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赣?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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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属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计划委员【会下达的《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赣州!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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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初步意见—;
(二)监!督和检查市重点工程!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问题;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参与》项目前期工》作和资金调度、【竣工验收、竣工后】。评估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四?)负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检查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
(《五)依据《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赣州市建设项!目稽查办《法负责组织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稽,查工:作,;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本《行业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意见;
】 (二?)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负《责组建其《直接管理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并》对,项,目法人进行考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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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协同管理本》行,业,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并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四)对本《行,业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进行【。监督管理;
!(五)参与本行业】。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工作积极配合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市【重点建设项目参照省!重点建设项》目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优惠政策土地—、建设?。、规:划、水利、水保、林!业、电?力、地?矿等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收费予以减【免,凡属市重点建设项】目
(—。一):建设的征地利偿费、!青苗附着物利偿费、!地上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的利【偿费的利偿标准【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个案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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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占用耕地防—洪保安资金按标准】减半征收《;
(—三)占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按低限减半收取!。;
? (四)》水土保持设施利【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按《。标,。准减半征收;
! (五)重》点建设工程需要【异地开采砂、—石矿产资源的—由项目?法人统一《向地矿部门申办采矿!许可证其矿》产资源?利偿费减缴幅度一】般掌握在90-9】5%之内《。;
《 (六)征用耕地后!农业税?的减免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安排解决】;
(—七)市重点项目【工程用车的过路【(,桥)费在市交通【稽征局、《市重点办共》同核:定的:范围、?时间内免收过路(桥!)费除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市!重,点建设项目收取【费用: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七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从通过国家—、省或?市,批准的下列》基,本,建设项目中确—定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项目;
(!二)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和结构升级的高科!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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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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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跨【。县(:。市、区)的重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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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骨干!项目:。
第八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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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市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计划: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部门、本地区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原则【上于每年《。年,底之前向市》计划委员会提出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的书面申请同时【抄送市重点》办;
(二】。)市重点办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初步意见报市计!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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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计划!委员会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提】出全市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需申请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由市计划!委员:。会向国家和省计划】主,管部门申报
第九!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分为?在建项?。。。目和:前期项?。目在建?项目是指已批准【开工的项目》;前期项目》是指正进行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并力争》在二年内开工的【项目跨年《。。度在建市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转为下一】年度的市《重点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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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为市重】点项目的不得对外】称“赣州市重点【。。建设项目”违者【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章 开工《准备
第》十一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简化》或者增加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环,节
第十二—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 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工程质量《、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建:设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应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具有管?理大、中《。型建设项目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项目法人!单位的内部组织【机,构、人员素》质必须满足工—程管理和技》术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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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规模和内容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照—设计合?同的约定及时交付】设计文件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批准后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应按要求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大?纲
第十》。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和拆迁?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并】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征地拆迁工作和经费!实行总?包干涉及中央、省】属、市属单位—的拆迁物由该拆迁物!的产权?单位负责拆迁实行】拆迁工作和经—费总包干并》按期交付建》设用地?市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项目《法人应依《法办理征地手续【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依法》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必需用地—
第十六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完成施工场】地的“四通一平”】工作(?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人签定—有关外部配套生产】条件协?议做好施工准备工】作确:保项目?开工后能够连续【施工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开工报告并按规定报!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重点—建设项目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标投标?工作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和省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市】重,点工程中标通—知,书由市?重点办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只能!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第二十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来再以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在赣南日报》上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在省级以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市重点建设》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具体:审批程序为
!(一)?招标:人应提前十天—以上向市重点办【。书面报送邀请招标申!请;
《 (二)市重点】。办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 ,(三)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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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重点办《。在十天?内下达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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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凡属!市重点建设》项目单项施工—工程(包括土建、】。安装、装修等)单项!估,。价5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下同)以《上材料?、设备采购单项估】价3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资估价M万元以!上均纳入市重点办监!督管理?。其,它由项目法》人组织实《施实:施方案须报市重点】办备案并接受—。重点办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组织实袍
