整体外观《美化设计宜作成暗】管形式并充分考【虑方:便检修和《。维护 《 — 第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设计图审查时【必须把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设:计一并审查(已作专!项审查的其结论直接!采,用)审查不合格的则!该设计文件为—不合格?设计 】 第十—条 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与》项目主体建设一同】纳入报建管理—和质量监督》。报建项目《的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设》计备案?文件:齐全方可受》。理报建计取质量【监督费用时应将建】设项目的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造价纳入项】目总造价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加,强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的质》量监督其中供水、供!电、供气专项工程的!监督起点是公用线】路与民?用建筑接入点(【站)后的质量监督】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 — 《 第十一条 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应委托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其职责 !  《 ,  施工中要严格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改动;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改动的由原设计!单位同意或》作变更设计、通过原!审,图机构审定》和备案后《再,进行施工 】   《  :施工时凡涉及—隐蔽的部位应经建设!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签字:确,认方可进《入下一施工》工序 ! 第十》二条 ?住宅区?绿,。地景观工程应与【建设项目配套实施并!同,步完工由市建设局】根据已审批同意的绿!地设计方案作专项检!查检查合格的—作为竣?工验收专项依据规划!部门在发放规划【竣工验收认可书【前征求环《保、市政、园林等】部门的专项》验收意见《 ?。 :     》水、电(强》、弱电)、》气、通讯、消—防、:防雷、?环保、物业管理用】房等公用设施工程】应经建设《方,组织供水、》电力、?燃气:、电讯、消》。防、气象、》环保、房管部—门,和监理、设计等【单位对其进》行专项?验收出具专项验【收报告?各,专项验收部门对【出具的专项验收报告!负法:律责任 【  ?   在上述各专项!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在市建设局、市】房管局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下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向社会公》示无投诉后》办理竣工备案 【 》 第》十,三条 绵《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工!程通过专项和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开发商必】须将:上,述,设施实物《及相关资《。料移交给业主或业主!委员会 】 ,    (一)【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可以拒绝接受移交!直至整改完》成,通,过竣工验收再接受】移交未?移,交前成品《保,护、:。管,理和使用维护由建】设单位或开发商负责!    !。 (二)建设单位或!开发商?移交的房屋及公用设!施必:须出具质《量保修书在保—修期内若出现质量】问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维修 【 第十【四条 ?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绵阳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 ?   ? ,。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