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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赣市府发[2—0,07]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  现?将,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八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发挥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以合同!形式委托其行—使项目建设单位职能!。负责项目《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础设施》类项目概算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类型项!。。目,概算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且市级》政府投?资占项目概》算总:投资:50%以上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执行本办法关系【。全局、影响长远的】重大项目《实施代建制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 第四条 》市政府授《权市发?改委负责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的审批、《管理:和,实施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有关代》建制的配套文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市财政局负】责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市》规划建设、》土地、交《通、水利、城管、房!地产、文物、—环保、消防、人【。防、地震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代建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  市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以下二种  【 (一)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时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   (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从: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复后开始【经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时结束实!行建设实施阶段【管理  》 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初步设计批—复前:的各:项工作可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使用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代理《机构协助其组织【开展 第》六条 代建单位由市!发改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   》。。。代建:单位的招标过程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市—发改:委根据本办法拟定】。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投标程序【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有以下特殊情—形之一的《市重点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其他项目《经市发改《。委批准代建单位【可通过直接》委托方式确定 】。  (一)抢险救】灾或:者有特殊技术要【求、特殊工》。期要:求,的;   (【二)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且代建单位【仍具备代建能力的;!  ? (三)经原审批】部门审批追建—附属:、,配套设施且代建【单位仍具备代建能力!的;  》 (四)《有效投标人不足3人!经重新招标后仍【不足3人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目》投资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代建?单位依据委托—。代建合同行使—项目建?设单位职《。能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并承—担依法?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市发—改委:根据本?办法拟定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代建单位以使】用单位名义》申办各项行政审批或!者许:可手续以自身—名义开展《各项招标工作—商签有关经济合【同 第八条—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保证担保制度在委托!。代建合同签订—前代建单位一般【应,向项目投资管理单位!。提,。交代建履约保函【 第九条 代建单!位应履行国家及省】市,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各项管理程【序应遵?守国家及省市—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各项法律、【法规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委托代建!。合同将各项行政审批!或者许?可手续办理给使用】。单位并在批复—文件:或许可证《书中注明代》建单位名称 — ,第十条 代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  (二)具有相】应的资质; —   (三)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同类或者!相,近项目的管理业绩、!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自有管理、技】术及财务专业人【员;: , ,  (四)具有与】所,。要求承担的经—济责:。任,相适应的经济—实力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代建项—目,招标   (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企业出《现严重的信用和【信,誉危机?又未能提供相应【担保的; 》   (三)近【三年发生《。过重大建设》项目:责,任,事,故,的,;   (四【)有:违法:、违:。规及不良《记录的;《  ?。 (五)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代建项》目各方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投资管理》单位是安排政府投资!并委托代建任务【的主体主要承担如】下工作   (】一)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确定代建单】位; 《。  (?二)按合同约定安排!政府投资计划或者】专项建?设资金;《 :  :(三)?。协调代建单位、使用!单位及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监?督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实施—;   (四【)组织代建单位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代建:项目向使用单位【移交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是按—照合:同约定负责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的主?体主要承《担如:下工作   (一!)负责项《目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商签并管理相【关合同;   】(二)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地质勘】察、:市政配套《条件落实、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等工作】; :  : ,(三)申《办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土!地使用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征《地许可、《消防、人防、园林绿!化、:。市政和初步设计【等行:政审:批或许可手续; 】   (四)—组织开?。展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及报审负责项目】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采购?等招标活《动商签并管理—相关合同《;   (五)】编制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财《政部门批《准申:领项目建《设资金并《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   (《六):全面:负责项?目实:施阶段(含缺陷【责任期)建》设管理组织工程的中!间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告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协助使用【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代建单位》不承担本条第(一】)、(?二)、(《三)款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使用:单位是提《出使用需求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实际接!收,。。、使用或《者管理的主体主【要承:担如下工《作   (一【。)提出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功能《配置等使《。。。用需求;   】(二)协助代建【单位申办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土地使用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征地许可、消】防、人防《、园林绿化、—市政和初步》设,计等行政审批或【许可手续;  】 (三)监督—项目勘察和设计【。等招标过程以及代】。建,单,位对项?目勘察?、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的质量《、进度及资》金,使,用的:管理工作;   !(,四,。)监督项目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采购等招标【。过程以及代建单位】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和资?。。金使用的管理—工作; 》  (五)筹措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将,自筹资金拨付到代建!单位指定《的资金账户中; 】   (六)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接收手【续和产?权,登记手续  【 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使用单位还—。应承担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工作 第三章! 项目组织和实施 !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提?出,。项目:使用需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市发改委审批 !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批《复项目?建议书并《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明确是否实行代!