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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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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市】府发[?2007]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现将—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八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发挥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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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以合同形】式委:托其:行使项目建设单位】职能负责项目—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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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础设施类项目!概算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类型【项目:概算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且市】级政府投资占—项目概算总投资【50%以上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执行本办法关系!。全局、影响长—远的重大《项目实施代建制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
第四条 》市政府授权市发【。改,委负责?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的—审批、管理和实施】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有》关,代建制的配套文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财政局负《责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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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规划建设、【土地、交《通、水利、》城管、房地产、文物!、环保、消防、人防!、地震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代:建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市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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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以下二种
! (一)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时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
— (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从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复后《开始经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时】结束实行建设实施】阶段:管理
》 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初:步设计批复前—。的各项工《作可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使用—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代,理机构协助其组织开!展
第《六条 ?代,建,单位由市发改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
代!建单位?的招标过程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市发改委根据】本办法拟定》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投!标,。程序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有以下特!。殊情形之一的—市重点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其他》项目经市《发改委批准代—建单:位可通过直接委托】方式确?定
(一)】抢险救灾或》者有特殊技术要【求、特殊工期要求的!;
《 (二)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且代建单【位仍具备代建能力的!;
? (三)经原【审批部?门审批?追建附属《、配套设施且代【建,单位:仍具备代建能力的】;
(四)有!效投:标人不?足3人经重》新招标后仍》不足3人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目投资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代建—单位:依据:委托代建合同—行使:项目建?设单位职能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并《承担依法《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市发【改委根据本办—法拟定?赣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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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单位以使!用单位名义申—办各项行政审—。批或:者许可手《续,。以自身名义开展各】项招标?工作商签有关—经,济合同
第八条】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保证担保制度在委!托,代建合同《签订前代建》单位一般应》向项目投资管理单】位提交代建》履约保函
第九】条 代建《单位应履《行国家及省市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各】项管理程序应遵【守国家?及省市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各项!法律、法规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委托—代建合同《将各:项行政审《批或者许可手续办理!给使用单位》并,在批复文件或许可证!书中注明《代建单位名》称
第十条 【代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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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 ,。 (二?)具有相应的资【质,;
》(三:)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同类或》者相近项目》的管理业绩、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自?有管理、技术及财务!专业:人员;
【(四:。)具有与所》要求承?担的经济《责任相适应的经济实!。力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代建项目招】标,
(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企业出现严—重,的信用和信》誉危机?又未能提供相—应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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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近三年发《生过重大建设—项目责任事故的【;
》(四)有违法—、违规及不良记录的!;
(五【。)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代建:项目各方《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投资管《。理单位?是安排政《府投资并委托—代建任务的主体主】要承:担如下工作
!(一)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确定代建单位】;
(—二)按合《同约定安《排政府投资计划或】者专项?建设资?金;
(【三)协调代建—单,位、使用《单,位及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监督】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实施;
!
(四)组织代!。建单位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代建项!目向:使用单位移交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是按照合同约【定负责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的主体主【要承担如下工—作
《 ,(,一)负责项目—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商签并管》理相关合同;
】 (二)》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地质勘察【、,市政配套条件—落实、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等工作;
】 (三)申办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土地使用》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征地许可、消防、人!防、园林绿》化、市政《和,初,步设计等行政审【批或许可手续;【
(四)组织!开展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及报审负责项目】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采购等招标活—动商:签并管?理相:关,合同;
— (五)编制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财政部》门批准申领项目建】设资金并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 , (:六):全,面负责项目实—施阶段(含缺陷责】任期)建设管—理组织工《程的中间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告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协助】使用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代建单位不承担本条!第(一)、(—二)、?(三)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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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项目使用单】位,是提出使用需—求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实际?接,。收、使用或者管【理的主体《主要承担如下工【作
《 ,(,一)提出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功能配置》等使用需求;
】。 (二)协助代建!单位申?办,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土地使用!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征《地许可、消防、人】防、园林绿化、市】政和初步《设计等行政审批【或许可手续;
!。 (三)监督项【目勘察和设计等招】标过程以及代建单】位对项目勘》察、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的质量、进度】及资:金使用的管》理工作;
【 ,(四)?监督项目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采购等《。招标过?程以及代建》单位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和资金使用】的管理工作;
! (五)筹措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将自筹—资,金拨付到代建—单位:指定的?资金账户中;
】 (六)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接收?手续和产《权,登记手续《。
《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使用单位还应承担】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工作
