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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赣市府发[2【。0,07]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现将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八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发挥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以?合同形式委托—其,行使项目建设单位职!。能负责项《目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础设:施类项目《概算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类型项目概算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且!市级政?府投资占项目概【算总投资50%【以,。上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执】行本办法《关系全?局、影响长远的【。重大项目《实,施代建制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条 市?政府授权《市发改委负责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的审批、管理和】实施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有关代建《制的配套文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财政局负责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   市规划建设】、土地、《交通、?水利、城管、房地产!、文:物、:。环,保,、消防、人防—、地震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代建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   ?。市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 ,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以下二种《   《(一)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时!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   (】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从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复后!开始经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时结束实行建设实施!。阶段管理 》  : 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初!步设计?批复前的各项工作】可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使用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代理?机构协助其组织开】展 第《。六条 ?代建单位由市发改】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   代建单位!。的招:标过程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市发改委根【据本办法拟》定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投》标程序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有》以下特殊情形之一的!市,重点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其他项目经—市发改委批准—代建单位可》通,过,直接委托方式确定 !   ?(一)抢《险,救灾或者有特—殊技术要求、特殊】工期要求《的;   —(二)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且,代建单位仍具—备代建?能力的?;,   《(,三)经?原,审批:部门审批追》建附属、配套设施且!代,建单位?仍具备代建能力的】;   (四)】有效投标人不—。足3人经《重新招标后》仍不足3人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目投资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代建单位依据委!托代建合同行—使项目建设单位职】能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并承担依》法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 市发?改委根?据本办法拟定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代建》单位以使用单位名】。义,申办各项行政审批或!。者许可手续以自【身名义开展各—项招标工作商—签有关经《济合同? 第八条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保证担保】制度:在委托代建合同签】订前:代建:单位一般应向项目投!资管理单位》提交代?建履约保函 — 第九条 代建单】。位应履行国家及【省市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各项【管理程序应遵—守国家及省市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各:项法律、《法规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委托代建!合同将各项行—政审批?或者许可手续办理】给使用单位》并在批复文》件或许可证》书中注明代建—单位:。名称 第十条【 代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  (二)具—。有相应的资》质; ?   ?(三)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同类或者相近】项目的管理业绩、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自有管理、技术【。及财务专业人—员;   (四)!具有与所要求承【担的经济责任相适应!的经济实力》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代建项【目,招,标   (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企业出现严重—的信:用和信誉危机又未】能提供相应》担,。保的;?   《(三)近三年发生过!重大建设项》目,责任事?故的;?   《。。(四)有违法、违】。。规及不良记录的; !   ?(五)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代建项目各方【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投资管理单位】是安排政府投资并】委托代建《任务的主体主—要承担如下工作 】 ,  (一《),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确定代建单位;【   (二)按】合同约?定安排政府投—资,计划或者专项建设资!金;   (【。三)协调代建单位】、使用单位及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监督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实施;   【(四)组织代建单】位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代】。建,项目向?使用:单位:移交 ?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是按【照合同约定负责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的主体—主要:承担如下《工作 ?   (一)负【责项目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商签—并,管理相关《合同;?   (》二)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地质勘察—、市政配套条—件落:实、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等工作;!  ? (三)申办—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土地使?用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征地许可、消防】、人防、园林绿化】、市政和初步—设计:等行政审批或许可】手,续;   (【四)组织开展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及报审负责项目【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采购》等,招标活动商签并【管,理相关?合同:;   (五)编!制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财政—部门批准申领项【目建设资金》并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   (《六)全面《。负责:项目实施阶段(【含缺陷?。责任期)建设管【理组织工程》的中间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告!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协助使用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代建!单位不承担本条第】(一)、《(,二)、(三)款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使用《单,位是提出使用需求】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实际接收、【使用或者管理的【主体主要承担—如下工作《   (一)提】出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功能配置等使—用,需求;  — (二?),协助代建《单位申办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土地使用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征地许可、消防!、人防、园林—绿化、市《政和:初步设计等行政【审批或?许可:手续;  — ,。(三)?监督项目勘》察和:设计等招《标,。过程以?及代建单位》对项目勘察、—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的质量、—进度及资金使用【。的,管,。理工作;   (!四):监督项目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采购》等招:标过程以及代建单位!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和资金使》用的管理工作; ! , (五)筹》措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将《自筹资金拨付到代建!单位指定《的资金账户中; !  :(,六)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接收手续】和产权?。登记手续 》  : 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使用单位还应承担】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工作:。 第三章 项目】。。组织和实施 —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提出项目使用需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批复项目建!议书并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明确是否实—行代建制、代—。