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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属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计划委员会—。下达的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赣州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初步意见; 【  :(二)监《督和:检查市重点工程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问【题;: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参与项目》前期工作和资金【调度、竣工验收、竣!工后评估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四)负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检查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  (五)依据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赣州】市建设项目》稽查:办法负责组织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稽查:工作;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本行业【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意见; 【。   (二)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负责组建其直接管】理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并对项目法人进【行,考评、监督; 【   (三)协同】管理本行业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并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四)对本行!业,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进,。行,监督管理;》   (五)参】。与本行业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工作积极配合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市【重点建设项目参【。照省重点建设项目】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优惠政】策土地、建设—、规划、水》利、水保、》林业、电力、地矿等!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收【。费予:以减免凡属市重点建!设项目   (一!)建设的《征地利偿费、—青苗附着物利偿费、!。地上: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的!利,偿费的?。利偿标准《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个案【另行:制定;   (】二,)占用耕地》防洪:保安资?金按标准《。减半征收《;   (—三)占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按低限】减半收?取; 《  (四)水—土保持设施利—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按—标准减半征收; !  (五《)重点建设工程【需要异地《开采砂、石矿产资源!的由项目法人统【一向地矿部门—申办采矿许》可,证其矿产资源—利偿:费减缴幅度一般【掌,握在90-95%】之内;   (】六)征用耕地—后农业税的减免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安排解决;  】 (七)市》重点项目工程用【车的过路(桥)【。费在市交通稽—征局、市重点办【共同:核定的范围》、时:间内免收过》路(桥)费除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市重点建设【项目收取费用— 第二章 项目】确定 ? 第七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从】通过国家、省或【。市批准的下》列基本建设项目【中确定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项目;  【 ,(二)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和结构升!级的高科技项目【;   (三)】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四)】跨县(市、区)的】重大项目;》  ?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骨干项?目 : 第八?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计!划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部《门、本?。地区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原则上于每年!年底之前向市计划委!员会提出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的书《面,申,请同时抄送》市重:点办;   (二!)市重点办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初步意见报【市计划委《员会;   (】三)市计划委员【会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提出《全市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需申!请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由市计划委员会向!国家和?省,计划主管部门—。申,报 第《九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分为在建项目和!前期项目《在建项目是指—已,批准开?工的:项目;前期项目【。是指:正进行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并力争在二年内开!工的项目《跨年度?。在建市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转《。为下一年度》的市重点建设项【目 : 第十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为市重!点项目的《不得对外《称“:赣州市重点建—设项目”违者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章 开工准【备 ?第十一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简化—或者增加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环节 ! 第十二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 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工程质量、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建设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应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具有管理大【。、,中型建?设项目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项】目法人?单位的内部组—织机构、人》员素质必须满足工程!管理和?技术上的要求 【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规模《。和内容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照设?计合同的约定及时】交付:设计:文件 ?。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批准《后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应按要求《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大纲 第十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和拆迁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并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征!地拆:迁工作和《经费实行总包—干涉及中央、省属】、市:属单:。位的拆迁物由—该拆迁物的产权单】位负责拆《迁实:行拆迁工作和经【费总包?干并按期交付建设】用地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项《目,法,人应依法办理征地】手续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依法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必需—用地 ? ,第十六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完成:施工场?地,的“四通《一平”工作(—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人》签定有关外部配【套生:产条件协议做好施工!准备工作确保项【目开工后能够—。连续施工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开工!报告并按规定报【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重点建设《项目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标投标工作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和《省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市重:点工:程中:标通知?书,由市重点办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只能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第二十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来再以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在】赣南日报上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在省级以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市【重点建设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具体审批程序为 !  (一)招标【人应提前十天以上】向市重点办》书,面报送邀请》招标:申请;   (二!),市重点?办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   ?(三)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 (四)市重—点办在十天内下【达批复 《 第:二十一条 凡属市重!点建设项目单项施】工,工程(包括》土建:、安:。装、装修等)单【项估价5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下同)以上】材料、设备采购【。单项:估价3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资估价》M万:元以上均纳入市重点!办监督管理》其它由项目法—人组织实施实施【方案须?报市重?点办备案并接—。受重点办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组,织实袍 第—二,十二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在开工前必》须办:理有关质量监督手续! 第二十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经《批,准开:工,后,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的建设进》度和实际情况—按,合理工期编》制项目总《进度计划和年度【计划:并,抄报市重点办和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对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建设投资、—安,全施:工等货总《责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开工后项目—法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一)《在施工现场挂—牌公示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的姓】名;   (【二)向施工现场派】驻熟悉建设》项目施工管理—业务人员对工程质】量和各?