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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赣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属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计划委员会下】达的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赣州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初步意见; !  (二)监—督和检查市重点工】程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问题;》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参与项目—。前期工作《和资:金调度、竣》工验收、竣工后【。评估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四)负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检查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   (五)—依据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赣州市建《设项目稽查办法负】责组织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稽查】工作; 《 ,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   (一)提出】本行业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意见;   !(二)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负责组《建其直接管》理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并对项目》法,人进行考评、—监督; 》  (三)协同【管理本行业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并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四)对本行业】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进行监督管理【; ?  (五)参与【本行业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工作》积极:配合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市【重,点建设项目参照【。省重点建设项目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优惠政策土】地、建设、规划、】水,利、水保、林—业、电力、》地矿等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收费予以】。减免凡属市重点建】设项目?   (一—)建设的征地—利偿费、青苗附【。着物利?。偿费、地上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的利偿费的利偿!标准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个案另行制定; !   (二)占用耕!地防洪保安资金按】标准减?半征:收;: :  (三)占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按低限减》半收:取;   (四)!水土保持设施利【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按标《准,减半征收《;   (五)重!。点建设工程》需要异地开采砂【。、石矿产资》源,的由项?目法人?统一向地矿部门【申办采矿《许,可证:其矿:产资源利偿费减缴】幅度一般掌握在90!。。。-95%《之内;?   《(,六):征用耕?地后农?。业税的减免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安】。排,解决;? :  (七)市重点】项目工程用车的过】。路(桥)费在市交通!稽征局、市重点办共!同,核定的范围、—时间内免《收过:。路,(桥)费除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市重点建》设项目收取费用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七【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从通过国【家、:省或市批《准的下列基本建设】项,目中确定《 :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项目?;  《 (二)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和!结构升级的高—科技项目;  】。。 (三)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   (四》),跨县(?市、区)的重大【项目; 》 ,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骨干?项目 第八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计划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部门、本地》区,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原则上于每年年!。底之前向市计—划委员会《提出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的书?。面申请?同时抄送市重点办】;   (二【)市重点办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初步意?见报市计划委员会】。;   (三)市!计划委员会》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提,出全市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需申请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由市计划委员会向!。。国家和省计》划,主管部门《申报 《第九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分】为在建项《目,和前:期项目在建项目是指!。已批准开工的—项,目,;前期项目是指正进!行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并力争在《二年内开工》的项:目跨年度在建市【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转为下】一年度的市重点建】设项目 第十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为市重点项目!的不得对外》称“赣州市重点【建设项目”违者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 第三章 开—工准备 第—十,一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简】化或者增加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环节 》 第:十二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 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工程质量、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建设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应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具有管理《大,、中型建《。设项目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项目法人—。单位:的内部组织机构、】人员素质必》须满足工《程管理和技》术上的要《求, ,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规—模和内容《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照设计!合同:的约定及《时交付?设计:文件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批准后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应按要求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大纲 第十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和拆迁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并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征地拆?迁工作和经》费,实行:总包干涉及中央【、省属、《市属单位的拆—迁,。物由该拆迁物的产】权单位?负责:拆迁实行拆迁工【作和:经费:总,包干并按期交付【建设用?地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项目法人!应依法办理征地【手续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依》法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必《需用地 第十【。六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完成施》工场地的“四—。通一:。平”工作(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人签定有!关,外部配套生产条件】协议做好施工—准备工作《确保项目开工—后能够连续施工 】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开工】报告并?按规定报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重《点建:设项目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标投标工【作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和省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市重点工程中标!通知书由市》重,点办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只能?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第二十】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来】再以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在》赣南日报上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在省级】以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市,重点:建设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具体审批》程序为 》  :(一)招标》人应提前十天—以上向市重点办书面!报送邀?请招标申请; 】  (二)市重【点办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   (三)—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  :(四)市重点办在十!天内:。下达批复 第二十!一条 凡属市重【点建设项目单项施工!工程(包括》土建、?安装、装修等)单项!估价5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下同)以上!材料、?设备采购《单项估价3》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资估!价M万元以上—均纳入市重》。点办监督管理其它】由项目法人组—。织实施实施方案须】报市重?点办备案并接受重】点办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组【织,实袍: 第二十二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在开工前必须办理有!关质量监督手续 】 第二?十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经批准开《工后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的建设进度和实际情!况,按合:理工期?编制项目总进度【计划和年度计划并抄!