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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鹰】潭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市?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居民—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余泥及《。其它废弃物 第】。四条 月《湖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区?建筑垃圾的综—合管理及《协调月湖区环卫处】具体实施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市规划】。、建:设、价格、房管、】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由月湖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需要合理布局多!渠道筹集资》金进行建设  】 ,支持和鼓励单位及】个人投?资,建设建筑垃圾处置设!施以及对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 第六《条 建设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应在工程开】工,。前向区环卫处驻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提交建筑垃!圾处置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   (二)载明!建设工程《名称、地《点及垃圾清》运数量、时间—及线路等事项的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   (三)施【工场地出入口—路,面硬化、车轮清洁或!车辆冲洗的措施【 第七条 区【环,卫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八条 【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处置申请核!准后:建,设单:位应当与区环卫处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并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元的标准向—区环卫?处驻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 第【九条 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环卫《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清理干净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场地!管理及时《清运建筑垃圾—   (一)临】街应当设置围档【;  《 (二)运输建筑】垃圾及建筑材料的】车辆:驶离施工场地时【及时将?车轮清?理或冲洗干净—;   (三【。)工程竣工后—1,5日内(占道—施工在3日内)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十一?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必—须做到车厢档板【、底板无缺损关【闭严密?挂钩拴牢 第十】二条 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装载适量防止!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污染道路— 第十三条 需要!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区环卫处提出申请明!确所需建筑垃圾【的数量?、时间等要求由区】环卫处统一》安排调剂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处置建筑垃【圾应当倾倒在区【环卫处指定的—消纳场地  【 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   严禁将建筑垃!圾倾:倒在街道、绿化带、!城乡结合部、河【沟等非指定》。地点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由—区环:卫,。。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核,准设置?由区环卫处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处置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危险性废弃—物 第十七条【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由环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施工—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环卫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清扫、冲洗干净】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堆放、—倾倒建筑垃圾的【由,环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未及时《。。清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二》条 收费及》罚款应当使用财政】票据: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存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三【条 环卫《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对侮辱!、殴打环《卫执:法人员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环—卫执法人员应秉【公办事文明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县:(市)建筑垃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月湖!区环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0年6月19【日市政府印发的鹰潭!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第20号!令)及相关建筑【垃圾收费文件同【时,废止 ? 2007》年,。1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