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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赣州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 , 赣州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七日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社会住房—保障供应体》系,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由赣!州市:人民政府为赣州【市,。中心城区符》合最低?收入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直接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 《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赣州市中心城【区的老?城区和章江新城区不!包括章贡区》其他建制镇和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    《 ? , , :第四条 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其?所属:的,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负责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的有关具》体,工作    ! 【   市财】政、规划建设、民】政、国土《、发改委、》。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监《察、公?安等部门以及—章贡:区政府和有》关建:制,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 :    《。。。 《 第五条 廉租!住房的来源主要包括!    【 《 :    — (一)政府出【资建设、购置的【。廉租住房; —。   》。 【。    》。 ,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    — ?    【 (三)直管公有!住房;? ?    !    【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 第六条! 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   》 , 《。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   》 —  ?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   !  :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    【  【  :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   》 , : 第七条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购置、建设、维【修,和物业?管理等支出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 ?   【 , :第八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交行政、【事业性报建费用服务!。性收费按照》收费标准《的下限减半收取;符!合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   《 《 第?九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物价部门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财政局根—。据维持廉《租住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支出的维修费、】。管理费进行》测算提出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  :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应当与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市政府可以》。根据市中《心城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调—整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    】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 】   (一】)申请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市:中心城区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成员《必须在市中心城【区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 :    《。 ?。。 :    】(,二)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政府确【定,。的租住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标准;?    【 《 :。。  :  《 (三)《。申请家庭为无房户】或者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市政?府批:准的租住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 上?。列第(二)、(三)!项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民政、国【土,、税务?等部门根据中心城区!人均居住水平和【居民可支配年收入】的变化情《况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 : 第十一条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烈》属、孤老、》重残:。和因受灾导》致,无房的家庭应当【优先安排廉租住房 !   》 》 : 第十二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根】据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和房源》情况适时向社会发布!配租廉租住房数【量及申?请受理公告 【    — 》 第十三条 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委》托书    ! : : : 第十?四,条 需?要租:住,廉租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 , — ,  ? (一)》居住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申请家庭成!员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收入《证明;? ?    — : :    《 (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租住公房或私—房的租赁合同—无房:户应特别《注,明,; ?  :  (《三)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及与申《请人同?住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   】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或补《正,的全部内容 】 , 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送市:房地:产管理局 【 》第十:六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会同】市(:区)民政《、市公安部》。门以:。及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实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和住房情况》申请家庭、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 第十七】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章贡区】政府、市《(,。区,)民政部门及市【公安、财政、监【察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负责对廉租住房】申请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 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经核实异议异议!不成立的应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登记的理由! 】第十九条 已—登记的申请家庭【户数少于或者等于】配租的廉租住—房数时申请家—庭即为廉租住—房,承租人?。;已登记的》申请:家庭户数多》于配租的廉租住房数!时在优先安排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家【庭的情况下其他申请!家庭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廉租《住房承租人 — 承】租人确定《后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按照其常住人口!数确:定,承租:廉租住房户型再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廉租住—。。房房号 《 , 《 :第二十条 确定【廉租住房房号后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向申请家庭》发放赣州《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申请家?庭拒绝接受赣州【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的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承!租,廉租住?。房,资格 ! 第二十一条 摇】号落选的《申请家庭《今后仍?需安:排廉租住房的—可不再?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凡经审核符合【申请受理《条件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直接进【行,公示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时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房:地产管理局 】 《 第二十二条 廉租!住房的承租人确定后!申请人应当代表【申请家庭与或者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其他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赣州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租赁期限【、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 》。 》 第二十三》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原系直管公房承【租人的除《直接改?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外—都,应当:交回原?承租的直管》公房拒不交回的【取消:廉租住房承租资格】 《。 , 第二十四条】 合同到期后—需要继续《。。租住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前的1个月内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续租申《请如实?申报: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承租条件—的与承租人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应?当退回廉《租住房 《 ?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取消其承租资格并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 》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状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证明的!; —。 (二)租【赁期满时家庭人均收!入已超出市政府确】定的租住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标准的;【 》 (三)承租】人搬离、《。迁出:市中心城区或—者另行购《置住:房的; —。 》(四)擅自改变房屋!建,筑,结构、设施》、设备和使用用途的!; :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他人:的; 《 —。(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或者连续六个—月不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的: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在家!庭人口减少后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调整到面积!更小的廉《租住房 ! 第二十七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共》住的配偶、》父母、子女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可以续租廉租!。住房;如不》符合条件或者—已没:有配偶和《共住父母、子女【。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收回其!住,房 》 :。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廉租住—房进行装《修的腾退住房时【不予补偿 — —廉租住房《的维:修责任按《赣州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执—行 】 ,第,二十九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作出取消】承租资格或调整【。承,租面积?的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应将廉租住房【。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可》以责令腾退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逾期腾?退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逾?期租金按照同地段】同结构房屋》市,场,租金补?交租金差额 【 : 第三—十条 承《租人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证明而【得,以承租廉租住房的】5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 】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管理人员】及其他参与廉—租住房?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