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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 绵阳市城市【规划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 绵阳市城市规】划区: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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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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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绵阳【市城市规划区—民用建筑公用没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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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改善《居住条件建》设全国一《。流的宜居城市保障建!。。设单位和用》户合法权益提高城市!。基础设施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库(2)》条, 地方法—规(1)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经批准的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
】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 本规定《所称公用设施—是,指民用建筑用地【范围内保《障安全及功能服【。务,的道:路、照明、环卫、】供水、排水》、供气、供热、【消,。防等设施
】 : 本规定所称【公,共环境主要》是指民?。用建筑用地范围【内包括?建筑小品、广告、】雕塑、灯饰、—园,林景观、建筑—外立面等建筑活动因!素,。的,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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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绵阳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的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的建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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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筑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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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设单位》除应按有关规—定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筑方案!、,建筑夜景(亮化【)方案审查外建筑物!(构筑?物):。需设置?固定广?告的还要报送广【告设: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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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在》。居住:区总平?面图中除包括主体】及功能?。设施外还要合—理设置居住建筑生】活垃圾收集点和公共!厕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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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的规划方【。案一经审查》通过不得随》意变更?若确需变更》的要重新报》审实施情况》纳入规划专》项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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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设计要与《主体建筑设计同时进!行
【 , (一)对【绿化用地指标符【合城市规划》。有,。关规定的由》市建设局对绿地设计!方案(含屋顶绿【化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批《意见绿地设计方案】包括平面图、效果】图同时注明》植物的名称、规格】、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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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确因客观条—件,限制园林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指标要求的按【照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采用《绿化覆?盖率进行拆算或按国!家规定收《。取异地绿化》费的方式进行补偿】
【 : (二)多》层建筑平屋顶(包括!。屋顶:露台)必须作绿化设!。。计并:作相应荷载的结构】。、防水等设》计
— : (三》)规划批准》的总图中《若设置建筑小品须在!专项设计中注—。明位置、标高及详图! ,。
】 (四?)规划批《准的总图中》的道:。路须:在专项?设计:中注明道路及—。其照明的位》。置、标高及详图 】
— : (五?)消防通道及—其,设施:设备布置和硬化地】面等要作设计—详,。图,
【 ?。(,六)物业管理和社】区用房应按省、【市相关规定配备【 ,
》 , (七)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设计要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妥善处理环境【设计中的不安全因】素特别要考》虑在景观园林—活动中儿童》、老人、残疾人【的安全必要时要【作无障碍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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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在临】街(主要街道)、】临,江,(河:)、临城《市景观或《功能节点《的建筑物、构—筑,物亮:化(夜景《)设计中亮化工程】的电气?设计应单《独设计一个》用电回路并预留【集中监控设备的安】装位置 》
】建筑物底层、二【。层(:含二层?以上)为商铺的应】在符:合规划前提》下专项设《计,商铺招牌位置—建筑:物顶部或《立面需设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充分考虑安!全和:整体美?观
! (九《)在:。设计中?应在建筑《物外立面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的,标志:。牌标志牌上应注明建!筑物的竣工时间、责!任,主体单位《(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设计合理》使用年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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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在竖向设计中要明!确场地?外围的道路、铁路、!河渠或地面的关键】性标高和坐标;【雨污水排除方式为】暗管系统确》保场地内《雨,、,污水分流雨水顺【畅排入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经初】级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排?。入城市污《水管:道初级?处理:。设施的布置要—方便维?护和清?。掏
【 , 原有明—沟、暗渠排》水主管需要变—动的应报《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并颁发》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污水处理设施【。不得设置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之内》
】 (十一)—在,管,道,综合布置中要按【相关规定要求预留】中水回用通道;各】种管线要暗敷—宜同沟敷设的要【同沟敷?设并预?留20%《孔道;要《明确各管线的平面】布置注明各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和管线—间,距;注明住宅场外水!、电、气、通讯等接!入点位置及坐标;】管线密集《的,地段宜?适当增加断》面图标明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绿【化之间及管》线,的,距离并注《出各交叉点上下管】线的标高 》
《 》在建筑主体设计中应!设置管道《井确保管线的隐蔽】通道不能隐蔽的【管线应采取有—效措施使之不影【响建筑?外观;应进行—一,户一表设计》。
— (十—二)建筑《雨落水管、》空调:。冷凝水收集》管、空调板等设计】时必须兼顾整体【外观美化设计宜【。作成暗管形式并【充,分考虑方便检修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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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设计图!审查时必《须把: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设?计一并?审查:(已作专项》审查的其结论直【。接采用)审查不合】格的则该设》计文件?。为,不合格设计 —
】 第十条《 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与项目主体建】设一同纳入报建管理!和质量监督报—建项目的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设计!备案文件齐》全方可受理报—建计取质量监督【费用时应《将建设?项目的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造价纳入项》目总造价《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加强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的质!。量监督其中供水、供!电、供气专项—工程的监督》。起点是公用线路与】民用建筑接入点(站!)后的?质量监?督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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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应委托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其?职,责
》 ,。 《 施工中要严格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改动;!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改动的由原设计【。单位同意《或作变更《设计、通过原审【图机构审定和备【案,后再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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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时凡涉及】隐蔽的?。部位应经建设—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签!字确认方《可进入下一施—工工序?
】 :第十二?条 住宅《区绿地景观工程【应与建设项目配套】实施并同步完工由】市建设局根》据已:审,批同意的《绿地设计《方案作专《项检查检查》。。合格的?作为竣工验收专项】依据规划部门在发放!规,划竣工验收认可【书前征求环》保、市政《、园林等部门的【专项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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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强、弱—电)、气、通讯【、,消防、防雷、环保】、物业?管理用房等公—用设施工程应经建】设方组织供水、【。。。电力、燃气、电讯、!消防:、气象、《环保:、房管部门和监【理、设计等单位对其!进行专项验收—出,具专项验收报—告各:专,。项,验收部门对》出具的专项》验收报告负法—律责任?
【 在上》述各专项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在市建设】局、市房管局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下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向社会公示无投!诉后:办理竣工备案 】。
】第十:三条: 绵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工】程通过专《项和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开发!商必须?将上述设施实物及】。相关资料移》。交给业主《或,业主委员会 【
(!一)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可以拒绝—接受移?交直至整改》完成通?。过竣工验收再接受移!交未:移交前成品保护【、管理?和使用维《护由建设单位—或开发?商,。负责
【。。 (二)】建设单位或开发商移!交的房屋《及公用设施必须【出,具,质量:保修书在保修期内】若,出现:质量问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维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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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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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绵【。阳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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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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