!第二十二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在开工前必】须办理有关》质量监督手续—。
:。第二十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经批准开工—后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的建《设,进度和实际情况按合!理,。工期编制《项目:总进度计划和年【度计:。划并:抄报市重点办和【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对—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建设投《资、安全施》工等:货,总,责,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开工后项目法】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一)在施工现】场挂:牌公示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的姓名;
【 (二)向》施工现场派驻熟【悉建设项目》施工管理业》务人员对工程质【量和各参建单位【进行监督《;
(三【)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及时—组织阶段性验收
】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调度?信息和?质量报告制度按【时向市重点办、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市统—计部门报送》
:第二十七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各出资》方应根?据年度计划和出【资合同按照建设【进度确保《资金到位银》行对其已承诺贷【款的项目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发【放贷款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设备储—备资金有关部门【和银行应优先安排】
第二十八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规模、标准和更【改,设,计,内容:“由:于特殊?原因确需调整—项目概算或者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在项目法人报原设计!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设计单位应当优化】设计:提高设计质量—并,。向,现场派驻代》表及时解决设计【和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施工力量!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提【高施工工艺水平【搞好文?明饱工和安全—生产严格履行合【同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三十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职责—向施工现《场派:驻足够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有关材料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项目法人《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监理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分【别进行检验》并,作出书面《记,录
第三十一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健《全质量报告制度【有,关单位和《工程质量负责人【应当:如实填写质量报【告并:。对,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负责重点建设项目存!在质量问题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市重】点办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市重点办等!部门检举揭发—重点建设项目存【在,的质量?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及时《。订立合同《明,确对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的,要求并有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签约方—按合同承担法律责】。任电力、《交通、邮电、供水】等单:位应优?先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用电、物资运输【。、通:信、用水等》方面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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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稽查制度《稽查的主《要任:务是对国家出资【、融资的项目进行程!序性稽查对建设过】程的主要《环节和工程质量【以及财务等主要【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下达整!改通知?书监督整改落实情况!稽查结果报市计划委!员会项目存在重大问!题的报市人民政府】
第三十四—。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直接:配套项?目应:与市重?点建设项目同步建】。设为其?提供建设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保证按】项目的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
?第三十五条 市计委!和各县、市(区)】计委:。在,安排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时可适当留!。有余地用于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特【殊需要?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做好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治《安保卫工作和消【防监督工作依法打】击阻挠?和破坏重点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三十七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将—追究项目法》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财政《部门:对于有财政资—金投入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及时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
第】三十九条《 施工和设备供应等!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期限负【责保修
》第四十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经过一定时【间的运营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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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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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实?施优化设计》。、合理化建议—或加强管理而节省】。投资或在质量—、工期和其他各【项指:标方面?与国:内同类项目相比属】于领先?水平的有关部门应对!作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奖励费用从工程!投,资中列支
第【四十二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度市属项目的工程质!量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县(市》、区)项《目的工程质》量按照项目所属关】系,分令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领导人!负责
—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负责人《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四!十三条 项》目,主管的地方政—府、计划《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市重【点办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和!行政领?导责任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挪用、截留、—挤占、克扣项目【建设资金的;
【
, (?。二)擅自简化—或增加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和审批环节!的;
?
?(三)对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程序和】建设前?期准备工作》未,。能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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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
】(五)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的;【
《(六)对建设项【目不及时进行监【督检:查的
第四十四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依法《处罚Z?对负有直接责任和】行政领导《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挪用、截】留、挤占、克—扣项目建设资金的】。;
》(二)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项目应当公》开招标而不进—行公开?招标或未经批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的;
》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其他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行为的—;
(五【)不按规《定实行?监理制度的;
】 (六《。。),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
【
(《七)对工《程造价、建设日期】、材:料和设备的》选择与使《用等提出《不合理要求的;
】
(八)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
(九)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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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项目】应当:进行审?计而不接《受,审计的;
》。
, (十一)在工程!质,量上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工程【质,量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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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编制虚假工程!财务决算的》
第四《十五:条 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依法处罚】;市重点办可以【。取消该单位一年内参!加市重点建设项【目投标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执业资?格或超?越资质等级、执业】。资格等级从事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业务的;
【 (?二)伪造、买—卖、租赁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证照的!;,
,
, (?三)串通投》标的;
【(,四)转包和》违法分包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业—务的;?
: (五)》提供的咨询评估报】告、勘察资》料或设计文》件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对不合格】的工程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设:备签字认可的;
】
: ,(七:)擅自变更设计文件!的;
—(八)?在施工中《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的;
! (?九)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或擅!自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的;》
,
, (?十)不按《有关规定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项目进行修复的;!
? (十一)不如实填!。写,工程质量报告或隐】瞒不报工程质—量问题的
第【四十六条 材料和设!。备生产供《应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依法处罚;市!重点办可以》取消该?单位一年内参加市】。重点建?设项:目,投标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串通投!标的;?
(》二)生?产、:供应的材料》。和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 (三《),不,按有关规定》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材料和设【备进行修复》和更:换,的
第七》章, ,。附则
?
第四十七条— 本市区域内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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