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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 绵阳市城市规】划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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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 绵阳—市城市规划区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绵—阳市城市规划区民用!。建筑:公用没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改!。善居住条件建—设全国一流》的,宜,居城市?保障建设单位和【用户合法《权益:提高城市基础—设施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 国务院行政法【规库(2)条 】 地:方法规(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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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经批准的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
】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 本规《定所称公《用设施是《指民用?建筑用地《范围内?保障安全及功能服】务的道路《、照明、环卫、供】。水、排水、供—。气、供热、消防【等,设施
! 本规定所称公【。共环境?主要是指民》用,建筑用地范围—内包括建筑小品【、广:告、雕塑、灯饰【、园林景观、—建筑外立面》等建筑活动因素的总!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绵》阳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的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的建《筑,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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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筑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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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设单位除应》按有关规定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筑方案、建筑夜【景(亮化)方案【审查外建筑物(构筑!物)需?设置固定广告的还要!。报送广告设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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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在居住区—。总平:面图中除包括主体】及功能设施外还要】合理设?置居住建筑生活【垃圾收集点和公【共厕所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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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的】规,划方:案一经审查通过不】得随意变更若确【需变更的要重新【报审实施情况纳【入规划专《项验收 》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设?计要与主体建筑设计!同时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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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绿化用地指标符合!城市规划有》关规定的由市建设】局对绿地设计方【案(含屋顶绿—化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批意?见绿地设《计方案包括平面【图、效果图同时注明!植物的名称、规格】、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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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确因客?观条件限《制园林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指标?要求的按照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采用绿化《覆盖率进《行拆算或按国—家规定收取异地绿】化,费的方式进行补偿 !
!(二)多层建筑平】屋顶(?包括屋?顶露台)必须作绿】化设计并作相应荷载!。的结:构、防水等设计 !
《 : (三《)规划批准的总图中!若设置建筑》小品须在专项—设计:中,注明位置《、标高及详图—。
【 (四)—规划批准的总图【中的道路须》在专项设计》中注明道路》及其照明的位—置,、标高及详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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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消防:通道及其设》施设备布置和硬【。化地面等要》作设计?详图
! (《六)物业《管理:和社区?。。用房应按省》、市相关《规定配备 —
】(七:)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设计要【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妥善处?理环境设计中的不安!全因素特《别要考虑在景—观园林活动中—儿童、老人、残疾人!的,安全必?要时要作无障碍设】计
— (—八)在临街(主要】街道)、《临,江(河)、临—城市景观或》功能:节点的建筑物—、构筑物亮》。。化(夜景)设计中亮!化工程?的电气设计》应单独设计一个用电!回路并预留》集,中监:控设备的《安装位?置
】 建筑物底【层、二层(含—二层以上)》。为商铺的应》在符合规划前提【下专项设计商—铺招牌位《。置建筑?物,顶部或立面需设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充分考《虑安全和整体美【。观 ?
》 , (九)》在,设计中应在建—筑物外?立面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的标志牌标志!牌上应注明建筑【。物的竣工时间、责】任主体单位(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设计《合理使用年限等内】容
! , (十)在竖向设】。计,中要明确场地外围】的道路、铁》路,、河渠或《地面的关键性—标高和坐标;雨污】水,排除:方式为暗管系统确保!场地内雨《、污水分流雨水顺】畅,排入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经初级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排—入城市污水管道初级!处理:设施的布置要方【便维护和清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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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明沟、暗渠排水!主管需要《变动:的应报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并颁发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污水!处,理设施不得设置【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之内
— (十一!)在管道《综,合布置?中要按相关规定要求!预留:中,水回用通道;各【。。种管:线要暗敷宜》同沟:敷,设的要同沟敷—设并预?留2:0,%孔道;要明—确各管线的平面【布置:注明:各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和管线?间距:。;,注明住宅场外—水,、电、气、通—讯等接入点位置及】坐标;管线密集的地!。段宜适当增加断【面图标明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绿化之【间及管线的距离【并注:出各交叉《点上下?管线:。的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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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在建筑》主体设计中应设置管!道井确保管线—的隐蔽通道不能隐】蔽的管线应采—取有效措《施使之不影响建【筑外观;应进行一】户一表?设计:
—。。 (》十二)?建筑雨落水管、空】调冷凝水收》集管、空调板等【设计时?必,须兼顾整体外观美化!设计宜作成暗管【形式并充分》考虑方?便检修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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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设?计图审查时必须【把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设计一并审—查(已作专项—审查的其结》论直接采用)审查】不,合格的则《该设:计文件为不合格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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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与项目!主体建?设一同纳《入报建管理和质量监!督报建项目的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设计备!案,文件齐全方可受【理报建计《取质:量监督费用时应将建!设项:目的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造】价纳入项目》总造价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加强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的质量监督!其,中供水、供电、供气!专项工程的监督【起点是?公用线路与民用【建筑接入点》(站)后的质量监督!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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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应委托!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其职责 【
】施工:中要:严格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改动;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改动的由《原设计?单位同意或作—变更设计《、通过原《审图机构审定和备】。。案后:。再进行施工 —
《。。。 : , 施工时凡涉及隐!蔽的部位应经建【。设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签字》确认:方可进入下》一施工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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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住宅区绿地景观工!程应与建设项—目,配套实施《并同步完工由市【建设局根据已审批同!意的绿地设计方案】作专项检查检查【合格的?作,为竣工验收专项依】据规划部门在—发放规划竣工验收认!可书前征求环—。。保,、市政、园林—等部门的专项—验,收意见? ,
】 水、电(强、弱电!)、气、通》讯、消防、防雷、】环保、?物业管理用房等公】用设施工程应经建设!方,组织供水、电力【、燃气、电讯、消防!、气象、环保、房】管部门和监理、设计!等单位对其进行【专项验收出具专【项验收报告各专项验!收部门对出》具的专?项验:收报告?负法:律责任?
! 在上述各专项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在市建—设局、市《房管局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下《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向社会公】示无投诉后办理【竣,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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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绵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工程通过专!项和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开发商!必须将上述设施实】物及:。相关资料移交—给业主?或业主?委员会
【 , (一【)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可以拒绝【接受移?交直至?整改完成通》。过竣工验《收再接受移》交未:移交前成品保护、管!。理和使用维护由建】设单位或开发—商负责?
【 (《二)建?。设单位或开》。发商移?交的房屋及公—用设施必须出具【质量:保修书在《保修期内若出现质】量问:。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维修—。
】。 第十四》条 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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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绵阳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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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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