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辐射井排渗
5.8.1 辐射井应由集水井、排渗管和导水管构成。
5.8.2 集水井的井位可选择在堆积坝坝坡或沉积滩上。
5.8.3 集水井的井数、井距、井深和井径应根据堆积坝轴线长度、排渗降水范围、水平排渗管的长度等因素,通过渗流和稳定性计算确定。
5.8.4 集水井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水井宜采用圆形,集水井直径不宜小于3m;
2 井口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300mm;
3 井深不宜小于15m,井距不宜小于100m;
4 井口应设井盖和检修口,井内壁应设人行爬梯;
5 井筒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刃脚部位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25,井身混凝土和水下封底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20;
6 井筒结构计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 191的有关规定,荷载尚应包括水平排渗管施工时作用在井壁上的顶力;
7 井筒内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5mm;
8 井筒下沉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 50069的有关规定;
9 当尾矿坝内地下水对混凝土结构和钢筋具有腐蚀性时,应采取防腐措施;
10 井口盖板宜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板或钢板。
5.8.5 排渗管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以集水井为中心在含水尾矿层内呈辐射状布置,且应以上游方向为主。排渗管均应向集水井筒内倾斜,坡比宜为2%~4%。
2 排渗管数量宜经渗流计算确定,可设置为单层或多层,每层宜采用5根~9根。并宜布设在尾矿粒径相对较大的层位。
3 底层排渗管距集水井底板顶面的高度不应小于1.0m。
4 排渗管长度应根据尾矿含水层的厚度、渗透特性、降深要求等条件确定,宜为30m~100m。
5 排渗管的结构应符合本规范第5.4.7条的规定。
6 辐射井的出水量可按本规范附录C确定。
5.8.6 导水管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水管进水口距集水井底板顶面的高度不应小于700mm。
2 导水管应为自流式排水,坡比宜为2%~4%。
3 导水管的排水能力应大于全部排渗管的流量,导水管管径应根据出水量计算确定,管径宜为90mm~130mm。当单根导水管排水能力不足时,可增加导水管数量。
4 导水管长度宜为50m~130m。当导水管长度大于90m时,可在堆积坝中设中继井,中继井应符合集水井结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