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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赣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 赣州市人民—政府第4《。4号   经2】。005年6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 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交《易实施管理》   各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利用房!地产:交易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六》条 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  :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除《符合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外: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第七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  (三)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   (《五):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 (六)已设定【抵,押权但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出售的;】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一)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 (二)当》事人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转让合同》等资料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转】让登记;  【 委托代理的需【提,交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对被》。转让房地产》是否:被查封、《抵押:或,。者注销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   ?(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对,受理:后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和审批; 】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  (?六,)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第九—条 国有企业—以房地产抵债、作】价入股、企业改制】、企业?兼并、企业破产、】拍卖等形式将房【。地,产转让给他人—的申请登记时—除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转让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入股、抵债、兼】并协议?书;   (【。二)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改制方案; 【  (三)经国【资,部门审核的》企业改制资产—评估报告; 【  (四)拍—卖成交确《认书:   上述房地产!已设立抵押权—的须: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条 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   ?(二)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房地产坐落】、面积?、四至界限;—。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及年限;  】 (五)房地产使用!性,质;   (【六)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  】 ,(七)交付时—间;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房,地产转让应当以申】报的房?地产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按《不低于当地政府当】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的50【%,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第十二条 商品!。。房,。销售按?照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管理 第十三】。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 第十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部分房屋抵押【的该房?屋,。所占: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 第十?五条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抵押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抵押》。合同;?  ? (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共,。有,房屋还应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 ,  :(四)?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或者资料; 】  (五)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第十六】条 以在建》工程办理抵押的应当!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用地: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该工程】的总承包合同—或者:施工承?包,合同; 《   ?以预购商品房—、,单位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建房、—政府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办理按】揭贷款抵《押,登记的应《当提:交预购(售》)房合同或者协【议书、购房发票等】有关资料; —。   办理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抵押的应当—提供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同意的通知书 !第十七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应当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已经预售—的商品房设定—抵押权;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已建《成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在抵押权存续期【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销?售已抵押《商品房  — 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设?立抵押的不得办理】。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抵】。押 第《十九条 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抵押登记 】   ?申请注销抵押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  :(一)抵《押人有效身份证【。明; 《  (二)已经清偿!债务的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 ! 第四章 房屋【。。租赁管理 第【二十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用途、价格、!修缮责任以及其【他权利义务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章 !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依法对房地产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法律?、法规进行》房地产交易》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交易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交易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