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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发文—单位鹤壁《市人民政府》  》 颁—。布日期2006-0!。8,-,16   执行】日期2?006-0》8-16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鹤壁市【。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促进小城镇【和城乡一体化—快速、健《康发展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权益和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优化配置和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2006)】3,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豫?政办(2003【)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以下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依法取!得并办理了土—地登记(除农户【法定宅基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发生转移的行为 !  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存量建—设用地和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新》增的:集体建设用地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鹤壁市【行,政区域内《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和建制镇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和流转的!指,导、管?理及监督 第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和流转《应遵循自《愿、有偿、公平【、公开、有限—期,。。、有流动《和用途管制等—原则:   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征收已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应,依法予以补偿— 第六条 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严:禁以:“流转”名义擅【自将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变为建设用》地确需将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变为建设用地的【要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必须依《法,征为国有 》 第八条 鼓励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以作《。。价入股的《方式进行标准厂房开!。发和工商企》业及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包括县】。城)内的原》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和用于—失地农民安置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依【法流转集体建—设用地?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依法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有条件的》应当:进入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属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的】要比照国有》土,地,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以协议方式流—转的应当委托有【土地:估价资?质,的机构评估地价、集!体决策、公开结【果   》城市规划区外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优先确定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使用确定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应,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 第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定【期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最低限价报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工业用地《流转价不得低于流】转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没有基准《地价的地区不—得低:于流转地块的征地补!。偿标准和相关税费之!和 第《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村镇建?。设规划?;  《 , :(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  ?(三)权《属明晰、界》址清楚持有》合法的土地权属证】书;: (四)依照本办!法规定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第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首次流转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土地?所有者持合》法的土地权属证【书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及土地评估》报告和流转》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向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城市规划区内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乡镇!规划区内的》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 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  《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应当载明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使用条件!、,双,方的:权利义务、期限届满!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处理—办法违约责》任等:。内容  》  (《五)按?合同约定交纳土地】收益和有关税费后办!理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    土【地收益?主要:用于集体经》济的发展、公—益事业的投》入和农民《。生,活的安?置补偿 》第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的约定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的经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土地使用者双【方签订新的》流转合?。同    —  :原使用合同载明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原土地使用者【与所有者未签订使用!合同的?流转应征得土—地所有者同意并由】新的土地使》用者与土地所有者直!接签:订合:。同未按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建设的宗地不—得流转 第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首次流转《的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再次流转【的使用年限为首次】流转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土地使用!年,限自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随之《转移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转让的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随之转》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价格:需经:有土地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依法向》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具体办法按!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流转和抵押!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集体【土地使?用合同、流转合同】或抵押合同后3【0日内到所在—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建设用地的】用途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需经:土地所有者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土地《市场价格补》交土地收益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流》转合同或抵押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要】求续期的应在—。届满前90日内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收益并重新办!理土:地登记;《。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按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的约定处理土地使】用者应交《还集体土地使用【证并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发生增值的土地增值!收益中的10—%归当地《人民政府《其,中,7,0%归乡镇政府【30%?归县、区人民政府】纳入:县,、,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管理《;其:余90%归土地所】有者和原土地—使用者其中土地所】有者所分比例最高】不超过25》。%主要?用于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福利:事业 第二—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未经批准】。擅自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实行公开交!易的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登记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擅自】。改变集体土地用途】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处—。理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发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行为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鹤?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