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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绵阳!市城:市规划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 , ,  绵阳市》城市规?划区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绵—阳市城?市规划区《民用建筑公用没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一条 为了【改善居住条件建设全!。国一流的宜居城市保!障,建设单位和》用户合法权益提高城!市基础设施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库(2)】。。条 《地方法规《。(,1)条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经批【准的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 《  《。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  : , ,本规定所称公—。用设施是指》。民用建筑用地范围】内保障安全》及功能服务的道【。路、照明、环卫【、供水、排水—、供气?、供热、消防—。等设施 《   》  本规定所称【。公共环境主要是指】民用建筑用》地范围内包括—建筑:小品、广告、雕塑、!灯饰、园林景—。观、建筑《外立面等建》筑活动?因素的总合 !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绵阳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的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的建》筑活动 【 第四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筑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建设单位!除应按?有关规定《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筑方案、》建筑夜景(亮化)】方案审查外建筑【物(构?筑物)需设》置固定广告》的还:要报:送广告设置方案 】 第六【条, 在居住区总平【面,图中除包括主—。体及功能设施外还】要合:理设:置居:住建筑生活垃圾收集!点和:公共:厕所设施 》 :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的规划方案一经审】查通过不得随意变更!。若,确需变更的要—重,新报审实施》情况纳入规划专项】验收 》。 》。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设》计要:与主体建筑设计同】。。时进行 】     (一【。)对:绿化用地指标符【合城:。市规划有关规定的由!市建设?局,。对绿地?设,计方案(含屋—顶绿化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批意见【绿地设计方案包【括平面图、效—果图同时注明植物的!名称、规格、数【量 :    】 对确因客观条件限!制园林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指标要求的【按照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采?用绿化覆盖》。率进行拆算或—按,国家规定《收取异地绿化费【的方式进行补偿 】    】 (:二)多?层建筑?平屋顶(包括屋顶露!。台,)必:须作绿化设》计并作相应荷—载的结构、防水等】设计 】    (》三):。规划:批准的总图》中若设置建筑小品】须,在专项?设计中注明位置【、,标高:及详图 —     (四!)规划?批准的总图中的【道路须在专项设【。。计中注明《道路:及其照明的位置、标!高及详图 】     (五】)消防通道及其【设施设?备布置和硬化地面等!要作设计详图 !     (】六)物业管理和社】区用房应按省、【市相关规定》配,备 《   》  :。(七)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设计要?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妥善处理环境设【计中的不《安全因素特》别要:考虑在景《观,园林活动中》儿,童、老人、残—疾人的安全必要时】要作无障碍设—计 《 ?    (八)在】临街(主要街—道)、临江(河)】、临:城市景观《。或功能节点》。的,建筑物?、,构筑物亮化(夜【景,)设:计中亮化工程的电气!设,计应单独设计一个】用电回路《并预留集中监控设】备,的安装位置 —  —   建《筑物底?层、二层(含—二层以?上)为商铺》。的应在符合规划前提!下专项设计商铺招】牌位置建筑物—顶部或立面》需设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充分考虑安全!和整体美《观 《 ,     (九)!。在,设计中应在建筑物外!立面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的标志》牌标:志牌上应注明建筑物!的竣工时间、—。责任主体单位(【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设:计合理使用年—限等:内,容 》     —(,十)在竖《向设计中要》明,确场地?外围的道路、铁【路、河渠或》。。地面:的关键性标》高和坐标;雨—污水排除方式为【暗管系统《确保场地内雨、【。污水分流雨水顺【。畅排入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经!。。初级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排入城市污水!。管道:初级处理设施的【布置要方《便维护和清》掏 【  :  原有明沟、暗渠!排水主管《需要变动的应报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并颁】发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污水处!理设施不得》设置: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之《。内   !。  :(十一)在管道综合!布,置中要按相关规【定要求预留中—水回用通道》;,各种管线要暗敷【。宜,同沟:敷设的要《同沟敷设并预留【20%孔道;—要明确各《管线的平面》布置:注明各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和管线《间距;注明住宅场外!水、电、气、通讯】。等接入点位置及坐标!;管线密集》的地段宜适当增【。加断面?图标明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绿【化,之间及管线》的距离并注出—各交叉点《上下管?线的标高 !     在建【筑主体设计中应设】置管道井《确保管线的隐—蔽通道不能隐蔽的管!线应采取有效措施使!之,不影响建筑外观;】应进行一户一表【。设计 【     (十【二)建筑雨落水【管、空?调冷凝水收集管、空!调板等设计时必【。须兼顾?整体外观美化设【计宜作成暗管—。形式并?充分考虑方便检【修和维护 【 — 第: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设计图审查时必须把!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设计一并审查(已作!专项:审查的其结论直接采!用):审查不合格的则该】设,计文件为不合格设】计 —。 第十条 !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与项目主体建【设一同纳《入报建管理》和质:量监督报建项目【的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设计备案文】件齐全方《可,受理报建计取质【。量监督费用时应【将建设项目的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造价纳】入,项目总造价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加》强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的—质量监督其中供【水、供电、供气【专项工程的》监督起点是》公用线路与民用建】筑接入?点(站?)后的质量监督【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 ! , :。 第十?一条 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应委托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其职:责,  【   施工中—要严:格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改动—。;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改动的由】原设计单位同意【或,作变更设计、通过原!审图机构审》定,和备案?后再进行施》工,   】  施工时凡—涉及隐蔽的部位应】经建设?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签字确认方可进入下!一施工工序 ! 第十二!条 住宅《区绿地景观》工程应与建设—项目配套《实施:。并,同,步完工由市建设局根!据已审批同》意的绿地设计—。方案作专《项,检查检?查合格的《作为竣工验收专项】依据规划部门在发放!规划竣工验》收认可书前征求环保!、市政?、园林等部门的专】项验收意见 —     !水、:电(强、弱电—)、气、通讯、消防!、防雷、环保、物】业管理用房》等公:用设施工程应经【建设:方组织供水、电力】、燃气、电讯、【消防、气象、—环,保、:房管:部门和监理、设计等!单位对其进行专项】验收出具《专项验收报告各专项!验收部?门对出具的专项验收!报告负法律》责任 【  :   在上述—。。各专项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在市?。建设局、市》房管局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下—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向社—会公示无投诉后【办理竣工备案 【 《 : 第十三条【 绵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工程》通过专项《和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开《发商必须《将上述设《施实物?及相关资料移交给】业主或业《主委员会 》    】 (一)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可以拒绝接受移!交直:至整改完成》。通过竣工《验收再接受移—交,未移交?前成品保护、—管理:和,使用维护由》建设单位《。或开发商负责 【    】 ,(二)建设单位或开!发商移交的房—屋及公用《。设施:必,须,出具质量保修书在】保,修期内若出现质量】问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维修 】 》 ?第十四条 》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绵阳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 , ?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