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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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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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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属!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计划《委员会下达的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赣州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初步!意见;
(】二)监?督和检查《市重点工程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问题;?。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参与项目前!期工作和资金调度】、竣工验收、—竣,工后评估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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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检查《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 :。(五)依据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赣》州市建设项目稽查】办法负责组织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稽查工—作;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本行业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意见;
—。 (二《)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负责组建其!直接管理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并【对项目法人进行【考评、监《督;
(三)!协同管理本》行,业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并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四)对《本行业?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进【行监督管理》;
? , (五)参》与本行业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工】作积极配合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市重点建设项目参!照省重点建设项目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优惠政策土【。。地、建设《。、规划、水利、水保!、林业、电力、【地,矿等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收费予以】减免凡属市重点【。。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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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的征!地利偿?费、青苗附着物利】偿费、地上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的利偿】费的利偿标》准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个案另行!制定;
— (二)占用耕地防!洪保安?资金:按标准减半征收【;
(三)】占,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按低【限,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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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水土保—持设施利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按—标准减半《。征收;
(五!)重:点建设工程需要【。。异地开采砂、石【。矿产资源《的由项目法人统一向!地矿:部门:申办采矿许可证其】矿产资源利偿费【减缴幅?度一般掌握在9【0-:9,5%之内;
【 (六)征用耕】地后农业《税的减免《。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安排解》决;
—(七)市重点项目工!程用车的过路—(,桥,),费在市交通》稽征局、市重点办】共,同核定的范围—、时间内免收过路(!桥)费除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市重?点建设项目收取费用!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七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从通过国《家、省或市批准的】。下列基本建设—项目中确定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项目;
》 (二)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和结构升级—的高科技项》目;
(三】)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 :(,四,)跨县(市、区【),的重大?项,目,;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骨干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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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市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计划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部:门、本地区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原—则上于?每年年?底之前向市计—划委员会提出—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的书《面申请同时抄送【市重点办;
】。 (二?)市重点《办,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初步意见《报市计划委员会【;
《。 ,(三)市计划委【员会: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提出全市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需申请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由市—计,划委员会向国家和省!计划主管部门申报】
第九《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分为《。在建项目和前期项】目在建?项目是指已批准【开工的项目;—前期项目是指正进行!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并】力争在二年内开工】的项目跨年度在建市!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转为下一年》度的市重点建设【项目
第十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为市!。重点项目的不得对】外称:“赣州市重点—建设项目”违者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章 《开工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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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简化或者增加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环节!
第?十二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 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工程?质量、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建设】。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应】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具有管【理大:、,。中型建设项目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项目法人【单位的内部组织【机构、人员素质必须!满足工程管》理和技术上的—。要求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规】模和内容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照设计合同的约!定及时交付设—计文件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批准后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应按要求】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大纲:
第十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和》拆迁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并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征地拆迁工作和【经费实行总包干涉及!中央、?。省,属、市属单位—的,拆,迁,。物由该拆迁物的【产权单位负责—拆,。迁实:行拆迁?工作和经费总包【干并按期交付—建,设用:地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项—目法人应依法—办理征地手续—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依法?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必?需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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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完成:施工:场地的“四通一【平”工?作(: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人签》定有关外《部配套?生产:。条件:。协议做好施工—。准备工作《确保项?目开工后能够连续】。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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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开】。工报告并按规定报】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重点建设项【目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标投标工【作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和省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市重点工程中标【通知书由《市重点?办,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只能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第》二十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来再以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在赣南日《报上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在省级》以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市重?点建设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具?体审:批程序为
(!一)招标人应提前十!天以上?。向市重点办书面报】送邀请招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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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市重【点办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 (三)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
, (四)市重【点办在十天内下达】批,复,
第?二十一条 》凡属市重点建设项目!。单,项施工工程(包【括土建、安装、【装修等)《单项估价5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下同?)以:上材料、设备采购单!项估价3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资估价M万元!以上均纳入》市,重点办?监督管理《其它:由项目法《人组织实《施,。。实施:方案须报《。市重点办备案并【接受:重点办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组,织实袍
第二十二!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在开工》前必须办《理有关质《。量监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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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经》批准开工后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的建设进度和】实际情况按合—。。。理工期编制项目【总进度计划和—年度计划并抄报【市重点办和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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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对《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建设投资、安全施工!等货总责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开工后项目法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一)》在施工现《。场挂:牌,公示: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的姓名;
