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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鹤壁《市人民政府 —  《 》颁布日期200【6-08-16 】  执行日—期2006-08】-16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鹤壁市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促进小—城,镇和:城乡一体化快速、健!康发展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权益和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优?化,配置和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2006)3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豫:政办(?2003)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以下《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依法取得并办理【了土地登记(除【农户法定宅基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发生转移】。的行为   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存量!建设:用地和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新增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鹤壁市行政区域内】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和建制《镇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和:流转的指导、—管理及监督 【。第,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和流转应遵循自愿、!有偿、公《平、公开、有—限期、?有流动和用途管制等!原则   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征收【已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应依法予》以,补偿 第六条【 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严禁以“【流转”名义擅自将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变为建设用》。地确需将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变:为建设用地的要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必须依法》征,为国有 《 第八条 》鼓励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以作价入股的】方式进行标准厂【房开发?和工商企业及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包—括,县,城)内的原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和用于失地】农民安置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依法流转集体建设!用地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依法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有条件》的应当进入》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属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的要比照《。国有土地《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以协议方【。式流转的《应当委托有土地【估,价资质的机构—评估地价《、,集体决策、公开结果!   城市规【划区外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优先确定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使用确定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应,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 第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定期!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最,低限:价报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工业用地流】转,。价不得低于流转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没有基!准地价的地区不得】低,于流转地块的—征地补偿标准和【相,关税费?之和 第》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村镇建设《规划;    】 (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  : , (三)权属明晰!、界址清楚持有【合法的土地》权属证书; — ,(四)依照本—办法规定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第】。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首次流转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土地所有者持合法!的土地权属证书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及土地评估—报告和流转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向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城市规划区内】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乡》镇规划区内的—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 ,  (三) 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 :  :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应【。当载明?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使用条件、双—。方的权利《义务、期限届满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处理办法—违约:责任等内容 【   《(五)按合同约定】交纳土?地收益和《。有关税?费后办理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  ?  土地收—益主要?用于集?体经济的发展、【公益事业《的投:入和农民生》活的:安置补偿 第【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的?约定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的经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土地使用者双方签!订新的流转合同 】  :   ? 原使用合同载明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原土地使用者【与所有者未签—。订使用合同的流转】应征得土地所—有者:同意并?由新的土地使—用者与土地所有者直!接签订合《同,未按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建设?的宗地?不,得流:转 第《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首,次流转的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再次流转的使用】年限为?首次流转《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土地使【用年:限自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随之转《。移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转让的—。。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随之转!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价格需—经有土地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依法向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具体办?法按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流转】和抵:。押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集体土地使用】合同、流转》合同或抵押》合同后30日内【到所在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建设用】地的用?途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需经土?地所有者《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土地市—场,价格补交土》地收益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流【转合同或抵押—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要求续期的应【在届满前9》0日内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收益并重新】办,理土地登记;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按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的约定处—理土地使用》者应交还集》体土地使用证并【。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发生增值的土地】增值收益中的10%!归当地人民政府其】中70%归乡镇政府!30%归县、—区人民政府纳入县】、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管理》。;其余90%归土地!所有者和原土地【使用:者其中土地所有【者所分比例最高不超!过25%主要用【于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福《利事业 《 第二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未经批!准擅自?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实行!公开交易的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登记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擅自改变集体!土,地用途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处理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发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行为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鹤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