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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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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
? 二OO五年【十二月七日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社:会住房保障供—应体系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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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由赣】州市:人民政府为赣州市】中心:城区:符合最低《收入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直接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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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赣州市【中心城区的老城【区和:章江新?城区:不包括章贡区其【他建制镇和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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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其所属【的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负责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的》有关: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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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财政《、规:划建设、民政、国】土、发改委、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监察、公!安等部门《。以及章贡区政府和】有,关建制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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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廉租住】房,的,来源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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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出,资,建设、购置的—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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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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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直管公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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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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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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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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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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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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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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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购置、建设—、,维修:和物业管《理等支?出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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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交行:政、事业《。性报建费《用,服务性收费》按照收费标准的下】限减半收《取;符合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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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物价部门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财!政局根据维》持廉租住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支》出的维?。修费、?。管理:费进行测算提—出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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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应《当与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市政府可以根】。据市中?心城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调整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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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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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市中心城区!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成员!必须:在市中心城区—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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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政府确定的租住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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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家《庭为无房户或者【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市政府批准【的,。租住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 上列第(》二):、(:三)项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民?政、国土、税—务等部?门根据?中心城?区,人均:居住水平和》。居民可支配年收入】的变化情况》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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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烈属、!孤老、重残和因【受灾导致《无房的家庭》应当优?先安排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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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根据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和房源】情况适时《向社会发布》配租廉租《住,房数量及申》请受理?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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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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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需要租住廉—租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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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住】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申请》家庭成员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收》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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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租住》公房或私《房的租赁合同—。无房户应《。特别注明《;
【
,(,三)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及与申请】人同住?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
(四)!。。其他有关《资料
】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或补正的—全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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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送:市房地?产管理局
【
? 第十六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会—同,市(区)民政、市公!安部门以《及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实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和住房情况!申请家庭《、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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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章贡区政府、市(区!)民政部门及市公安!、财政、监察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负责对廉租!。住房申?请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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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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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经核—实异议异议不—成立的应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登】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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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已登记的申—请家庭户《数少于或者等于配租!的廉:租住房数时》申,请家:庭即为廉租住房承租!人;已登记的申请家!庭户数多于配租【的,廉租住房数时—在,优先安排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家庭的情况!。下其他申请家庭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廉租住?房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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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确定后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按照其—常住人口数确定【承租廉租住房户型再!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廉租住】房房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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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确,定廉租住房房—号后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向申请家—庭发放赣州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申请家庭拒绝接【受赣州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的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承租廉租住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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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摇号落选的申请【家庭今后仍需安【排廉租住房的—可不:再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凡经?审核符合申请受【理条件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直接—进行:公示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时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房地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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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廉租—住房的承租人确定】后申:请人应当代》表申请家庭与—或者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其他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赣州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租赁期《限、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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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原系直管!公房承租人的—除直:接改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外都应当交回原!承租:的直管公房》拒不交回的取—消廉:租住房承租资格
】
》。 , ,第二:十,四条 合同到期后】需要:继续租住《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前的1个月!内,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续】租申请如实申报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承租条件的与!承租人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应当退】回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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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取】消其承租资格并【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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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状《。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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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租赁期满》时家庭人《均收入?。已超出市政府—确定的租《住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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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租:人搬离?、迁出市中心—城区:或者另行购置—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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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擅自—改变:房屋建筑《结构、?设,施,、设备和使用—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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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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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或者连续六【个月不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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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在家【庭人口减少后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调整到面积更小】的廉租?住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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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共住的配偶、父【母、:子女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可以续》租廉租住房》;如不符合》条件或者已没有配】偶和共住父母、【子女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收回其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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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廉租住—房进行装修的腾【。退住房时不予补偿】
【 廉租住房的维修】责任按?。赣州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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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作出取消承租资格或!调整:承租面?积的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应将廉租住房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可以》责令腾退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逾期腾退《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逾期租金】按,。照同地?段同:结构房屋《市场租金补交租【金,差额
! 第三十条》。 承租?人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证明!。而得以承租廉租住房!的5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
】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管理人员—及其他参与廉租【住房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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