报,市,重点办和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对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建设投《资、安全施工等【货总:责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 第二十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开工后项目法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施,工现场挂牌公—示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的姓名;《  ? (:二)向施工现场【派驻熟?悉建设项目施工管理!业务人?员对工程质量—和各:参,建单位?进行监?督;  》 (:三)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及》时,组织阶?。。段,性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调度信息—和质量报告制度按时!向市:重点办、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市统计部门报送 ! 第:二十七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各《出资方应根据年度计!划和:出资合同按照建【设进度确保资金到】位银行对《其已承?诺贷款的项目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发放贷?款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设备储备资金有【关部门?和银:行应优先安排 第!二十八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规模、【标准和更改设—计内容“由于—特殊原因确需调整项!目概算或者》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在!项目法人报原—设计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设计单位应!。当优化设计提—高设计质量并向现】场派驻代表》及,时解决设计和—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施!工力量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提!高施工工艺水平【搞好文明饱工—。和安全生《产严格履行合同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三十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职责向施工!现场派驻足够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有关材料【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项目法人】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监《理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分别进?行检验并《。作出书面记录 】第三十?一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健《全质量报《告,制度有关《单位:和工程质量负—责人应当如实填写】质量报告并对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负责《重点建设项目存在】质量问题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市—重点办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市重点办《等,部门检举《揭发重点建》设项目存在的质量】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及时订立》合同明确对》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的要求并—。有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签约方按合—。同承担法律责任【电力、?交通、邮电、供【水等单位应优—。。先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用电、物资运输、通!信、用水等》方面的需要 第】三,十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稽查制?度稽查的主要—任务是对国》家出资?、融资的项目进行程!序性稽查对建设过】程的主要《。环节和工程质—量以及财务等主要】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下达整改通知书】监督整?改落实情况稽—查结:。果报市计《划委员会项目—存在重大问》题的报市人民政府 !。 第三十四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直接配套项目应】。与市重点《建设项目同步建【设为其?提供:建,设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保证按项【目的: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 【第三十五条 市【计委和?各县、市(区)计委!在安排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时可适当!留有余?地用于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特殊需要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做好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治:安,保卫工作和消防监督!工作依?法,打,。击阻挠和破坏重点】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三十七【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将追:究项目法《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 第三?十八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财政部门对于有】财政资金投》入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及时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 : 第三十《九条 施工和—设备供应等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期!限负责保修》 第四十》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经过一定时间的】运营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后评估 第】六章 奖惩 【第四:十一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实施优化设—计、:合理化建议或—加,强管:理而节省《投资或?在质量?、工期和其》他各项指标方面与国!内同类项目相比属于!领先水?平的有关部门应对】作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奖励费】。用从:工程投资中列—支 ?。第四十二《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度市属项】目,的工程质量》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县(市、区)项【目的工?程质量按照项目所】属关系?分令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领导人负!责   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负责人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四十【三条 ?项目主?管的:地方政府、计划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市重点办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和【。行政领导责》任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截《留、挤占、克扣项】目建设资金的; !  (二)擅自简化!或增:加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和审批环》节的; 《   (三)对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程:序和:建设前期准备—工作未能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 》  (五)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的,;  《 ,(六)?对建设?。项目不及时进—行监督检查的 【 第四十四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依:法处罚Z对负—有直接责《任和行政领》导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截留、挤【。占、克?扣项目建《设资金的;》  ? (二)擅自开工】建设的; 》 ,  :(三)项目应当公开!招标:而,不进行公开招标【或,未经批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的; 【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其:他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行为的; —  (五)不按规】定实:行,。监理制度《的; ?   (六)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   《(七)?对工:程造价、建设日【。期、材料和设备【的选择与使用—等提出不合理要求的!;   (—八):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   (九》)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 —  :(十)?项目应?当进行审计而不【。接受审?计的;   (十!一):在工程质量》上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工程质《量问题的;》。。   《(十二)编制虚假工!程财务决算》的 第《四,十五条 《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依法处罚;】市重:。点办:可以取消该单位一年!内参加市重点建设项!。。目投标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执业—资格或超越》资质:等级、执业资格等级!从事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业务的; ! , (二)伪造、【买卖、租赁》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证照】的; ?   (三)串通投!。标的;   (】四)转?包,和违法分《包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业务的;  ! (五)提》。供的咨?询评估报告、勘【察资料?或设计文《件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 (六?)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对不》合格:的,工程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设备签《字认可的《; ?  (七)擅自变】更设计文件的; 】   (八》)在施?工中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的》;   (九)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或擅自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的; 》   ?(十)?不,。按有:关规定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项目进行修复的】;  《 (十一)不—如,实填写工程质量报】告或隐瞒不》报工程?质量问题的 — ,。第四十六条 材【料和设备《。。生产供?应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依》法处罚;市重点办可!以取消该单》位一年内参加市重】点建设项目》投,标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串通投标的; 】  (二)》生产、供应的材料】和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   (《三)不按《有关规定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材料和设备进行修复!和更换的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市区域内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