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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赣州市人民!政府:第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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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200【5年6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 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交易实施管》理
各—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
第四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利用房地产!。交易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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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六条 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除【符合: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外,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 (三)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 (五)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六)已设定抵押权!但,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出售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当事《人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转?让合同等资料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转让登记;
】。 ,委托:代理:的需提交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对!被转:让房地产是否被【查封、抵《押或者注销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 (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对受理后!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和】审批;
—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第九条 —国有企业以》房地:产抵债?、作价入股、企【业改制、企业兼并、!企业:破,产、拍卖等》形式将房地产—转让给他人的—申请登记时除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转让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入:股、抵债、兼并【协,议书;
》 (二)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改制方案;
—
(三)经国】资部门审核的企业】改制资产评估报告】;
(四【)拍卖成交确—认书
上【述房地产《已设立抵《押,。权的须?。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条: 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
》 (三?)房地产《坐落、面《。积、四至界限;
】
,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及】年限;
《
(五)房地】产使:用性质;
(!六)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
【 ,。 (:七)交付《时间;
《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房地产转】。让应当以申报—的房地产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按不低?。于当地?政,。府当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的50%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第十二条 商品!房销售按照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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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管理
—第,十三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十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部分—。房屋抵押的该房【屋所占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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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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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 (一)抵押—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 (二)抵—押合同;
】。(,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共有房《屋,还应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 (:四,)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或者资—。料;
(五】)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第十【。六条: 以:在建工程《办,理抵押的应当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用地【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该工】程,的总承包合》同或者?施,工,承包合同;
】 以:。预购商品《房、单位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建房、政府—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办理按揭《贷款抵?押登:记的应当提交—预购(售《)房合同或者—协议书、购房—发,票等有关资料;
】。。
, 办理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抵押的【应当提供《。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同意的通知书】
第十七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应当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已—经预售?的商品房设定抵押】权;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已建成!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在抵押《权存续期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销售已抵押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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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设立抵押的—不得办理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抵押
!第,。十九:条 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抵押登【记
申请注】销,抵押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一—)抵押?人有效身份证明;】
(》二)已经清》。偿债务?的,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
第四章 】房屋租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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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用途、!价格、修缮责任以及!其他权利《义务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章 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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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依法对房》地产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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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违反法律、法规进行!房地产交易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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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交易《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交易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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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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