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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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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鹤【壁,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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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6-08》-16 《
执行日期20!0,6-0?8-1?6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鹤壁市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促》。进小城镇和城乡一体!化,快速、健康》发展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权益和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优化《配置:和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2》006)3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豫政—办(2003)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以下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依法取【得并办理了土—。地登记(《。。除农户法定宅—基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发》生转移的行为 】
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存量!建,设用地?和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新:增的集体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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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鹤壁市行政区】域内: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和建:制镇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和》流转的指导、管理及!监督
第》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和流转—应遵循?自愿:、有偿、公平、公】。开、有限期、有【流动和用途管—制等原则
】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征?收已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应依法予以补】偿
第《六条: 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严禁以“流转】”名义擅自将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变为建?设,。用地确?需将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变为建设》用地的要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必须依法征》为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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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鼓励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以作价—入股:的方式进行标准【厂房开?发和工商企业及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包括县—城)内的原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和用【于失地农民安置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依法流转集体建!设用地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依法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有条件—的,应当进?入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属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的要《比照国有土地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以协议方式!流转的应当委托【有,土地估价资质—的机构评《估,地价:、集体决策、公开结!果
》城市规划区外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优先确定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使用确定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应《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定期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最低!。限价报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工业用地流转!价不得低于流—转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没有基准》地价的地区不得【低于流转《。地块的征地补—偿,标准和相《关税费之和
【第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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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村镇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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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三)!权属明晰、》界址清?楚持有合法的土地】权属证书《;
(四)依照】本办:。法规定?。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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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首次流转按》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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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所有】者持合法的土地权属!证书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及土地评估报!告和流?转,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向》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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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城市规!划区内?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乡镇规!划区内的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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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应当载明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使用条件、双方】的权利义务》。、,期限届满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处理办法违约!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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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按合同?约,定交纳土地收益和有!关税费后办理—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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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收益主要—用于集体经》济的发展、公益事业!的投入和农民生活】的安置补偿
第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的约定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的经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土地使用者双—方签订新的》流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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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使—用合同载明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原土地使用》者与所有者》未签订使用合同的】流转应征《得土:地所有者同意并由】新的土地使用者与】土地所有者直接【签订合同未》按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建设的宗地不!得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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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首次流—转的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再次流》。转的使用年》限为首次流转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土!地使用年限自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随之:转,移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转让的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随之转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价格需—经有土地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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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依法向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具体》办法:按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流转和抵》押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集体土地使用合!同、流转合》同或抵押合同后【30日内到所在【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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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建设用地《的用:途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需经土地【所有:者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土地?市场价格补交土地】收益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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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流,转合同或抵押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要求续】。期的应在届满前90!日内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收益并—重新办理土地登记;!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按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的约定?处理土地使用—者应交还集》体土地使用证—并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发生】增值的土地增值收】益中的10%归【当地人民《政府:。其中70%归乡镇政!。府30%归》县、区人民》政府纳入县》、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管理;?其余90%归—土地所有者和原土】地使用者《其中土?地所有者《所,分比例最高不—。超过25%》主要:用于: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福:利事业
第二【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未经批准!擅自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实行公《开交易?的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登记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擅自改《变集体土地》用途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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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发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行为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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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鹤!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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