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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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市《民,身心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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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建成:区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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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领导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实行!一体:化管理、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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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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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协助《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一)》集,贸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对集贸《。市,场实施?管理;
— ? (二)旅游管】。理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A级—景区实?施管理;《
《 (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建筑工》地实施管《理;
! (:四)拆?迁,审,批部门对拆迁工地】实施管?理,;
《 (五【)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水上运输船》只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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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水利:行政管理部门对除】城区防洪堤外的【水利:设施实施管理;
! ? : (七)《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及河:道的农牧渔业实施】管理;
! (八)其他有】关部门对各自业务范!围内涉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事项—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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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每月的最后一—周星期五为全—民卫生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组织!。本辖区所有》单位对?责任路段开展义务】劳动:打扫卫生、》疏通沟道、铲除【杂草、清理路—面、清除“牛皮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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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督,促本辖区沿街巷【单位、宾馆、商场】、,。店面落?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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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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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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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兴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兴办市容—环境卫生企》业,
— 第九条 —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培养【公民良好的卫生习惯!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及其设施!。的义务对违》法行为有批评、【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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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其履!行职责政府应—当改善和《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 第十一条 — 推进垃圾处理产】业化: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同》级,政府批准执行并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二条 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
!建(构)筑物立【面应当?。定期清洗《不得安装外置式【烟道、外《置式防护栏(—网)按照《规划要求进行统【一,整改的?有关单位或者权【利人:应,当予以配合
! ? 临街?单位的隔离》设施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或者绿【篱、:花坛、花池、栅栏作!。为,分界保?持整洁
! 第十三条— 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禁止在!城市道路、桥—梁、: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树木《、绿篱等《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或者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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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霓虹—灯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户外广告因!陈旧、污浊、—腐蚀、损《毁、变形等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当【限期:修复、更新;无法修!。复、更新的应当【拆除
】 :禁止沿街巷敲锣打鼓!、,拖举广告牌》等各种形《。式的占道流动宣传促!销活动禁止商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音的方?法招揽?顾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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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报栏—、布:告栏:、宣传栏等》应当整洁、美—观、安全符合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布幔:、横幅、条幅、彩】虹门、灯《笼柱、彩球、彩【旗等临时性户外广告!不得乱贴、》乱画、乱喷及—沿街巷散发小广【告
【 小街小巷—、,居民庭院和楼道【的“牛皮《癣,”广告由《所属单位《、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组织—清理公用《设施上的“牛皮癣”!广告由产权单位负责!清理
】 :第十六条 道【路和公共《。场,所的:建筑:小品、雕塑》应当按规划设—。置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定!期维护出现污损、破!旧、残缺的应当及】时,清污、粉刷、修【饰或者?。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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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设置:夜景灯饰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和安全!
《 重要区域】、重要建(构—)筑物的夜景灯【饰,应当纳入城市灯【饰设施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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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和公《共场地从事》各类经营活动、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经批准【经营、装《卸物品、施工、【维修管道、清疏【沟渠的应当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渣土、淤泥等废【弃物保?持路面清《洁
《。 , ? 禁止将空调—主机安装在人—行道路面《。上,禁止占用人行—道进行麻将、扑克、!棋类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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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禁止将炉口】、排:油烟窗口《、污水道口等—排污口面向街—道、:居民区油《烟排放设《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排放油烟污染【。建筑物外墙面或者】公共地面的》应当:及时清除并改造排油!烟,设施
【 禁止》。将饮食?。残羹剩水、垃圾等】倒入街道、人行道、!下水道和花坛—。、树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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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停:放汽车在临》。。。时停车泊位上汽车应!当,顺向停放
! ?禁止汽车类机动车在!人行道上停放—
— 第二十》一条 设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地【的井盖、沟盖板【应,当保持平整》完好出现破损—、移位、《响,动或者丢失的—产权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在:24小时内更换、正!位或者补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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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 新:建、改?。建、扩建的主次干】道建成后5年内不准!。挖掘大?。修后的城市道路【3年内不《准,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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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埋设在!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 《 :经,批准破路抢》修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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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经规划》和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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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建】设施工单位和市【政公用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在批准范《围内作业设置—临时围墙《、,围栏:实,行,封闭式施工在规【定时间内修复路【面和清?理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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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建!。筑施工场地出—入口必?须铺设?硬质路面、》安装冲洗设备禁止车!辆带泥行驶、沿途遗!撒和流?浆外溢
! 第二《十七条 设置【机动车清洗场(【站)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要求污水—排放设施《。必须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不得随意》排,放清洗车辆不—得占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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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垃圾清运【车辆、工程车辆、流!。。。散物体运《输车辆必须证照【齐全、密封完好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时间、路线【运输运载砂》石、灰浆《、废弃?物等流体《或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捆扎牢?固、封盖严密—不,得,沿途撒落、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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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公共绿地!(带)、行道—树及其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绿?地(带)损》坏,、,。行道树?缺株或者枯死的园林!专业单?位应当?。及时补植、更—换植:树、整枝或》者修剪绿地(带)等!作业所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除
第三】章 :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 》 (一)《。。。主次干道、小街小巷!。。、河道水域、—城区主?要出入口《。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 (二)铁路、】公路、航道》沿线由管理责任单位!。负责;?
