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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鹰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实现城市》。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 ? 第三条【 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本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依法制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    】 《 第四《条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范、统一管》理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 , : 第五条 城市规】划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符合本》市实际科学预测城】市发展方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  】  《  ?  》城市规划《应当从宏观上引导】城市:发展战略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结合与国!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  ?  《 : ,  城市详细!规划和各类专业规】划,应坚持做到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水平》管理 —  : , —第,六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环境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 第】七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符合城【市防火?、抗震、防洪、【。。人防: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 第八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贯彻勤】俭的方针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综合开发利!用城市地《上和地下空间  !  》 第九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保护!。现有绿?地、:行道树和古树名【木发展城市绿化加】强环境和市容建设 ! ,   !第十:。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物、建筑群重点】保护有特色的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  !  : 第十】一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相对集】中地进?行建设   【  —。  旧—。区改建应当》与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相结!合合理调《整用地降低建筑密】度增加公共绿化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    ! 第十二—。条, 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工作】。 :   ?    !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规划局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  ?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市规划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  : —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    】总体规划包括—各,专业系?统规划 —    《 ?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城市设计)】    ! 第十五【条, 鹰潭?。主城区?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  》鹰潭主城区各专【业系统规划由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经【市规划局审定后纳】入总体?规划:   — ?    】规划区内其他镇域和!建制镇总体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第十六条 鹰潭主城!区控制性详规和重】要地区、重要道【路两侧以《及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 ? , , ? 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局同意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有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依据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 《 :   】 第:十七条 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需?要对已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在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上作重—大变更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报批;对已【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做,局部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   ?。 , 》第十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听取专家】、市民和相关—方面的意《见,    》 第【十九条 鹰潭—主,城区总体规划—经,省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其他城市规!划由批准机关公布】    】 ?。第二十条 在本【市从:事城市?规划的设计》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非本市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到市规划局备案 !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二十二》条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区内选【址定点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项目;禁止—在公路沿线分散安】排建设项目   ! 第】二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市规划》局应当?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 ?   ? :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出具的地块范【围、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地率:等各项?。规划要求 》    【 第二十四!条 公共绿》地(含公《园、街?道绿地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专用绿地】(含住宅区绿地、】庭园:绿地、各单位绿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蔬菜】保护区用地、公共】活动场所用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医疗机构用》地、体育场用地、】学校用地等现—有,和规划?的,专用土?地必须妥善保—护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 ,  《  《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城市【地下管线以及依【附防汛墙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    【 《 ,。第,。二十五条 按照规划!建成的地区和—。规划保留《的现有旧区居住【街坊:、里弄、花园住宅、!公寓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拆《除,、插建、改建—、扩建(含加层【)各类建《筑, :   【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和公共利《益需要按照规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出调整用地》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 : 第二十七》条 沿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带征!公共用?地带征的土地使【用权归?政府   —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申【请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临时用地必须按】照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者转让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满由使用者负责拆!除一切临《时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原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 【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条【 沿道路《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含地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并应当按照【规定距离后退— 【。    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现:有,建筑物经市规—划局批?准暂缓拆除的—。结构较?好的建筑作局部改】。建时应当将逾越道路!规划红线的建—筑底:层辟作骑楼设—置人行道 【 ,    ! :沿道路建设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设置!道,。路规划红线》界桩 【    】 施工现场应【悬挂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和建筑】立面透?视图 — 第三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绿地和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社区服务设施—并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改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 新建、》改建公共建筑和城】市道路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 ?第,三十三条 》沿道路的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雕塑、《户外广告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要!求 !   》 沿主要《道路不得布置零星、!简陋的建筑和构筑物!沿其他道路设置的】。建筑附属设施—不得妨?碍市容景观新建【。、改建主要道路【时沿路架空》高压电力《线均应埋入地下【。 , , 《 第三十四条 !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标高应当符!合详细?规划的要求;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地区参照】该地区城市排水【。设施情况和》。附近道路、建—筑物标高确定 ! ? 第?三十五条 管线、道!路、桥?梁和工程《管线建?设应:当进:行综合平衡》统筹:安排 》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涉及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卫:生,防疫、劳动》安全、消防》。、,交通、绿化、—供水、排水、—供,电,。。、燃气?。。、通讯、《地,下工程、《河港、铁《路、航空、气—象、防汛、抗震【、人防、军事、国】家安:全、文?物保:护、建筑《保护、测量标志以及!农田:水利等方面管理【要,求的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市规划局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 《。    《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附的?图纸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 , ? 第》三十:八条 ?建筑工程和管线、】道路、桥梁工程现场!放样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向市规划局申请【复验:经复验合格的—方可开?工建设 《 :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市规划局申请【规划验收规划验【收不合格的市规划】局不得签证;房产管!