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意见 建标库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意见

颁布日期:2006-06-22
执行日期:2006-06-22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的意见》(豫政(2005)19号),结合我市农村公路建设情况,特制定我市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实施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指导思想
   (一)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村道,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和农民出行,是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农村公路建设,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农民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对于促进城乡人力、信息、资源交流,扩大农村消费市场,加快城镇化进程,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原崛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部署,以服务于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不断提高农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为宗旨,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抓住国家加大农村公路建设投入力度的机遇,采取措施,加大投资力度,落实农村公路建设任务,全面提升农村公路服务水平。


二、农村公路建设目标
   到2006年,基本解决农村公路有路无桥、路宽桥窄、断头路等问题;到2007年,实现全市所有行政村通油路或水泥路,全市大多数行政村通班车;到2010年,实现平原区所有自然村、山区大部分自然村通油路或水泥路;乡乡通二级公路,县道达到三级以上公路标准,乡道、村道达到四级以上标准;基本满足广大农民生产、生活对公路基础设施的需要。

   提高农村公路养护水平,逐步建立县、乡、村道分级养护体制,做到路况良好,路容路貌整洁,标志标线齐全,绿化、桥涵等配套设施完善,公路安全、畅通。


三、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的措施
  (一)制定发展规划,严格计划管理。
   根据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我市建设目标,在搞好全市农村公路基本情况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认真制定到2007年和“十一五”期间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在各县、区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并报市政府审查批准。

   规划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交通需求特点,坚持服务于县域经济发展;要广泛征求意见,以方便农民群众出行、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能力、增加农民收入为主要目标;要充分考虑干线公路超限运输、通行费征收站点设置等情况,合理安排,做到与国、省道干线公路同步进行、相互配合、共同发展;要坚持服务于当地资源的开发利用,突出向山区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兼顾乡镇站点设施建设,与地方村镇建设规划相协调,实现农村公路和村道协调发展;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对建设积极性高的地方,优先安排项目和资金。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不能随意降低标准和规模。

  要根据规划和资金情况安排年度建设计划。计划一般应在年初下达,要突出乡道、村道建设,分批解决乡、村不通油路、水泥路问题。优先解决有路无桥、宽路窄桥、断头路等问题。要充分利用旧路资源改扩建,完善防护排水设施,增强通行能力。

  为简化建设管理程序,凡列入建设计划方案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即视同己批准立项,重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只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施工图设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下达投资计划。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报,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结合全市路网规划综合平衡后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共同下达投资计划。

  (二)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加大投入力度。
     国家用于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市政府要求各县(区)每公里配套资金2万元用于“村村通”公路建设,乡(镇)政府也要筹措配套资金,用于公路建设,逐步建立市、县(区)、乡(镇)较为稳定的农村公路投资来源,形成公共财政框架下,政府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农村公路投资新机制。

  县(区)、乡(镇)政府要保证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统筹考虑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推行以路养路政策,为农村公路建设提供新的筹资渠道;提倡以转让冠名权、路林置换等多种方式鼓励、吸引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农村公路,鼓励个人捐资。同时,尽量降低农村公路建设成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评审、招投标费用涉及国家机关或财政供给事业单位的一律减免。

  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严格资金的审查和内部签批。项目业主要及时向所在县区交通主管部门汇报工程建设进展有关情况,县区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要求定期向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业务报表,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提出拨付上级补助资金计划,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计划按时拨付上级补助资金。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财务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监管和审计。

  市政府将对完成农村公路“村村通”工程建设任务的县、区,按每公里1万元进行以奖代补,根据市交通主管部门验收意见,由市财政部门予以拨付。

  我市对农村公路工程所征建设营业税,由同级财政专项用于当年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三)科学组织,抓好项目实施。
   地方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农村公路建设要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实行分级负责,调动社会各方参与农村公路建设的积极性。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县道、乡道和3公里以上的二、三、四级农村公路、独立桥梁或投资超过50万元的项目为重要农村公路项目,其它项目为一般农村公路项目。

  取消项目开工报告,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实施,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实施。

  施工图审批。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独立大桥除外)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设计工作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进行简易设计,简易设计至少应具有路线平面图、纵断图、典型横断面图,路面结构图和构造物结构图,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工程招标投标。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项目业主与施工单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安全合同、廉政合同,依据合同实施管理。在工程招标投标及合同执行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后,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四)强化质量监督,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纳入质量监督范围,要健全四级质量监督保障体系,县区要成立相应的质量监督组织机构,乡镇要配备专职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员,村委会要聘请农村公路建设“义务监督员”,对本辖区的农村公路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县(区)、乡(镇)、村农村公路质量监督人员必须接受市质监机构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聘请相应资质的专业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工作;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聘请有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