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市府:发[20《07]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现将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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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发【挥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以合同形【式委托其行使项【目建设单位职能负】责项:目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础设施类项!目概算?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类型项目概算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且市级政府投—。资占:项目:概算总投资50【。%以上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执行!本办:法关系全局、影响】长远的重大项目【实施代建制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条 市政!府授权市《发改委负责》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的审批、管理和】实施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有关代建—制的配?套文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市财《政局负责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市规划建设、—土地、交通、水利】、城管、房》地产:、文:物、:。环保、消《防、:人防、地震》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代《。。建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市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以下二种
【
(一)—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时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
《(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从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复后开》始经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时结束实行建设【实施阶段管理
【
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初】步设计批复》前的各项工》。作可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使用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代理机】构协助其组织开【。展
第六条 代建!单位由市发改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
代—建单位?的招:标过程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市,发改委根据本—。办法拟定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投标程】序,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 ,有以下特殊情形之】一的市?重点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其他项目经【市发改委《批准代建《单位可通过直接委】托方式确定》
(》一)抢?。险救灾或者有特殊】技术:要求:、特殊?工期要求的;—
: , (二?)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且代建单】位,仍具备代建能力【的;
(三)!经原审批部门审批】追建附属、》配,套,设施且代《建单位?仍具备代建能力【的;
《 (四《)有效投标人不足3!人经重新招标—后仍不足3》人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
—
,第七条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目投资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代建单】位依据委托代建合同!行,使项目建设》单位职能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并承担依法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市发改委根据本办法!拟定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代—建单位以《使用:单位名义申办各项行!政审批或者许可手续!以自:身名义开展各—项招:标,工,。作商签有关》经济合同《
第八条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保》证担保制度在委托代!建合同签订前—代建单位《一般应向项目投资管!理单位提《。交代:建履约保函
—
,第九条 代建—单位应履行国家【及省市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各项管理程!序,应遵守国《。家及:省市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各项法律、》法规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委托!代建合同将各项【行政审批《或者许可《手续:办理给使用单位并】在批复文件或许可证!书中注?明代:建单位名称》
第十条 代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
: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资》质;
(三)!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同类或者相近项目】的,管理业?绩、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自有!管理、技术及—财务专?业人员;
【 ,(四)具有与所要求!承担的经济责—任相适应的》经济实力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代建项目招标
】
: (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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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出现严重的—信用和信誉危机【。又未能提供相应担保!的;
《 , (三?)近三年发生过【重大建设项目—责任事故的;
! (四?)有违法、违规及】不良记录《的;
?
(五)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代建》项,目各方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投资管理【单位是安《排政府投资并委【托代建任务的主【体主要承担如—下工作
【(一)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确定》。代建单位《;
(二)按!合同约定安排政【府,投资计划或者—。专项建设资》。金;
《 , (三)协调代建单!位、使用单位及【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监督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实》施;
—(四)组织代建单位!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代建项—目向使用单位—移交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是按照合同!约,定负责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的主体主要承担如】下工作?
? ,(一)负责项目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商签并管理相【关,。合同;
《
(二)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地质勘?察、市政《配套条?件,落实、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等工《作;
(三】)申办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土地使用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征地许可、消防、】人防、?园林绿化、市政和初!步设计等行政—审批或许可手—续;:
(》四)组织开》。展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及《报审负责《项目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采购?等招标活动商签并】管理相关合同;
】
(五》)编制?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财政部?。门批准?申领项目建设资金并!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六)全面!负责项目实施阶段】(含缺陷责任期)】建设管?。。理组织工程》的中:。间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告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协助使《用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 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代,建单位不承》担本条第(一—)、(二)、—(三)?款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使用单位是】提,出使用需求》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实际接收《、使用或者管理的】主,体主要承担如—下工作
【(一)提出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功能—配置等使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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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协助代建单位—申办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土地—使用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征地【许可、消《防,、人防、《园林:。绿化、市《政和初步设计等行政!。审批:。或许可手续;
! (三)监督—项目勘察和设计等招!标过程?以及代建单》位对项目勘》察、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的质》量、进度《及资:金使用的管理—工作;
— (四)监督—项目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采》购等招?标过:程以及代《建单:位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和—资金使用《。的管理工作;
! (五)筹》措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将自筹资金拨】付到代建单位指定】的资金账户中;
! (六)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接收手续【和产:权登记手续
】 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使用单位还应承】担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工作
