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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绵—阳市:城市规划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   绵阳市城市】规划区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特此通知 》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绵阳【。市城市规划区民用建!筑公用没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改善居住《。条件建设全》国一流的《宜,居城市保障建设【单位:和,用户合法《权益提高城市基础】设施: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 :。国务院?行政法规《库(2)条 【 ,地方法?规(1?)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经批准】的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 : :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   本规定所【称公用设施》是指民用建筑用地】。范围内保障安—全及:功能服务的》道路、照明》、,。。环卫、供水、排【水、供气、》供热、消防等设施】    【 本规?定所称公共环境主】。要是指民用建—筑用地?范围内包括》建筑小品、广告【。、,雕塑、灯《饰、园?林景观?、建筑外立面—等,建筑活动因素—的总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绵—阳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的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的建【筑,活动 《 第》四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筑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建设单位除—应按有关规》定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筑方案、建筑】夜景(亮《化)方案《审,查外建筑《。物,(构筑?物)需设置固定广告!的还要?报送广告设置方【案 : 》第六条 在居住区总!平面图中除包括主体!及功:能设施?外还:要合理设《置居住建筑生—活垃圾收集点和公共!厕,所设施 《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的规:划方案一经》审,。查通过不得随—意变更若《。确需变更的》。要重新报审》实施:情况纳入规划专项验!收 】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设计要!与主体建筑设—计同时进行 !   《  :(一:)对绿化用》地指标符合城市【规划有关规定的【由市建设局》对,绿,地设计方案(含屋顶!绿化: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批意见绿地—设计方案包括平面】图、效果《。图同时注明植物的】名称、规格、—数,。。量 ? , ?    对确因【客,观条件限制园林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指标要—求的按?照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采—用绿化?覆盖:率进行拆《算或按国家规定【收取异?。地,绿化费的方式进行】补偿  !   (二》)多层建筑平屋顶(!包括:屋顶露台)必—须作绿化设》计并作相应荷—载的结构、防—水等设计 —。。    【 (三)《规,划批准的总图中若】设置建筑《小品须在《专项设计中注明位置!、标高?及详:图 》 :    (四)规划!批准的总图》中的道路须在—专项设计中》注明:道路及其照》。明的:位置、标高》及详图 》。 , ,     (【五,。),消防通道及其—设施:设备布置和硬化地】。面等:要作设计详图 【 ? ,  :   ?(六)物业管理和社!区用房?应按省?、市相关规定—配备 】  :  (七)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设计要—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妥善?处理环境设》计中的不安》全因素特别要考【虑在:。景,观园:林活动中《儿童、老人、残疾】人的安全必要时【。要作无障碍设计【 ,  —   (八)在临】街(:主要街?。道):。、临江(河)、临城!市,景观或功能节点的建!筑,物、构筑物亮化(夜!景)设计《中,亮化工程的电气设】计应单独《。设计一?个,用电:回路并预留集中【监控设备的安装【位置: —    建筑物底】层,、二:层(含二层以上【)为商铺的应在符合!规划前提下》专项设计商铺招牌】位置建筑物顶部【或立面需设》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充分考虑安全!和整体美观》 ?     【(,九)在设计中应在】建筑物外立面—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的标》志牌标志牌上—应注明?建筑物的竣》。工时间、《责任主体单位(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设计合理使用年限等!内容 》  《   (十)在竖】向设计中要》明确场地外围—的道路、铁》路、河渠或地面的关!。键性:。标高和坐标》。;雨污?水排除?方式为暗管系统确保!场,地内:。雨、:污,水分流?雨水顺畅排》入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经初级—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排入《城市污水管》道,初级处?理设施的布置要方便!维护和清掏 【  》   原有明沟、】。。暗,渠排水主管需要变动!的应报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并?颁发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污水《处理:设施不得设置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之内 】  :  (十一)在管】道综合布置》中,要按相关规定—要求预留中水回用通!。道;各种《管线要暗敷宜同沟】敷设的要同沟—。敷设并?预留20%孔道;】要明确各管线的平面!。布置注明各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和管?线间距;注明住宅】场外水、电、气、通!讯等:接入点?。位置及坐标;管线密!集的地段《宜,。适当增加断面—图标:明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绿化之间及管线的!距离:并,。注,出各交?叉点:。。上下管线的标高【。 , :     在建!。筑主体设《计中:应设置管道井确保管!线的隐蔽通道不能隐!蔽的管线应采取有】效措施使之不—影响建筑外观;【应进行一户一表设计!    ! (十二)》建筑雨落水》管、:空,调冷凝水收集管【。、空调板等设计【时必须兼顾整—体外观美化设计宜作!成暗管形式》并充分?考虑方便检》修和维护 】 第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设?计图审查时必须把】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设计一并审查(已作!专项审查《的其结论直接采【用)审查不合格【的则该设计文件【为不合?格设计 】 第十条】 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与—项,。目主:体建设一同纳入报建!。管理和质《量,监督报建项目—的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设计备案文件—齐全:方可:受理报建计取质【量监督费用》时应将?建设项目的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造价纳入项目总】造价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加强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的质量监督其中!供水、?。供电、供气专项【工,程,的监督起点是—公用线路《。。与,。民用建筑接入点(】站):后的质量监督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 !。 《 第》十一条 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应》委托: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其】职责 【    《 施:工中要严格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改!动;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改动的由原!设计单位同意或作】变,更设计、通过—原审图机《构审:。定和备案《后,再进:行施工 》     施!工时凡涉及隐—蔽的部位应经建设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签字确认方可进【入,下一施工工序 】 ? ? :第十:二条: 住宅区绿地景【观工程应与建设项】目配:套,实施并同步完—工由市建设局根据】已审:批同意的绿地设计】方案作专项检—查,检查合格的作—为竣工验《收专项依据规划部门!在发放规划竣工验】收认:可书:前征求?环,保、市政、园林等部!门的:专项验收意见 【   【  :水、电(强、弱电】)、气、通讯、【消防、?防雷、环《保、物业管理用【房等公用设》施工程应经建设方组!织供水、电》力、燃气、》电讯、消防、气象、!环保、?房管部门和监—理、设计《等单位对其进行专】项验:收出具专《项验收?报告各?专,。项验收部门对出具】的,专项验收报告负法】律责任 【     在上】述各专项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在市:建设局、市房管局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下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向社会公示》无投诉?后办理竣工备案【 — , 第十》三条 绵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工程通过!专项和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开?发商必须将上述【设施实物及相关资料!移交给业主》或业主委员会—  【   (一)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可以拒绝接受移交直!至整改完成通过竣工!验收再接受移—交未移交前成品保护!、管理和《使用维护由建设单位!或,开发商负责 !     (二】)建设单位或开发】商移:交的:房屋及公用设施必须!出具质?量保:修书在保修期—内若:出,。现质量问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维修 【 : , 第十》四条 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 —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绵阳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