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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州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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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七日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社会住!房保:障供应体《系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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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由赣【州市:人民政府为赣州【市中心城区符合【。最低收入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直接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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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赣州市】中心城区《的老城区和章江【新城区不包括—。章贡区其他》。建制镇和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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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其所—属的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负】责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的?有关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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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规划《。建设、民《政、国?土、发改委》、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监察、公!安等部门以及章【贡区政府和有关建制!。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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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廉租住房的】。来源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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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出资建设、购!置的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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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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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直管公!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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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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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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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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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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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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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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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购置、建设】、维修?和物:业管理等支出—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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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交行政、事!业性报建《费用服?务性收费按》照收费标准的下限减!半收取;符合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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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物价部】。门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财政局根据【维,持廉租住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支【出的维修费、管理费!进行测算提》。出,。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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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应当与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市政府可以根据!市中心城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调整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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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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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市中》心城:区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成员必须在市—中心城区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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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政府确?定,的租住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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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申请家庭为无房户或!者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市政府批!准的租住《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 上列第(二—)、(三)项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民政、国土》、税务等部门—根据中心城区—人均居住水平—和,居民可支配年—收,入的变化情况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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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烈属、》孤老、重残和因受灾!导,致无房?的家庭应当》优先安排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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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根据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和房?源情况适时》向社会发《布配租廉《租住房数量及申请】。受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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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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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需要租住廉租】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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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住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申请家庭成》员,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收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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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租住公房】或私房的租赁合【同无房户应特别注明!;,
【(三:)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及与申请人同】住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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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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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或—补,正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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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送市房!地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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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会同市(《区)民?政、市?公安部门《以及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实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和住】房情况申《请家:。庭,、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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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章贡:区政:府、:市(区)民政—部门及市公》安、财政、监察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负】责对廉租住房—申请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 , ,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 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经核实》异议异议《不成立?的应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登!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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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已登记的申】请家庭户数少—。于或者等于》配租的廉租》住房数时申请家【庭即为廉租住房承租!人;已登记的申【请,家庭户数多于—配租的廉租住房【数时在优先安—排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家庭的情】况下其他申请家【庭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廉:租住房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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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确定后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按照其常!住人口数确》定承租廉《租住房户型再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廉!租住房?。房,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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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确定廉租】住房房号后》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向申请家庭】发放赣州《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申请家【庭拒绝接受赣州【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的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承租廉—租住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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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摇号落—选,。的申请家《庭今后?仍需安排廉租住【房的可不再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凡经审核符合】申,请受理?条件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直接进行公》示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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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时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房地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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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廉租住房的》承租人确定后申【请人应当代表申请家!庭与或者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其他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赣州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租赁期】限、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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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原系直管公】房承租人的除直【接改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外都应当交—回原承租《的直管?公房拒不《交回的取消廉租住房!承租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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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合同到!。。期后需要继续租【住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前的1个月内】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续《租申请如实申报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承—租条件?的与承租人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应当退—回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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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取消:其,承租:资格并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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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状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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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租赁期!满时家庭《人均收入《。已超:出市政府确定—的租住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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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租人搬离、迁出!市中心城区或者另】行购置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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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擅自改变房》屋建筑结《。构、设施、设—备和使用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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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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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或者连】续六个月不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的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在家庭人口减少后】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调整到面积更小!的廉租住房》
【。。 第二十七》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共住?。的配偶、父》母、子女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可以续租廉租】住房;?如不符合条件或【者已没有配》偶和共?住父母、子女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收回!其住房?
【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廉》租住房进行装—修的腾退住》房,时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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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租住房的维—。修责任?按赣:州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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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作出取《消承租资《。格或调整《承租面积《的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应将】廉租住房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可》以责令腾退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逾期腾退—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逾期租】金按照同地段同结】构房屋市场租金补交!租金差额《
】第三十条 承租【人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证明而得以承租【廉租住房的5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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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管理人员及》其,他参与廉租住—房,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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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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