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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赣州市人《民政府第44—号   》经2005》年6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 二00《五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 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交!易实施管理 【  各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利用房地产交易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六条 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除符合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外!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   (《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   (三)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 (:五)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六)已设《定抵押?权,但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出售?的;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 第:八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一《)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当事人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转让合—同等:资料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转让【登记;   【委托:代,理的需提交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对?被,转让房地产是否被查!封、抵?押或者注《销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 (: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对【受理:后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和审批;—。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 (六)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第九条》 国有?企业:以房地产抵债—、作价入股、—。企业改制、》企业:兼并、企业破产、拍!。卖等形式将》房地产转让给他人的!申,请,登记时除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转让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入股、【抵债:、兼:并协议书; 【。  (二)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改制《方案; 《   ?(三)经国资—部门审核的企—业改制资产评估报告!;   (四)】拍卖成交确认书 】   上述房地产已!设立抵押权的—须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条 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  (二《)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 !   (三)房【地,。产坐落、面积、四至!界限;  —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及《年限;  — (五)房地产使】用性质?; :  : (六)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 】。   (七)—交付时间;   !(八)违约》责任;? :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房地【产转让?应当:以申:报的房地产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按【不,低于当地《政府当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的50%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第十二【条 商品房销售【按照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管理 第十】三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十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部分!房屋抵押的该房屋】所占: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  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十五条!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抵押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抵?押合同;《   (》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共有房屋还应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四)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或》者资料?;   (五【)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第十六—条 以在建工程【办理抵押《的应当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用地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该工程的总承包【。合同或者施工承【包合同; 》   以预购商【品房:、单位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建房、政府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办理按—揭贷款抵《押登记的应当提交】预购:(售)?房合同或者协议【书、购房发票—等有关资料;  ! 办理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抵押的应当提】供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同意的通知书 】 第十七《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应当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已经】预售的商《品房设定《抵,押权;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已建成【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在:抵,押权存续期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销】。售已抵押《商品房? :  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设立《抵,押的不得办理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抵押— 第十九》条 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抵《押登记 》  申请注销—抵,押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 (一)抵押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已经清偿债务的证!明; 《  (三)房屋【他项权证 》 ,第四章 房屋租赁管!理 第二十—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用途、价!格、修缮《责任以及《其他:权利义务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章 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 ,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依法对房地!产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法律、法规进行房地!产交易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予《以处罚 《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交易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交易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