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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市府—发[2007]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现,将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八月十五日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发挥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以合同形!式,。委,。托其行使项目—建设单位职能负责】项目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础设施类项》目概算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类《型项目概算》。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且市级政府投资】占,项目概算总投资50!%以:。。上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执行本【办法:关系全局、影响长远!的重大项目实施代】建制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条】 市政府授权市【发改委负责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的审批!、,管理和实施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有关代建制的配套】文,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市财政局负责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 :市规划建设、土地】。、,交通、?水利、城管、房地】产、文物、环保、消!防、人防、地震【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代建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
市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以下二种
—
(一》)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时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
》(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从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复后?开始经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时结束实行建设】实施:阶段管理《
? 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初步设计—批复前的各》项工作?可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使用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代】理机构协助其—组织开?展
第六条 【代建单位由》市发:改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
代建】单位的招标》过程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市发改委—根,据本办法拟》定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投标程【序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
有以下特殊】情形之一的》市重点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其他!项,目经市发《改委批准代建单位】可通过直接》委托方式确定—
(一)【抢险救灾或者有特殊!技术要求、特—殊工期要求的;【
? (二)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且代【建单位仍具》备代建能力的;
】
: (:三)经原审批部门审!批追建?附属、配套设施且】代建单位仍具备代建!能力的;
【 (四)有效投【标人不足《。3人经重《新,招标后仍不足3人】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目投:资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代建单】位依据委托代建合】同,行使项目建设—单位职能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并《承担依法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市发—改委根据本办法拟定!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代建单位以使【用单:位,名义申办各项行政审!。批,或者许可手续以自】身名义开《展各项招标工作商签!有关经济《合同
第八条【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保证担保《制度在委托代建【合同签订前代—建单:位一般应向项—目投资管理》单位提交代建履约】保函
第九条【 代:建单位应《履行国家及省—市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各项】管理程序应遵—守国家及省》市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各项》法律、法规
】。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委托代】建合同?将各项行政》审批或者许可手【续办理给使用单位】并,在批复文《件,或许可证书中注明代!建单位名称
【第十条 代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
?(,二,)具有相应的—资质:;
》(三)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同类—或者相近项目的管】理业绩、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自有管《理、技术《及财务专业人—员;
?
, (四《)具有与所要求【承担的?经济责?任相适应的经—济实:力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代建项目》招标
《 , (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企业出现严重【的信用和信誉危机】又未能提供相应担】保的;?。
(三—)近三年发》生过:重大建设项目责任】事故的;
—。 (四《。)有违法、》违规及不良记录的;!
(五)【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代建】项目各方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投】资管理单《位是安排《政府投资并委托代】建任务的主》体主要承担如—下工:作
(一)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确定代建单》位;
》 (二?)按:。合,同约定安排政府【投资计划或者专【项建设资金;
】。。。。 (三)协调【代建单位《、使用单位及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监,督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实施;?
(四)组】织,代,建单位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代建项目向使!用单位移交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是】按照:合同约定负责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的主《体主:要,。承担如下《工作
—(一)负责项目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商签《并管理相《关合同;
【 (二)《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地质勘察】、市政配套条件落实!、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等工作【。;
》(三)申办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土地使用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征地许可、消防、】人防、?园林绿化、市政和初!步设计等行政审批或!许可手续《;
《 (四)组织—。开,展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及报:审负责?项目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采购等招标活动【商签并管理相关合同!;
》(五)编《制,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财政部门批》准申领项目建设资】金并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六)!全面负责项目实【施阶段(含》缺陷责任期)—建设管理组》织工程的中》间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告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协,。助使用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代建单位不承担】本条第(一)、(】二)、(三)款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使用单《位是提出《使用需求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实际接收、—使用或者管理—。的主:体主要承担如下【工作
(一】)提出?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功能配置等使用需求!;,
(二—)协助代建单位申】办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土《地使用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征?地许可、消防、【人,防、园林绿化、【市政:和初步设计等行政】审批或许可手—续;:。
: (三)监督项目!勘察和设《计等:招,标,过程以及代建—。单位:对项目?勘察、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的质量、进度及【资金使用的管—理工作;《
? (四)监督—项,目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采】购,等,。招标过程以及代建】单位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和资金使【用的管理工作;【
? (五)筹措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将自?筹资金拨付到—代建单位指定的【资金账户中》。;
(六)】。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接,收手续和产权登【记手续?
