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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鹤壁市人民政府】 ,   【 , 颁布日《期2006》-08-1》6   执行【日,期2006-08】-16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鹤壁【市,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促进小》城镇和城乡一体【化快速、健康发展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权】益和: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优化配置和【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2006)3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豫政办(2—0,03)?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以下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依法取得并办!理了土地登记—(除农户法定宅基】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发生—转移的行《为   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存量:建设用地和》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新增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鹤壁!市行政?。区域内?。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和建制—镇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和流?转的指导、》管理及?监督 第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和,流转应遵循自—愿、有偿、公平、公!开,、,有限期、有流—动和用途管制—等原则   【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征!收已: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应依:法予以补偿 【第六条 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严禁以“流】转”名义《擅自将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变为建设用地!确需将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变为?建,设用地的《要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必—须依法征为国有 】 ,。第八条 《鼓励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以作价入股》。的方式?进行标准厂》房开发和工商企业】及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包括县城)内—的原:。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和!用于失地农民安置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依法流转集体建设用!地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依法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有条件—的应当进入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属》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的?要比照国有土地【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以协!议方式流转的应【当委托?有,土地估价《资质:的机:构评估地《价、集体决策—、公开结果   】 城:市规划区外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优先!确定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使用确定》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应: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定期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最—。。低限价报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工—业用地流转》价不得低于流—转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没有》基准地价的地区【不得低于流转地块的!征地补偿标准和【相关税?费,之和 第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村镇建设规划!; :    (—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    (—三)权属明晰、【界址清楚持》。有合法的《土地权属证书; !。(四)?依照本办《法规定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第—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首次流转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土地所有者持—合法的土《地权属?证书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及土地》评估:报告和?流转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向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城市规!划区内?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乡镇—规划区内的》。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  (三》), 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   】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应当载明!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使用条件《、双方的《。权利义务、期限届满!。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处理—办法违约责任等内】容 ?   (五)按合!同约定交纳土地【收益:和有关税费后—办理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    》土地收益主要—用于集?体经济的发展、公】益事业?的投:入和农民生活的安置!补偿 第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的,约定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的【经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土地使用—者双:方,签订新的流转合【同  《    原》使用合同载明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原土地使用【者,与,所有者未签订—使用合同的流转【应征得?土地所有者同意【并由新的土地使【用者与土地所有【。者,直接签订合同未【按,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建设《的宗地不得流转 !第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首次流转的》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再次流转的使】用,年限为首次流转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土地使用【年限自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之日—起计算 《 第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随之转移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转让的—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随!之转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价格》需经有土地》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依法向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具体!办法按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流转和抵押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集!体土:地使用合同》、流转合同或抵押合!同后:30日内到所在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建设用地的用途!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需经土地所》有者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土地市场价—。格补:交土地收益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第十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流转合同或》抵押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要《求续期的应在届【满,前90?日内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收益并重新办—理土地登《记;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按—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的约—定处:理土地使用者应交】还集:体土:地使用证并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发生:增值的?土地增值收》益中的10%归当】地人民政府》其,中70%归乡—镇政府?30%归县、区人民!政府纳入《县、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管理;其余!90%归《。土地所有者和原【土地使?用,者其:中土地所有者所分比!例最高不超过25%!。主要用于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福利事业 第二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未经批准擅—自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实行公】开交易的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登记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擅自改变集体土!地用途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处理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发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行《为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鹤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