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鹰潭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 :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市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居民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余—泥及其它废弃物【。 第四条 月湖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区建筑垃【圾的综合管理及【协调:月湖区?环卫处具体实施【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 市:规划、建设、—价格、房《管,、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由月湖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需》要合理?布局多渠道筹—集资金进行建设 !  支?持和鼓?励单位及个人投资】建设建筑垃》圾处置设施以及对】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 《第六条? 建设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应在工程!开工前向区》环卫处驻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提交建筑垃圾处置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 【  (?二)载明《建设工程名》称、地点及垃—圾清运?数量、时《间,及线路等事项的【。。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三—)施工场地出入口路!面硬化、车轮清洁】或车辆冲洗的措施】 , 第七条 区环卫】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八条 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处置申请核!准后建设单位应当与!区环卫处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并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元的标》准向区环《卫处驻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 第九条 —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环卫》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清】理干净?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场地管理—及时清?运建筑垃圾 【  (一)临—街应当?设置围档;》   (二)【运输建筑垃圾及【。。建筑材料的车辆驶】离施工?场地时?。及时将车《轮清理或冲洗—干,。。净;   (三)!工程竣工后15日】。内(:占,。道施工在3》日内)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十一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必须做!到车厢档板》、底板无缺损关【闭严密挂钩拴牢 !第十二条 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装载适量防止】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污—染道路 第十【三条 ?需要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区环卫处提出申请!明确所需《建,筑垃圾的数量、时】间等:。要求由区环卫处【统一安排调》剂,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处置建筑垃【圾应当倾倒在区环卫!处指:定的消纳场地 】  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严禁将建筑垃圾倾】倒在街道、绿—化带、城《乡,结合部、河》沟等非指定地—。点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由!区环卫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核准设置由》区环卫处《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处置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危险【性废弃物《。 第十七》条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由环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施工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环卫】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清【扫、冲洗《干净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堆《放、倾倒《。建筑垃?圾的由环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未及:。时清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收费及罚款—应当使用《财政票据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存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三条【 ,环卫: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对侮辱、殴打【环卫:执法人员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环卫执《法,人员应秉《公办事文明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县(市《。)建筑垃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月湖区环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0年6月】19日市政府—印,发的:。鹰潭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第20号—令)及相《关建筑垃《圾收费文件同时【废止 ?。 2007年—1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