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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单》位鹤:壁市人民政府 !   颁布!日期:2006-08【-1:6   执行【日期20《06-0《8-1?6,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鹤壁市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促进小城镇和城乡!。一体化快速、健康发!展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权益和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优化配置】和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2006》)3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豫政:办(2?003)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以下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依法取得并办理了!土地登记(除农户】。。。法定宅?基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发》生转移的《行为:   《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存量建设用地和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新增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鹤壁!市行:政区域内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和建制镇【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和流转的—指导:。。。、管理及监督 第!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和流转】应遵循自愿、—有偿、公平、公开】、有限期、有流动和!用途管制等原—则   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征收已【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应依】法予以补偿 第六!条 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严《禁以“流转”名义】擅自将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变为建设用地确需将!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变为建设】用地的要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 第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必》须依法征为国有 】 第八?条 鼓?。。励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以作价入股的】方式进行标准厂房】开发和?工,商企业及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包:括,县城)内的原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和用于失地!农民安置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依法】流转:集体建设用》地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依法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有】条件的应当进入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属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的要比《照国:有土地?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以协议】方式流转的应当委托!有土地估价》资质的机构》评,估,地价、集体决策、】公开结果 》  城市规划【区外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优先确定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使—用确定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应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定期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最低限价报!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工业用地!。流转价不《得低于流转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没》有基准地价的地区不!得低于流转地块的征!地补偿标《准和相关税费—之和: , 第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村镇:建设规划;》    (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    (三【。)权属明《晰、界址清楚—持有合法的土—地权属证书》; (四)依照本!办,法规定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 第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首》次流转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土地:所,有,者持合法《的土地权属证书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及《土地评估报告—和流转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向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城市规划区内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乡镇!规划:。区内的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 (三) 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应当载—明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使用?条件、双方的权【利义务、期限届满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处》理办法违约责—任等内容   】 :(五)按合同约定】交纳土地《收,。益和有关税》费后办理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 —   土地收益主!要用于集体经济【的发展、公益事业】的投入?和农民?生,活的安置补偿 】第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的约定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的经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土地使用者!双方签?订新的流《转合同 》   ? , 原使用《合同载明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原土地使用者与所有!者未签订使用—合同:的,流转应征得》。。土地:所有者同意并由新】。的土地使用者—与土地所有者直接】签订合同未按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建设的宗地不得流】转 : 第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首次流】转的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再次《流转的使用年限为】首次流转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土地使用年【限自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随之转《移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转让的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随之转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价格需经有土地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 第十六条》 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依法向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具体办法】按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流转和抵押】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集体?土地使用合同、【流转合同或抵押合】同后30《日,内到所在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建设:用地的用《途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需?经土地所有者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土【地市场价格补交土地!收益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流转合》同或抵押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要求续期!的应在届满前9【0日内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收:益,并重新?办理土地《登,记;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按】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的?约定处理土地使【用者应交还》集体土?地使用证并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发生?增值的土地增值收】。益中的1《0%归当地人民政】府其中70%归乡】镇政府?30%归县、区人】民政府纳入县、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管理;】其余90《%归土地所有者【和原土?地使用者其中土地所!有者所分比例最高不!超过25%主要【用于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福利事—业 第二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未经【批准擅?自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实—行公开交易的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登记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擅自《改变:集体土地用途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发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行为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鹤【。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