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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赣州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    — 赣州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七日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社会】住房保障《供应体系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由赣州市人【民政府?为赣州市中心城【区符合最低》收入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直接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 ?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赣州?市中心城区的老【城区和?章,江新城区不包括章贡!区其他建制镇—和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    】 : 第四?条 :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其所属】的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负责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的有关具体【工,。作    ! — ,  : 市财政、【规划建设、》。民政、国土、发改委!、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监察、《公安等部门以及章】贡区政?府和有关建制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 【。。 第五条《。 廉:租住房的来源—主要包括 》 ? ,  ? 《    — (一《)政府出资建设【、购置的廉租住房】; ?    】 ? , ,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   ?。 】   —(三)?直管公有住房;【  》 , : ,。 》。   《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 第!六条 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 】 , ,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 :   —   — , :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  : 】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   】 ?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  ? ? 第七条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购置?、建设、维修和物业!管理等支出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 ,  :。 : 》 第八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交行—政,、事业性报建—费用服务性收—费按照收费标准的下!限减半收取;符合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  ? —第九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物价部门】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财政局根据维—持廉:租,住,。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支》出的维修费、管【理费进?行测算?提出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 :   【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应,当与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市,政府:可以根据市中—心城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调整】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    ! :。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   【 (一)申】请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市中心城区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成员必须【。在市中心城区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 》   《 :(二)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政府确定—的租住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标准; !。    ! 《   (三】)申请家庭》为无:房户或者《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市政—府批:。准的租?住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 上列第】。(二)、(三)项】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民政《。、国土、《税,务等部门《根,据中心城区人—均居住水平和居【民可支配年收入【的变化情况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 第十一】条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烈属、孤老、【重,残和因?受灾导?致无房?的家庭应当优先安】排廉:租住:。房 《    !。。 第十二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根据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和【。房,源情况适时向社【会发布配租廉—租住房数量及申请受!理公告   !。。 : 第十】三条 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委—托书 —   【。 第十四条 需!要,租,住廉租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  》。  》  : ,。 (一)居住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申请!家庭成员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收【入证:明; —   】    —(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租住公房或私房的租!赁合同?无房:户应特别注》明;    !(三)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及与申】请,人同住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 【   (四—),其他有关《资料: ? ?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或《补正的全部内容 ! ? 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送—。市房地?。产管理?局 【 , 第十六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会同!市(:区)民政、市公【安部门?以及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实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和住房情况申!请家庭、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第十七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章贡:区,政府、市(》区):民,政部门及市公—。。安,、,财政、监察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负责对廉租住—房申请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 : 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经!核实异议异议—不成立的应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登记的理由 】 》 第十?九条 ?已登记的申请家庭】户,数少于或《者等于配租的廉租住!房,数时:申请家庭即为廉租】住房承租人》;已登记的申请家庭!户数多于配租的廉】租住:房数时在优先安排】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家庭:的情:况下其他申请—家庭: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廉!租,住房承租人 —。 — 承:租,人确定?后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按照其常《住人口数确定承租】廉租住?房户型再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廉》租住房?房号 】 第二十》条 确?定廉租?住房房号后》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向申请!家庭发放赣州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申请家庭拒绝【接受赣州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的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承《租廉:租,。住房资格 】 第二—。十一条 摇号落选】。的申:请家庭今后》。仍需安排廉租住房】。的可不再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凡经审核符】合申请?受,理条件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直接进行公!示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时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房地产《管理局 《。 《 第二十二【条 廉租住房的【承租人?确定后申请人应当代!表申请家庭与—或者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其他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赣!州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租赁《期限、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 】 第二—十三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原,系直:管公房承租人的除】直接改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外都应—当交回原承租的直管!公房拒不交》回的取?消廉:租住房承租》资格 《 第二十!四条 合同到期【后需:要继续租住》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前的1】个月内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续?租申请如实申报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承租条】件,的与承租人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应—当退回?廉租住房 【 ,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取消:其承租资格》并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状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证明!的,;, 】(二)?租赁:期满时家庭人均收入!。已超出市政府—确定:的租住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标准《的; 】 (三)》承,租,人搬离?。、迁出市《中心城?区或者另行购—置住房的; 【 》 (四)擅》自改变房屋建—筑结构、设施、设备!和,使用用途《。的; ? 《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他人?的; 】 (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或者连》。续六个月《不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的 【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在家庭人口】减少后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调《整到面?积更小的廉租住房】 — 第二十七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共住的配偶、父【母、子女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可以续租廉租!住房;如不符合条】件或者已没有配【偶和共住父》母、:子,女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收:回其住房《。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廉—租,住房进?行装修?的腾退住房》时不予补偿 】 廉—租住房的维修责【任,按赣州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执行 】 第?二十九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作出取!消承租?资格或调《整承租面积》的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应将:廉租住房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可以责—令腾退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逾期腾】。退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逾期租金【按照同地段同结【构房屋市场租金补交!租金:差额 ? ? 第三十【条 :承租:人,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证】明而:得以承租廉租住【房的5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 !。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管理人员及!其,他参与廉《租,住房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