】(二)向《施工现场派驻—熟,悉建设?项目施工管理业【务人员对工程质【。量和各参建单位进行!监督;
(三!)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及时!组织阶段性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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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调度信息和【质量报告制》度,按时向市重点办【、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市统计—部门报送
—。第二十七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各】出资方应根据年度计!。划和出资合同—按照建设进度确保资!金到位银行对其【已承诺贷款的—项目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发放贷款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设备?储备资?金有关部门》和银行应优先安【排
第二》。十八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规模、标准和更改!设,计内容“由于特殊】原因:确需调?整项目概算》或者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在项目法】人,报原设?。计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设,计,单位应当优化设计提!高设计质量并向【现场:派驻代表及时解决】。设计和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施工力量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提高施工工!艺水平搞好文明饱】工和安全生产严格履!行合同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三十】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职责—向施工现场派驻【足够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有关材料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项目:法人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监理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分别?进行检验《并作出书面记录【
第三十》一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健全【质量报告《制度有关单位和工程!。质量负责人应当【。如实填写质量报告并!对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负责《重点建设项目存【在,质量问题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市重:点办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市重点办等部门检举!揭发重点建设—项目存在的》质量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及,。时订立合同明确对】。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的要求并【有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签约方按合同承【。担法律责任电力、】交通、邮电》。、供:水等单位应》优先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用电、物资运】输、:通信、用水等方面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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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稽查:制,度稽查的主要任务】是对国?家出:资、融资的项目进行!程序性稽查》对建设过《程的主要环节和工】程,质量:以,及,财务等?主要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下【。达整改通知》书监督整改落实情】况稽查结果报市计划!委,员会项目《存在重?大问题的报市人民政!。府
第三十—四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直接配套项目应!与,。市重点?建,设项目同步建设为其!提供建设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保证【按项目的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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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市计委和各县、【市(:区)计委在安排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时可适当留】有余:地用:于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特殊需要》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做,好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治安保卫工作】和消防监督工作依】。法打击阻《挠和破坏重点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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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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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将追究《项目法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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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财政部门对!于,有财政资金投入【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及时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
第三十》九,。条, 施工?和设备供《应等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期!限负责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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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经—过一定?时间的运营》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后评:估
第六章 奖惩!
第四十一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实施优化设》计、合理《。化建议或加强管【理而节省《投资:或在:质量、?工,期和其他各项—指标方面《与国内?同类项?目相:比属于领先水—平,的有关部门》应对作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奖励费用从工—程投资中《列支
第》四十二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度市属项《目,的工:程质量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县(市、《区)项目《的工:程质量按照项目所】属关系?分令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领!导,人负责
》 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负》责人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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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项目主管的地方】政府:、计划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市—重点办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和行政领导责任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截留、》挤,。。占、克扣《项目建设资金—的;
—(,二,)擅自简《化或增加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和:审,批环节的;
!(三)对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程序和建《设前期?准备:工作未能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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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
!(五)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的;:
? ,(,六):对建设项目不及时进!。行监督检查的
【
第四十《四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依法处罚Z对【负有直接责任和行】政领导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截留、挤】。占、克扣项》目建设资金的;【
《(二)擅《自开工建设的;
】。
(三)项【目应:当公开招标》而,不,进行公?开招:标,或未经批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的:;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其他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行为的;
!。 , (五?),不按规定实行监理制!度的:;
《 (六)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
(七)!对工:程造价、建设—。日期、?材料和设备》的选择与使用等【提出不合理要—求的;?
《(八)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 (:九,)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
》
(十》)项目应当进行【审计而?。不接受审计的—;,
(》十一)在工程质【量上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工《。程,质量问?题的;
(】十二)编制虚假工程!财务决算的》
第四十五条 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依,法处罚;《市,重点办可《以取消该单位—一年内参加市重点建!设项目投标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执业资》。格或超越资质等【级,、执业资《格等级从事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业务的;【
? ,(二:)伪造、买卖、租赁!。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证照的;
》
?(三:)串通投标的—。;
(四)】转包:和违法分包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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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供,的咨询评估》报告、勘察资料【或设计?文件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对不合格的工程!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设备签字认》可的;
— (七)擅自—变更:设计文?件的;?
?。 (八?)在施工中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的;
!。
(九)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或擅自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的》;
(十)】不按有?关规定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项目进行修—复的;
《。。
?(十一)不如实填】写工程质量》报告或隐瞒不报工】程质量问题的—
:第四:十六条 《材,。料和设备生产供应】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依法—处罚;市重点—办可以取消该单位】一年内参加市重【点建设项目投—标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串【通投标的;》
,
?(二)生产、—供应的材料和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
: (三)不》。按有关规定》。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材》料,和设备进行修—复和:更换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市区《域内:。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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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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