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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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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
二O【O五年十二月七【日,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社?。会,住房保障供应体系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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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由赣州市人民政!府为赣州《市中心城区符合最低!收,入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直接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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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赣州市—中心城区的》老城区?和章:江新城?区不包括《章贡:区其他建制镇—和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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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其所属的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负责!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的有关?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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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财政:、,规划建设、》。民政、国土、发【改委、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监】。察、公安等》部门以?及章:贡,区政:府和有关建制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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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廉租住房!的来源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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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出资建设、购置的!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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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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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直管公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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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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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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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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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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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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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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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购置、建设、!维修和?物业管理等支—出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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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交行政、》。事业性报建费—用,服,。务性收费《按照收费标准的下限!减,半,收取:;符合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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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物:。价部门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财政局根据维持!廉租住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支出的《维修:费,。、管理费进行测算】提出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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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应《当与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市政:府可以根据市—中心:城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调整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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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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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市中心—城区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成员必【须在市中心城区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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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政府确定的—租,住,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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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家《庭为无房《户或者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市《政府批准的租住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 】上列第(二)、【(三)项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民政、国【土、税务等部门根据!中心:城区人均居住水【平和居?民可支配年收入的变!化情况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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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烈属、孤老、【重残和因受灾导【致无房的《家庭应当《优先安排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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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根据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和房源情况适】时向社?会发布配租廉租住房!数量及申请受理【公,告
】
第十!三条 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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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需要租】住廉租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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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居?住,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申请家庭》成员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收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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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租住公房或私—房的租赁合同无房】户应特别注明;
】
(三)!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及与申请人同住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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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有关资料
【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或补正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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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送?市,房,地,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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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会同—市(区)民政、【市公安?部门以及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实,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和:住,房情况申请家—庭、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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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章贡?区政:府、市(《区)民政部》门,及市公安、财政、监!察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负责】对廉租?住房申请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 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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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经核实异!。议异议不《成立的应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登记的理由
【
》 第十《。九条 已登》记的申请家庭—户数少于或者—等于配租的廉租【住房数时申请家庭】即为廉租住房承租人!;已登记的申请家庭!户数多于配租的廉租!住房数时在优先安】排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家庭的情!况下其他申》请,家庭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廉租住房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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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确定后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按照其常住人口数确!定承租廉租住房【户型再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廉租住房房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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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确定廉租住房!房号后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向申请家庭》发放赣州《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申请【家庭拒绝接受赣州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的,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承租廉?租住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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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摇号落《。选的申请家庭今【后仍需安排廉租【住房的可《不再: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凡经审—核符合申请受理条件!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直?接进行公示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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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时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房地产管理局—。
【 第二十二》条 廉租住》房的承租人确定后申!请人应当代表申请】家庭与或者》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其他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赣,。。州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租赁期限、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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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原:系直管公房》承租人的除直接改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外都应】。当交:回原承?。租,的直管公房拒不交回!的取消廉租住房承租!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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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合同?。到期后需要》继续租住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前的1个月内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续租申请【如,实申报?。。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承租条!件的:与承租人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应当退回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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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取消其承租资】格并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状《。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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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租赁期满时【家,庭,人均收入已超出市政!府,确定的租住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标准的】。;
】 (:三):承租人搬离、迁【出市中心城区或【者另行购置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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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擅—自改变房屋建—筑结构、设施、设备!。和使用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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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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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或《者连续六个月不【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的
】
?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在,家庭人口减少后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调整到面积更—小的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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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共】。住的配偶、》父母、子女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可以续》。租廉租住《房;如不符合条件或!者已没有配偶—。和,共住父母、子女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收回其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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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廉租?住房进行《装修:的腾退住房时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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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的维?修责任按《赣,州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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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作出【取消承租资格或调整!承租面积的》。。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应将—廉租住房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可以?责令腾退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逾期腾退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逾期租金按!照同地段同》结,。构房屋?市场租金补交—。。租金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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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承?租人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证明而得以承租!廉租住房的5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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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管理人员及—其他参与廉租住【房,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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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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