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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 :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市府发[2007】。]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 现将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八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发挥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以【合同:形式委托其行使项】目建设?单位职能负责—项目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础设施类《项目概算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类型项【。目概:算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且市级?政府投?资,。占项目概算》总投资50%以【上,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执行本办法》关系全局、影响长远!的重大项目实施【代建制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条 【市政府授权市—发改委负《责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的审》批、管理《和实:。施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有关代—建制的配套》文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市财政局》负责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市—规划建设、土—地、交通《、水利、《城管、房地产、文物!、环保、消防、【人防:、地震?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代建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   ?市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以下二种   (!一):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时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   (】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从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复《后开始经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时结》束实行建设实—施阶段管《理 ?  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初步设】计批复前的各项工作!。可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使—用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代理机构协助其【组织开展 第六条! 代建单《位由:市发:改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 】  代?建单位的招标过程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市发改委根!据本办法拟定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投,标程:序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 ,  有以下特—殊情形之一的市【重点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其他?项,。目经市发改委批准】代建单位可通—过,直接委托方》。式确定   【(,一):抢险救灾或者有特】殊技术要求、特殊工!期要求的;   !(二)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且代建单位仍—具备代建能力的【。;   (—。。三)经原审》批部门?审批追建附属、【配,套设施且代》建单位仍具备代【建能力的;》   (四)有效!。投标人不足3—。人经重新招》标后:仍不足3人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 ! 第七条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目投资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代建单位—依据委?。托代建合同》行使项目建》设单位职能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并:承担:依法: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市【发改委根据》本办法拟《定,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代建单位!以使用?单位名?义申办各项行政【审批:或者许可手续以【自身名义开》展各项?招,标,。工作商签有》关经:济合同 》第八条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保》证担保?制度在委托代建【合同签订前代—建单位一般应—向项目投资管理单】位提交代建履约保】函 第九条 代】建单位应履》行,国,。家及省市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各项管!理程序应遵守国家及!省市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各项法律、!法规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委《。托代建合《同将各项行》政审批或者》许,可,手续办理给使用【单位并在批复文件或!许可:证书中注明》代建:。单,位名称? 第十条 代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 ,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 (二)具有相【应的资质; —   ?(三:),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同类或《者相:近项目的管》理业绩、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自有管【理,。、技:术及财务专业—人员;  — (四)具有与所】要求:承担的经济责任相适!应的经济《实力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代建项—目招标   (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  (二)企业出现!严重的信用和信【誉危机又未能提供相!应担:保的;   (】。三)近三年》发生过?重大建设项目责任事!。。故的; 《 ,  (四)》有违法、违规及不】良记录的;  】 (五)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代建项目各方工作!内容 ? ,第十:二条 项目投资管理!单位是?安排政府《投资并委《托,代建任务的》主体主要《承担如下工》作,  ?。 (一)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确定代建单位;!   (二)【按合同约定安—排政:府投资计划或者专】。项建设资《金;  》 (三)《协调代建单》。位,、使:。用单位及《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监督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实施;  ! (四?)组织代建》单位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代】建项目向使》用单位移《交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是按照合同约】定负责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的主体主要承担】如下工作   】(一:)负责项目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商签并【管理相?关合同;   】(二)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地质?勘,。。察、市政配套—条件落实、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等工】作,。; ? , (三)申办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土地使用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征【地许可、消》。防、人防《、,园林绿?化、市政和》初,步设计?等行政审批或许可】。手续; 《   (四)组织开!展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及报审负责【项目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采购等《招标活动商签—并管理相关合同;】   (五—)编制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财:政部门批准》申领:项目建设《资金并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六!)全面负责项目实】施阶段(含缺陷责任!期)建设管》理组织工程》的中间?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告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协助使用】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代》。建单位不承担本条第!(一)、(二)、(!三)款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使用!单位是提出使用【需求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实际接收、使用】或者管理的主体主】要承担如《下工作   (一!)提出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功能配置】等使用?需求:;   (二【)协:助代建单《位申办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土地使用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征地许可、消防、】人防:、园林绿化、—市,政和初步《设计等行政审—。批或许可手》续;  》 (三)《监督项目勘察—和设计等招标—过程以及代建单位】对项目勘察、—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的—质,量、进度及》。。资金使?。用,的管理工作; 【   (四)监督】项,目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采【购,等招标过程以—及,代建单位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和资金使《用的管理工作—; :   ?(五)筹措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将自筹!资金拨付《到,代建单位指定—的资金账《户,中,;   (六)】。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接《收手续和《产权登记手》续  《 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使用单?。位还应承担》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工【作 第三章— 项目?组织和实施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提出项?目使用需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市发改委审批 【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批复项】目建:议书并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明确是—否实行代《建制、代建》管理方式以及代建单!