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使用单位还应承担!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工《作
:
第三章《 项目组织和实施】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提出项目使用【需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批复项目建】议书并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明《。确是:否实行代建》。制、代建管理方式以!及,代建单位的选择方式!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或使用》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改委审批
—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或使用?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的10%的需】修改初步设计或【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十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前市【发改:委须进行评审—。代建单位应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投资控《制最:高限:额,
第二《十条 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的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确》定代建单位
—。
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应!。在初步设《计批复后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确《定代建单位
—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在委托代建合同】签订前应按》如,下控制标准提—。交由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具:体担保金额在代建】单位招标文件中【确定
—(一)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担保金额为!。总投资?的,10?15%且【不低于?200万元;
【
, , (:二)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担保金额!为总投资的7?10!%且:不低于500万元】;
(三【),。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担》保金:额为总投资的5【。?,7%且不《低于70《0万元
代】建单位?应以其自《有资产办理履约保函!不得以债务》性资:产办理履约保函也不!得接受与其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以其办理履约保【函而提供的任何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投标书承诺和委【托,代建合同约定派出项!目经理组建管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代建《项目中从事代建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项目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等方》式,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
第二十四】条 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一般】。不得变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以下】情,况导致投资增加的】由代建单位或使用单!位提出经《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同意后【可,从项目预备费—。中列支;预备—。费不足、需要—增,。加项目?概算投资的应—报市发改委批—准后调整
】(一)遭遇不可抗】力;
—(二)?国家及?省市:政,策(包括价格)调】整;
(三】)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导致设计变更
】第二:十五条 具有相应专!业(或者行业)的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和工】程总承包资》质的代建单位经【。在投标文件中提出】并在合同中》约定可以《直接从?事所:代建项目范围—内的相关工作但【代建单位不得具【有下列行为
】 (一)在代—建项目?中同时承担工程监理!、施工业《务;
《 (二)在—代建:。项目中同《时,承担:设备、材料供应业】务;
(三)!将,代建项目《。的监理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委托给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单位;
(】四):将,其承接的业》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
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委托代建合同—约定:时间向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市财政局和使用】单位:分别报送项目代建管!。理月报
《
第二?十七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代建单位应!按照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按照委托代建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编!制,完成竣工决算申【。办竣工决算审批【手续;按市财政局】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协助:使用单位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规建立健全有关【档案在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九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市《监察局等部门共同】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委托其《对代建单位履—行代建合同情况进】行巡回式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时报告上述各】部门
代建】单位应接受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代建?项目:所,进行的检《查、稽?察、审?计和监察
第四】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和其他投《资方分?别筹集并按资—金来源渠道分别拨】付其中财政性—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参与代】建的各资《。金申请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实施计划《、项目施工进度【和项目实施合同书填!。写拨:款申请表并附有效】凭据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核拨款
第三十!一条: ,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对使用!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需,发,生的前?。期费用由使用单位填!写拨款申《请提供合同》、招标文件、—费用票?。据等有效《凭据报市《财政局审核拨付
】
第三?十二条 代建项目各!方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安全》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五:章 :代,建管理取费
【第三十三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是代建单位—全面履行《。。委,托代建合同》所应获?取的报?酬不包括代建单位】自,行承担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等工作的费用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项目总投资原—建设单位管理费【不再重复计取
【。
第三?十四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用的提《取可参照但不得高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规,定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执行】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代建【管理费应不高于标准!。的70%前期代【理机构协助使—用单位?或由使用《单位直接组织—开展前期工作所【计取的前期工—作管:理费应不高》于标准的30—%并在项目代建【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六》章 奖励、赔偿及】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 《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或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后,决算投?资额比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额有!节余:。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可从政府投资!节余资金(》按出:资比例?计算:。)中提取10-30!%作为对《。代建:单位的奖励其—余部分上缴市—财政:使用:单位自?筹资金节余》部分(按出资—比例:计算)的《奖励比例在委托【代建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六条 代建单位在代!建管理过《程中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或者—。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可视《情况进行劝诫—、暂:停资金安排》。、暂:停合:。。同,执行直至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承担
因代】。建,单位原因《决算投资额》超过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额、工期延】长、: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不具备初—步设计文件确定的】使用功能所增—加的投资额或者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承担工期》延长处以罚款并【。在合同中约定—项目:投资管理单位从代建!单位提交的履约保】函中追偿所增—。加的投资额或者造成!的损失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从代!建管:理费中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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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追究赔偿责—任和被?拒绝回购项目的代】建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在委托《代建合同有效—期间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属于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由代建?单,位承担
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代建单位五!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项目投资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相关工作《、履行相《关职责?的承担相《应责任并由》市监察部门责令【改正
项目】投资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项目投资管理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与使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招】。标,确定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监督代建《项目实施;也—可委托使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单独【负责:招标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监督代!建项目?实施
《第四十条 县(市】、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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