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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属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计划委员会!下达的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赣州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初步:意见;
》 (二)》监督和检《查市:重,点工程?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问【题,;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参与》项目前?期工作和资金调度、!竣工验收、》竣工:后,评估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四)负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检查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五)依!据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赣州市建【设项目稽查办法负责!组,织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稽查工作;
【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本行业【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意》见;
》 ,(二)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负责组》建其直接《管,理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并对项目法人进行!考评、?监督;
(三!)协同管《理本行业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并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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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本行业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进行监督《管,理;
(五)!参与本行业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工作积极配】。合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市重点》建设项目参》照省重点建》设项目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优惠!。政策:土地、建设》、规划、水》利、:水保、林业、电力】、地矿等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收费》予以减免《凡属市重点》建设项目
】(,一)建设的征—地利偿费、青—苗,附着物利偿费、【地上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的利偿—费的利偿标准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个—。案,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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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占用】耕地防洪保》安资金按《标,准减半征《收;
《 (三)》占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按低限减半】收取;
— (四)水土保【持设施利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按标:准减半征收》;,
(》。五)重点建设工程需!要异地开采砂、石矿!产资源?的由项目法人统【一向:地矿部门申》办采矿?许可证其矿》。产资源利偿费减缴幅!度一:般掌握在90-【95:%之内;《
(六)征】用耕地后农业税的】减,免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安:排,解决;
【(七)市重点项【目工程用车》的过路(桥)费在市!交通:。稽征局、市重点办共!同核定的范》围、时间《内免:收过路(桥)费除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市】重,。点建:设项目收取费用【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七】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从通过国家、省】或,市批:。准的:下列基本《建设项目中》确定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项目】;
(二)】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和结构升】级的高科技项目;】
: , (三)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 (四)跨》县(市、《区):的重:大项目;
》
, ,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骨干项》目
?第,。八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计《划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部门、本!地区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原则上—于每年年底之前向市!计划委?员,会提出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的【书面申请同时抄送】。市重点办;
】 (二)《市重点办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初步意见《报市计划委员会【;
(三)市!计划委?员会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提出【全市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需申》请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由市计划委员会【向国:家和:省计划主管》部门申报
》
第九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分为在!建项目和《前,。期项目?在建:项目:是指:已批准开工》的项目;前》期项目是指正进行】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并力争在二年内】开工的项目跨年度在!建市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转为下一!年度的市重点建设】项目
第十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为市重《。点项目的《不得对外称》。“赣州市重点—建设项目”违—者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章 !开工准备
第十】一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简化或》者增加?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环?节
第十》二,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 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工程质》量、: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建设—。。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应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具有?。管,。理大、中型建设项目!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项?目法人单位的内部】组织:机构:、人:员素质必须满足工】。程管理和技术上的要!求,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规!模和内容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照设【计合同的约》定及时交《付设计?。文件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批准后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应按—要求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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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和拆迁?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并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征!地拆迁工作和经费实!行总包干涉及中央】、省属、市》属单位的拆迁—物由该?拆迁物的产权单位负!。责拆迁实行拆—迁工作和经费总包】干并:。按期交付建》设用地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项《目法人应依法办理征!地手续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依法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必》需用地
第十【六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完成?施工场地的“四通】一平”?工作(?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人签定有关—外部配套生产—条件协议做好施【工准备?工作确保项》目,开工:后能够连续》施工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开工报告并按!规定报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重点建?设项目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标投标】工作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和省【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市重点工程》中标通知书由市【重点办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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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只—能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第!二十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来!再以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在赣南日】报上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在省级以!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市重】点,建设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具:体审批程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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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标人应提前【十天以上向》市重点办书》面报送?邀请招标申》请;
(二)!。市重点办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三—)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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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重点办【在十天?内下达?批复
第二—十一条 凡》属,市重点建设项目单项!施工工程(》包括土建、安装、装!修等:)单项估《价5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下同】)以上材料、设备采!购单项估《价3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资估价M万元以!上,均纳入市重点办监】督管:理其它由项目法【人组织实施实施【方案须报市重点办】备案:并接受重点办—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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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实袍
—第二十二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在开工前必】须办理有关质量监】督手续
