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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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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属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计划委员会下!达的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赣州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初步意见;
】。 :(二)监督和检查市!重点工程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问题;
!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参与项?目前期工作和资金】调度、竣工验收、】竣工后?评估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四)负【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检查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
(《五)依据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赣】州市建设项目稽查办!法负责组《织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稽查工作《;
?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 (一)提》出本行业《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意见;
! (二)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负责组建其直—接管理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并对?项目法?人进行考评、监【督;
《 :(三)协《同管理本行业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并【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四?)对本?行业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进行监】。督管理;
(!五)参?与,。本行业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工【作积极配合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市重点?建设项目参照省【重点建设《项目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优惠政策》土地、建设、规【。划、水利、水保【、林业、电力、地】矿等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收费予以减免凡属!市重点建设项目
! (一)建—。设的征?地利偿?。费、青苗附着物利】偿,。费、地上《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的利偿费的】利偿标准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个案【另行制定;
】 (二)占》用耕地防洪》保安资金按标准【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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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占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按低限减半—收取;
《
(四)水土保!。持设施利《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按标准减》半征收;
【 (五?)重点建设工—程需要异地开采砂、!石矿产资源的由项】。目法人统一向地【矿部门申办》采矿:许,可证其?矿产资源利偿费减缴!幅度一般掌握在【90:-95%之内;【
(六—)征用耕地后农【业税的减免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安排解》决,;
(七)】市重:点项目工程用车【的过路(《桥)费在《市,。。交通稽征局、—市重点办共》同,核定的范围》、时间内免》收过路(桥)费【除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市重?点建:设,项目:收取费?用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七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从《通过国家、省或【市批准的下列基本建!设项目中《确定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项:目;:
,
, , (二)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和结构升级!的高科?技项目?;
《 (三)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 (四?)跨县(市》、区)的重大—项目;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骨干项目》
第八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计划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部:。门、本地区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原!则,上于:每年年底之前—向市计划委员—会提:出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的书面申《请同时?抄送市重《点办;
《
(二)市【重点办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初步意见报市计【划委:员会;
— (三)《市计划?。委员:会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提】出全市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需—申,请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由市计!划委员会向国家【和省计划主管—部门申报《
第九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分为在建—项目:和前期项目在—建项目是《指已批准开工的【项目;前《期项:目是指正进行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并—力争在二年》内开工的项目跨【年度在?建市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转为下!一年度的市重—。点建设项目》
第十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为市】重,点项目?的不得对外称“【。赣州市重点建设【项目”违者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
第三?章 开工准备—
:第十一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简化或者—增,。加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环节
第十二!。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 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工程质量、【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建:设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应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具有【管理大、《中型建设《项目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项目法人—单位的?内部组织机构、【人员素质必须满足】工程管?理和技术《上的:要求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规:模和内容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照设计合同!的约定及时交—付设计文件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批准后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应按要—求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大纲
第十】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和》。拆迁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并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征地拆迁工作】和经费实《行总:包干涉及中央、【省属、市属》单位的拆迁》物由该拆迁》物的产权单位负责拆!迁实行拆迁工作【和经费?总,包干并按期交付建】设用地?。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项:目法人应依法办理】征地手续《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依—法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必需用地《
第十六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完!成施:工场地的《“四通一平”工作】(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人签定—有关外部配套生产条!件协:议做好施工准备【工作确保项目开【工后能够连续—施工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开工《报告:并按规定报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重!。点建设项《目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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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标投】标工作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和省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市】重点:工程中标通知书由】市重点?。办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只能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第二十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来再以—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在赣南》日报上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在省级以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市重点》建设: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具:体审批程序为—
(一)【招,标人应提前十—。天以上向市重—点办书面报》送邀请招标》申请;
— (二)市重点办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 (三)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
?(四:)市重?点办在十天内下达】批复:
第二十一—条 :凡,。属市重点建》设项目单项》施工工程(》包,括土建、安》装、装?修,等)单?项估:。。。价5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下!同)以上材料、设】。备采购单项估价3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资估价M万【元以上均纳入市重点!。办监:。督管理其它由项目法!人组织?实施:实施方?案须报市《。重点办备案并接受重!点办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组织实袍
第二!。十二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在开工前】必,须办理有关质—量监督手续》
第二《十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经批准开》工后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的建设进度和】实际情况按合—理工期?编制项目总进—度计划和年》度计划?并,抄报市重点办—。和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对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建》设投:资、安?全施工等货总责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开工—。。后项目法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施!。工现场挂牌公示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的】姓名;
(二!)向施工现场—派驻熟悉建设项目】施工管?理业务人员》对工程质《量和各参建单位进行!监督;?
