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一般给水排水
10.2.1 印制电路板工厂的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生产用水量应依据工艺设备用水计算后确定;
2 采用开式机械通风冷却塔的循环冷却水系统,系统补充水量宜按循环量的1%~2%计算;
3 锅炉用水量应根据工艺用气量及采暖用气量计算后确定;
4 厂内生活、绿化、水景、道路等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执行。
10.2.2 生活饮用水、工业锅炉水和工业循环冷却水的水质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工业锅炉水质标准》GB/T 1576及《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的有关规定。
10.2.3 当城镇供水管网的水质、水压和水量满足使用要求时,应利用城镇供水管网直接供水。
10.2.4 生产废水管道宜设置在管沟或下技术夹层内,管道支吊架应采取防腐措施;管沟应采取防腐和排水措施。
10.2.5 生产废水管道的材质应依据管内废水的腐蚀性质进行选择。
10.2.6 输送腐蚀性液体的管道不宜敷设在人行通道上方,当必须敷设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10.2.7 洁净区内工艺设备的生产排水宜采用接管排水,排水干管宜设置透气系统。
10.2.8 给水管路宜在下列位置设置计量装置:
1 接入市政给水的总进水管;
2 生产车间或建筑物的进水总管;
3 各给水系统的进水总管、补水管或主要用水点。
10.2.9 下列场所应设置紧急淋浴器或洗眼器:
1 沉铜、电镀、内层前处理、内层蚀刻、棕化或黑化、图形转移前处理/显影机、阻焊前处理/显影机、表面处理等生产区的危险化学品储存、配置、投放区及废水处理配药区;
2 危险废液收集区、储存和转运区;
3 其他对工作人员可能产生化学灼伤的场所。
10.2.10 紧急淋浴器或洗眼器供水压力应满足相应产品要求,与其相连接的给水管道应单独接入供水主管,并应在管道上安装过滤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