建,制、代建管》理方式以及代建单】位的选择方式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或使用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或使用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的10%】的需修改初步设计或!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十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前市《发改委须进行评审代!建,单位:。应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投资控制最高!限额 第二十条 !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的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确定代】建单:位,   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应在《初步设计批》复后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确定代建》单位:。 ,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在:委托代建合同签订】前应按如下控制标】准提:交由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具体担【保金额在代》建单位招标文—件中确?定 :  : (一?)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担保金额为总【投资的10?1【5%且不低于—。200万元;  ! (二?)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担保金额为总投】资的7?10%【且不低?于500万元;【   (三—)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担保金!额为总投资的5【?7%且不》低于700万—元   》代建单位《应以其自《有资产办理履约保函!不,得以:债务性?资产:办理履约保函也不】得接受与其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以其办理—履约保函而》提供的任《何便利条件 —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投标书承诺和委托!。代建合?同约定?派出项目经理组建】管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代建项目中【从事代建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项:目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等方式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 第!二十四条 》。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一般不得变》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以下情况导】。致投资增加的由【代建单位或使用单】位提出经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同《意后可从《项,目,预备费中列支;【预备费不足》、需要增《加,项目概算投资的【。。应报市发改委—批,准后调整   】(一)?遭遇不可抗力;【。   (二)国家!及省市政《策,(包括价格)—调,整;   (三】)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导致设《计变更 》第二十?。五条 具有》相应专业(或者【。行,业)的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和工程总—承,包资质的代》建单:位经在?投标文件中》提出并?在合同中约定可以直!接从事所代建项【目,范围内的相关工作但!代建单位不得具有】下列行?为  《 (一)在代建项】目中:同时承担工程—监理、施工业务【。; : ,  (?二,)在:代建项目中》同时承担设备、【材料供应业务—;   》。(三:)将代建项》目的监?理,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委托给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单位; 》。  (四)》将其承?接的业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 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委!托代建合同》约定时间向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市财政局《和使用单位分—别报送项目》代建管?理月:。报 : 第二十七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代建单位应按照】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按照委托—代建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编—。制完成竣工决算【申办竣工决》算,审批手续;》。按市:财政局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协助使用单位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规建立】健全有关《档案在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九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市监察局】等部:门共同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委》托其对代建单位履行!代建合同情况进【行巡回式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时:报告上述各部—门  《 代建单位应接受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代:建项:目所进行的检查、稽!察、审计和监察 !第四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和其他投资【方分别?筹集并按资金—来源渠道分》别拨付其中财—政性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参》与,代建的各资金申【请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实施计划、项【目施工进度和项目实!施合同书填写—拨款申请表并附有】效凭:据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核】拨款 第三十一条! 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对—使用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需发》。生的前期《费,用由使用《单位填写拨款申请提!供合同、招标文件、!费用票据等有效凭】据报市财政局审【核,拨付 《第,三十二?条 代建项》。。目各方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安,全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五章 《。。代建管理取费 】第三十三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是【。代,建,单位全面《履行委托代建合同所!应获取?的报酬不包括代【建单位自行承担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等工作的费用【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项目总投资原建设】。单位管理费不再【重复计取《 , 第三十四》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用的提取可参照但!不得高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规定【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执行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代建管理【费应不高于标准的】70%前《期代理机构协助【。使用:单位或由《使用单位直》。接,组,织开:展前期工作所计取的!前期工?作管理费应》不高于标准的—30%并《在项:目代建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六章? 奖励?、赔偿及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 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或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后【决算投资额比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额《有节余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可从政府投资节!余资:金(按出资比—例计算)中提取1】0-30《%,作为:对代建单位的奖励】其,余部分上缴市财政使!用单位自筹资金节】余部分(《按出资比例》计算)的奖励比例】在委托代建》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六条 代建单位】在代建管理过程中】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或者!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可视情况》进行劝诫、暂停资金!安,排、暂停合》同执行直至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承—担   因代建单!位原因决算投资额】。超过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额、工—期延长、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不具备初步设【计文件确《定的使?用功能所增加—的投资额或者—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承,担工期延《长,处以罚款并在—合同中约定项目投】资管理单《位从代建单位—提交的?履约保函中追偿所】增加的投资》。额或者造成的损【失,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从【代建管?理费中追偿 【  被追究》赔偿:责任和被拒绝—回购项目的代建【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在委托代建—合同有效期间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属于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由代建单位承】担   》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代!建单位五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项目投资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相?关工:作、履行相》关职责的《承担相应责任并由市!监察部门责令改正】 :  项目投资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项目】投资管理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与使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招标确定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监督】代建项目实施—;也可委托使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单独负《责招标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监督代建项目实【施 第四十条【 县(市《、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