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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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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市府发[!2007]》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现将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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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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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发挥!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以合同形式委托其!行使项目建》设单位?职能负责项》目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础设施类项目概!算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类型项?目概算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且市?级政府投资》占项目概算总投资5!0%:以上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执行本办法关!系全局?。、,影响:长远的重大项目实施!代建制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条》 市政?府授:权市发改委负—责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的审批、管理!和实施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有【关代建制的配套【文,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市财政》局负责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 市规划建设【、土地、交通—、,水利、城《管、房?地产、?文物、环《保、消防、人防、】地震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代建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 市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以下二种
(!一):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时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
! :(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从,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复后开?始经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时结束实行】建设实施阶段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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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初步【设计批复前的各项工!作可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使用—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代】理机构?协,。助其组织开展
第!六条 ?代建单位《由市:发改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
】
?。代建单位的招标过程!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市发改委根】据本办法拟定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投标程序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
?有以下特殊情形之】一的:市重点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其他项《目经市发改委批准代!建单位可《通过直接委托方式确!定,。
《(一)抢《险救灾或《者有特殊技术—要求、特殊工—。期要求的《;
(二)】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且代》建单位仍具》备代建?能力:的;:
?。 (三)经原审批】部门审批《追,建附属、配套设施且!。代建单位仍具备【代建能力的;
】 (四)有效投】标人不足3》人,经重新?。。招标后仍不足3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目投?资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代建单位》依据委托代建合同行!使项目建设》单位职能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并,承担依法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 市发改委》根据本办法拟—定,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代建单位《以使用单位》名义申办各》项行政审批》或者许可手》续以自身名义开【展各项招标》工,作,商签:有关经济合同
第!八条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保证担保制度】。在委托代建合同签订!前代:建单位一般应向项】目,投资管理单位—提交代建履约保【函
第九条 代建!单位应?履行国家及》省市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各项管!理程:序应遵守国家及【省,市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各项?法律:、法规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委托代建合!同将各项《行政审批或者许可手!续办理?给使用单位并—在批复文件》或许可证书中注【明代建单位名—称
第十条 代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资质—;,。
(三)【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同?类或者?相近项目的管理业】绩、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自有管—理,、技术及《财务专业人员;【。
(四)具】有与所要求承担的】经济责任相适应【的经济实力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代—建项:目招标
》 ,。 (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企业出现严—重的信用《。和信誉危机又—未能:提供相应《担保的;
】。(三)近《三年发生过》重大:建设项目责任事故】。的;
?
(四)有违法!、违规及《不良:记录的;
(!五)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代建项【目各方工作内容
】
第十?二条 项目投资【管理单?位是安排政府投【资并委托代建—任务的主体》主要承担如下—工作
》 ,(,一)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确定?代建单位;
!(二)按合同约【定安排政府投资【计划或者专》项建:设资金;
— :(三)?协调代建单位、使用!单位及?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监督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实—施;
》 (四)组》。织代建?单位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代建项目向!使用单位移交—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是按照【。合同约定负》责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的主!体,主要承担《如下工作
】(一)负责项目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商签并管理【相关合同;
】 (二)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地质勘《察、市政配》套条件?落实、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等工作;
【 (三)申办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土》地使用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征地许可、消—防、人防《、园林绿化、市政和!初步设计等行—政审批或许可手【续;:
(四)组】织开:展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及—报审负?责项目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采购《等招标?活动商签并》。管理相关合》同;
?。
(五)—编制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财政部门《批准申?领项:目建设资金并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六)!全面负责项目实施】阶段(含缺陷责任】期)建设管理组织】工,程的中间《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告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协助使—用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代建单位不】承担本条第》(,一)、?(二)、(三)款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使用单位是提出使用!需求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实际接收、》使用或者《管理的主体主—要承担如下工作
】
, , (一)提》出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功能—配置等使用需求;】
(二)协助!代建:单位申办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土地《使,用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征地】许可、?消,防、人?防,。、园林绿化、市政和!初,步,设计等行政》。。审批或许可手续;】
《(三)监督》。项目勘察和设计【。等招标过《程以及代《建单:位,对项目勘察、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的,质量、进度及资【金使:用的管理工作—;
(—四)监督项目—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采购等招标过程以】及代建单位》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和资金使用的管理!工作;
— (五)筹措—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将自筹《。资金拨付到》代建单?位指定的资金账户中!;,
(六—)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接《收手续和产权—登记手?续
》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使用?单位还应承担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工作
第三章【 项:目组织和实施
【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提出项目使】用需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批复:。项目建议书并—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明确:是否实行代建—制、代?建管理方式》以,及,代建:单位的选择》方式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或使用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改委审批
【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或使用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的10%的需修】改初:步设计或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十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前市:发改委?须进行评审》代建:单位应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投【资控制?最高限额《
