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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发文单》位鹤壁市人民—政府 —。  颁布日!期2006-08】-16   — 执行日期200】6-08-16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鹤,壁市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促进小城》镇和城乡一》体化快速、》健康发展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权益《。和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优化配置和》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2006!。)3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豫政办(20!03)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以》下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依法取得并办理】了土地登记》。(除农户法定宅基】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发生【。转移:的行:为  ? 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存:量建设用地和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新增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鹤《壁,市行政区域内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和建制镇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和流】。转的指导、》管理及监督 【第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和流?转,应遵循自愿、有【偿、公平、公开【、有限期、有流【动和用途管制等【原则   —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征?收已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应依法予!以补偿 》第六条 《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严禁以《“流转”名义擅【自将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变:为建设用地》确需将?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变为【建设用地的要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必须依法征为国有】。 ,。 第八条 鼓励【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以作:价入股的方式进行】标准:厂房开发和》工商企?业及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包】括县城)内的—原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和用】于失地农《民,安置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依【法,流转集体建设用【地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依法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有条件的—应当进入《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属?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的要比》照国有土地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以协议方式流【转,的应当委托》有土:地估价资质的—机构评估《地价、集体》决,策、公开结》。果   城市规】划区:外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优先确定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使用》确,。定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应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定期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最低限—价报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工,业用地流《转,价不得低于流—转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没有基】。。。准地价的地区—不得低于流转地块的!征地补偿标》准和相关税费之和 !。 第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村镇建设规划!; ?   (》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  (三)权【属明晰、界址清楚】持,有合法的土地权属证!书; (四)依照!。本办法规定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第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首次流转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土地所【。有,者,持合:法的土地权属证书】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及土地评估报告和!流转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向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城市】规,划区内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乡镇规划区!内的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 (三) 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 ?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应当【载明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使用条件、双】方的权利义务、期限!届满: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处理办法违约责任】等内容   【 (五)》按合同约定交纳【土地收益和有关税费!后办理?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    !土地收?益主要用《于集:体经济的发展、公】益,。事业:的投入和农民生活】的安置?补偿 第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的约定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的经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土地使用者【。双方签订《新的流转合》同      原!使用:合同载明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原土地使用—者与所有者未签订】使用合同的流转应征!。。得土:地所有者同》意并由新的土地使用!者与土地所有者直接!签订:合同未按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建设的宗地!不得流转《 , 第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首次流转的》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再次流转》的使用年限为首【次流转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土地使用年限自!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随之转移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转》让,的,。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随之《。转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价格需经—有土地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 第:十,六条 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依【法向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具—体办法按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执行 ? 第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流【转和抵押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集体《土地使用合同、【流转合同或抵押合】同后:30日内到所在【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建《设用地的用途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需经】土地所?有者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土地》。市场价?格,补交土地收益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流转】合同或抵押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要?求续期的应在届满前!90:日内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收益《并重新办理土地【。。登记;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按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的约定处!理土地使用》者应交还集》体土地使用》证并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发生增】。值的土地增值收【。益中的?10%归当地人【民政府其中7—0%:。。归乡:镇,政,府30%归县—、区人民《政府纳?入,县、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管!理;其?。余9:0%归土地所有者和!原土:地使用者其中土【地所有?者所分?比例最高不超过25!%主要用于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福利事!业 第二》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未经批准【擅自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实行《公开交?易的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登记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擅【自改变集《体土地用《途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发—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行—为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鹤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