第【三章: 项目组《织和实施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提?出项目使用》需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批复项目建!议书并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明确是】否实行代建制、代建!管理方式以及—代建单位的选择方式!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或使用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或使用【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的10%!的需:修改初步《设计或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十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前市发改委【须进行评审》。代建单位应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投?资控制最高》限额
第二十条】 ,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的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确定!代建:单位:。
《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应在初步【设计批?复后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确定《代,建单位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在委托代建合【同签:订前:应按如下控制—标准提交由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具体【担保金额在代建单位!招标文件中确定
! (一)》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担】保金额为总》投资:的10??,15%且不低—于20?0万元;
(!二)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担保金额为总—投资的?7?10%》且不:低于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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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担:保金额为总》投资的5《。。?7%且不低于【700万元
【 , 代建单位应以其】自有资产办理履【约保函不得以债务】性资产办理履约保函!也不得接《受与其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以】其办:理履约保函而提供】的任何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投标书承】诺和委托代建合同约!定派出项目经理组】建管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
?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代建项目中从事代!建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项目!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等!方式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
?第二十四条 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一》般不得?。变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以下情况导!致投资?增,加的:由代建单位或—。使用:单位:提出经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同意后?可从:项目:预备费?中列支;预备费【不足、需要增加项】目概算投《资,的应报市发改委【批准后?调整
(一】)遭遇不可》。抗力;
(】二):国家及省市》政策(包括价格)】调整;
— (三?)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导致设计变》更
:
第二?十,五条 具有相应专业!(或者行《。业)的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和工程总】承包资质的代建单位!经在投标文》件中提出并》在合同中约定可【以直接从事所代建】项目范围内》的相关工作》但代建单位》不得具?有下列行为
—
(《一)在代建项—目,中同时承担工程【监理、施工业务【;
(二【)在代?。建项目中同时承担】设备:。、,。材料供应业务;【。
《(三)将代建—项目的监理》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委托给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单位;
— (四)将其承接的!业,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
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委托代建合同【约定时间向》。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市《财,政局和使用单—位分别报送项目【代建管理月报
第!二十七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代建单位应按!照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按照?委托代建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编制完!成竣工决算申办【竣工决算审批—手续:;按市财《政局: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协助使【用单:位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规建《立健全?。有,关档:案在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有关部门移交
】
第二十《九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市监察局】等部门共同》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委托其对代【建单位履行》代建合同情况—进行巡回式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时报告上述各部门】
代建—单位应接受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代【建,项目所进行的检查】、稽:察、审?。。计,和,监察
第四—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和其他】投资方分别筹—集并按资金来源渠道!。分别:拨付其?中财:政性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参?与代建的《各资:金申请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实施计划、—项目施工进度和项目!实施合同书填写【。拨款申?。。。请表并附有效凭据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核拨款《
第?三,十,一条 ?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对使用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需发生的前!。期费用由使用单位】填写拨款申请提供合!同、招标文件—、费用票据等有【效凭据报市财政【局审核拨付
—
第三十二条 代】建项目?各方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安全【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
第五章 代建管理!。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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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是代建单位全!面履行委托代建合同!所应:获,取,的报酬不包括—代建单位自行—。承担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等】工作的费用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项目总《投资原?建设:单位:管理:费不再重复计取【
第三十》四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用的提取可参【照但不得高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规定》。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执行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代《建管理费应不高于】标准的70%前期代!理机构?协助使用单位—或由使用单位—。直,接组织?。开展前期工作—所计:取的前期工作—管理费应不》。高于标准《的30%并》在项目代建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六章】 奖励、赔偿及相】关责任
《
第三十《五条 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或: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后决—算,。投资额比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额:有,节余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可从政府投资】节余:资,金(按?出资:。比例计算《)中提取10-【。30%作为对代【建单位的奖励其余部!分上缴市财政—使用单?位自筹资金》节余部分(》按出:资比例?计算)的奖励—比例在委托代建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六—条 代建单位在【代建管理过程中【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或者》。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可视情!况进行劝诫、—暂停资金安》排、:暂停合同执行直至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承担
】因代建单位原因【决,算投资额超过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额》、工期延长》、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不,具,备初步设计文件确】定,的使用功能》所增加的投》资额:或者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承担工—期延长处以罚款并在!合同中约定项目【投资管理单》位从代建单位提【交,的,履约保?函中追偿所增加的】投资额或者造成的损!失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从代建《管理费中追》偿
被追究】赔偿责任和被拒【绝回购项目的代建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在委托代建合同!有效期间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属于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由代—建,单位承担
》
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代建单!位五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项目投资!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相关工作、履行相关!职责:的承担相应》。责,任并由市监察部门】责令改正
【。 ,项,目投资?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项目《投资:管理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与使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招标?确定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监督代建项【目实:施;也可委托—使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单独负责招—标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监督代建项目】实施
第》。。四十条 县(市、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