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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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城市规划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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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城市规划区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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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城—市规划区民用建筑】公用没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改《善居住条件建设【全国一流的宜—居城市?保障建设单位—和用户合法权—益提:。高城市?基础设施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 国务院行—政法规库(2)【条 : 地方法规(1】)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经《批准的?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
!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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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定所称—公用设?施是指?民用:建筑用地范》围内保障安全及功能!服务的道《路、照明、环—。卫、供水、排水【。、供气、供热—、消:。防等设?施
【 本规定所称公】。共环境主要》是指:。民用建筑用地—范围内包括建筑【小,品、广告《、雕塑、灯》饰、:园林景?观、:建筑外立面》等建筑活《动因素的总》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绵阳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的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的建筑活动—
第【四,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筑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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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设单位除应—。按有关?规定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筑方案、建筑夜景!(亮化)方案审查】外建筑物《(构:筑物)需《设置:固定广?告的还要报送—广告设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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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在》居住区总平面图【中除包括主体及【功能设施外还要【合理设置居住建【。筑生活垃圾收集【点和:公共厕所设》施
! ,。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的规划?方案一经审查—通过不得随意—变更若确需变更的】要重新报审实施【情况纳入规划专项】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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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设?计要与主体建筑设】计同时进《。行 :
— ?。(一)对绿化用地指!标符合城《市规划?有关规定的由市建】设局对绿地设计方】案(含屋顶绿化【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批意《见绿地设计方案【包括平面《图、效果图同时【。注明植物的名称、规!。格、数量
】。 对确因!客观条?件限制?园林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指标要求的!按照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采《。用绿化?覆盖率进行拆—算或按国家》规定收取异地绿【化费的?方式进行补偿—
】 :(二)多层建—筑平:屋顶(包括》屋顶露台)必须作】绿化设计并作相应荷!。载的结构、》防,水等:设计 ?
? (三】)规划批准的总图中!若设置建《筑小品须在专项【设计中注明位—置、标高及详图 !
? : (四)规划批!准的总?。图中的道路》须在专项设计中注明!道路及其《照明的位置、标高】及详图? ,
】 (五)消防—通道及?其设施设备布置【和硬化地面等要作设!计详图
【 : (六)物】业管理?和社:区用房应按省、市相!关规定?配备
】 (》七)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设计—。要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妥善处理环】境设计中的不安全因!素特别要考虑在景】。观园林?活动中儿童、老人、!残疾人的安全必要时!要作无障碍设—计
【 (》八)在?临,街(主要街道—)、临?江(河?)、临城市》景观或功能节点的建!筑物、构筑》物亮化(夜景)设计!中亮:化工:程的电气设计应单独!设计:一个用电回路并【预留集?中监控设备的安装位!。置
【 ? 建筑物底层、二层!(含二层以上)为】商铺的应在符合规】划前提下专项设【计商铺招《牌位置?建筑物顶部或立面】需设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充分考虑《安全和整体美观 !
【 (九)在》设,计中应在建筑物【外立面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的标志牌】标志牌上应注—明建筑物的》竣工:。时间、责任主—体单位(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设计】合理使用年限—等内容
! (十—),在竖向设计中—要明确场《地外围的道路、铁路!、,河渠或?地面的关键性标【高和坐标;雨—污水排除方》式为暗?管,系统确保场地内雨、!污水分流雨》水顺畅排入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经初级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排入城市—污水管道初级处理】设施的布置》要方便维护和清掏】
《 ? 原《有明沟、暗》渠排:水主管?需要变?动,的应报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并颁发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污水处理》设施:不得设?。置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之《内
》 —(十:。一)在管《道综合布置中—要按相关《。规,定,要求:预,。留中水回《用通道;各种—。管线要暗《敷宜同?沟敷设?的要同?沟敷设并《预留20%》孔道;?要,明确各管线的平面】。布置注明各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和管?线间距;注》明住宅场《外水、电、》气、通讯等接入点位!置及坐标;管线密】集的地段宜适当增】加断面图标明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绿化!之间及管线》的距离并注》出各交叉点上下【管线:的标高
! ? 在建筑主》体设计中应设置管道!井确保管线的—隐蔽通道不能隐蔽的!管线:应采取有效措施使】之不影响建筑外【观;应进行一户一】表,。设计
! ?(,十二:)建筑?雨落水管、空调【冷凝水收集》管、空调板等—设计时必须》兼顾整体外观美【化设计宜作成—暗管:形式:并充分考虑》方便检修和维护【
! 第: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设计图审查时】必须把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设计一并【审查:(,已作:专项审查的其结论直!接,采用)审查不—合格的则该设—计文件为不合格【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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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与项目主体建设!一同纳入报建管理和!质量监督报》建项目的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设计:备案文件齐全—方可受?理报建计取质—量,监,督费:用时应将建》设项目?的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造价纳?入项目总造价—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加强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的—质量监督其》中供水、供电、供气!。专项工程的监督起点!是公用线路》与民用?建筑接入点(—站):。后的:质量监督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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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应委托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其职责
【 ? 施工》中要:严格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改动;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改:动的由?原设计单位》同意或作变更设【计,、通过原审图机【构审定和备案后再】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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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时凡涉?及隐蔽的部》位应经建设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签字确—认方:。可进入下一施—工工序?
】 第十二条— 住宅区绿地景观】工程应与建设项【目配:套,实施并同步完工由】市建设局《根据已审批》同意的绿地》设计:方案作?专项检查检查合格】的作为竣《工,验收专项依据规划】。部门在?发,放,规划竣工验收—认可书前征求环保、!市政、园林等—部门的专项验收【意见
【 水、电】(强、弱电)、气】、通讯、消防、防】雷,。、环:保、物业管理用房】等公用设施工程【应经建设方组织供水!、电力、燃》气、电讯、消防、】气象、环保、房管部!门和监?理、设计《等单位对其进—行专项验《。收出具?专项验收报告—。各专:项验收部门对出具的!专,项验收报告》负法:律责任 》
在!上述各专项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在市—建设局、市房管局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下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向】社会公示无投诉后】办理竣?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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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绵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工程通过!专项和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开发商】必须将上述设—施实:物及相关资料移交给!业主或业主》委员会?
! (:一)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可以拒绝接受】移交:。直至整?改完成?通过竣工验收再接】受移交未移交前【成品保护《、管理和使用维【护由建设单位—或,开发:商负:责 ?
【。 (二)建》设单位或开发商【。移交的?。房屋及公《用设施必须出—具质量保《修书在保修期—内若出现质量问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维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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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
】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绵《阳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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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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