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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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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第44号—
经》2005年6—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六—月三十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 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交易!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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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利用房地产》交,易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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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管理
】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六《条 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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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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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除符合—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外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第七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
(一)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三)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六)已设定》抵押权但《。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出售的;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当事人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转!让合同?等资料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转让登记;
【
委托代理的】需提交?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对被转让房—地产是否被》查封、?抵押或者注》销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
:。 (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对受理后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和审批;!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第九条 【国有企业以》房地产抵债、—作价入?。股、企业改制、企业!兼并、企业破产、拍!卖等:形式将房地产—转让给他人的申请】登记时除《。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转让》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入股、抵!债、兼并协议书;
!
, (二《)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改—制方案;
】(三)?经国资部门审核的企!业改制资产评估【报告;
【(四)拍卖成交【确认书
上述!房地产已《设立抵押权的—须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条【 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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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
《。
(三)房【地产坐落、面积【、四至界限;—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及年:。限;
(五】)房地产使用—。性质;
【(六:)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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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付时间;
【。
?(八)违约责任;
!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房地产》转,让应当以申报的房】地,产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按不低于当地—政府当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的50%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第十二条 商!品房销售《按照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执!行,
,
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管?理
第《十三: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十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部分房—屋抵押的该房屋所占!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 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十五条【。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
: (一)抵押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
(二》),抵,押合同;
》
(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共—有房屋?还应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 (?四,)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或者资》。料,;
:
: (五)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
第十六《条 以在建》工程办理抵》押的应当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用地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该工?程的总承《包合同?。或,者施:工承包合同;—
以预购【商品房、单位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建房!、政府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办理按揭贷款抵!押登记的《应当提交预购(售】)房合同《。或者协?议书、购房发票等】有关资?料;
办【理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抵押的》。应当提供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同《意的通知书》
第十七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应当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已【经预售?的商品房设定抵【。押权;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已建成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在抵押权存》续期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销售已》抵押商品房
【 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设立抵押的不得【办,理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抵押
】
第十九条 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抵押登—记,
? 申请?注销抵押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一)抵押!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已经清偿债》务的证明;
】 (三?)房屋?他项权证
第四】章 :房屋:租赁管理
第【。二十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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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用途、价格—、修缮责任》以及其?他权利?义务: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章 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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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依法对!房地产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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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违反!法律、法规进行【房,地产交易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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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交【易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交易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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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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