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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鹰潭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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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 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
第四条 房屋租】赁,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
【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异议:的;
(【五)属于违》法、违章建筑的;】
: (六)》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 (八)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同房【屋租赁
— (一)房屋—所,有权人以《提供房屋作为经营场!。所与他人《合作经营《但不参与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而】收取费用的》。;
《 (:二)私有房屋所【有权人与该》房屋使?用人不一致并收【取费用的;
【 , (三)公有房屋】由其单?位职:工、职工家属—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以承【包费、利《润或者按照营业额】比例:提,成等:形式向?使用:人收取费用的;
】
(《四)出租柜台、场】地的
第七条 】公有房屋《出租供?居住的租金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 其他房屋租赁】活动的租金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
【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月湖区、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市工业园】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可以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委托管!理公安、工商、【。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房,产管理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
(《二)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 (五)租金数【额及支付方式;
! ,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 (九)违约—责任;
—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 当事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提倡—使,用工商、房产管理部!门制定的《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条: 房:屋租赁期满租赁合同!终止
》 ,承租人需《要继:续租赁房屋》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房屋《租赁期限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并且不得】超过20年
【。第十一条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如不再继》续承:租的应当《提前30天》告知出租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出租》房屋在租赁期限【内因破产、合—并、分立等发生【产权转移的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 ,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租赁合同发生】纠,纷,。时可由?。当事人进行协商解决!也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签!。订租赁?合同当?事人: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当事人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30】日内持下列证明材料!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及其他有关合—法证: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证《件
? , 出租共有房屋【的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须提交委》托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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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设定抵《。押的:房屋出租《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第十六条! 房产?。管理部门自接到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符合房屋租!赁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并发给房屋租赁登记!证
? 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持有关证明—资,料报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办理房屋租赁登记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登记证是房屋租赁!。行为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该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该证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第十八!条 :租赁双?方应当按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交纳房屋!租赁登记手》。续费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证若】有遗失应当及—时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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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第【二十二条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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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约定的【除外
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地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二—十五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一)未征得!承租人同意提前收回!房屋的;
— (二)不—。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期限—向承租人《提供房屋的;
! (:三)房?。屋自然损坏》不及时修复的但租赁!合,同的约定由承—租人修缮的》除外;
》 (四)》擅自提高房屋—租金的
第二【十七条? 房屋租《赁期限?内出租人的房屋【依法转?让后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转让已出租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因此【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
(一)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或调换房》。屋,的;:
?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三)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
(四》。)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五):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 (六)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
》 (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登,记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 :。(,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登记—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款;
《
(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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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房屋租赁管理人!员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审查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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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租赁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鹰潭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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