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赣》州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
》
:赣州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
, 二O《。O五年?十二月七日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社!会住房保障供应体】系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由赣州市》人民:政府为?赣州市中心城区符】合最低?收,入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直接?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
】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赣!州,市中心城《区的老城区和章江】新城区不包括—章贡区其他建制镇和!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
【。 :第四条 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其所属的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负责》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的有关具体工—。作
!。
!
市财政、规】划建设、民政、【国土、发改委—、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监察》、公安等部门以及章!。贡区政府《和有关建制》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 ,
《
第—。五条 廉租住房的来!。源主要包括
—
—
— ,
《 (一)政—府出资建设、购【置的:廉租住房《;,
?
》
?
,。
【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
《 ,。
:
【 (:三,),直管公有《住房;
!
— :。
》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
第六!。条 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
?
》。 ?
《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
?
!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
,
】
?。
》 ,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
》
》
》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
【 第七条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购置、】建设、?维修:和物:业管理等支出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
—
— 第八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交行政、事业性报建!费用服务性收费按】照收费标准的下限】减半收取《;符合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
》
?
第九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物价部门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财政】局根据?维,持廉租住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支出的】维修费、管》理费进行测》算提:出,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
:
【。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应当与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市政府可以根据【市中心城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调整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
!
》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
!
(一》),申请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市中心城区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成员必须在市中心!。城区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
】
—
(二)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政府确定的租【住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标:准;:
,
!
? ?
(三—)申请家庭为无【房户或者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市:政府批准的租住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 上!列第(二)、(【三)项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民政、—国土、税务等部门】根据中心城区人均居!住水平和《。。居民可?支,配年收入的变化情】况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
第十一条【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烈属、孤老、—。重残:和因受灾导致无房】的家庭?应当优?先安排廉租住房
! ? ,。。
— 第?十二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根据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和房【源情况适时》向社:会,发布配租廉租住房】数量及申请受理公】告
》
—
: 第十三》条 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委托《。书
】
第十!四条 需要租—住廉租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 ?
》
:
(】一):居住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申请家庭《成员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收入证明;
】
! 《。
(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租—住公房或《私房的租赁合同无房!户应特别《注明;
》 ?
(三)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及与申《请人:同住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 :
—。
,
(四)《。其他有关资料
【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或】补正的全部》内容
—
: 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送市房地产管!理局
—
第十六【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会同市?(区)民《政、:。。。市公:安,。。。部门以及《。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实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和住房情况!申,请家庭?、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
?。 ,。第十七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章,贡区政府、市(【区)民政部》门及市公安、—。财政、监《察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负责对廉租》住房申请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
—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
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经核?实异议?异议:不成立的应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登,记的理由
】
第十九【条 已登记的申请】家庭户数少于或者】等于配租的廉租住】房数:时申请?家庭:即为廉?租住房承租》人;已登记》的申请家《庭户数多于配租的廉!租住房数时在—优先安?排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家庭?的情况下其他申请家!庭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廉《租住房承租人
!
》承租人确定后—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按照其常住》人口数确《定承租廉《租住房户《型再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廉租住—房房号
! :第,二十条 《确定廉租住房房号后!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向申—请家庭发放赣—州,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申请【家庭拒绝接受赣州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的】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承租:廉,租住:。房资格
】
: 第二?十一条 摇号落【选的申请家庭今后】仍需安排廉租住房】的,可不再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凡经》审核符合申请受【。理条件?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直接进行《公示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时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房地产管理局
! ,
第—二十二条 廉租【住,房的:承租人确定后申【请人应当代表申请】家庭与或者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其他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赣州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租赁期限、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
】。
第》二十三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原系:直,。管公房承租人—的除直接《改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外都】应当交回原承—租的:直管公房拒不—交回的取消廉租住房!承租资?格
《
:
第二十四条 !合同到期《后需要继续租住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前的《1个月内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续租申请如!实申报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承【租条件的与承租人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应当退回廉租住!房
》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取消其承》租资格并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状《。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证明的;《
:
(二)!租赁期满时家庭人】均收入已《超出市政《府确定的租住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标准的;—
《
,
: (三)承租—。人搬离、迁出市【中心:城区或者另行购置住!房的;
》。
《 :(四)?擅自改变房屋—建筑:结构、设《。施、设备和》使用用?途,。的;
《。 :
: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他人的;
》
,
》 ,(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或者连续六—个月不?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的
【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在家庭人口减!。少后: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调整到面《积更小的廉租住房】
》
: 第二十七》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共住的《配偶、父母》、子女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可以续租廉租住房!;如不符合条件或】。者已没有《配偶和共住父—母、子女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收回其住房
】。
?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廉租住房进行—装,修,。的腾:。退住房时不予补偿
!
:
廉租住房!的维修责任按—赣州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执行》
:
第二十!。九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作出取消承租资格或!调整承租面积的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应:将廉租住《房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可】以责令腾《退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逾期腾退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逾期租!金按照同地段—同结构房屋》市场租金补交—租金差额
—
《。 第三十条—。 承租人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证明而得【以,承租廉租住房的5】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
》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管理人员及—其他参?与廉租?住,房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