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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鹰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实现《城市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 , , 第》三条 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本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依法》制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 ?。 ,  — 第四《条,。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范、统一管理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 : 第五条 城【市规划?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符合:本市实际科》学预测城市发展【。方,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    !   《 , 城《市规划应当》从宏观上引导城市发!展战略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结【合与国?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 ? ,。    】 城市详细规!划和各类专业规【。划应坚持做到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水平管理 】    】 第六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环境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 第七!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符】合城市防火、抗震】、防洪、人防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   】。 第八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贯—彻勤俭的方针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综:合,开发利用城市地上】和地下空《间    ! 第《九,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保护现有《。绿地、行道树和古】树名木发展城—市绿化?加强环境和市—容建设  —  《 第十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物、建筑群—重点保护有特色的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 !。    — 第十一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相【对集中地进行建设】    【 :   ? : 旧:区改:建应当与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相结合合理调【整用:地降低建筑密度增】加,公共绿?。化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 《 第《十二条 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工】作 :   ?  —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规划局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   《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市规:划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 《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   — 总体规划包!括各专业系》统规划 《  《  ?。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城—市设计) —  ?  ? : 第十五条 鹰!潭主城区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鹰《。潭主城?区各专业系统规划由!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经市规划—局审定后纳入总体】规划 —   — ,   规划区!内其他镇域》和建:制,。镇总体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 第十?六条 鹰潭主—城区控制性详规和重!要地区、重要道路】两侧以及《。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 : ,  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局同意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有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依据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 》   ? —第十七?条 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需要对已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在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上作重?大变更?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报批;对已!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做局部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  : ? 第十》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听取专家、市民!。和相关方面的意见】    ! 第十《九条 鹰潭主城区总!体规:。划经省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其《他城市?规划由批《准,机关公布  【  】第,二,十条 在本市从事】城市规划《的设计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非本市】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到市规划局备案! ,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区,内,选址定点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项,目;禁止《在公路沿线分散安】排建设项目 【  : 》。 第二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市规划局应!当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  《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出具的地块范围!、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地《率等各项规划要【求, , ,  ?  【。。 第二十《四条 公共》绿地(含公园、街道!。绿地: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专用绿地(含住【宅区绿地、》庭园:绿,。地、各?单位绿?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蔬菜保护—区用地、《公共活动场所用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医疗机?构用地、体育场【用地:、学校用地等现【有,和规划的专用土地必!须妥善保护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   【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城市?地下管线以及依【附防汛墙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 《 第二十—五条 按《。照规划建成的地区】和规:划保留的现有旧区】居,住街坊?、里弄、《花园住宅、公寓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拆除、插建—、改建?、,扩,建(含加《。层)各类建》筑    】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和公共利益需!要按照规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出:。调整用?地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 ,  : 第二十!七条 ?沿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带】。征公共用地》带征的土地使—用,权归政府    !。 》。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申!请,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临时用地必须按照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者转让【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满!由使用者《负责拆除一切临【时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原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三十条 沿道路!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含地》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并【。应当按照规定距离】后,退 》。。    】 , 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现有建筑物经—市规:划局批准暂缓—拆除的结构较好的】建筑:作局部改建时应当】将逾越道路规—。划红线的建筑底层】辟作骑?楼设置人行道 ! 》    【沿,道路建设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设置道路规!划红线界《桩 】    》 施工现场应】悬挂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和建筑立面【透视图 【 第三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绿地和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社区服务【设施并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改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 —新建、改建公—共建筑和《。城市:道,路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 ? ,第三十三条 沿道】路,的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雕塑、户外广告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要求? 》 :    — 沿:主要道路不得布置零!星、:简陋的建筑和—构筑物沿其他道路设!置的建筑附属设【施不得?妨碍市容景观新建】、改建主要道—路时沿路架空高压电!力线均应埋入地下】。 】 第三十四条— ,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标!高应当符合》详细规划的要求;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地?。区参照该地区—城市排水设》。施情况和附近道路】、,建筑物标高》确定 【 第三》十五条 《管线、?。道路:、,桥梁和工程管线建设!应当进行综》合平衡统《筹安排 《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涉及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卫生?防疫、?劳动安全、》消防、交通、绿【化、供水《、,排,水、供?电、燃气、通讯、】地下工程、河港、】铁路、航空、—气,象、防汛、抗震、】人防、军事、国家】安全:、文:物保护、建筑保护、!测量标?志以及农《田水利等方面—管理要求的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 第三!。十七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市规划局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 , ?  :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附的图—纸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 》第三十八条 建筑】工程和管线》、道:路、桥梁工程现场放!样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向市规划局申请!复验:经复验合格的—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市规划局《。申请规划验收规划验!收不合格的市规【划局不得签证—;房产管理局—不得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馆无《偿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 》。 