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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 , ,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市府发[20【07]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  现将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八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发挥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以合同—形式委托《其行使?项目建设单》位职能负责项目【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础?设,施类:项目概算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类型项目概》算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且】市级政府《投资占项目概算总】投资50%以—上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执行本办法关【系全局、影响长【远,的重:。大,项,目实施代建制—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 第四条 市政【府授权?市,发,改委负?责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的审批、管理和实】施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有!。关代建制的配套文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财政局】负责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市规划!建设、?土地、交通》、水利、城》管、房地产、文物、!环保、消防、人【防、地震《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代建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市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 :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以下二种  【。 (一?)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时,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   (!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从》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复后开始经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时结束?实行建设实施阶【段管理   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初步:设计批复前的各项】工,作可: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使用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代理机》。构协助其组织开【展 第六条 代建!单位由市发改—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 : ,。  代建《单位的?。招标过程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市《发改委根据本办【法拟:定,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投标程序》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有以:下特殊情形之一【的市重点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其他项【目经市发改委批准代!。建,单位可通过直接【委托方?式,确定  》。 (一)《抢,险救灾?或者有特殊技术【要,求、特殊工期要【求的;   【(二:)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且代建单!位仍:具备代建《能力的;   (!三)经原审批—部门审批追建—附属、配套设—施,且代建?单,位仍具备代建—能力的; —  :(四)有效投标人】不足3人经重新【招标后仍不》足3人?。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目投资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代建单?。位依据?委托代建《合同行使《项目建设单位职能】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并承担依》法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市发改委根据本办法!拟定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代《建,单位以使用单位名】义申办?各项行政审批或【者许可手续以自【身名义开展各—项招标工《作商签有《关经济?合,同 ?第八:条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保《证担保制度在委【托代建合同签订前代!建单位一般》。应向项目《投,资管理单位提—交代:建履约保函 【第九条 代》建单位?应履行国《。家,及省市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各项管理程!序应遵守国家及省】市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各》项法律、法规—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委托代建合》同将各项行政—审批或者许可手【续办理给使用单位并!在批复文件或许可证!书中注明代建单位】名称:。 第十《条 代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资质;   !(,三):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同类或《者相:近项:目,的管:理业绩、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自有!管理、技术及—财务专业人员; ! , (:四)具有与》所要求承担的经济责!任相适应的经济实力!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代建项目招标【。   《(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企?业出:现严重的《信用和信誉危—机又未能《提供相应担保的【;,。  ? (三)近》三年发生过重大建】设项目责任事故【的;:  ? (四)《有违法、《违规及不良记录的】; ?。 ,。 (五)《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代建项目》各方工作内容 【 ,第十二条 项目投】资管理单位》是安排?政府投资并委托【代建任务的》主体主?要承担如下》工作  》 (一)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确定】代建单位; 【  (二)按合同】约,定安排?政府投资《计划或者专项建设资!金; 《  (三)协调【代建单位、使用单位!及,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监督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实施;   !(四)组织代—建单位?。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代》建项目?向使:用单位移交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是按照合同约定【负,责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的主体?主要承担如》下工:作 ? , (:。一)负责《项目: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商签并《管理相关合》同;   —(二)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地质勘察》、市政配套条件落实!、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等工作;   (!三,)申办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土地】使用:。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征地】许可:。。、,消防、人防、园林绿!化、市政和初步【设计等行《。政,审批或许可手续【;   》。(四)组织开展【。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及报审负责项】目,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采购:等招标活动商—签并管理相关合同】;  《 (五)编制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财政】部,门,。批准申领项》目建设资金并—。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六)全面负》责项目实施》。阶段(含缺陷责任】期)建设管》理组织工程的中间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告?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协《助,使用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代建单位不—承担本?条第(一)、(二)!、(:三)款?。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使用单位】是提出使用需—求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实际接】收,、使用或者管理的】主体主?要承担如《下工作   【(一:)提出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功能配置等使】用需求;   (!二)协助代建单【位,申办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土:。地使用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征地【许可、消《防、人防、》园林绿化、市—政和初步设》计等行政审批或许】可手续; 》   (三)监督】项,目勘察和设》。计等招标过程以【及代建?单位对项目勘察、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的质量?、,进,度及资金使用—的管理工《作;   (【四,)监督项目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采,购等招标《过程以及代建—。单位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和】资金使用《的,管理工作;   !(五)筹措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将自筹资金》拨付到?代建单位《指定的资《金账:户中; 《   (六)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接收手续】和产权登记手续【 ,   ?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使用单位还》应承担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工作 第三】章 项目组织和【实施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提出项目使用—需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批复项目建议书【并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明确】是否实?