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赣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属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计《划委员会下达—的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赣州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初步!意见:;   (—二)监督和检查市重!点工程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问题;】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参—与项目前《期工:作和资金调度—、竣工验收、竣【工后评估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四)负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检查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五)依据!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赣州市》建设项?目稽查办法负责组】织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稽查工!作;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本行业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意见;   】(二:)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负责组建—其直接管理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并对项目法—人进行考评、监督】。;   (—三)协同管理本【行业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并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四:)对本行《业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进行监督管理; !   (五)参与】本行业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工作积极配!合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市重点建设项目参】。照,省重:点建设项目》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优惠政策土】地、建设《、规划、《水利、水保》、林业、电力、地矿!等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收!费予:以,。减免凡?。属市重点建设项【目  《 (一)建设的征】地利偿费、青苗附着!物利偿费、地上【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的利偿费—的利偿标准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个案另行制定;【。   (二)占】用耕地?防洪保安资金按【标准减半征收—; ?  (三)占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按低限减半收—取;   (【四,)水土保持设—施利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按标准减半征收;】 ,。。 ,  (五)重点建】设,工程需要异地开采】砂、石?矿产资源的由项【目法人?统一向地矿部—。门申办采《矿许可证《其矿:产资源利《偿费:减缴幅度一般掌【握在90-95%之!内;  》 (:。六):征用耕地后农业税】的减免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安排解!决; ? ,  (七)》市重点项目工程用】车的过路(桥)【费在市交通》稽征局、市》重点办共同核定的范!围、时间内免收过路!(桥)费除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市重点建设—项目收取费用— ,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七《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从通】过国家、省或市批准!的下列?基本建?设项目中确定—。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项目;?   《(二:。),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和结构升级的高!科技项目; —   (三》)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四)跨!县(市、区)的重大!项目:;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骨干】项目 第八—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计划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部【门、本地区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原则上于每—年年底之《前向市计《划委员会提出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的书】面申请同时抄送市】重点办; 》   (二)市重点!办,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初步意见报市计!划委员会;   !。(三:)市计划委员会【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提出全市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需申请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由市计【。划委员会《向国家和省》计划:主管部门《申报 ?。 第九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分为在】。建项目和前期项目在!建项目是指已批准】开工的项目;前期】项目:。是指正进行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并力?争在二年内开工的项!目跨年度在建市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转为?下一年度的市重【。点建设项目 — 第十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为市重】点项目的不得对【外称“赣州市重点】建设项目”》违者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章 开工准》备 第十一—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简化或—者,增,加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环节 第】十,二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 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工程质量、【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建设【。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应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具有管—理大、中型建—设,项目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项目法人单位的内!部,组织机构《。、,人员素质必须满【足工程管理和技【术上的要《。求,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规模和内!容,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照设计合!同的约定及时—交付设?计,文,件,。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批准后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应按要?。求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大纲 】 第十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和!拆迁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并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征:地拆迁工作》和经:费实行总包干涉【及中央、省属—、市:属单位的《拆迁物由该拆迁【物的产权单》位负责拆迁实行【拆迁工作《和经费总包》。干,并按期交付建—设用地?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项目法人应依法【办理征地手》续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依法: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必需用地— 第十六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完成》施工场地的“四通一!平”工作(》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人签定有关外部】配套生产条件协议做!好施工准备工作【确保项目开》。工后能够《连续施工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开工报】告并按规定报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重点建》设项目?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标投标工作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和省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市》重点工程中标通知书!由市重点办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只能?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第二十!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来!再以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在【赣南日报《上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在《省级:以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市重点建设【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具】体审批程序为 【   ?(一)?招标人?应提前十天以—上向:市重点办书面报【送邀请招标申—请;   —(二)市重》点办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   (三)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四)市重点办在十】天内:下达批?复, :第二:十一:条 凡属《市重点建设》项目:单项施工《工,程(包括土》建、安?装、装修等)单项】估价5?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下同)《以上材料《、设备采购》单项估价3》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资估价M!万元以上均纳入【市重点办监督管【理其它由项目—法人组织实》施,实施方案须》报市重点《办备案并接受重点】办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组织实—袍 : 第二十二》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在,开工:前必须办理有关质】量,监督手续 第二十!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经批?。准开:工后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的建!设进:度和实际《情况按合《理工期编制项目总】进度计划和年度计划!并,抄报市重点办和行】业主管部门 —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对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建设投资、安!