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赣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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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第4《4号
—。经2:00:5年6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六月三十】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 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交?易实施管理
【 各?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利用房—地产交易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六条》 ,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除!符,合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外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 (?一)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
(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 (三)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 (四)权属有【。争议的;
》。
(五)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六)已设定抵【押权但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出售的;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当?事,人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转让合同等资料!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转让登记;
! 委托代理的需】提交:。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 (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核对被》转让房地《产是否被《查,封、抵押或者注【销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
(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对—受理后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和审《批;: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第九!条 国有《企业以房地》产抵债、作价入【股、企业改》制、:企业兼?并、企?业破:产、拍卖等》形式将房地产转【让,给他人的申请登【记时除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转让: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入【股、:抵债、兼并协议书】;
(—二)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改制方案】;
? (三)经—国资部门《审核的企业》改制资产评估报告;!
(四)【拍,卖成交确认书
【。。
?上述房地《产已设立《抵押权?的须: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条 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房地产坐落、!面积、四《至界限;
》。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及年限!;
》。(,五)房地《产使用性质;
【
(六)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
—
?(七)交付》时间:;,
?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房地》产转让应当以—申报的房《地产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按不低于当地—。政府当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的50%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
,第十二条《 商品房销售—按照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管理?
第十三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十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部分房屋抵!押的该房屋所占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 , 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
第十?五条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抵押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抵押!合,。。同;
—(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共《有房屋?还应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四)【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或者【资,料;
》 (五)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第十—六条: 以:。在建工程办理抵押】的应当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用地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该工【程的总承包合同或者!施工承包合同;【
: 以预购商品【房、:单位:。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建房:、政府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办理按【揭贷款抵押登记的应!当提交预购(售)房!合同或者协议书【、购房发票》等,。有关资料《;
? , 办理?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抵,押的:应当提?供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同:意的通知书
第十!七,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应《当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已《经预售的《商品:。房设定抵押》权;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已建成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在【抵押权?存续期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销售已抵押!商品房
《。
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设立抵押的不得办】理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抵:押
第十九条 】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抵押登》记
申请注】销抵:押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 (一)》抵押人有效身份证】明;
《 (二)已—经,清偿债?务的证明;
!(三)房屋他项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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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房屋租赁管理—
:第二十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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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用途、《价格、修缮责任【以及其?他权利义《务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章— ,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依法!对房地产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法律、法规进行【房地产交易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交》易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交】易,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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