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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市府!发[2007]【。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  现将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八月十五日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发挥: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以合】同,形式委托其行使【项目建设单位职能】负责项?。目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础设施类项目概算!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类型项目概算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且市:级政府投资》。占项目概算总投资5!0%以上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执行:本办法关《系全局、影》响长远的重大—项,目实施代建制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条 市政府授权!市发改委负责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的审—批、管理和实施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有关【代建制的《配套文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财政【局负责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市规划】。建设、土《地、交通、》水利、城管》、房:地,产、文?物、环保《。、,消防、?人防、地震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代建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市】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以下二种 !   (一)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时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  【 (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从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复后开始—经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时结束实行建!设实:施阶段管《理   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初步设》。计批复前的各项工作!。可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使用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代—理,机构协助其组织【开,展 第六》条 代建单》位由市?发改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  】 代:建单位的招标—过程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市发改委根据本!办法:拟定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投【标程序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有以下特殊情形之一!的市重点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其他项目经市!发改委批《准代建单位》可通过直《接委托方式确定 】   (《一):抢险:救灾或者有特殊技】。术要求、特殊工期】要,求的; 》  (?二):。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且】代建单位仍具—备代建能力的—。; ?。  (三)》经原审?。批部门审批》追建附属《、配套设施且代【建单位仍具》。备代建能力的—;   》(四)有《效投标人不足—3人经重《新招标后仍不足【3,人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 , 第:。七,条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目投资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代建单》位依据?委托代建合同行使项!。目建设单位职能【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并!承担依法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市发【改委根据本办法【拟定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代建单《位以:使用单位《名义申办各项行【政审批或者许可手续!以自身名义开展各项!招标工作商签有关经!济合同 》第八条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保证担保制度【。在委托代建合同【签订前代建单位一】。般应:向项目投资管理【单位:提交代建履约保函】 第九《条 代建《。单位应履行国家【及省市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各》项管理程序》应遵:守国家及省》市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各项法?律,、法规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委《托代建合同将—各项行政《审批或者许》可手续办理给—使用单位并在批【复文件或许》可,证书中注明》。代建单位名称 【。 第十条《 代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资质;  — (三)《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同类或者相近项目!的管理业绩、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自?有管理、《技术及财务专—业,人员;   【(四)具《有与所要求承担【的经:济责任相适应的经济!实力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代建》项,目招标   【(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企业出现严重!的信用?和信誉危《机又未能提供—。相应担保的;—。  ? (三)近三年发】生过重大建》设项目责任事故的;! :  :(四)有违法、违】规,及不良记《录的;  — (:。五)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代建项目各方工!作内容? , 第十二条》 项目投《资管理单位是安排】政,府投资并委托代建任!务的主体《主要承担如下工作 !   (《一)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确定》代建单位; 【  (二)按合【同约定安排政府【投资计划或者专项建!设,资金; 《   (《三)协调代建单【位、使用单位及【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监【督,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实?施,;  《 (四)《组织:代,建,单位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代建项目向使用!单位移交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是按照合《。同约:定,负责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的《主体主要承担—如下工作《   (一)负责!项目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商签并管》理相关?合同;   【(二:),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地质勘察、市政【。。配套条?件落实、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等工作; 【  : (三)《申办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土《地使用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征地许可、消防】、人防、园林绿化】、市政和《。初步:设计等?行,政,审批:或许可手续; 【   (《四)组织开展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及?。报,审,负责项目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采】购等招标活》动商签并管理—相,关合同;  【 (五)编制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财政部门批准申】领项目建设资金【并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六)全面负责—项目实施阶》段(含缺陷责任期】)建设管理组—。织工程?的中间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告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协助使用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代建:单位不承《担本条第《(一)?、(:二)、(《三)款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使】用单位?是提出?使用需求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实】际接:收、使用或》者,管理的主《体主要承担如下工作!。   (一)提】出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功能配置等使!。用,需求:; ?  (二)》协助代建单位申办】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土地使!用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征地许可、消防、!人防:、园林绿《化、:市政和初步》设计等行《政审:批或:许可手续;  】 (三)监督项【目勘察和设计—等招标过《程以及?。代,。建单位对项目勘察】、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的质量《。、进度?及资金使用》的管理工作;— :  (四)》监督项目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采购等招标过程!。以及代建单》。位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和!资金使用的管理工】作; ?   ?(五)筹《措,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将—自筹资金拨付—到代建单位指定的】资金账?户中; 》  (六)》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接收手续—和,产权登记手续—。 , ,  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使用单位还【应承担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工作 】第,三,章 项目《组织和实施》。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提出项目使用需】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批复项目建议—书并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明】确,是否实行《代建制、代建管理】方式以?及代建单位的—选择方式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或使用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改委审批— ,。