建管理方式以及代建!单位的选《择方式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或使用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或使用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的—10%的《需修改初步》设计:。或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十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前市?发改委?须进行评审》代建单?位应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投资控制最—高限额 第二【十,条 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的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确定代建—单位   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应在初?步设计批《复后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确定代建单】。位,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在委托代建—。合同签?订前应按如下控制】标准提交由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具体担保金额在【代建单位招标文件中!确定   —(一)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担保》金额为?总,投,资的1?0?15%且不【低于20《0万元;   (!二):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担保金额—为总投?资的7?1》0%且不低于50】0万:。元,。;   (三)】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担保金额为总投!资的5?《7%:。且不低于7》00万元   代!建单:位应以其自有资【产办理履约》保函不得以债务性资!产办:理履约保函》也不得接受与其【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以其?办理:履约保函而提供的】任何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投标书承】诺和委托代建合【同约定?派出项?目经理组建管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代建项目中从事!代建管理工作— ,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项目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等方式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 第二十!四条 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一般不得》变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以下情—况导:致投资增加的由【代建单位或使用单位!提出经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同—。意后可从项》目预备?费中:列支;预备》。费不足、需要增加项!目概算投资的—应,报,市发改?委批准?后调整 》  (一)》遭遇不可抗力;【   (》二)国家及省市政】策(包括价格)调整!;   (三【)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导致设!计,变更 第二—十,五条 具有》。相应专业(或—者行业)的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和工程《总承包资质的代【建单:位经在投标文件【中提出并在》合同中约定可以【直接从事《所代:建,。项目:范围内?的相关工《作但:代建:单,位不得具有下—列行为? ,   (《一)在代建项目中】同,时承担工程监理、施!工业务; —  (二)在代建项!目中同时承担设备、!材料:供应业务; 【  (三)》将代建?。项目的?监理: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委托给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单位:;   (四【)将其承《接的业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 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委托【代,建合同约定时间向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市财政!。局和使用单》位,分别报送《项目代建管理—月报 ? 第二十七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代建单位应【按照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按照委托!代,建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编制完成竣工决【算申办竣工决算审】批手续;按市财政】。局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协:助使用单位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规》建立健全有关档案】在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九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市监察》。局,等部门共《同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委托《其对代建单位—履行代建合同情【况进行?巡回式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时报告】上述:各,部,门   》代建单位《应接受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代,建项目所进行的检】查、稽?。察、:。审计和监察 【第四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和其他投!资方分别筹》。。集并按资《金来源?渠道分?别拨付其中财政性】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参与代建的各!。资金申请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实施《计划、项目施工【进度和项目实—施合同书填写拨款申!请表并?。附有效凭据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核拨款 《 第三十一条 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对使用》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需发生的前》期费用由使用单位填!写拨款申《。请提供合《同、招标《。文件、费用票—据,等有效凭《据报市财政局审【。核拨付 》第三十二条 代建】项目各方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安全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五章 代建管理取费! 第三十三—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是代建单《位全面履《行委托?代建合同所应获取】的报酬不包括—代建单位自行承担】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等,工作的费用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项目】总投资原建》设单位管理费—不再重复计》取 第《三十四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用【的提取?可参照?但不得高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规定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执行—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代建】管理费应不高于标】准的:70%前《期代理机《构协助使用单位或】。由使用单位》直接:组织开展前期工【作所计取的》前,期工:作管理?费应不高于标准的3!。0,%并在项目代—建合同中予以约定 ! 第六章《 ,奖励、赔偿及—相关:责,任 : 第:三,十五条 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或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后决算投资—额比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额:有节余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可,。从政府投资》节余资金(按—出资比例计算—)中提?取10-30%【作为对代建单位的】奖励:其,余部分上缴》市,财政:使用:单位自筹资金—。节余部分(按出资】比例计算)的—奖励比例《在委托?代建合同中约定 】 第三十六条 【。代建单位在代建管】理过程中《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或者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可视—。情,况进行?。劝诫、暂停资金安排!、暂停合同执行直至!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承担 《  因代《建单:位原因?决算投资额》超过: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额、工期延长、【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不具《备初步设计文件确定!的使用功能所—增加:的,投,资额或者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承担工!期延:长处以罚款并在【合同中约定项目投资!。管理单位从》代,建单位提交》的履约保函中—追偿所增加的投资】额或者造成的—损失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从】代建管?理费中追偿》   被追究赔偿!责任和?。。。被拒绝回购》项目的代《建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在委—托,代建合同有效期【间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属于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由》代建单位承担  ! 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代建单位《五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项目投资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相关工作、》履行相?关,职责的承担》相应责任并由市【监察部门责》令改正 》  项?目投资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项目投资管理—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与使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招标确定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监督代建》项目:。实施;也可委托【使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单独负责招标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监督代》建项目实施》 :第四十条 》县(市、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