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或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和其他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未,经许可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或通过桥梁!隧道的;
》
《 (三)未经【许可利用城市道路】设置机动车停—车场所的;》
(四!。),电话亭、书》报亭、广告牌、【分支箱等经》营性设施未经许【可占用城《市道路的;
】 (五—)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
(六】),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 (七)【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未按》期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