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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州,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    》赣州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 , 二OO《五,年十二?月七日 《。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社会》住房保障供应体系】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由赣】州市:人民政府为》赣州市中心城—区符合?最低收入《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直接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 :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赣州市中心城】。区的老城区和—章江新?城区:不包括章贡》区其:他建:制镇和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   — 第四—条 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其所属的【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负责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的有关具体工作 !。    【    !。 市财政、规划建!设、民政、》国土、发改委—、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监察、公安【等部门以及章贡【区政府?。和有关建制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 : 》 第五条 廉—租住房的来》源主要包括 】    !    (!一)政?府出:资建设、购置—的廉租住房;—  》  !   《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  : —    (!三):直管公有《住房; 》    【 》   ? ,。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 第六条 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   《 《    —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  : , 》    —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    】  》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   【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    【 《 第七条《。。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购《置、建设、维修【和物业管理》等支出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    》 《。 第八》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交行政《、事业性报》建费用服务性收【费按照收费标准【。的下限减半》。收取;符合》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  《  !第九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物价部】。门,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财,政局根据维》持,廉租住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支出的维修费、【管,理费进行测算提【出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    !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应当与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市政府可以根据】。市中:心城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调?整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 】   !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 —    》 (一)申—请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市中心城区》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成员必!须在:市,中心城区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    ! , :   ?。 (二)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政府?确定:的租住?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标准; 【   !    (】。三)申请家庭为无】房户:或者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市政府批】准的租住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 上:列第(二)、(【。三)项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民政、国土、税【务等部门《根据中?心城区人均居住水平!和居民可支》配年:收入的变化情况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 第十一】条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烈属、孤老—、重:残和因受灾导致【无房的家庭应—当优先安排》。廉租住房 —   《 — 第十《二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根:。据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和房:源情况适时向社会发!布配租廉租》住房:。数量及申请受理【公告 ?   》 , 《 第十三条 】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委托书 【    【 《。 :第十四条 需要【租住廉租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    》 , :   — 《(一)居住》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申请:家庭成?员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收入证明; 【    — 《 :   (》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租住公房或私】房的:租赁合同无房户应】特别注明《;, : ,   (三)【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及与申请人》。同住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    【。。(四:)其他?有关:资,料 ? ?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或补!正的全部内容 ! 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送市房?地产管?理局 《 《。 :第,十六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会同【市(区?。)民政、市公—安部门以及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实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和住房情况申请!家庭、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 第?十七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章贡区】政,府、市?(区)?民,政部门及市公安、】财政、监《。察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负责对?廉,租住:。房申:请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 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经核实异】议异:议不成立的应—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登记的理由 ! 第—十九条 已登记【的申请家庭户—数少于或者》等于配租的廉租住】房数时申请家庭【即,为廉租住房》承,租人;?已,。登记的申请家庭户】数多:于配租的廉租住房】数,时在:优先安排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家庭的情况下—。其他:申请家庭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廉租】住房:承租人 ! 承?租人确定后》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按照其常住人口数确!。定承:租廉:租,。住房户型再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廉租住房】房号 】 第?。二十条? 确定廉租住房【房号后?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向申请家庭发放【赣州: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申请家庭!拒绝接受《赣州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的【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承租】廉租住?房资格 》 第二】十一条 摇号落选的!申,请,。家庭今后仍需—。安排廉租住房—。的可不再《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凡经审核符合申【请受理条件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直接进行公示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时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房地产》管理局? 《。 , 第二十—二条 ?廉租住房的承—。租人确定后申请人】应当:代表申?请,家庭与或《者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其:他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赣州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租?赁期限、《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 ! 第二十三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原:。系直管公《房承租?人的除直接》改,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外都应当交回—。原承租的直》管公:房拒不交回》的取消廉租住房承租!资格 ? 《 第二十四【条 合同到期后需要!继续租住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前的1【个月:内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续租》申请如实《申报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承租条【件的与?承租人?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应当!退回:廉租住房 —。 ,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取《消其承租资格—并,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状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证明:的; ! (二?)租赁期满时家【庭人均收《入已超出市政—府,确定:。的租住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标准》的;: 《 : :(三)承租人搬【离、迁出市》中心城区或者—另行购置住房的; ! : : , :(四)擅自改变【房屋建筑结构—、设施、设备和【使用用?途,的; 【。 :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他人的; ! , : (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或者连续六个月【不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的 【 《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在家庭人口》。减少后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调整《到面积更小的廉租】住房 !。 第二十七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共住!的配偶?、父母、《子女: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可以续】租廉租?住房;如《不,符合:条件或者《已没有配偶和共住父!母、子女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收回其?住房: 《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廉租住房进!行装:修的腾退住房时【不予补偿 — 》 廉租住房的—维修责任按赣州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执行 】 第【二十九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作】出取消承租资格【或调整承租面—积的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应将》廉租住房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可以!责令腾退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逾期》腾退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逾,期租金按照》同地段同结》构房屋市场租金补交!租金:差额 》 第三十】条 承租人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证—明而得以《承租廉租住房的【5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 ?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管理人员及—其他参与廉租住房】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