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赣州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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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 二OO五年十二!月七日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社会住—房保障供应体—。系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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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由赣州市人民政府】为赣州市中心城【。区符合最低收入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直接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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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赣州:。市,。中心城区的》老城区和章》江新城?区不:包括章贡区》其他建?制镇和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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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其》所属的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负责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的有关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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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规划建设《、民政、国土、发改!委、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监察、公安》等部门以及章贡区】政府和有关》建制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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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廉—租住:房的来源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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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出资建设、【。购置:。的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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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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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直管?公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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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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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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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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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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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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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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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购—置,、建设、维》修和物业管》理等:支出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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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交行政、事业性】报建费用服务性收费!按照收费标》准的下限减半收【取;符合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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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物价部】门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财政局—根据维持廉租住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支出的维【修费、管理费—进行测算提出—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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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应当与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市【政府可?。以根据市《中心城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调整—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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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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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市中心【城区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成员【必须在?市中心城区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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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政—府确定的租住—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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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申请家庭为无房户】或者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市:政府批准《的租住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 上列第【(二)、(三—)项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民》。政,、国土、税》务等部门根据中【心城区?人均居住水平—和居:民可支配年收入的变!化情况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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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烈属、孤老【、重残和因受灾导致!无房的家《庭应当优先安排【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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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根据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和房源情况适时向社!会发布配租》廉,。租住房数量》及申请受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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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委】托书
】
【 ,第十四条 需要租】住廉租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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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居住【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申,请家庭成员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收【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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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租住:公房或私房的—租赁合同无房—户应特别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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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及—与申请人同住—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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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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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或补《正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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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送,市房地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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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会》同市(区)》民政:、市公安部门以【。及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实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和》住,房情况申请家庭、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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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章贡:区政府?、,市(区)民政—部门及市公》安、:。财政、?监察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负【。责对廉租住房—申请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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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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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经核》实异议异议》不成立的应》。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登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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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已登记的—申,请家庭户数少—于或者等《。于配租的廉租—住房数时申请—家庭即?为,。。廉租住房承租人;已!登记的申请家—庭户数多于》配租的廉租住房数】时在优先安排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家庭的情况下其【他申请家庭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廉租住房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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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确定后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按照其》常住:人口数确定承—租,。廉租住房户》。型,。再,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廉租住房房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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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确!定廉租住房房号后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向申请家庭发放【赣州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申请家—庭拒:绝接受赣州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的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承租廉租住房资格】
第!二十一条 摇号落选!的申请家《庭今后仍需安—。排廉租?住房的可不再—。。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凡经审核】符合申请受》理条件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直接进行公示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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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时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房地】。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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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廉租【住房:的承租人《确定后申请人—应当:代,表申请家庭与或者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其他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赣州】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租赁期限、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原【系直管公房承租人的!除,。直接改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外—都,应当交?回原承租的直管公】房拒不交《回的:取消:廉租住房《承租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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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合同到期后需要!继续租?住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前的1个月内—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续租申请【如实:申,报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承租条件的与—承租人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应当退回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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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取消其承租!资格并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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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状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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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租赁期满时家庭人】均收入已超出市政】府确定的租》住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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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承租人搬离、迁!出,市,。中,心城:区或者另行购置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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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擅自】改变房屋建筑结【构、:设施、设备和使用】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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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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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或,者连续六个》月不: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的
】
—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在家庭】人,口减少后《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调整《到面积更《小的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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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共住—的配偶、父母、子女!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可,以续:租廉租住房;如不】符合条件或者已没】有配偶和共住父母】、子女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收回》其,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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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廉租住房进行装【修的腾退住房时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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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的维修责任按—赣州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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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作出取消承—。租资:格或调整承租面积的!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应将廉租住房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可以责令【腾退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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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腾退?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逾期租金按照【同地段同结构房屋】市场:租金:补交租金《。差额
! 第三十条》 承:租人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证明而得》以承租廉租住房的】5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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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管理人员!及其他参与廉租【住房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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