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赣:。市府发[2007】]27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 , 现将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八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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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发】挥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以合同形式委托其】行使项目建设—单位职?能负责项《目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础设】施,类项目概《算,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类型《项目概算《。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且市级政府—投,资,占项:目概:算总投资50%【以上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执行本办法关系全!局、:影响长?远的重?大项目实施代建制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条, 市政府《。授权市发改委负责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的审批、》管理和实施》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有关?代,建制的配套文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市,财政局负责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市规划建】设、土地、交通【、水利、城管、房】地产、文物、环保】。、消防、人防、地】震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代建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
市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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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以下二种
(!。一)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时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
:
(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从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复:后开始?经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时结束实!行,建设实施阶段管【理
《 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初步设计!批复前?。的各项工《作可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使!用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代理机构《协助其组织开展
】
第六条《 代建单位由市发改!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
! 代建?单位的招标过程【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市《发改委根据本办【法拟:定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投标程序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有以】下特殊情形》之一的?市重点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其他【项目经市发改委批】准代建?单位可通过直接委托!方,式确:。定
(一)】抢险救灾或者有【特殊:技术要求、特殊工期!要求的;
》
(二)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且代》建单:位仍具备代建能力的!。;
(三【)经原?审批:部门审批追建附属、!配套设施且代建单位!仍具备代《建能力的;
】。 (四?)有效投标人不【足3:。人经重新招标后仍】不足3人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目投资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代建单】位依据委托》代建合同行使—。。项目建设单位职【能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并承担依法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 市发改委根【据本办法《拟定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代建单位《以使用单位名—义申办各项行—。。政审:批或者?许,可,手续:以自身名义开展各项!招,标工作商《签有关经《济合同
第八【条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保证担—保制度在委》托,代建合?同签订前代建单【位一般应向项目投】资管理?单位提交代》建履约保函
—
第九条 代建单】位应履行《国家:及省市?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各项管理程】序应:遵,守国:。家,及省市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各!项法律、《法规
》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委托代建合同将【各项:行政审?批,或者许可《手续办理给使用【单位并在批复文【件或许可证书中注明!代建单位名称
【
第十条 代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资质;】
(三)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同类或—者相:近项目的管》理,业绩、?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自有管理、!技术:及财务专业人员;】
: (四)具有【与所要求承担的经济!责任相适《应的经济实力
【。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代建项》目招标
《
(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企业出现严重的信用!和信誉危《机又未能提供—相应:担保的;
【。 (:三)近三年》发生过重大建设【项,目责任事故的;【
(四)有违!法、违规及不良记】录的;
》。 (五《),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代】建,项目各方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投资管理》单位是安排政府投】资并委托代建—任务:的,主体主要承担如下工!作
(一【)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确定?代建单位;》
《(二:)按合?同约定安排》政府投资计》划或者?专项建设资金—;
《 (三)协调代建单!位、使用单位及【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监督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实施;】
,
?。(四:)组织代建单—位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代建项目向使】用单位移《。交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是按照合同约定【负责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的主体主—。要承担如下工作
】。
(一)负【责项目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商签并管理—。相关合同;
—。
(二》)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地质勘察、市!政,配套条件落实、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等工作;
—
(三)申办】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土地使》用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征地许可】、消:防、:人防、园林绿化、】市政和?初步:设计等?行政审批《或许:可手续;
— , ,(四)组织开展【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及报审负责项目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采购等《招标活动商签并管】理相关合同;—
: (五)编制【。。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财?政部门批准申领项】目建设资《。金并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 (六)全面负责】项目实施《阶段(含缺陷—责,任期:。)建设管理》组织工程《的中:间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告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协:助使用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代建单位不【承担本条第(—一)、(二)—、(三)款》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使用单位是提!。出使用需求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实际接收、—使用或?者,管理:的主体主要》承担如下工作
【
(一》)提出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功能配置!等使:用需求;
(!二)协助《代建单位申办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土地使【用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征地许可、消防、】人防、园林绿化、】市政:和,初步设计等》行政审?批或:。许可手续;
【 :(三)监《督项目勘《察和设计等招标【过程:以及代建单位对【项目勘察、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的质【量、进度《及,资金使用的管理工作!。;
? (?。四)监督项目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采购等招!标过程以及代建【单位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和资金】使用的管理》工作;
—。 (五)筹措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将自筹资金拨】付到:代建单位指定的资金!账户中;
(!六)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接收手续和产权登】。记手续
《
?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使用单位《还应承担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工作
第【三章 项《目组织和实施
【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提出项目—使用需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批复项》。目建议书并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明确?是否实?行代建制、代建【管,理方式以及代建单位!的选择方式》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或使用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改委审批》
,。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或使用【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的10%的需修改】初,步设计或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十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前市!发改委须进行评审】代建单位《应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投资】控制最高《限额
第二十条 !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的》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确定】代建单位《
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应在初》步设计批复》。后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确定代!建单位
《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在委托】代建合同签订前应】按如下控制标—。准提交由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具体担!。。保金额在代建单位招!。标文件中确定
】 (一)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担保金额为总投资!的10?15%【且不低于200万】元;
?
