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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 ?绵阳市?城市规划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   绵阳市城【市规划?区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 绵阳市城【市规划?区,民用建筑《公用没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一条《。 为了改善居—住条件建设全国【。一,流的宜居城市保障建!设单位和用户合法权!益提高?城市基础设施—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库(》2)条 地【方法规(1)条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经,批,准,。的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 《  :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   ? 本规定所》称公:用设施是《指民用建筑》用地范围内保障安】全及功能服务的【道路、照明》。、环卫?、供水、《排水:、供气?、供热?、消防等设施 【 ,     本【规定所?称,公共环境主要是指】民用建筑用地范围】内,包括建筑小》品、广告、雕—塑、灯饰、园林景】观,、建筑外立面等建】筑活动因素的总合 ! :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绵阳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的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的建》筑活动 — 第《四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筑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除应按有关规定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筑方案、《。建筑夜景(亮化)】方案审?查外建筑《物(构筑物)需设置!。固定广告《的还要报送广—告设置方《案 【第,六条 在居住区【总平面图中除包括】主体及功《能设施外《还要:。合理设置居住建筑】生活垃?圾收集点和》公,共厕所设施 】 , ,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的规划《。方案一经审查—通过不得随》意变更?若确需变更的—要重新报审实施【情况:纳入规划专项验收】 : 》。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设计要与【主,体建筑设计同时进行!   】  (一)对—绿化用地指》标符合?城市规划有关—规定的由市建设【局对绿地设计方案】(含屋?顶绿化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批意见绿地设计方】案包括平面图、效】果图同?。。时注明植物的—名称、规格、数量 ! : , :   ? 对确因客观—条件限制园林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指标要—求的按照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采用绿化《覆盖率进行拆算【或按国?家规定收取异地绿】化,费的方式进行补【偿   !  (二)》多层建?筑平屋顶(包括屋顶!露台)必须作绿化设!计并:。作相应荷载的结构】、防水等设》计 —     (三【)规:划批准的总图中若】。设置建?筑小品?须在专?。项设计中注》明位置、标高及详图! — ,   (四)规划】批准:。。的总图中的道路须在!专项设计中注明道】路及其照明的位置】、,标高及详《图   !  (五)消防【通道及其设施—设,备布置和《硬化地?面等要作设计详图 ! :     (】六):物业管理《。和,社区用房应》按省、市相关规定配!备  】   (七)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设计:要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妥善处理环【。境设计中的不安全】因素特别要考虑在景!观园:林,。活动中儿《童、:老人、残疾人的【安全必要《时,要作无障碍设计 】    】。 (八)《在临街(主要街【道)、临江(河【)、临城市景—观,。或功能节点的—建筑物、构筑物【。亮,化(:夜景:)设计中亮化工程】的电气设计应单【。独设计一个用—电回路并预》留集中监控》设备的安《装位置 【 :。   ? 建筑物底》。层、二层《(含二层以上—)为商铺的应在符】合规划前提下专【项设计商铺》招牌位置建筑—物顶部或立面需设】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充分考虑安全和整体!美观 —    》 (九)在》设计中应在建筑物外!立面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的标志牌标【志牌上应注明建【。筑物的竣工时间、责!任,主体单位(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设!计合理使用年—限等内容《。  【   ?(十)在《竖,向设计中要明—确场地外围的—道路、铁《路、河渠或地面【。的关键性标》高和坐标;》雨污水?排除方?式为暗管系统确【保场地内雨、污水】分流雨水《。顺畅排入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经》初级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排入:城市污水管》道初级处理》设,施的:布置要方便维护和清!掏 —     原—有明沟、暗》。渠排水?主管需要变动的应】报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并颁发!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污水:处理设施不得设【置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之内 】    (十一【。)在管道综合布置中!。要按相关规定要【求预:留中水回用通道【。;各种管线要暗敷】宜同沟敷设的—要同沟敷《设并预留《20%孔道》;,要明确各《。管线的平《面布置注明各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和管:线间距;注明—。住宅场?外水、?电、气、《通讯等接入点位置】。及坐标?;管线密集的地【段宜适当增》加断面图标明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绿化之间》及管线的距》。离并注出各交—叉点上下管》线的标高 — 《   ? 在建筑主体设计】中应设置《管道井确保管线的】隐蔽通道不能隐【蔽,的管线应采取有【效,措施使之不影响【建筑外观;应进行】一,户一表设计 !     —(十二)建》筑雨落水《管、空调冷凝水收】集管、空调板—等设计时《必须兼顾整体外【观美化设计宜作成】。暗管形式《并充分考虑方便检】修和维护 ! 第—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设】计图审查《时必须把《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设计一并审查(】已作专项审查的【其结论直接采用)】审查不合格的则【该设计文件为—不合格设计》 》 ?。 第十条 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与项!目主体?建设一同纳入报建】管理和?质量监?督,报建项目的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设计备案【文件齐全方可受【理报建计《取质量监督费用时应!。将建设项《目的: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造价纳入项目总造】价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加?强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的质量】监督其中供水—、供电、供气—专项:工,程的监督起点是公】用线路与《民用建筑接入点【(,站)后的质量监督】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 》 【。 第十一条 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应委托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其职责 【 ,  ?  : 施工中《要,严,格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改动;【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改动—的由原设《计单位同《意或:作变更?设计、?通过原审图机构审定!和备案?后,再,进行施工 !    《 施:。工,时凡涉及隐蔽的部位!应经:建设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签字确!认,方可进入下一施工】工序 》 第十!二条 住宅区—绿地景观工程应与建!设项目配《套实施?并同步完《。工由市建设》局根:据已:审批同?意的绿地设计方【案作专项检查检【查合格的作为竣【工,。验收专项依据规划】部门在发放规—划竣:工验收认可书前征】。求环保、《。市政:。、,。园林等部门的专【项验收意见 !     水、电!(强、弱电》)、:气、通讯《、消防、防雷、环】保、物?业管理?用房等?公用设施工程—应经建设方组织【供水、电力》、燃气、《电讯、消防、—气象、环保、房【管部门和监理、设计!等单位对其》进行专项《验收出具专项—验收报?告各专项验收部门】对出具的专》项验收报告负法律】责任 ?     !在上述各专项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在》市建设局、市—房管局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下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向社?会公示无投诉后办】理竣工?备案 】 第十三【条 :绵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工程—通过专项和》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开发商必须将上】述设施实《物,及相:关资料?移交给业《主或业?主委员会 】     (【一)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可以拒?绝接受移交》。直至整改完成通【过竣工验收再接受移!。交未移交前成品保】护、管理和》使用维护《由建:设单位或开》。发商负责 】    》 ,(二)建设单位或】开发商移交的房【屋及公用设施—必须出具《质量:。保修书?在保修期内若—出现质量问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维修 《。 , 第十!四条: 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 》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绵阳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  《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