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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赣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属重》。点建设项目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计—划委:员会下达的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赣州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初【步意见;   】(二)监督和检【查,。市重点工程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问题;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参:与项目前《期工:作和:资金调度、竣工验】收、竣工《后评估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检查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五)依?据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赣州市建设!项目稽查办法负责组!织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稽查工作;】 :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   (《一):提出本行《业,。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意见; 【  (二《。)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负责组建】其直接管理》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并对!项目法人进》行考评?、监督;   】(三)协《同,。管理本行业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并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四)对本行业】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进行监督》管理;?   (五)参】与本行?业,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工作积】极配合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市重?点建设?项目参照省重点建设!项目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优】惠政策土地、建设、!。规,划,、,水利、水保、林业、!。电力、地矿》等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收费!予,以减:免凡属市《重点建设项》目   (一)】建,设的征地利偿费、】青苗附着物利偿【费,、,。地上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的《利偿费?的利偿标准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个案另行制定—;   (二【)占用耕地防洪保安!资金按标准减半【征收;   (】三):占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按低限】减半收取;  】。 ,(,四)水土保持设施】利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按标准减半征】。收,;   (五)重!点建设工程需要异】地开采砂、石矿产资!源的由项目》法,人,统一向地矿部门申】办采矿许可证—其矿产资源利偿费】减缴幅度一般掌握在!90-95》。%之内;  【 (六)征用—耕地:后农业税的》减免: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安排解决; —   (七)市重点!项,目工程用车的过【路(桥)费在—市交通?稽征局、市重点办】共同核?定的范围、时间内】。免收:过路(?桥)费除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市重点建设】项目:收取费用《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七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从通过国家、省或】市批准?。的下列基《本建设项目中确定】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项!目;   (二)!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和?结,构升级?的高科技项目; !  (三)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 (四)跨县—(,市、区?)的重大项目; !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骨干项目 【第八: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计划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部门—、本地区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原【则上于每年年底之前!向市计划《。委员会提出》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的书面申请同】时抄:送市重点办;—   (二)【市重点办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初步意见》报市计划委员会; !   ?(三)市计划委员】会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提:出,全市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需申请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由市:计划委员会向国【家和省计《划,主管部门申报— 第九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分为】在建项目《和前期项目在建项目!。是指:已批:准开工的项目;前期!项,目是:指正进行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并力争在二】年内开?工的:项目:跨年度?在建市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转为下一年度的【市重点建设项目 】 第十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为《市重点项目的—。不得对外称“赣州市!重点建设项目”违】者,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章 开工!准备 第十一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简化或【。者增加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环节 第十】二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 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工程质量、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建设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应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具有管理大、【中型:建设项目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项—目法人?。单位的?内部组织机构、【人员素质必须—满足工程管理—和技术上《的要:。求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规模和内容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照设计合同的!约定及时交付设计文!件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批准后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应按要求—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大纲 第十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和拆迁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并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征地拆迁工作—。和经费实行总—包干涉及中央、省属!、市属?单位的拆迁物—由该拆迁物》的产权单位》。负责拆迁实行拆迁工!作和经费《总包干并按期交付建!设用地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项目法人应依法办】理征地手续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依法】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必—需,用地: 第十六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完成施【工场地的“四通【一,平”:工作(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人签定有!关,外部配套生产条件】。协议做?好施工准备工作确】保项:目开工后《能够连?续,施工: ,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开工报《。告并按规定》报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重点建设项】目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标!投标工作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和省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市重点工程中】标通知书由市重【。点办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只?能,。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第》二十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来再以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在赣南《日报上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在省》级以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市重点建设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具】体审批程序为  ! (一)招标—人应提前十天以上向!。市重:。点办书面报送—邀请招标申》请;   (【二)市重点》。办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三)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四)】市重点办在十—天内下达批复 第!二十:一条 凡属市重【点建:设项:目单项施工工程【(包括土《建、:安装、装修等)单】项估价?5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下同)!以上材料、设备【采购单项估价3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资《估价M万《元以上均《纳入市重点办监【督管理其它》由项目法人组—织实施实施方—案须报?市重点办备案并接】受重点办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组织实袍《 第二《。十二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在开?工前:必须办理有关—质量监督手续 第!二,十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经!批准开工后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的建】设进:度和实际情况按【合理:工期编制《项目:总进:度计划和《年度计划并抄报市重!点办和?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对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建设投资、安全施!