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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发文?单位鹤壁市》人民政府 》 ,。   》 颁布日—期2006》-08-1》6 :  : 执行日期2—006-《08-16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鹤壁市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 第一条《 为加强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促进小城镇!和城乡一体》。化快速、健》康发展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权益和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优?化配置和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2006)3!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豫政办(!2003)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以下》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依法取《得并办理了》土地登?记(除农户法定宅】基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发生转移【的行为 《  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存量建设】用地:和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新增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鹤壁市行政区域内!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和建制【镇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和流转的—指,导、:。管理及?监,督 第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和流:转应遵循自愿、有】偿、:公平:、公:开、:有限期、有流动和】用途管制等原则  ! 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征收已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应依法》予以补偿 》 第六条 》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严!禁以“流《转,”名义擅自将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变为》建设用?地确需将《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变为建设用》地,的,要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必须依法—征为国有 第八】条, 鼓励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以作价入股【的方式进行标准【厂房开发和工—商,企业及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包括县城)内的【原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和用于失《地农民?安置: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依法流》转集:体建设用地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依法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有条件的应当进入!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属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的要比照国—。有土地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以协—议方式流转的应【当委托有土地估【价资质的机构评估地!价、集体决策、【公开:结果   城市】规,划区:。外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优先确定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使用确定《。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应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定期?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最—低限价报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工业用!地,流转价不《得低于流转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没有基准地价的地!区不:得,低于流转地块的征地!补偿标准和相关税费!之,和 第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村镇《建设规划;》    (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三】)权属明晰、界【址清:楚持有合法的—土地:权属证书; —。 (四)依照本办】法规定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第【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首次?流,转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土地所有—者持合法《的土:地,权属证书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及土地!评估报告《和流转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向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城市规划!区内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乡镇【规,划区内的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   ? (?三) 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   】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应》当载明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使用条件、!。双方:的权利义务、期限】届,满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处理办法违约责】任等内容  【  (五)—按合同约定交—纳土地收益和有关税!费后办?理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 【  ? 土地收益主要用于!集体经济的发—。展、公益事业的投】入和农民生》活的安置《补偿 第》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的约定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的经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土地使用者》双方签订新》的流转?合同     】 原使用《合同载明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原土—地使用?者与所有者未签【订使用合同的—流转应征《得土地所有者同意并!由,新的土地使用—者,与土地所有者—。直接签订《合同未按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建,设的宗地不》得流转 第—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首】。次,流,转的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再次流转的—使用年限为首次【流转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土地使用年限自】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随》之转移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转让的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随》之转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价格需经有土地】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 第十?六条 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依法《向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具—体办法按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流转!和抵押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集体土地使用【。合同:、流转合同》。或抵押合同后3【0日:内到所在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建设用地的用途】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需经土地所【有者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土地《。。市场价格补》交土地收益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流转合】同或抵押《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要求续期的—应在:届满前90日内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收益并重新办理【土地登记;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按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的约定【处理土地使用者【应交:还集体土地使用证并!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 第二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发生增【值的土地《增值收益中》的,10%归当地人【民政府其中70【%归:乡镇政府30%【归,县、区人《民政府?纳入:。县、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管理;】其余90%》归土地所有》。者和原?土地使用者其中土地!所有者所《分比例最高》不超过25%—主要用于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福利事业 第【二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未【经,批准擅自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实行公开交易的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登记【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擅自?改变集体土地用【途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发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行为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鹤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