第四十一条— 建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必须报原审批!的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 第四十二条 !临,。时建筑物不》。得超过两层》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筑不得改变用途或!者买卖、转让;【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自行无偿拆除 ! 》第四:十三条 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统,一规划、相》。对集:中与村镇建设相【结合按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城市规划管理审!批程序 》 第四?十四条 建筑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一)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  ?  ?    !(二:),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 :。。 , ? ,。    】 (三)【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 ?  :。 , : : :。。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上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规划局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附!。送有关文《。件、图纸大中—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选址论证 !。  : :。。    【 市规划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三十个法《定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经审核同意发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核定设计范—围,提出规划设计要【求;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     !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六个》月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获—批准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即行失效】 《。    《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附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方案以【。及有关文《。件、图纸  【  》    《 ?市,规划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三十个法定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批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 , ?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建设用地在出让!、转让合同签定后应!向市规划局》申请:或者更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  —     ! 施工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可以随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并申请审—批 》   ? — 第四十七条— 因建设需要拆【除原:有基地内房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规划局《申请: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四—。十八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 》    】 ?   —(二)?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公路、桥梁—、管线工程;— :   》    】 (三)改变原!有建筑外貌或结构】体系或者基本平面布!。局的装修工程; !   》    ! (四)需要改】变主体承《。重结构的建设大【修工程?;  【  :    ! (五)沿道路或】者在广?场,设置的?城市:。雕塑工程 】 ,   】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附》送有关文件、图纸】    】  :。  市规划】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五个法【定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经审核》同意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 ?    】  利用原址!建设的建筑》工程或?者,不需要?申请:用地的管《线、道路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市规划局申【请,核定: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要?。求并按照规》定报送设计方案【经市规划局核—定设计方案》后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  《  单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按】照,规定向市规》划局报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化整为零分别【。报批 《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规费并在】一年内开工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经批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 》。  ?  —。 :第五十?条,。 下列零星建设工程!应当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二!十个法定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  :    【 , :。(一)规划区—内村民住房建设【; —。   —    《 (二)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 《    】    》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  ! ,  — , ?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    【    — ?零星、临时建—设工程其设计方案】应当报规划局审【核同意?。  —  《 《第五十一条 —需要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用地!性质、位置》、范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性】质、位置《、,面积、高度》。。、结构、道路—位置:、宽度、桥梁位置、!梁底:标高市政公用—管线位置《、,口径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六章 【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市规划!局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行为  》  —   规划】管理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并为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    ! 第五十三》条 城市规划监【督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    【    《 , :(一)未经》规划许可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执行情况【; 》  : ,。   【 ?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 【  ?  :    ! (四?),按照:规划建成和保留地】区的规划控制—情况:; 《    》 《   》 (五)建设工程放!样复验; 【    】    (】六)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   》。    】(七)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 【 ,  《    【 (八)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各项【技术:指标执行情况—。; ?   》    ! (?九)按?照本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 第五—。。十四条 《对按照本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市规划局应当立】案调查查勘》。取证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送】达当事人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第】五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个人和施【工单位?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视违法建设工】程对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一)严重影响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 】  ?    】 (二—。)影响?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土建总造价!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罚》。款;   ! :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工程责令限期!拆除 【  : 》 第五十》七条 逾期》不拆的临时建筑或者!建设:基地内的临时设施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拆除    】 ,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施工并建议其!主,管部门依法降低其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设计、施工证件 】    !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个?人和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继续施工》的,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停供《施工用电、用—。水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实施    【 ?    》 对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等!的违法建设工程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拆除 【 ?   》。 《第六十条 越权编】制或者违法编制城】市规划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    》   》 违法—审批或者违法—变更城市《规划的由上级机关予!以,。撤销   ! 第】。六十一?条 市?规划局违反本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作出其他错误决【定,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或者予!。以撤销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处!。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六十三条《 阻碍城市规—划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对违法审《批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 ?    》 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八章 —附则: , 第六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及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为,准 ?。   【   规划】区以外的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大型!厂矿、?跨区:县建设工程重要的】能源、交通、—国防工程《涉外保?密工程和易燃等涉及!环境安全《的建设工程重要的】工,程管网设施等以及】其它不在规划区【。范围内但属于国家规!定须纳?入的用地内》容,视同规划区》范,。围纳入管理 】    — : 第六》十六条 市规划局】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制定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2月【1,3日:市人民政府制定颁发!的鹰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