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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单位鹤壁【市人民政府 !  颁布】日期2?006?-08-《1,6   《 执:行日:期2006-0【8-1?6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鹤壁市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促进【。小城镇和城乡一【体化快速、》健,康发展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权益和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优化配!置和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2006!)3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豫政办(!2,003)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以下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依,法取得并办理了土】地登记(除农户法】。定宅基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发生转移的行【为   》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存量建设】用地和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新:增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鹤壁市行《政区域内《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和建制镇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和:流转的?指导、管理及监【督 第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和流【。转应遵循自》愿、有?偿、公平、公开、有!限期、有流动和用】。。途管制等原则— ,  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征收《已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应依法予以补偿 ! 第:六条 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严禁以“流转!”名义擅自将—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变为建设】用地确需将》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变为建!设用地的《要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必须依法征为国!有 第八条 【鼓励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以作价入—。股的方式进行标准】厂房:开发和工商企业及】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包括县《城)内的原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和用于失地农—。民安:置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依法【流转:集体建设《用地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依—法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有条件《的应当进《入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属: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的】要比照国有》。土地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以协议方—。式流转的应当—委,托有土地《估价资质的机构评】估地价、集体决策】、公开?结果   城市】规划区外《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优先确《定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使?用确定?。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应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定期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最低限价报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工业!用地流转价不得低于!流转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没有基准地价】的地区不得低于【流转地块的》征地补偿标》准,。和相关税费》之和: 第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村镇!建设规?划; 《   (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 , (?三):权属明?晰、:界,址清楚持有》合法的土《地权属?证书:。; :。 (四?)依照本办法规定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 第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首》次流:转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土地所有者持合!法,的土地权《属证书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及土地评《估报告和流转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向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二)【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城市规划区内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乡—镇规划区内的—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 (三) 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    !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应当载明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使—用条:件、双?方,的权利义务》、期限届满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处,。理办法?违约责任等》内容   — (?。五)按?。合,同约定?交,纳土地收益和有关】税费后?办,理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   【  :土地收?益,主要用于集》体经济的发展—。、公益事业》的投入和农民生活】的安置?补偿: 第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的—。约定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的经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土地】使用:者双方签订新的流转!合同      !原使用?合同载?明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原土地使—用者与所有者未签订!使用合同《的流转应征得土【地所有者《同,意并由新《的土地使用者—与,土地所有《。者直接签订合同未按!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建设的宗地】不,得,流转 第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首次流】转,的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再次流【转的使用年限为首次!流,转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土地使用《年限自?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随之转!移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转让的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随】之转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价格:需经:有土:地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依法?向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具体办法】按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执行 》 第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流转和抵】押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集体:土,地,使用合同、流—转合同或抵押合【同后30日内到【所,在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建《设用地的用途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需经】土地所?有者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土地!市场价格补交—土地:收,益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流转合?同或抵押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要求》续期的?应在届?满前9?0,日内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收益!并重:新办理土地登记【;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按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的【约定处理土》地使用者应交还集体!土地使用证并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发生增值的土地增值!收益中的10%归】当地人民政府其【中7:。0%归乡镇政府【30%归县、区【人民政府纳入县、】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管?理;其余9》0%归?土地所有者和—原,土地使?。。用者:其,中土地所有》者所分比例最高不】超过:。25%主要用—于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福利事业 !第二: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未经批准擅!自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实行公》。开交易的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登记【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擅!自改变集体土—。地用途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发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行为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鹤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