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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或《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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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和其他《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未经【许可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或通】过桥梁隧道》的;:
(三!)未经?许可利用城》市道路?。设置机动车》停车场所《的;:
? (四)电】话亭、书报亭、【广告牌、分支—。箱等经营性设施【未经许可占用—城市道路《。的;:
》 (五)》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六!)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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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未—按期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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