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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 ?绵阳市?城市规划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   ?绵阳市城市规划区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特此通知 —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 绵阳》市城:。市规:划区民用建筑公【用,没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改善居住条件—建设全国一流—的,宜居城市保障—建设单位和用户合】法,权益:提高城市基础—设施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库?(2)条 》 地方法》规,(1:)条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经批准的【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 【 :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  本规《定,所称公用设》施,是指民?用建筑用地范围内保!障安全及《功能服务《的道路、照明、环】卫、供水、排水、供!气、供热《、消防等设施 】     本【规定所称公共环【境主要是《指,民用建筑用地范【围内包括建筑小品、!广告、?。雕,塑,、灯饰、《园林景?观、建筑外立面等建!筑活动?因素:的总合 》 ?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绵阳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的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的《建,筑活:动 【第四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筑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建设单位除—应按:有关:规定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筑方案!、建筑夜景(亮【化)方案审查外建筑!物,(构筑物《)需:设置固?定广告?。的还要?报送广告设》置方案? ? 第六条 【。在居住?区总平?面图中?除包括主体》。及功能?设施外还要合理【设置居住建筑—生,活垃:圾收集?点和公共厕所—设施 ? 】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的规?划方案一经审—查通过不得随意变更!若确:需变更的要》重新:报审实施情况纳【入规划专项验收 】 】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设计要与【主体:。建筑设计同时进【行  】。   (一)—对绿化用地指标符合!城市规划有》关规定的由市—建,设局对?绿地设计方案—。(含屋顶绿》化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批意—。见绿地设计方案包】括,平,面,图、效?果图同?时注明植《物的名称《、规格、《数量 【    《 对确因《客观:。条件限制园》林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指标要!求的按?。照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采用绿【化覆盖率进行拆算或!按,国家规定《收,取异地绿化费的【方式进行补偿—。   】  (?二)多层建筑平屋】顶(包?。括屋顶露台)—必,须作绿化设计并【作相应?荷载的结《构、防水等设—计 : ,。 ,     (】三)规?划,批准的总图中—若设置建筑》小品:须在专项《设计中注明位置【、标高及详图 】    【。 (四?),规划:批准的总图中的道路!须在:专项设计中注—明道路及其照明【的位置、标高及【详图 — ,    《 (五)消防通【道及其设施》设备布置和硬化【地面等要作设计详】图 —     (—六)物业《管理和社区用—房应按省、市相关】规定配备 】     (【七)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设计要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妥善处理环》境设计中的不安全因!素特别?要考虑在景观园林活!动中儿童、》老人、残《疾,人的安全必要时要作!无障碍设《计 《 ?。    《(八)在临街—(主要街道》)、临江(河)、临!城市景观或功能【节点的建筑》物、构筑物亮化(】夜景:)设:计中亮化工程的电气!设计:应单独设计一—个用电回《路并预留集中监控设!备的安装位置 】 :    》 建筑物底层—、二层(含二层以】上):为商铺的应》在符合?规,划前提下专》项设计?商铺招牌位置建筑物!。顶部:或立面?需设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充分?考虑安?全和整体美观 【   【  (九)》在设计中《应在:建筑物外《立面: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的标志牌标志】牌上应注明建—筑物的竣工时间【、责任主体单位【(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设》计合理使用年限等】内容 《     】(十)在竖向—。设计中要《。明确场地《外围的道路、铁路、!河渠或地面》的关键性标高和【坐标;雨《污水排除方》式为暗管系统确保场!地内雨、污》水分流雨水》顺畅排入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经初级—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排入:城市:污水管道初》级处理设施的布【置要:方便维护和》清掏 《     】原有明沟、暗—渠排水?主管需要变》动的应报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并颁【发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污水处理《设施不得设置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之内 】     (十一!)在管?道综:合,布置中要按相关规】定要求预《留中水回用通道;】各种管线《要暗:。敷,宜同沟敷设》。的要同?沟敷:设并预留《。2,0%孔道;要明确】各管线?的平面布置注明各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和《管线间?距;注明住宅场外水!。。、电、气《、通讯等《接入:点位置?及坐标;管》线密集的地》段宜适当增加断【面图标明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绿化!之间及?管线:的距离并注出各交叉!点,上下管线的》标,高 《 ?。    在建筑主体!设计中应设置管【道井确保管线的隐蔽!。通道:不能隐蔽的管线应采!取有效?措施使之不影响建】筑外:观;应进行一户一】。表设计 】     (十二)!建筑:雨落水管、空调冷】凝水收集《管、空调《板等设计时必须兼顾!整体外观美化设计宜!作成暗管形式并【充分考虑方》。便检:修和维护 》 ? , 第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设计图】审查时必须把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设计一并审!查(已?作,专项审查《的其:结论:直接采用)审查不合!格的则该设计—文件为?不合格设计 】 【。第十条 《。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与项目主体—建设一同纳》入报建管理和质量监!督报建项《目的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设计:备,案文:件齐全方《。可受理报建》计取质量监督费【用时应将建设—项目:的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造价纳入项!目总造价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加—强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的质量】监督其中供水—、供电?、供气专项工程【的监:督起点是公用线【路与民用建筑接【。入点(站)后的质】量监督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 ! 第《十一条 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应委】托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其职【责 《     施工!中要严格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改动;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改】动的由原设计—单位同意《或,作变更设《计、通过原审图【机构审定和备案后】再进行施工 — :。    — 施工时《凡涉及?隐蔽的部《位,应经建?设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签字确认方可进!入,下一施工工序— — : 第十二条— 住宅区绿地—景观工程应与建设项!目配套实《施并同步完工由【市建设局根》据已审批《同意的绿地设计方案!作专项检查检查合格!的作为竣工验收专项!依据规?划部门在《发放规划竣工—验收:认可:书前征求环》保,、市政、园林等【部门的专项验收意】。见 ?    【 水、电(强—、弱电)、气—、,通,讯、消防、》防雷、环保、—。物业管理用房等【公用设施工程—。应经建设方组织供】水、电力、燃气、】电讯、消防、气象】、,环保、房管部门和监!理,、设计等单》位对其进行》专项:验收出具专》项验收?报告各专项》验收部门对出具的】专项验收报告负法】律,责,任 ?   —  在上述各专项】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在市建设局—、市房管局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下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向社会公示无投】诉后办理竣工备案】 : : ? 第十三—条 绵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工程【通过专项和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开【发商:。必须将?上述:设施实物《及相关资料移交给业!主或:业主:委员:会   !  (一)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可以拒!绝接受移交直至整改!完成通过竣》工验收?再接受移交未—移,交前:成品保护《、管:理和使?用维护由建设单【位或开?。发商负责 】 :    (》二)建设单位或开】。发商移交的》房屋及公用设施必须!出具质量保》修书在保修期内若出!现质量问《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维修》 《 :。 , 第《十四条 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 —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绵阳《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