《(三)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及时【组织阶段性验收
】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调度信息》和质量报告》制度按时向》市重点办、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市统《计部门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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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各!出资:方应根据《年度计?划和:出资合同《按照建设《进,。度确保资《金到位银行对其已】承诺贷?款的项目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发放贷》。款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设备储《备,资金有关部》门和银行应优先安排!
:第二十八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规《模、标准和更—改设计内容》“由于?特殊:原因确需《调整:项,目概算或《者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在项目法人【报原:设计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设计】单位应当优化设计提!高设计质《量,并向现场派驻—代表:及时解决设计和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施《工力量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提高施工工艺】水平:搞好文明饱工和安全!生产严格《履行:合同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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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职责向施!工现场派驻足够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有关材料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项目!法人: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监理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分别进行【检,验,并作:出书面?记录:
第三十一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健【。全,质量:报告制度有》关单位和工程质量】负责人应当如实填写!质量报?告并对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负责重点建设—。项目存在质量问题】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市重点办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市重!点办等部《门检举揭发重点建】设,项目存?在的质量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及—时订立合同明确【对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的要求并有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签约方《按合同承担法律责】任,电力、?交通、邮《电,、,供水等单位应—优,先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用:电、物?资,运输:、通信、用水等【方面的需《要
第三十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稽?查制度稽查》的主要任务是对国】家出资、融资—的项目进《行程序性稽查对建】设过程?的主要环节和工程】质量以及财务等主要!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下达整【改通知书监督整【改落实情况稽—查结果报市》计划委员会项—目存在重《大问:。题,的报市人民》政府
第》三十四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直接配套!项目应与市重点建设!项目同步建设为其】提供建设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保证按!项,目的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
第三【十五条 市计委和各!县、市(区)计委在!安排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时可适?当留有余地用于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特【殊需:要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做好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治安保卫工作和消!防监督工作依法打】击阻:挠和破坏重点—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章 【。。工程验收
》
第三十《七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将追?究项目?法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财政部门对于有!财,政资金投入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及时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
《
第三十九》条 施工和设—备供:应等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期限负责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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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经:过一定时间的运营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后评估
第!六章 奖惩
第四!十一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实施优《化设计、合》理化建议或加—强管理而节省投【。资,或在质量、工期和】其他各项指标—方面与国内同类项】目,相比:属于领先《水平的有关》部门应对作》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奖励费用!从工程投资中列支】
第四十二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度市属项目的!。工程质?量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县(市》、区:。)项目的工程质量】按照项目所》。属,关系分令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领导人负责!
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负责?人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四十!三条 项目主—管的地方政府、【计划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市—重点办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和行》政领导?责,任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挪用?、截留、挤》占、克?扣项目?。建设资金的;
【
(二)—擅自简化《或增:加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和审:批环:节,的;
《 (三)对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程序和建《设前期准备工作【未能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
? (五)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的;!
(六—。)对建设项目不及时!进行:监督检查《。的
第四十—四,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依法处罚Z对负】有,直接责任和行政【领导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挪用、截留、挤!占、克扣项目建设】资金的;《
(二—)擅自?开工建设的;—
: (三)》项,目应当公开招标而不!进行公开《招标:或未:经批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的;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其他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行】。。为的;
— (五)不按规【定实行监理》制度:的;:
,
, :。(,六)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
(—七)对工程造价、建!设日期、材料和设】备的:。选择与使用》等,提出不合理要—求的;
(】八)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 (九)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
(十)】。项目应当《进行审计而不—接受审计的;
】 (十一)在【工程质量上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工程】质量问题的;
】 (?。十二)编《。制虚假工程财务【决算的?
,
第四十五条 【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依,法处:罚;市?重点办?。可以取消该单位【一年内参加市重点】建设项目《投标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执,业,资格或超越资质等】级、执业《资格等级《从,事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业务的;《
(二)伪】造、买卖、租赁【。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证?照的;
(三!)串通投标的—;
:。
(四)转包和!违,法分包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业务的;
!。 (五)提》供的咨询《评,。估报告、《勘察资?料,或设计文件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对不!合格的工《程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设】备签字认《可的:;
(七【)擅自变《更设计文件》的;
》 (八)在施工中】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的—;
(九)】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或擅:自,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的;
— :(,十)不按有关规【定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项目进行修!复的;
(】。十一)不《如实填写工程—质量报告或隐瞒不】报工程质量问题的
!。
第四十六条— 材料和《设备生产供》应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依法?。处罚;?市重点办可》以,取消该单位一—年内参?加市:重点建设项》目投标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串通投标的】;
(二【)生产、供应—的材:料和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三)!不按有关《规定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材料和设【备,进行修复和更—换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市区域内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