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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查处违法建设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 颁布单位—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鹤政〔2010〕3!6号:。 颁布时间 2【010-《1,2-2?0 生效时》间 :2012-0—9-07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鹤壁市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和鹤壁市查处违法】建,设行为?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维护我《市城乡建设》的,正常秩序有效遏【制和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城乡规划!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管理等对违!法建设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 城:乡规划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予以问责—  :    — , (一)违》反有关规定批—准项目建设的;  ! ,     (二!)未及时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证、认—定并依法予以制止和!查处的;    !     (三)接!。到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制止和查!处的;    】     (四)对!违法建设依》法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      】(五)发现违法建】设行为或接到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后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查处:事项不及时书面告知!或,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 】  :  《   (六》)谎报、瞒》报、拒报违》法建设行为情况【。的;  《 , ?    (》七)在?工作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  第四条 —各区政府在》处理违法建设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予以问责 】       【(,一)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力不能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的【;,   ?  :   (二)对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违法?建设行为不予制【止或与相《关,部门配合不力致【使违法建《设现象严重的—;     —   (三》)市政府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后未及时《组织协调强制拆除工!作的:;    》    (四—)纵容、庇护、放】任本辖区范》围内单位、》个,人实施违法建设行】为的 ?  : 第五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处理违法建【设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予以问责    】 ,   (一》)不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关于拆除违法建设】的决定?的;   》 ,    (二)对】本辖区范围》内禁止违法建设【工作领导不力、查禁!不力致使辖区内【违法建设现象—严,重,的;  《  :    (三)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建!设行:为未及时妥》善处:理致使矛盾激化的】;, ,       (】四)纵?容、:庇护:、放任个《人进行违《法建设的;  【     》 (五)《拒,不配合甚至阻挠【、妨碍?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  】。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议村民(【居民)会《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罢免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职务!    —  :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违法建设监管—不力造?成违:法建设泛《滥的;    ! ,   (二)—发生违法建设不予劝!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   ?   ? (三)对拆除违】法建设工作不—积极:配合的  》  第七条 问责的!方式   》     (一!)诫勉?谈话;   —     【(二)?责令作出检查; 】       !(三)通报批评;】    —    (四)【建议免职;    !     (【五)责令辞职—; :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  ?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采用建【。议免职?、,。责,令辞职方《式问责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对因检举《、控告、《查,处案件或《其他方式发现的应当!。问责的线索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 ,     》  调查机关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   》 第九条 调查机】。关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5个【工作日   —。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实施、基本结论和!问责意见《    第》十条 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作出问】责决定?或由监察机关提请政!府作出问责》决定  《 , 第十一条》 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问责【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问责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调查机关应及!时将问责情况—反馈作出问责批示】、,提出问责建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  :第十:三条 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问责决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诉由调查《机关受理另行组织人!员,按照:程序进行复查—根据:复查情况调查机关】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决定的意见报决定机!关批准     】   ?调查机关应在问【责决定生效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问,责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决定机!关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行政监》察,机关处理;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22日起施行浚!县,、淇:县可参?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