:第,二十条 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的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确定代!建单:位
》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应?在初步设计》批复后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确》定,。代,建单位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在委托代建合—同,签订前应按如下控制!标准提交由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具,体担保金额》在代:建单位?招标文件中》确,定
《 (一)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担,保金额为总投资【的10?15—%且不低《于200万元;
! (二)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担保金额—为总投资的7—?10%且不低于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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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担保金额为】总,投资的5?》7%且?不,低于700》万元
》 代建单《位应以其自有资产办!理履约保函》不得以债务》性资产办理履—约保函也不得接受与!其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以其办理履】约保函而提供—的任何便利条件
】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投标书》。承诺和委托代建【合同约定派》出项目?经理组建管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
【 ,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代建项目!中从事代建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项目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等方式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
第二【十四条? 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一般不得变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以—下情况导致》投资增加的由代建单!。位或使用单》位提出经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同意!后可从项目》。预备费中列支—;预备费不足—、需要?增加项目《概算投资的应—报市:发改委批准后调整】
(一)遭遇!不可抗力;》
《(二)国家及—省市政策(包括价格!)调整;
(!。三)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导:致设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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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具有相应专业(【或者行业)的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和工程?总承:包资质?的代建单位经在投】标文件中《提出并在合同中约】定可以直接从事【。所代:建项目范围内—的相关工《作但代?建单位不得具—有,下列行为
》
(一)在【代建:项目中同时承—担工程监理、—施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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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代建项目中同时!承,担设备?、材:料供应业务;
【
?(三)将代建项目】的监:理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委《托给: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单位;
(!四)将其承接—的业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
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委】托,代建合同约定时间向!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市财政局和使用【单位分别报送项目代!建管理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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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代建单位》应按照?。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按照委托【代建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编》制完成竣工决算【申办:竣工决算审批手续;!按市:财政局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协助使用单位—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规建立健全有】关档案在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九?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市】监察局等部》门共同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委:托,其对代建单》位,履行代建《合同情况进行巡【回式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时?报告上述各部门
! :代建单位应接受【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代建项目】所进行的检查、稽察!、审计和监察
第!四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和其他投资方分!别筹:集并按资《金来源渠道分别拨】。付其中财政性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参与代建【的各资金申请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实】施,计划、项《目施工进度》和项目实施》合同书填写拨款申请!。表并附有效凭据【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核:拨款
第》三十:。一条: ,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对,。使用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需发》生的前期费用由使用!单位填写拨款申请】提供合?同、招标文》件、费用票据等有】效凭据报市财—政局审核拨》付
:。
第三十二条 【代建项目《各方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安,全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五!章 :代建管?理取费
第三【十三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是代建单位—全面履行委托代建】合同:所应获取的报—酬,不包括代建单位【自行承?。。担,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等《工作的费用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项目!总,投资原建设单位【管理费不再重复【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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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用《的提取?可参照但不得—高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规定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执行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代建管理费》应不高于标准的7】0%前期《。代理机构协助—。使用单?位或由使用单—位直接组织开展【前期工作《所计取的前期工作】管理:费应不?高于标准的30【%并在项目代—。建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六章】。。 奖励、赔》偿及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 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或《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后》决算投资额比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额【有节余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可从】政府投资节余资金】(,。按出资比例计算)】中提取10》-30%作为—对,代建单位的奖—。励其余部分上缴【。市财政使用单位【自筹资金节》余部分(按出—。资比例计算》)的奖励《比例在委《托代:建,合,同中:约定
?
第三十六条— 代建单位在代【建管理?过程中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或者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可视情况《进行劝诫、暂停资金!安排、暂停》合同执行《直,至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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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代建单位】原因决算投资额【超过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额》、工期?延长:、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不具备初步—设计文件确》定的使用功能所【增加的?。投,资额或者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承担工】期延长处《以罚款并在》合同中约定项目投资!。管理单位《从代建单《位提交的履约—保函中追偿所—增加的投资额或者造!成的损失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从代建管】理费中追偿
!被追:究赔偿责任和被拒】绝回购项目》的代建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在委托】代建合同有效期间】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属于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由代建?单位承担《。
《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代建单位五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项—目投资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相关工作、】履行:相关职责的承—担相应责任》并由市监察部门责令!改正:
项》目投资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项目投资管理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与使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招标确定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监督代建项—目实施;也可委【托使: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单独负责招!标,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监督代建项目实【施
第《四十条? 县(市、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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