全施工等货总—责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开工】后项目法《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 , (一)在施工现】场挂牌公《示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的姓名;】。   《(二)?向施工现《场派驻熟悉》建设项目《施,。工管理?业务人员《对工程?质量和各《参建单位《进行监督; —。   (三)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及时组织》阶段性?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调:度信息和《质量报告制度—按时:向市:重点办、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市统计部门】报送 第》二十七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各出资【方应根据年》度计划和出资合同】按照建?设进度确保资金到位!银行对其《已承:诺贷款的项》目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发放贷款【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设备储备!资金有?关部门?和银行应优先安排 ! 第二十八》。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规模、【标准和更改设—计内:容“由于特殊原因确!需调整项目》概算或者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在项目法人》报原设计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设计单位应当优】化设计提《高设计质量并向现场!派,。。驻,代表及时解决设计和!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施工力量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提】高施工工《艺水平?搞好文明饱工和安】。全生产严格履—行合同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三十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职责向施工—现场派驻足》够,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有关材料】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项目?法,人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监理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分别进行检【验并作出《书面:记录: 第三十一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健全质量报告制度!有,关,。单位和工《程质量负责人应【当如实填写质量【报告并对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负责重?。点建设项《目存:在质量问题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市重点办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市重点办等】部门:检举揭?发重点建设项目存】在的质量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及时订立合同!明确对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的要求并有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签!约方按合同》承担法律责任—电力、交通》、邮电、供》水等单位应优先【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用电:。。、物资运输、通信、!用水等方面的—需要 ? 第三十《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稽查【制度稽查的主—要任务是对国家【出资、融资的项目】进行程序性》稽查对?建设过程的主要【环节和工程》。质量以及财》务等主要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下达整改通!知书监督整改—落实:情况:稽查结果报》市计:划委员会项目存在】重大问题的报市人民!政府: 第三十四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直接配套项目!应与市?重点建设项目—同步建设为其提供】。建,设,。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保【。证按项目的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 第三【十五:条 市计委和各县、!市(区)计委在安排!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时可适当—留有余地用于—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特,殊需要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做好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治安保卫《工作和消《防监督工作依法打击!阻挠和破坏重点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三:十七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将追究【项目法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财政?部门:对于有财政资金投】入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及时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 第三十九条 施!工和设备《。供应等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期限负责保修! 第四《十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经过一《定,时间的运营》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后评估? :第六章 奖惩— 第四十一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实施优!化设:计、:合,理化建议或加强管理!而节省投资或在质】量、工期和其他各】项指:标方:面与国内同类项【目相:比,属于领先水平的有】关部:门应对作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奖》励费用?从工程投《资中列支 第四十!二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度市《属项目的《工程质量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县(市、区)!项目的工程质量按】照项目所属》关系分令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领导人负责  ! ,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负责人!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 第四十《。三条 项目主管的】地方政府、计划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市《重点办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和行政【领导:责任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挪用《。、截:留、挤占《、克扣项目》建设资金的;—  ? (二)擅自—简化或增《加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和审批环节的;【   (三)【对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程序和建设前期准备!工作:未能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 ? , (五)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的; 【   (六)对建设!项目不及《时进行监督检查的】 第四《十,四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依:法处:罚Z对负有》直接责?任和行政领》导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截留、【挤占、克扣》项目建设资金的; ! ,  (?。二)擅自《开工建设的; 【。   (三)项目】应当公开招》标而不进《行公开招标或未经】批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的;  【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其他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行:。为的; 》  :(五)?不按规定《实行监理《制度的; 》   (六》)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 :  : (:七)对工程》。造价、建《设日期、材料和设】备的:选择与使用等提【出不合理要求的【;   (—。八)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 ,(九)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 :  (?十)项目应当进行审!计而不接受审计的】;  《 ,。(十一)在工程质】量上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工程?质,量问题的;   !(十:二)编制虚》。假工程财务决算【的 第《。。。四十五条 》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依法处?罚;市重《点办可以取》消该单位《一年内参加市重【点,建设项目投》标,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执】业资格或《超越资质《等级、执业资格等级!从事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业务的;   !(二)伪造、买卖、!租赁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证照的;】   (三—)串通投《标的; 》  (四)转—包和违法分包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业务的; 》   (五)提供的!咨询评估报告—、,勘察资料或设计文件!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对《不合格的工程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设?备签字?认可的; — , ,(七)擅自》变更设计文》件的;   【(八)在《施工中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的; —   (九)—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或《擅自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的—。;   (十)不!按有关规定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项目进行修》复的; 《   (十一)不如!。实填写工程》质量报告或隐瞒【。不报工程《质量:问题的 第四【十六条? 材料和设》备生产?供应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依《法处罚;市重点办】可以取消该单位一年!内参加市重》点建设项目投标【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串通投《标的; 》  (二)生产、】供应的?材料和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三)不】按有关规定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材料和设备进行修!复和更换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市区—域内: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