第【三章 项目》。组织和实施》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提出项目》使用需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批复项目《建议书并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明确是否【实行代建制、代【。建管理方式以及代建!单位的选择方式【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或使用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或使用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的10%【的需修改初步—设计或?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市发改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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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前市发改委》须进行评审代建单位!应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投资!控制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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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的!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确定—代建单位
】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应在初步设计批!复,后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确—定,代建单位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在委托代》建合同签订前—。应按如?下,控制标准提》交由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具体担保金》额在:代建:单位招?标文件中确定
】。 (一)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担保金额!为,总投:资的10《?15?%且不?低,于,200万元》;
(二)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担保!金额为总投》资的7??,10%?且不低?于50?0万元?;
》(三)?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担》保金额为《总投资的5》?7%且不低于7】00万?元
?。 代建单位应【。以其自有《资产:办理:履,约保函不得以—债务性资产办理履约!保函也不得接受与其!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以其办理履约!保函而提供的任【何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投标书承诺】和委托代《建合同约定派出项目!经理:组建管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代】建项目中从事代建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项目!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等方式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
第二十四条 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一】般不得变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以下情况导致投资】增加的?由代建单位》。或使用单位提出经】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同!意后可从《项,。目预备?。费中列支《;预备费《不足、需要增加【项目概算《投资的应报市发改委!批,准后:调整
(一】)遭遇不可》抗,力;
》 (二)国》家及省市政策(包】括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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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导致设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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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具有相?应专:业(或者行业)的】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和工!程总承包资质的【代建单?位经在投标文件【中提出并在合同中】约定可以直接—。从事所代建项目【范,。围内:的相关工作但—代建单?位不得具有下列【行为
(【一)在代建项目【中,同时承担工程—监理、施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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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代建!项目中同时承担设】备,、,材料供?应业务?;
(—三)将代建项—目的监理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委!托给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单位;
—。 (四)将其承接】的业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
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委托代建合同约】定时间向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市财政局和使用单】位分别报送项目代建!管理月报
—第二十七《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代建单位应】。按照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按照!委托代建《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编制完成—竣工决算申办竣【工决算审批手—续;按市《财政局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协:助,使,用单位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规建立《健全有关档案在【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九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市监察局等部】门共同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委托其》对代建单《位履行代建合同【情况进行巡回式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时报告上—述各部门《
代建单【位应接受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代建》项目:所进:行,的检查、稽察—、审计和监察
】第四:章 建设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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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和其他【投资方分别筹集【并按资金来源渠【。道分别拨付其中财】政性: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参》与代建的各资金申请!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实施》计划、?项目:施工进度《和项目实施合同书填!写,拨款申请表并附有】效凭据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核拨款
【
第三十《一条 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对!使用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需发生的前】期费用?由使用单位填—写拨款申请提供【合同、招标文件【、费用票《据等有效《凭据报市《财政局审核拨—付
第三》十二条 代建—项,。目各方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安全【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五章 !代建管理取费
第!三,十,三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是代建单位全面履】行委托代建合同所】应获取的报酬—不包括代《建单位?自行承担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等工作的费用【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项?目总投资《原建设单位管理【费不再重复》计取
第三十【四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用:的提取可参照但不】得高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规定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执行采》用,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代建管理】费应不高于标—准的7?0,。%前:期代理机构协助【使用单位或由使【用单位直接》组织开展前》期工作所计》取的前期工》作管理费应不—高于标?。准的30%并—在项目代建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六章 奖励》、赔偿及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 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或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后决】。算投资额比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额有节余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可从《政府投资节余资【金(按出资比—例计算)中提取【10-30》%作为对代建—单位的奖励其余【部分:上缴市财政使用单位!自,筹资金节余部分(按!出资比例计算)【的奖励比例在委托】代建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六条 代—。建单位?在代:建管理过程中—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或【者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项目投资—管理单位《可视情况进行劝【诫、暂停资金安排、!暂停合同执行直至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承担
因代建!。。。单,位原因决算投资【额超过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额、工期—延,长、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不具?备,初步设计文》件确定的使用功能】所增加的《投资额或者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承担工期延长处】以罚款并《在合同中约定—项目投?资管理单位从—代建单位《提交的履约保函中】追偿所增加的投资】额或者造成》的损失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从代建管理】。费,中追偿
《
被追究赔偿责!任和被拒绝》回购项目的代建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在委【托代建合同有效【期间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属于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由代》。建,单位:承担
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代》建单位?五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项目:。。投资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相关工作!、,履行:相关职责的承担相】应责任并由市监【察部门责令改正
! 项目投资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项目?投资管理《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与使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招》标确定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监督代!建项目?。实施;也《可委托使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单独负责—招标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监?。督代建项目实施
】
第四十条 —县(市、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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