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防火设计
6.2.1 印制电路板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2.2 印制电路板厂房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72的有关规定。
6.2.3 厂房内洁净区的顶棚和壁板及其夹芯材料应为不燃烧体,且不得采用有机复合材料。顶棚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4h,壁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0.5h,疏散走道的顶棚和壁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
6.2.4 在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洁净生产区域与一般生产区域之间应设置不燃烧体的隔墙或顶棚,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穿隔墙或顶棚的管线周围空隙应采用防火或耐火材料紧密填堵。
6.2.5 管道竖井井壁应为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井壁上检查门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6h。竖井内在各层楼板处,应采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水平防火分隔;穿过水平防火分隔的管线周围空隙,应采用防火或耐火材料紧密填堵。
6.2.6 安全出口应当分散布置,从生产地点到安全出口疏散路线应便捷,并应设有明显的疏散标志。安全疏散距离应结合工艺设备布置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6.2.7 厂房内化学品存储间(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化学品存储间(区)应设在单独房间内,且储存甲、乙、丙类化学品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时间不低于4.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厂房其他区域分隔开,并应靠外墙布置;
2 化学品存储间(区)应按化学品的物理化学性质分类区划;当物料性质不允许同房间储存时,应用实体墙隔开,并各设出入口;
3 甲、乙类的化学品存储间(区)的储量不应超过1d的需用量,且丙类液体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m3。
6.2.8 热媒油间的设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毗邻厂房贴建。当必须位于厂房内时,应靠厂房外墙布置;
2 内墙应采用实体墙与其他区域分隔开;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要求;
3 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设置门槛;门槛的高度应满足热媒油间的最大泄漏容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