? (—三)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车站】。、码头、《体育场(馆》)、:公,园、影?剧院、商场等单【位内部区域由各责任!。单位负责也可—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代扫代运;】
? 《 (:四)集贸市》场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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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共厕所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负责;
— : , ?。(六)无产权单位】或者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楼院由【社区:居委会负责也可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代扫代?运;
—。。 (七—)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综合《楼院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也可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代》扫代运;
】 (八)未开!工建设的建筑工地围!墙内的垃圾由产【权单位负责》;
【 (九)大—型户外活动》由举办单《位负责也可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代扫?代运:;
》 : (十)公用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
】 第?。三十一条《 , 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统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按规?定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 :第三十二条 — 道路、公共场所和!河道:水域禁止下列行为】
《 ,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烟,蒂、纸?屑、瓜?果、皮核、饮—料罐、包装》物、口香糖等废弃】物,;
】。 (二)乱倒粪便、!垃圾、污水和任【意,抛弃动物尸体;【
【 (三)未经处理】排放污水、有害【气体:;
— (《四)随地堆放—。。、填埋、焚烧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 (五)冲洗码!头,、,趸船、船舶以及【。沿岸建(构》)筑物时将垃圾【等废弃物冲(扫)入!。水域;
【 (六—)其他污染道—路、公共场》所和河道《水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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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临街单位、商】店门前应《当保持整《洁配:备垃圾容器》。按规定投放垃—圾不得在门前存放】垃圾
—。 , ,。 经批《准在:街头临时增设的销售!网点应当设置护栏、!垃圾容器保持场地】。洁净
【
: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城?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禁止在城】区的住宅《楼阳台、窗》台、观景台、—公共通道(楼梯【。、走:廊)等?影响公共环境的【地方搭建鸽舍—饲养信鸽的》应当遵守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 饲养【宠物的对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应?当立即自行》。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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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临《时摊点区应》当在不影响市容【、交通的前提—下统筹?安排配备设施规范经!营保持?摊位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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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火车【。、汽车、船舶—上的废弃物应当集】中处理不得沿途【丢弃;畜禽、流【散物品运《输车辆洒《落,粪便和流散物品的应!当及时清除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有偿清除!
— , 第三十七条 】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不得将碎》砖、瓦?砾、:废土、?粪便和腐蚀性废【弃物倒入垃圾容【。器垃圾收集运输应当!逐步:实现容器化、密【封化、?。机械化垃《圾中转站、垃圾【容器等公《共卫生?设,。施应当经常保持完】好、洁净垃》圾,处置场地应当—规,范管理不得》污染周围环境做到】垃圾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
【 第三十八—条 带有病毒、】病菌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工业废—。渣及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严?。禁混入其他垃圾内或!者自行处置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规范收集、—处置运输危险废【弃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遵守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 公共厕所应当保持!地面:、坑位、门窗—整洁卫生《和给水、《排水、照明》、通风?、储:粪等设施完》好定期消杀防治蝇蛆!
】第,四十条 生活【垃圾的清扫保—洁,、收集、运》输、处理必须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道!路的清扫保洁时间】和垃圾、粪便的倾】倒时间、地点—、方式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规定
第四章 !。 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 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的建设!、配备应当符合国家!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应当按?规定:更新
— 《设置垃圾处理场【、粪便处理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土【。地、:。。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
! 第?。四十二条《 , 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综合开发《。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规划、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开发和改—造工程总预》算,在新区?开发中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根据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规划要求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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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 ,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共》汽车站、《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设【。置公共厕《所、果壳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各类商场、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宾馆等营利性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设标准设置公共厕】所有条件的单位厕】所应当向《社会免费开放
】 》 小区开发》建设应当配套设置】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果壳—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化】粪池建设选址应当便!于专业车辆进出【、,抽,运未配套设》置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进》行整改
】 : 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标,志专人?负责:保洁和管理不—得随意关闭对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公共:厕,所应当限期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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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参加工业和民用建!筑,中,环境卫生设施—项目的?定点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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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封闭公共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因建!设需要确需迁—移、拆?除、封闭或者改【变用途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重建或《者,补偿方案报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负责重建或者补偿!
】第四十六条 — 主次干《道、小街小》巷的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各单—位内:部的:环境卫生设施—由各单位负责—管理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其内部的!环境:卫生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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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工程施工工】地或者?临时搭建用房—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容—器和粪便《。容器
—。 : :举办大型《户外活动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在活—动地点设置临—时厕所和果壳箱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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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拒绝、阻挠其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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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赣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第37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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