理局不得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馆无偿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 第四十一】条 建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必须—报原:审批的?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 》。第四:十二条 临时建【筑物不?得超过两层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筑不得!改,变用途?或者买?卖,、转让;《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自行》无偿拆?除 】 第四十三条— 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统一:规划:、相对集《。中与村镇建设相结合!按,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城市规划管理审!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建筑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一)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    】    】 (二)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 》 ,   《    】 ,(三:)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    】 :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上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规划局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附送有!关文件、图纸大【中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选!。址论证 】    】  市规【划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三十个法定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经】审核同意发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核定!。。设计范围提出—规划设计要求;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六:个,月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获批准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即行失效 —    !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附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方案以及有关文件!、图纸 》。     ! 市规划【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三—十个法定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批】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  《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建设!用地:在出:让、转让合同签【定后应?向市规?划局申请或者更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    】    【 ?施工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可以随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并,申请审批 】    — ? 第四十七》条 因?建设需?要拆除?原,有基:地内房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规划?局申请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 , ,第四十八《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 【   《    】 (二)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公路、桥梁、—管线工程《;, 《 ,。   《。  《  (三)改!。。变,原有建筑外貌或【结构体系或者基【本平面布局的装修工!程; ? :  ?   【  》(四)需要改变主体!承重结构《的,建设大?。修工程?;,    !    — (五)沿道路!或,者在广场设置的【。城市雕塑《工程 —。。  :。  ?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附送有!关文件、图纸 【   ? ,    ! 市规划《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五个法定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经审核【同意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 ? ,    】。 利用原址建!设的:。建筑工?。程或者不需要申请】用地的?管线、道路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市【。规划局申《请,核定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要—求并:按,照规定报《送设:计方:案经市?规划局核定设计方案!后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 单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按照规定】向市规划局报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化整为【零分别报《批 :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规费并【在一年内开工—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经批—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 】  ?  【 第五十条 下列零!星建设工程》应,当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二十?个法定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    】  (一【)规划区《内,村,民住:房建设; 》    【    ! (二)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 《 :   《 ,    【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  【。  》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    【 : ,。   零【星、临时建设工程其!设计方案应》当报规?划局审核同意 【  》  : 《 :第五十一条》 需要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用地性质、—位置、?范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性质、!位置、面积》。、高度、结构、道路!。位置、?宽度、桥《梁位:置、梁底标高市政公!用管线位置、—口径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六!。章 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市规划】局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行为:。。    — ,   《 : 规划管理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并】为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 —第五十三条》。 城:。市规划监《督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未经】规划许?。可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  :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执行情况; !。    ! ,。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  !   【  (四)按!照,规划建成和保—留地区的规划—控制情况; —  》。    】 ? (:五)建设工程放样复!验; 《    【。    !(六)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    】 (?。七)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 《 ? ,   《 ?   —(八)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各项技术指》标执行情况; !    【    — (九)按照【本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 , , , 第五十四】条 对按《照本:。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市规—划,局应当立案调查查】勘取证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送?达当:事,人 :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第】五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个人和施工单位!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视违法建【设工:程对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 (一)严》重影响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 】。。    【    《 ?。(二)影响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土建总造—价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罚款】; ? ,  ?  ? , :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工—程责令限期拆除 】    】 《 第五十七条 逾期!不拆的临时建—筑或者?建设基地《内的临时《设施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拆】除    【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施工并建《。议其:主管部门依》法降低其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设计》、施工证件 —    【 ,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个人和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继续施工的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停供【施工用电、用—水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实施》  ?   【  对—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等的违《法建设工程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拆除 !    ! 第《六十条 越权编【制或者违法编—制城:。市规划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 ,   》 , 违法审批【或,者违法变更城市【规划的?由上级?机关予?以撤销 《  》  【 第六十一条 市】规划局违《反本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作出其《他错误决定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或者予以撤!销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处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十三条》 ,阻碍城市《规划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对违法审批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 ?   ?   — 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及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为?准 ? ,   【  : 规划区—以外的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大型厂矿、跨区【县建:设工程重要的能【源、交通、国防工程!涉外保?密工程和易燃等涉及!环境安全《的建设工程重要的】工,。程,管网设施等以及其它!不在规划区》范围内但属于国家】规定:须纳入的用地内容视!同规划区范围纳【入管理 》  《  第!。六十六条 市规划】局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制?定,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   ? ? , ,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2月1》3日:市人民政府制定颁】发的鹰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