位的:选,择方式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或【使用: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或《使用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的10%的需修改】初步设计或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十《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前市!发改委须进行—评审代建《单位应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投:资控制最《高,限,额 第二十条【 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的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确!定,代建单位   】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应!在初步?设,计,批复后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确定代【建单位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在委托代建合同】签,订前应?按如下控制标准提交!由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具体担保金额—在代建单位招标【文件中确定   !(一)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担?保金额为总投资【的10?15%且】不低于200万元】;   》(二)?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担保金《额为总?投资的7?1—0%且不低于50】0万元?;   (—三)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担保金额为总投资】的5?7《%,。且不低?于700万元 】  :代建单?位应以其自有资产办!理履约保函》不得以债务》性资产办《理履约保《。函也不得接受—与其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以其办理—。履约保?函而提供的任何【。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投,标书承诺和委—托代建合同约定【派出项目经理组建】管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  】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代建项目中从—事,代建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项!目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等方!式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 第二十四条! 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一—般不得变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以下情况导【致投资?增加的由代建单【位或使用单》位提出经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同,意后可从项》目预备费中列支;预!备费不足、》需,要增加项目概算投】资的:应报市发《改委批准后》调整   (一)!遭遇不可《抗力; 《   (二)—国,家及省市政策(包】括价格)调整;【   (》三)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导致设】计变更 《。 第二十五条— 具有相应专业(或!者行业)《的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和工程?总承包资质的—代建单位经在—投标文件中》提出并在合》同中约定可以直接从!事,所代建项《目范围内的相关工】作但代建单位不【得具有下列行为 !  (一)》在代建项目中—同时承担工程监【理、施工《业务; 《   (二)在代建!项目中同《时承担设备、材【。料供应业务; 【   (三)将代建!项目的监理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委托给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单位;】   (四)将】其承接的业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 : 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委托代建合同【约,定时间向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市财!政局和使用》单,位分别报送项目代建!。管理月报《 第二十》。七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代建单位【。应按照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按照委托代!建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编?制完成竣工决—算申办竣工》决算审批手续;按市!。财政局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协助使用单【位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规—建立健全有关档案在!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九,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市监】察局等部门》。。共同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委托其对》代建单位履》。行代建?合同情况进行—巡回式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时:报告上述《各部门   代建!单位应接《受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代建!项,。目所进行《的检查、稽察、审计!和,监察 《第四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和其他》投,资,方分别筹集并—。按资金来源渠道分别!拨付其中财》政性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参与代建的各资!金申请?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实施】计,划,、,项目施工进度和【项目实施合同书【填写拨款申》请表并?附,有,效凭据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核拨款 》第三十一条》。 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对使用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需】发,生的前期费用由【使用单位填写拨款】申请提供《合同、招标文件【。、费用票据》等有效凭据》报市财政局审—。。核拨付 第—三十二条 代建项】目各方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安全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五章 代《建管理取《费 第三十三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是代建单位》全面履行委托代建】合同所应获取的报】酬不:。包括代?建单位自行承担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等工—作的费用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项目总投资》原建设单位管理费不!再重:复计取 第三【十四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用的提【取可参照但不得高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规—定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执行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代:。建管:理费应?不高于标《准的70《%,前期代理机构协【助使用单位》或由使用单位直接组!织开展前期工作所计!取,的前期工作管理费】应不高于《标准的30%并【在项目代建合同【中予:以约:定 :。 第六章 》奖励:、,赔偿及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 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或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后决算?投资额比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额有节余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可】从政府投资节余【资金(按出》。资比例计算)中提】取1:0-30%作为对】代建单位的奖—励其余部分》上缴市财《政使:用单位自筹》资金节余部分(按出!资比例计算)的奖】励比例在委》托代建合同中约定】 , 第:三十六?条 代建单》位,在代建管理过—程中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或者!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可视情况》。进行劝诫、暂—停资金?安排、暂停》合同执?行直至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承:担 ?  因代建》单位原?因决算投资额超过】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额、工?期延长、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不具备初《步设计文件确定的】使用功能所》增加的投资》额或者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承担—工期延长处》以,罚款并?在合同中约定项目投!资管理单《位从代建单位提交的!履约保函中追偿【所增加的《投资额或者造—成的损失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从代建管》理,费中追偿《   被》追究赔偿责任—和被拒绝回购项目】的代建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在!委托:代建:合同有效期间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属于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由—代建单位承担  ! ,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代建单位五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项目投资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相关】工,作、履行相关—职责的承担相—应责任并由市监察部!门责令?改正 《  :项目:投,资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项目投?资,管,理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与使: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招标:确,定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监督代!建项目?实施:。;也可委托使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单!独负责招标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监督代建》项目实施 第【。四十条 县(—市、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