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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 ,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市府发[【2007]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 现将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八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发》。挥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以合同形式委—托其行使项目—建设单位职能—负责项目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础设—施类项目概》。算,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类》型项目概算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且市级政府投资占!项目概算总投资50!%,以上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执行》本办法关系全局、影!响长远的重大项【目实施代建制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条】 ,市政府授权市发【改委负?责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的审批、管理【和实施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有关代建制—的配套文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财政局负责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  市规《划建设、土地、交】通、水利、》城,管、:。房地产、文物、环保!、消防、人防、【地震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代建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  市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 《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以下二?种   (—一)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时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 — , (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从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复】后开始经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时—结束实行建设实【施阶:段管理   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初步设计批》复前:的各项工作可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使】用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代】理机构协助其组织】开,。展 第《六条 代建单位【由市发改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  — 代建单位的招标】过程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市发改委根据本办】法拟定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投标》程序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有】以下特殊情形—之一的市重点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其他项?目经市?发,改委批准代》建,单位可通过直—接委托方《式确定? :  (一《)抢险救灾或者【有特殊技术要求、】特,殊工期要求的; 】   (二)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且代建单!位仍具?备代建?能力的;   】(三)经原》审批部门审批追建附!属、配?套,设,施且代建《单位仍具备》。代建能力的;  ! (:四)有?效投标人不足3【人经重新招标后仍不!足3人的; —  :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目投资?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代建单位依据委托代!建合同行使》项目建设单》位职能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并承!担依法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市!。发改委根据本办法拟!定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代建单位—以使用单位名—义申办各项》行政审批或》者许可手续以自身】名义开展各项招标工!。。。作商签有关经济合】同 ?第八条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保证担保制度在】委托代建合同签订】前代建单《位,一般应向项目投资】管理单位《提交代建履约保【函 第九条— 代建单位应履行国!家及省市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各项管理程》序,应遵守?国家:及省:市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各项《法律、法《规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委托代建合同将各项!行政审批或》者,许可手续办理给使用!单位并?在批复文件或—许,。可证书中注明代【建单位?名,称, 第十《条 :代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 (二)具有—相应的资质;  ! (三)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同类或者相【近项目的管理业绩】、,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自有管理、】技术:及财务专业人—员,;   》(四)具《有,与所:要求承?担的经济责任相【适应的?经济:实力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代建【项,。目招标   (】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   ?。(二)企业出现严重!的信用和信》誉,危机又未能》提供相应担》保的; 》  :(三)近《三年发生过重大【。建设项目责》。任,事故的; 》   ?(四)?有违法、违规及不】良记录?的; 《  (五)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代建项【目各方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投,资管理单位是安排政!府投资并委托代建任!。务的:。主,体主:要承担如下工作 】   (一》)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确定代建单【位;   (二)!按合同约定安—排政府?。。投资计划《或者专项建设资金】;   》(三)协调代建【单位、?使用单位及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监督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实施—;   (四)组!。。织代建单《位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代建》项目向使用单位【。移交 ?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是按照合同约定负!责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的主体主要承【担如下工作   !(一)负责项—目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商【签并管理相关合同】;  《 (:二,)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地》质勘察、市政配【。。套条件?落实、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等工作;   】(,三):申办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土地使《用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征地》许可:、消防、《。人防、园林绿—化、:市政和初步》设计等行政审批【或许可手续; 【   (四)组织】开展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及报审负—责项目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采购等招标活【动商签并《管理相关合同; !  (五)》编制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财政部门批准申】领,项目:建,设资金并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  : (六)全面负责】项目实施阶段(含】缺陷责任期》。)建设?管理:组织工程的》中间: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告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协,助,使用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代《建单位不承担—本条第(一)—、(二)、》(,三)款?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使用单位是!提出使用《需求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实际接收、使用或者!管理:的主体主要承担如】下工作   (一!)提出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功能配《置等使用需求; !  :(二)协助代—建单位申办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土地使用!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征地许可、消【防、:人防、园林》绿化、市政和初步】设计等行政审批或】许可手续;》   (三)监】督项目勘察和设计】等招:标过:程,以及代建单位对项目!勘察、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的【质,。量、进度及资金使】用的管理工作—;   (四)监!督项:目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采购等招标—过程:以,及代建单位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和资:金使用?的管:理工作;《 ,   (五)—筹措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将自筹资!金拨付到《代建单?位指定?的资金账户》中; 《  (六)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接收手续》和产权登记》手续   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使》用单位还应承担【。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工作 【 第三章 》项目组织和实施【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提出项目使用需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市发改委》审批 ?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批复项目建议书】并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明确是否实】行代建制《、代建管理方式以】及代建单位的选择方!