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或使用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的10—%的需修改初步设】计或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十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前市发改委》须进行?评审代建单位应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投资》控制最高限额 【 第二十条 —。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的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确定代!建单位 》  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应在》初步:设计批复后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确【定代建单位 —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在委托代建合同【签订前应按如下【控制标准提交—由,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具体担保金额在代建!单位招标文件中确定!   (一)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担保金额为总】投,资的10《?15?%且不低于20【0万元;   (!二):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担:保金额为总投—资的7?10—%且不低于》5,0,。0万元;   (!。三)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担保金额为总投资】的5?7《。%且不低于700万!元   代—建单位应以》其,自有资产办理—履约保函不》得以债务性资产【。办理履约《保函也?不得接受与其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以其办理履【约保:函而提?供的任?何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投标书承诺和委托代!建合同?约定派?出项目经理组建【管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代建项!目中从事代建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项目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等方式【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 —第二:十四条 《。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一般不【得变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以下情况导致投资】增加的由代建单位或!使用单位提出经【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同意后可从项目预!备费中列支;预备费!不足、需要增加项】目概算投《资的应报市》发,。改,委批准后《调整: : , (一)遭》遇,不可抗力; 【  (二)》。国家及省市政策【(,包括:价格)调整;—。 ,   ?(三)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导致设计变更】 第二十五—条 具有《相应专业(或者行】业)的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和工程?总承:包资质的代建单位经!在投标文件中提【出并在合同中—。约定可以直接从事所!代建项目范围内【的相关?工,作,但代:建,单位:不得具有下列行为 !。 ,  :(一)在《代建项目中同时承担!工程监理、施工【业务; 《。   (二》)在代?建项:目中同时承》担设备、材料供应业!务; ?   (《三)将?代建项?目的监?理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委托给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单》位;   —。(四)?将其承接的业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 】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委托?代建合同约》定时间向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市—财政局和使》用单位分别报送【项目代建管理月报】 :第二十七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代建《单位应按《照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按照委】托代建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编制】完成竣工决》算,申,办,竣工决算审批手【续;按市财政—局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协《助使用单位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规】建立健全有关—档案在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有关部门移交 【 ,第二:十九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市监察局等部】门共同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委托其对代建单!位履行代建合同情】况进行巡《回式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时报告上述】各部门   代】建单位?应接受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代建项目】所进行的检查—、稽察、审计和【监察 第四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和其他投《资方:分别筹集并》按资金来源渠道分】别拨付其《中财政性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参与】。。代建的各资金—申请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实施计划》。、,项目施工进度和项】目实施合同》。书填写拨款申请表并!附有效凭据》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核?拨款 第三十一条! 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对使用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需发!生的:前期费?用,由使用?单位填写拨款申请提!供合同?、招:标文件、费用票据等!有效凭据《报市财?政局审核《。。拨付 第三十二】条 代建项》目各方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安!全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 第五章 代建管】理取费? 第三《十三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是代建单位全—面履行委托》代建合同《所应获取的》报酬不?包括代建单位自行】。承担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等工作的!费用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项目总投资原【建设单位《。管理费不再重复计取! 第三十四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用的?提取可参《照但不得《高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规定【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执行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代建管理】费应不高《于标准的70—%前期代理》机构协助《使用单位或由使用单!位直接组织开展前】期,工,。。作所:计取的前期》工作管?。理费应不高于标准的!30%并在项目代】建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六—章 奖?励、:赔偿及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 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或: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后《。决算投资额比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额有节余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可—从政府投资节余资金!(按出资比例计【算)中提取10-】30%作为对—代,建单位的奖励其余】部,分上缴?市,财政使用单位自筹】资金节余《部,分,(按出资《比例计?算)的奖励比例【在委托代建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六条 代建单!位在代建管理过【程中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或《者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可视情况》进行劝诫、暂停资金!。安排、暂停合同执行!直至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承?担   因代【建单位原因决算投】资额超?过,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额、】工期延长、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不》具备初步设计文件确!定的使用功能—所,增,加的投资额或者【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承担工期延长处以罚!款并在合同中约定项!。目投资管理单位【从代建单位提交【的履约保函中—追偿所增加的投【资额或者造成的损失!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从代:建管理费中追偿 】   被《追究赔?偿责任和《被,拒绝回购项》目的代建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在委托代建》。合同有效期间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属于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由代建》单位承担 —  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代建单位五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工作 ? 第:三十八条 项—目投资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相关工作、!履行相关职》责的承担相应责【。任并:由,市监察部门责令改】正   项目投资!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项目》投资管理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与】使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招《标确定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监,督代建项《目实:施;也可《。委托使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单独负责招】标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监《督代:。。。建,项目:实施: 第四十》条, 县(市、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