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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赣州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    — 赣州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 二OO】五年:十二月七日 —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社会住房保障供应体!系,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由赣州市—人民政府《为赣州市中心—城区符合最低收入】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直接?。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  : 【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赣州市?中心城区的》老城区?和章江新城》区不包括章》贡区其?他建制?镇和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   《 第四】。条 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其】所属:的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负责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的—有关具体工作 !    【   — ? 市财政、规划【建设、?民政:、国土、发改—委、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监察、】。公安等部《。。门,以及章贡区政府和有!。关,。建制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五条? 廉租住房的来【源主要包《括  —  》    】 (一)政府【出资建设、购—置,的廉租住房; 】    !    【。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    】 ,   》 ? (三)《。直管公有住房—; ? :   ?   ! ,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 第六条! 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    ! ,    —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  :  】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 ,  ! ,。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  :  》  》  《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 , 》 第七条—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购置、建设【、维修?和物业管理等支【出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 ? : 第八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交行?政,、事业性报建—费用服?务性收费按照—收费标准的下限【减半收?取,;符合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 ,。   — 《。第九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物价部门—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财政局根据—维持:廉,租,住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支出的维!修,费、管理费进行测】算,提出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    】 , ,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应当与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市政府可以根—据市中心《城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调整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 !    《 ,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   ? (一)申请!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市中心城》区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成员必须在市中心城!区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   ?  】。  《 (二)《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政:。府确:定的:租住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标—准;: :  ?。  】  :  : (三》)申请家庭为无房户!或者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市—政府批准的》租住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 上列?。第(二)、(三)项!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民政、国》土、税?务等部门根据中心城!区人:均居住水《。平和居民可支配年】收入的变化情—况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 第十—一条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烈属、孤【老、重残和因受【。灾导致?无,房的家庭应当优【先安排?廉租住房 】  : , 《 第十二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根据—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和房源情—况适时向社会发布配!租廉租住房数量及申!请受理公告 】    《 , ,。 , 《第十三条 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委托:书    】 第十!四条 需要》租住:。廉租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 —    (】一)居住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申请家庭【。成员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收入?证明; —    !    (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租住公房或私】房的:租赁合同《无房户应特》别注明;《    (】三)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及与申请人】同住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 ?  》  (四)其他】。有关资料 》 :。 《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或补正的全部—内容 《 : , 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送市!房地产管理局— , 》 第?十六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会同市(区)民政!、市公?。安部门以及》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实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和住房—情况:申请家庭、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 第十《七,。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章贡区政府【、,市(区?)民政?部门及?市公安、财政、【监察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负责对廉租】住房申?请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 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经核实异议异议不】成立:的应: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登记的理!由 — 第十九条 】已,。登记的申《请家:庭户数少于或—者等:于配租的廉租住房】数时申请家庭即为】廉租:住房:承租人?。;已登记的申请家庭!户数多?于配租的廉》租住房数时在优先安!排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家庭的情况下【其他申请家庭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廉租住房承租人【 《 承租人【确定后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按照其常住》人口数确定承租廉】租住房户型再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廉租住房房号! 第!二十条 确定廉租住!房房号?后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向申》请家庭?发放赣州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申请家庭拒绝!接受赣州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的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承租廉租住》房资:格 》 , 第《二十:一条 摇号落选的申!请家庭?。今后仍需《安排廉租住房的【可不再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凡经审核符合申请!受理条?件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直接进行公示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时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房地?产管理局 》。 第】二十二条 》廉租住房的承租【人确定?后申请人《应当代表申》请家庭与或者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其他】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赣州】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租【赁,期限、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 ? 第—二十三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原系直》管,公房承租人的—除直接改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外都应【当交回原承》租的直管公房—拒不交回的》取消廉?租住房承租》资格 ? 第】二十四条 合同【到期:后需要?继续:租住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前的1个月内!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续!租申请如实申—报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承租条件】的与承?租人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应当退回廉】租住房 【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取消:其承租资《。格并: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状》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证明的】; !。(二)租赁》期满时家庭人均收入!已超出市政府确定】的租住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标准:的;: (!三)承租人》搬离、?迁出市中心城区或者!另行购置住房的; ! ? ?。 (四)擅自改【变房屋建筑结构、】设施、设《备和使用用》途的; —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他,人的; — (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或者连续六!。个月不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的 《 , 《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在家:庭人口减少后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调整到面积更小的】廉租住房 》 第】二十七?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共,住的配偶、父—母,、子女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可以续租廉租!住房;如不符合【条件或者已》没有配?偶和共住《。父母:、子女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收回其住!房 : —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廉!租住房进行装—修的腾退住房—时不予补偿 — 【廉租住房的维修责】任按赣州《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执行— : 第二十!。九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作出取消承租【。资格:或调整承租面—积的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应将廉!租住房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可以责令《腾退: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逾期腾退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逾期租金按照!同,地段同?结构房?屋市场?租金补交《租,金差额 》 第三】十条 承租》人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证明而【。得,以承租廉租住房的】5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 》。 :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管理人员》及其他参与廉租住】房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