式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或使用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或使用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的10%的需修【改初步设计或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十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前市:发改:委须进行评审代建单!位应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投资控?制最高?限额 《第二十条 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的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确定—代建单?位   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应在初步设】计批:复后: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确:定代建单位 —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在委托】代建合?同签订前应按—如下:控制标准《提交由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具体担保《金额在代建单位招标!文件中确定  】 (一)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担保?金额为总投资—的10?15—%且不低《于2:00万元;   !(二)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担保金额为总投资的!7?10%且不低于!500万《元; 《  (三《)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担保金额为总投资的!5?7%且不低于7!00万元   代!建,单位应以《其自有资《产办理履约保—函不得以债》务性资产《办理履约保函也不】得接受与其》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以其办理履约保函】而提供的《任何便利条件 【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投:标书承诺和委托【代建合同约定派出】项目:经理组?建管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代?建项目中《从事:代建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项目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等,方式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 第二十!四条 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一般不得变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以下—。情况:导致投资增加的由代!建单位或使》用单位提出经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同意后可!从项目预备费中【列支;预备费不【足、需要《增加项目概算—投资的?应报市发《改委批准后调—。整   (一)遭!遇不可?抗力;   【(二)国家及省市政!策(包括价格—)调:整; ?  : (三)《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导致设计变更 第!。二十五?。条 具有相应—专业(或者行业)的!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和工程总承包资质】的代建单《位经在投标文件中提!出并在合同中—约,定可以直接从事【所代建项《目范围内《的相关?工作但代建》单位不得具有下列】行为   —(一)在代建项【目中同时《承担工程监》理、施?工业:务; ?   (二)在代】建项目中同时承【担设备?、材料供应业务; !   (三)将代】建项目的监理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委【托给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单】位;  》 (四)将其—承接的业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 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委托代建合同—约,定时间向《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市,财政:局和使用单》位,分别报?送项目代建》管理月报 》。 第二十七》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代【建单位应按照—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按照委托代建】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编制完成《。竣工决算申》办竣工决算审批手续!;按:市财政局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协助!使用单位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规建立健】全有关档案在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九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市监察《。局等部门共》。同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委托其对—代建单位履行代建合!同情况进行巡—回式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时报告!上,述各部门   代!建单位应接受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代建】项目所进《行的检查、》稽察:、审计和监察 第!四,章, 建设资金管理 】 第:三十条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和其他投资】方分别筹集并按【资金:来源:渠,道分别拨付其中财政!性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参与代!建的各资金申请【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实!施计划、项目施工】进度和项目实施合同!书填写拨款申请【表并:附有效凭据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核拨款 【 第三十一条 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对使:用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需发生的前期费用由!使用单位填写拨款】申请提供合同、【招标文件《、费用票据等有【效凭据报市财政【局审核拨付 — 第三十《。。二条 代建项目各方!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安《全,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 第五章 代建【管理取?费 : 第三十三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是代建单位》全面履行委》托代建合《同所:应获取的报》酬不:包括代建单位—自行承?担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等工作的费用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项目总投《资原建设单位管理费!不再重复《计取: 第三十四—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用的提取》可参照但不》得高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规定》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执行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代建管!理费应不高于—标准的70%前【期代理?机构协助使》用单位?或由使用单位直【接,组织开展前期工作所!计取的前期》工作管理费应不高于!标准的30%—并在项目代建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六章 《奖励、?赔偿及相关责任 】 第:三十五条 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或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后决【算投资额比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额有节余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可从!政府投资节》。余,资金(按出》资比例计算)中提取!10-30》%作为对代建单【位,的奖励其余部分【上缴市?财政使用单位—自筹资金节余部分】(按出资比例—计,算):。的,。。奖励比例在》委托代建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六条 代!建,。单位:在代建管理过程中】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或《者,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可】视情况进行》劝诫、暂停资金安排!、暂停?合同执行直至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承,担, :。 ,。 因:代建单位原因决算】投资额超过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额、工期延—长、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不具备初步设计文件!。确定:。的使用功能所—。增加的投资额—或者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承?担工期延长处以罚】款并在合同中约【定项目投资管—理单:位从代建单位提【交的履?约保函中追》偿所:增加的?投资额或者造成的】损失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从代建管理】费中追偿   被!追,究赔偿责任和被【拒绝回购项目—的代建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在委托代建合同有!效期间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属,。于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由【代建单位承担 【   ?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代—建单位五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项,目投:。资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相关工作、履行相】关职责的承担—相应:责任并由《市监察部门责令改正!。 ,  : 项目?投资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项目投资》管理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与使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招标确《定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监督代建】项目:实施;也可委托使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单独?负责招标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监,督代建项目》实施 《第四:十条 ?县(市?、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