行代建制、代—建管理方式》以及代建单位的【选择方式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或使—用,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或使用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的10%的!需修改初步设计【或,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十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前市》发改委须进》。行评审代《建单位应《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投资控》制最高限额 第二!十条 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的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确定代建!单位   —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应在初步设计批复后!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确定代—建单位 《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在委托代建合同签】订前应按如下—控制标准提交由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具》体担保?金额:在代建单位招标【文件中确定   !(一)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担保金额为总投!资的1?0?15%且—不低于200—万元;   (二!)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担:保金额为《总投资的7?—10:%且不低于5—00万元; 【  (三)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担保金额为!总投资的5?—7%:且不低于《。700万元》 ,   代建单—位,应以其自有资产【办理履约保函不【得以债务性资产办理!履,约保函也不得接受】。与其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以其办理履约【。保函:而提供的《任何便利条件 【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投标书?承诺和委托代建合】同约定派出》项目经理组》建管: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代建项【目中:从事:代建管?理工作 《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项目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等方式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 第】二十四条 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一般不【得变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以下情况导致投资增!加,的由代建单》位或使用单位提【出,经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同意后?可从项目预备费中列!支;预备费不—足、需要增加项【目概算投资的应【报市发改委批—准后调整 》  : (一?)遭遇不可》。抗力;   【(二:)国:家及省市政》策(包括价格—)调整; —  (三)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导致设计》变更 第二十【五条 具《有相应专业(或者】行业:),的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和工程总承包资质】的代建单位经—在,投标文件中提出【并在合同中约—定可以直接从事【所代建项目范围内的!相关工?作但代建单》位不:得具:有下列行为》。   (》一)在代建项目【中同时承担工程监理!、施工?业务;  — (二)在代—建项目中同时承担设!。备、:材料供?应业务; 》   (三)将代建!项目的监理》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委托给】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单位; 】   ?(四)将其承接【的业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 》 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委托代建合同约【定时间?向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市财政!局和使用单位分【别报送项目代建管理!。月报: 第二十七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代】建单位应按照—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按照】。委托:。代建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编制完成竣!工,。决算申办竣工决【算审批手续;按【市财政局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协助【使,用单位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规建立健【全有:关档案在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有—关部门移交 — 第二十《九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市监察局等!部门:共同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委托其对代建!单,位履行代建合同情】况进行巡回式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时报告上述各部门】 ,   代建单—位应接?受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代:建项:。目所进行《的,检查、稽察》、审:计和监察 —第四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和》其他投资《方分别筹集并—。按资:金来源渠道分—别拨付其中财政性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参与代建的各资】金申请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实施计划【。。、项目施工进度【和项目实施合同书】填写拨款申请—表并附有效凭据【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核拨?款 第三十一【条 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对使用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需发—生的前期费用由使】用,单位:填写拨?款申请?提供合?同、招标文件—、费用?票据等有效凭据【报市财?政,局审核拨付 【第三:十二条? 代:建项目各方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安:全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五章 代建》管理取费 —第三十三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是!代建:单位全?面履行委托代建【合同所?。应获取的报酬—不包:括代建单位》自行承担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等工作的费用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项目《。总,投资:原建设单位管理费】不再重?复计取 》第三十四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用?的提取?可参照?但不得高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规定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执行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代建管】理,费应不高于标准【。的70%前期代理机!构协助?使用单位或》由使用单位直接【组织开展前期—工作:。所计取?的前期工作管—理费应不高》于标准?的30%并在项目】代建合同《中予以?约定 ? 第六章 奖励【、赔偿及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 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或!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后决算—投资:额比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额,有节余?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可从政府投资节!余,资金(按出资比例计!算):中提取10-—30%作为对代建】单位:的奖励?其余部分上缴市财政!使用单位自筹资【金节余部分(按【出资比例计算)的奖!。励比例?在委托代《建合同?中约定 《 第三十六条— 代建单位》在代建?管理过程中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或者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可视情况!进,行劝诫、暂》停,资金安排《、暂停合《。同执行直《至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承担   因代!建单位?原因:决算:投资额超过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额、工期延【长、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不具—备初步设计文件确定!的使用功能所增加】的投资?额,或者:。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承:担工期延长处以罚款!并在合同中约定项】目投资管理》单位从?代建单位提交的履约!保函中追偿所增加】的投资额或者造成】的损:失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从代建管理费中!追偿  》。 被追究赔偿责任和!被拒:绝,回购项目的代建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工【作 :。 第三?十七条 《在委托代建合同有】。效期间?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属于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由代建单位承—担   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代建?单位五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项目投资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相!关工作、履》行相关职责的承【担,相应责任并由—市监察部门》责令改正 》   项《目投资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项目投资管】理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与使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招,标确定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监督】代建项目实施—;也可?委托使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单—。独负:责招标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监督代建项目实施 ! 第四十条 —县(市、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