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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鹤壁市—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 — 《颁布单?位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鹤政〔!2010〕3—6号: , 颁布时间 2!010-12-【20 生效时!间 2012—-,。09-07》   !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鹤壁?。市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和鹤壁市查处】违法建设行为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有!效,遏制违法建》设保障?城市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以及《鹤淇产业集聚区、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   ! ,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属违法建设 【    【   (一)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   】 :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     (三【)未按规定》限期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  (四)其—他不符合城》乡规:划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建设】的    —第,四条 对未》取得土?。地,使用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  【  第五》条 对已取得土【地使用?。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经审核后可为其!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未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条 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对?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不予登记—    第八条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维护【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现场秩《序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制止和?查处  《  第九》条 各区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予以》制止并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对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举!报    —第十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   ?。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 :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法建设必须依【法予以拆《除       ! (一?),擅自占压城市道路红!线、广场、绿地【、河湖水面、—高,压供电走《廊、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信设施、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占《用各级文物保护【范围用地的;—     —   (二)与城市!环境保护不符—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和!市容:市貌:的;  《      (】三,)违反国家相—关标准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      【 (:四)擅自在城—市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     — (五)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      【(六)?。影响相邻建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卫生防?疫等危及公共安【全引起严重相—邻,权纠纷的;   】 :    (七—)擅自占用居住区内!公共:道路、绿地、公【共,场地进行建设的; !     —  :。(八)?其,他,。妨碍城?市发展、影响城市功!。能协调后果严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在《收到报告后3日内责!成有关?。区政府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暂扣》施工设备等措—施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限期】改正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市政府在》接到报告后6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改正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改:正的费用《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  :。  : 各区?政府是本辖区实施】。拆除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各区政【府接到市《政府下达的强制拆除!决,定后须迅速成立组织!明确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拆除方案并组!织城乡规划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 》   ? ,第十五条 公路、】河道等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查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12月】22日起施行—浚县、淇县可参照】执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