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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赣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赣州市!人民政?府第44号   !经2005年6【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 第三条 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交易?实施管理  【 ,各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利用房地产交—易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管理 ?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六《条 :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除符合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外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第七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   (一)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三)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六)【已设定抵押》权但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出售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 (二)当事—人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转让合同】等资料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转让:登记:; ?。  委托代理的需提!交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对被转让】房地产是否被查封】。、,抵押或者注销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对?受理后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和审批; 【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第九条— 国有企业》以,房地产抵债、—作,价入:股、企业改制—、企业兼并、企业】破产、拍卖等形【式将房地《产转让给他人—。的申:请登记时除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转让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入股、抵债、兼【。并协议书;   !(,二)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改制方案;—   (》三)经国资部门【审核的?企业改制资产评【。估报告; 》  : (四)拍卖成【交确认书  【 上述房地》。。产已设立抵押权的】须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条 :。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   (二)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房,地,产坐落、面积、【四至界?限;: :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及年!限;   (【。五):房地产使用性质; !   (六)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  ? (七)交付时【间;   —(,八)违约《责任;  —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房地】产转让应当以申【报的房地产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按不低于当地【政府当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的:50%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第十二条 商—品房销售按照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执行 》 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管理 —。第十三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十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部【分房屋抵押的—该房屋所《。。占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 第十五条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抵押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抵押:合同; 》  (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共:有,房屋还应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四)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或】者资料; —  (五)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第十六条《 以在建工》程办理?抵押的应当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用!地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该工程《的总承包合同或者施!工承包合《同,;   以预购】商品房、单位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建房、—。政府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办理按—揭贷款抵押登记的应!当提交?预购:。(售:。)房合同或者协【议书、购房发票等有!关资料?;   办理【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抵?押的应当提供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同》意的通知书 第】十,七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应当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已经预售的》商品房设定抵押【。。权;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已建成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在抵押权存》续,期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销《售,。。已抵押商品房 】。。  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设立抵押的不得办!理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抵押 第十九条! 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抵押《登记   申请注!销抵押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  (一《),抵,。押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已经《清偿债务的证明; !   (《三):房屋他项权证— 第?四章: 房屋?。租赁管理 第二】十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 第二?十一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用途—、价格、修缮责任】以及其他权利义务】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 第:五章 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依法对房地】产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法律、法规进!行,房地:产交:易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交易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交易】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