: (:二)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担保】。金额为总《投资的7?10【%且不低于500万!元;
(三)!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担保金—额为总投资的5【?7%且《不低于700万【元
《 代建单位应以其自!有资产办理履约保函!不得以债务性资产】办理履约保》函也不得《接,受与其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以】。其办理履《约保函?而提供的任何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投标书】承诺和委托代建【合同约定派出—项目经理组建管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代建项!目中从事代》。建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项目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等!方式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
第二十—四条 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一般】不得变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以下情况导致投资】增加的由代建单位】。或使用?单位提?出经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同意后可从项目【预备费中列支;预】备费不足《、需:要增加项目概算投】资的应报《市发改委《批准:后调整
(】一):遭遇不可抗力;【
(二)【。国家及省市政—策,(包括价格》)调整?。;
》(三)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导:致设计变更
【第,二十五条《 具有相应》专业(或者行业)】的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和工程总承—包资:质的代建单》位经:在,投标文件中提出并在!合同中约定可以直】接,从事所代建项目范】围内的相关工作但】代建单?位,不得具有下》列行为
(】一)在?代建项目《中同时承担工—程监理、施工业【务;
?
(二)—在代建?项目中同时承担【。设备、材料》供应业务;》。
? (三)将代建【项目:的监理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委】托给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单位;》
《(四)?将其承接的业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
》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委—托代建合同约定【时间向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市财政局和使用单】位分:别,报送项目代建管理月!报
第二十七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代,建单位应按照—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按照委托代建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编制:完成竣工决算申【办竣工决算审批【手,续;按市财》。政局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协?助使用单位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规建立】健全有关《档案在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九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市监察局等部】门共同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委托其对代!建,单位:履行代建合同—情况进行巡》回式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时!。报告:上述:各部门
》 代建单》位应接受《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代建项【目所进行的》检查、稽察、审【计和监察
—第,四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和其他投资方】分别筹集并按资金】来源渠道分别拨付】其中财政性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参与《代建的各资》金申请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实施计划、项—目施工进度》和项目实施合—。同书填写拨款申请表!并附有效凭据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核拨《款,
第三十一—条 :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对使用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需发生的前期费【用由使用单》位填:写拨款申《请提供?合同、招标文件、】费,用票据等有效凭据】报市财政局审核拨付!
第三十二条 代!建项目各《方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安?全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五章】 ,代建管理取》费
?第三十?三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是代建单—位全:面履行委托代—建合同所应获取的】报酬:不包括代《建单位自行承—担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等》工作的?费用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项《目,总投:资原:建设单位管理费【。不再重复计取—
第三十》四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用《的提取?可参照但不得高【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规定【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执行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代《建管理费应不—高于标准的》70:%前期代理机构【协助使用单位或由使!用单位直接组织开】展前期工《作所计?。取的前期工作管理费!应不高于《标准:。的30%并》在项目代《建合同中《予以约定
》
第六章 奖励、赔!偿及相关责任
【
第:三十五条 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或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后决算—投资额比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额有!节,余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可从政府投资节余资!金(按出资》比例计?算)中提取10-】30%作为对—代建单?位的奖励《其余部分上缴市财】政使用单位自—筹,资金:节余:部分(按出资比【例计算)的奖励【比,例在委托代建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六条 代建单【位在代建管理过【程中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或:者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可视情况进行劝【诫、暂停资金—安,排、暂?停合同执行》直至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承】担
因—代建单?位原因决算投资额超!过,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额:、工期延《长、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不具备【初步设计文件确定的!使用功能所增加的】投,资额或者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承担工期延】长处以罚款并在合同!中约定项目投资管理!单位从代建》单位提?交的履约《保函中追偿所—增加的投资》额或者造成的损失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从代建管理】费中:追,。偿
《 被追究赔偿责【。任和被?拒绝回?购项目的《代建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工作
】
第三十七》条 在委托代建【合同有效期间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属于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由代:建单位承担
】 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代建单位五—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项目投资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相《关工作、履行相【关职责?的承担相应》责任并?由市监察部门责【。令,改正
》 ,项目投?。资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项目投资管理】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与使?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招标】。确定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监督代》建项目实《施;也可《。委托使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单独》负责招标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监督:代建项?目实施
第四十】条 县(市》、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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