第二十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经批准《开工后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的建设进度—和实:际情况按合》理工期?编制项目总进度计】划和年度计划并抄报!市,。重点办和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对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建设投资、!安,全施工?等货总责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开》工,后项目法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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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施工现场挂牌公示!。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的姓名;
】(二:)向施?。工现场派驻熟悉【建设项目《施工:管理业?务人:员对工程质量和各】。参建单位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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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及时组织阶段性【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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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调度信息和质量报!告制度按时向—市重点办、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市,统计部门报送—
第?二十七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各出】资方应根据》年度计划和出资合同!按照建设《进度确保资金到位银!行对其?已承诺?。。贷款:的项目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发放贷款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设备储备资金有关!部门和银行应优先】安排
第二十八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规模、标准和更改设!计内容“由于特殊】原因确需调整—项目概算或者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在项!目法人报《原设计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设计》单位应当优化设【计提高设计质量并】向现场派驻》代表及时解决设【。计,和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施【工,力,量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提高?施工工艺水平搞好文!明饱工和安全生产】严,。格履行合同》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三十》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职责【向,施工现?场派驻足够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有关材料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项目法人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监理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分【。别进行检《验并:作,出书面记录
第三!十,一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健全质量报告制【度有关单位和—工程质量《负责人应当如实填】写质量?报告并对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负责重点建】设,项目存在质量问题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市重点—办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市重点办等部】门检举揭发重—点建:设项目存在》的质:。量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及时订立合同明确!对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的》要求并有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签约:方按合同承担—法,。律,。责任电力《、交通、《邮电、供水等—单位应优先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用电】、物资?运输、?通信、用《。。水等方面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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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稽!查,制度稽查的主—要任务是对》国家出资、融资的】项目进行程序性【稽,查,对建设过程》的主要?环节和工程质量【以及财务等主要【。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下达整改通知书【监督整改落实情况】稽查结果《报市计?划委员会项目—存在重大问题的【报市人民政府
第!三十四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直接配!套项:。目应与市重点建设】。项目同?步,建设为其提供建【。设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保证按项》目,的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
!第三十?五条 市计委和各县!、市(?区)计委在安排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时:可适当留有余地用于!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特殊?需要: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做好】。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治安保卫工作和消!防监督工作依法打击!阻,挠和破坏重点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三十七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将追究项目法【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财政部!门对于有财政资【金投:入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及时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
第三!十,九,条 施工和设备供】应等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期限负责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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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经】过一定时间的运营】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后评估》
第六《章 :奖惩
第四十一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实施优化【设计:、合理化建议或【加强管理而》。节省:投资或在质》量,、工期和其他各项指!标方:。面与国内同类项【目,相比属于《领,先水平?。的有关?部门应对作》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奖—励费用?从工程?投资中列支
第】四十:二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度市属项目—。的工程?质量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县】(市、区)项—目的工程质》量按照项《目所属关系》分令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领导?人负责?
? ,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负责人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四十三条》 项目主《管的地方《政府、计划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市重点办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和行政领导责任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截《留,、挤占、克扣项目建!。设资金的;
!(二:)擅自简化》或增加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和审批环节的;
】
(三)对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程序和建设前期准备!工作:未能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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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
》
: (五)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的;
【
(《六)对建设》项目不及时进行【监督检查的》
第?四十四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依法《处,罚Z对负有直—接责任和行》政领导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截留、—挤占、克扣项目【建设资?金的:;
(—。二)擅自《开工建设的;
! (三)项》目应当?公开招标而不进【行公开?招标:或,未经批?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的;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其他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行为的》;
(—五)不按规定实行监!理制:度的;
【。(六:)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
】 (七)对工【程造价、《建设日期、材料【和,设备的选择与使用】。等提出不《合理要求的;—
《(八)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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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
(十!)项目应当进行审】计而不接受审计的】;
》(,十一)在工》程质量上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工程质量!问题的;
】。(十:二)编制虚》假工:程财务决算》的
第四十五条 !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依法处!罚;市?重点办可以取—消该单位一》年内参加市》重点建设项目投标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执业】资格:或,超越资质等级、【执业资格等级—从事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业务?的;
?
(二)—伪造、买卖》、租赁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证照的;
】
?(三)串通投标的;!
《(四)?转包和违法分包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业《务的;
(】五)提供的咨询评估!报告:、勘察资料或设计】文件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对不?。合格的?工程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设备签】字认:可的;
(】七)擅?。自变更设计文—件的;
(八!。。。)在施工中》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的:;
(九)】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或擅自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的》;
》(十)不《按有关?规定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项目】进行:。修复的?;
?。 (十一》)不如实填写工【程质量报告》或隐瞒不报工程质量!问题的
第四【。十,六条: 材料和《设备生产供应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依法处罚;市】重点:。办可以取消该—单位一年《内参加?市重点建设项目投】标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串通《投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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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供应的《材料和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 (:三)不按有关规定】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材料和【。设,。备进行修复和更换】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市区域》。内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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