工等货总责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开工后项目—法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一)在【施工现场挂牌公示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的姓名;【   (二)向施!工,。现场派驻熟悉建设项!目施工管理业务【人员对工《程质量?和各:参建单位进行—监督;?   (三)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及时组织阶—。段性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调度信息和质!量报告?制度按时向市重【点办、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市统》计部门报《送 ?第,二,十七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各—出资方应根据年度计!划和出资合同—按照建设进度确保资!金到位?银,行对其?已,承诺:贷款的项目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发放!贷款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设备储备资—金有关部门和—银行应优《先安排 》第二十?八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规模、标准和【更改设计内》容“由于特殊原【因确:需调整项目概算或者!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在?项目:。法人报原设计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设计单?位应:。当优化?设计提高设计质【量并:向现:场派驻代表及时【解决设计和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施,工力量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提高施《工工艺水平搞好文】明饱工和安全生【产严格履行合同【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三》十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职!责,向施工现场派驻足够!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有关材】料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项目法【人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监理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分别进行检】验并作出书面记录 ! 第三十一》。。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健全质量报告】制度有关《单位和工《程质量负责人应当】如实填写质量报告并!对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负责重?点建:设,项目:。存在质量问题—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市重点办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市重点办等!部门检举揭》发重点建设》项目存?。在的质量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及时订立合同明【。确对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的要》求并有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签约!方按合?同承担法律责任电】力、交?通、:邮电、供水等—单位应优先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用电:。、物资运输》、,通信、用水等方面】的需要 第三十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稽!查制度稽查的主要任!务,是对:国家:出资、融资》的项:目进:。行程序性《稽查对建设过程的主!要环节和工程质量】以及财务等主要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下达—。整改:通知书监督》整改:落实情况稽》查结:果报市计划》委员会项目存在重】大问题的报市—人民政府 —第三十四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直接配?套项目应与市重【点建设项《目同步建设为其提供!。建设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保证按项目的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 ? 第三?十五条 市计—委和各县《、市(?区)计委在》安排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时可适—当留有余地》。用于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特—殊需要?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做—好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治安保卫工作和】消防监督工作依法打!击阻挠和破坏重【点,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章 工程验—收 :。 第:三,十七: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将追究项目法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财政!。部门对于有财政资金!投入: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及时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 :第三十九条》 施工和设备供应等!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期限负责保】修, 第四十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经过一定时】间的运?营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后评估 —第六章 奖》惩 第《四十一?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实施!优化设计《、合理?化建议?。或加强管《理而节省投》。资或在质量、工期】和,其他各项指标方面与!国内同类项》目相比属于领—先水:平的有?关,部门应对《作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奖励费用】从工:。程投资中列支 【 ,第,四十二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度市属项!目的工程质》量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县(市、区)!项目的工程》。质量按照项目所属】。关系分?令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领导人负责【   《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负责人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四十】三条 项目》。主管:的地:方政:府、计划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市重点?办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和行政领导!责任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截留、?挤,占、克?。扣,项目建设资金的【;   (—二)擅?自简化或《增加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和审?批环节的《;,   (》三)对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程序和《建设前期准备工作未!能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   —(五)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的!;,   (六)【对建设项目不及时】进行:监督检查的 第四!十四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依法处罚Z!对负有直《接责任和《行政领导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挪》用、截留《、挤占、克扣项目建!设资金的《;   (—。二)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项目应当公【开招标而《不进行公开招标或】未经批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的;  【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其他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行为?的;   (五)!不按规定《实行监理制度的【。;   (六)】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   《(七)对工》程造价、建设日期】、材料和设备的选择!与,使用等提《出不:合理要?求的;?   《(,八)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  :。(九)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  《 (十)项目—应当进行审》计而不接受审计的;!   (十一)在!工程:质量上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工程质量问题【的,; ?  (十《二,)编制虚假工—程财务决算的 第!四十:五条 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依,法处罚;市重—点办可以取消该【单位:一年内参《。加市重点建设项目】投标: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执业?资格或超越》资质等级、执业【资格等级《。从事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业》务的;  —。 (二)伪造—、,买卖:、租:赁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证!照的;  — (三)串通投标的!;   (四【。)转包和违法分包】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业?务的; 《   (五)提供的!。咨询评估报告—、勘察资料》。或设:计文件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 (六)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对》不合格的工程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设备签字认可的!;,。   (七)【擅自变更设计文件的!;  《 (八)在施—工中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的;?   (九—)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或【擅自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的》;   (十)不!按有关规定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项】目进行修复的—;, , ,  (十一)—不如:实填写工程质—量报告或《隐瞒:不报工程《。。质量问题的》 , 第四?十六:条, ,材料和设备生产供】应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依法处罚】;市重点《办可以取消该单位一!年内参加市重点【建设:。项目投标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串通投标的【; ?。  (二)生产【。、供应的材料和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 (三?)不按有关》规定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材料和设备进行修!复和更换《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市区域!内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