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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发文单位鹤壁!。市人民?政府: 《  《 颁布日期200!6,-08?-16?   《执行日期2006】。-,。08:-,16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鹤壁市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促进小城镇和【城,乡一体化快速、【健康发?展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权益和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优化配置和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2006)【3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河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干意见(《豫政办?(200《3)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以下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依【法取得并办理了土】地登记(除》农户法定宅基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外)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发生:转移的?。行为   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存量建设!用地和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新增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鹤壁市行政【区域内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和建制镇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和流转》的指:导,、管理?及监督 第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和,流转应?遵循自愿《、有:偿、公平、公—开、有限期、有流动!和用途管制等原则 !  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征收已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应依法予!以补偿 《 第六条 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严《禁以“?。流转:”名义擅自将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变为建?设用地确需将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变为建设用—地的要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必:须依法征为国有【 第八条 —鼓励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以?作价入股的方—式进行标准厂—房开:发和工商《企业及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包括县—城,)内的原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和用】于失地农民安—置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依法流?转集体建设》用地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依法?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有条!件的应当《进入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属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的!要比照国有土地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以协议方式流转】的应当委托有土【地估价资质的机构】评估:地价、集《体决策、公开结【果   》城市:规划区外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优先》确定: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使,。用确定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应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定【期,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最低限价报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工业:用地流转价不得低于!流,转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没!。有基准地价的地区】。不得低于流转地块的!征地补偿《标准和相关税费【。之和: 第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村?。镇建设规划》;    (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    (三)】。。权属明晰、界址清】楚持有合法的—。土,地权属证书; 【 (四)依照本办法!规,定,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第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首次流转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土地》所有者持合法的【土,地,权,属证书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及土地《评估报告和流转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向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二)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城市规划区内—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乡镇规划区内!的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 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应当载明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使用条!件、双方的权—利义务、期限届满】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处理办法违约责!。任等内容 》 ,。   《(五)按合同约定交!纳土地收益和—有关税费《后办:理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    土地收益!主要用?于,集体经济《的发展、公益事业】的投入?。。和农民?生活的安置补—偿 第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的约定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的—经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土地使用者双方签订!新的:。。流转合同   】   原使》。用合同?载明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原土地使用者与所!有者未签订使—用合同的《流转应征得土—地,所有者同意并由新的!土地使用者与—土地所有者直接签】订合同?未按: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建!设,的宗地不得流转 !第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首次流转的】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再?次流转的使用年限】为首次流转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土地使【用,年,。限自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随之转移】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转让的!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随之转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价格需?经,有土地?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依法向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具体》办法按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执行【 , 第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流转和抵押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集体土地使用!合同、流转合同【或抵:押合同?后30日内到所在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建设用地的用—途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需经土地所有】者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土,地市场价格补交土】地收益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流转合同或抵押!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要求续】期的应在届满前9】0日内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收》益并重新《办理土地登》记;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按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的?约定处?理土地?。使用者应《交还集体土地使【。用证:并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发生增?值的土地增值收【益,中的10%》归当地人民政府【其中70%归乡镇政!府30%归县、【区人民?政府纳入县、—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管理:;,其余90%》归土地所《有者:和原土地使》用者其中土地—所有者所分比例最高!不超过25%主【要用:于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福利事业 】 ,第二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未经批准擅自!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实行公开交—易的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登记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擅自改变集体—土地用途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发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行为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鹤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