参建单位《进行监督;》。   (》三)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及?时组织?阶段性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调度信【息和质量报告制度按!时向市重《点办、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市统计部》门报送 》第二十七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各出资方应根据年】度计划和出资—合,同,按照建设进度—确,保,资金到位银行对【其已:承诺贷款《的项目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发放】贷款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设》备储备?资,金有关部门和—银行应优《先安排 第—二十八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规】模,。、标:准和更改设计内容】“由于特殊原因确】需调整项目概算或】者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在项目法人报原】设计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设,计单位应《当,优化设?计提高设计质量【并向现场派驻代表】及时:解决设计和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施工:力量: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提高施】工工艺水平搞好文明!饱工和?安全生产严》格履行合同》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三十: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职责向施工—现场派驻足够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有关材料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项目法?人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监理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分别进—行检验并作出—书面记录《 第三十一—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健全质量报!。告制度有关单位【和工:程质量负责人应当】如实填写质量报【告,并对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负责重点】建设项目存在质量问!题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市重点办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市重点办—等部:门检举?揭发:重点:。建设项目存在的质】量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三十二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及时订立合!同明确对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的要求并有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签约方按《合同承担《法律责任《电力、交《通、邮电、供—水等单位应优先【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用电、物资运输!、通信、《用,水等方面《的需:要 第《三,十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稽—查制度稽查》的主要任务是对国家!出资、融《资的项目《进行程序性稽查【对建设过程的主要】环节和工程质量以及!财务等主要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下达整?改通知书监督整【改落:实情况稽查结—果报市计划》委员会项目存—在重大问《题的报市人民政府 ! 第三?十四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直接配套项目应【与市重点建》设项目同步建设为】其提供建设》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保证按项】。。目的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 》 第三十五条— ,。市计委和各县—、市(区)计—委在安排《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时可适当留有余】地用于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特殊需要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做好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治安—保卫工作和消防【监督工作依法打【击阻挠和破坏重【点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三十—七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将追究项】目法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财政部门【对于有财政资金投入!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及时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 第?三十九条《 施工和设备—供,应等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期限负?责保修? 第四十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经,。过一定时《间,。的运营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后评?。估 第六》章 :奖惩 第》四十一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实施优化设计、合理!化建议或加强—。管理:而节:省投:资或在质量、—工期和其他各项【指标方面《与国内同类》项目相比《属于领先水》平的有关部门应【对作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奖励费用从工程投】资中列支 —第,。四十二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度市:属项目的《。工程质量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县(?市、区)项目的工程!质量按照《项,目所属关系分令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领】导人负责   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负!责人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四十三条!。 项:目,主管的?地方政府、计—划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市重!点,办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和行政领导责任】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挪用】。、截留、《挤占、克扣项目建】设资金的; 【。  :(二)擅自简—化或增加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和审批环节的;】 :  :(,三)对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程《序和建设前期准【备工作未能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   (四)—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   (五!)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的;】 :  (六)》对建设项《目不:及时进行监督检【查的 ? 第四十《四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依法处》罚Z:对负:有直接责任和行政领!导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截留—、挤占、克扣—项目建?设资金的;》 ,   (二)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项目?应,当公开?。招标而不进》行公开招标或未经】。批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的《; :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其他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行为的【;  《。 (五)不按规定】实行:监理制度的; 【  : (六?)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  !。 (七)对工—。程,造价、建设》日期、材《料和设备的选择【与使用等提出不合】理,要求的?;  《 (八)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九)】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 】  : (十)项》目应当进行审计而】。不接:受审计的;  】 (十一)在工【程质量上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工程质量问题的【。;,   (十二【)编制虚假工—程,财务决算的》 , 第四十五条 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依法处—罚;市重点办可以】取消:该单位一年内参【。加市重?点建设项目》投标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执业?资格或超越资质等】级、执业资格等【。。。级从:事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业】务的;  — (二)伪造、买卖!、租赁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证《照的;  —。 (三)串通投【标的;  — (四)转包和违法!分包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业务的—;  《 (五)提》供的咨询《评估:报,告、勘察资料或【设计:文件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对不合】格的工程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设备签字认可—的,;   (七)擅!自变更设《计文件的《;   (八【)在施工中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的;  【 ,(九)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或擅?自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的; 《。  (?十)不按有》关,规定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项目进行—修复的;  【 (十一)不如实】填写工程质量报【告或隐瞒不报工【程质量问《题的 第四十【六条 材料和—设备:生产供?。应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依法处罚—;市重点办可以取】消该单位一年—内参加市重点—建设项目《投标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串】通投标?的;:   (二—),生,产、供应的》材料:和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三)不按有》关,。规定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材料和—设备进行修复和【更,换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市区域内《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