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鹰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实现城市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
《
?
第三条 【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本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依法制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
:
【 第四《条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范、《统,。一管理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
《
?
第《五条 城市规划【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符合本市】实际科学预测城【市发展方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
! :
:
城市规!划应当从宏观上【引导城市发展战【。。略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结合与国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
— 城市详细规划】和各类专业》规划应坚持做到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水平管理 】
:
?
【第六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环境—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
】。 第七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符《。。。合城市防火》、抗:震、防洪《、人防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
】 第八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贯,彻勤:俭的方针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综【合开:。发,利用城市《地上:和,地下空间《
,
】 第九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保护现有绿地、【行道:树,和古树?名木发展城市绿化】加强环境和市容建】。设
!
第十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物、建筑群重】点保护?有特色?的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
《
第】十,一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相对集中地【进行建?设
《
】
旧》区改建应当与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相结合?。合理:调整用地降低建【筑密度?增加公共《绿化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
】 第十二条— 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工作
】。
?。 :
?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规划局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市】规划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
《 ?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
!
? 总体规划包括各!专业:系统规划
! :
【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城市:设计)
—
【
第十五条 鹰!潭主:城区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 ,鹰潭主城区》各专业系统规划由】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经市《规划局审定后—纳入总体规划 】
,
? ,。
【
规划区内其他!镇域和建制镇总体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
第《十,六,条 鹰潭主城—区控制?性详规和重要地区】、重要道路两侧以】及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局同意!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有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依据—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 ?。 ,
:。 《
:
第十》七条 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需要《对已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在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上作重大《。变更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报批;对已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做局!部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
? 第十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听取:专,家、:。市民和相关》方面的意见
—
》。
《 第十九条 鹰【潭主城区总体规划经!省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其他城市规划—。。由批准?机关公?布
【
? , 第:二十条 在本市【从事城市规划的设计!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非本市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到市规【划局备?案,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区】内,选址定点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项目;禁【止在公路《沿线分散《安排建设项目
!
— 第二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市:规划局应当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
:。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出具的《。地块范围、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地率等】各项规划要求 】
》
《 第二十四条【 公共绿地(含公园!、街道绿地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专用》绿地(含住宅区【。。绿地、庭园绿—。地、各单位绿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蔬菜【保护区用地、公共】活动场所用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医》疗,机构:用地、体育场用地、!。学校用地等》现有和规《划的专用土》地必须妥善保护【。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
【
: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城市地?下管线以《及依附?防汛墙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
《
》 第二十五条 【按,照规划建成的地区和!规划保留《。的现:有旧区居《住街:坊、里弄、花园住】宅、公寓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拆除、插建!。。、改建、扩建(【含加:层)各?。类建筑
— ,
》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和公共利益需要按】照规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出调整用地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
第二—十七条 沿》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带征公共用地】带征的?土,地,使用权归政府
【
:。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申请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
临时用—地必须按照》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者!。转让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满由使—用者负责拆除一切】临时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原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 —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三十条 沿!道路: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含地—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并!应当按?。照规定?距,离后退
《
!
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现!有建筑物经市—规划局批《准暂:缓拆:除,。的结构较好的—建筑作局部改建【时,应当:将逾越?道路规划红线的建】。筑底层辟作骑—楼设置人《行道
】
》
沿道—路建设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设置道路规划【红线界桩
—
《
!施工现?场,应悬挂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和建筑《立面:透视图
!
第三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绿【地和:。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社区服!务设:施并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改作【他用
《
—第三十二条 —。新建:、改建公共》建筑和?城,。市道路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 第三十三—条, 沿道路的》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雕塑、户外广告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要!。求
》
,
》
《沿主要道路不得布置!零星、简陋的建筑】和构筑物沿其他【道,路设置?的建筑附属设施不】得妨碍市容》景观新建、改建主要!道路时?沿路:。架,空高压电力线均【应埋入地下 —
】第三十四条》 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标高应当—符合详细规》划的要求;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地?。区,参照该地区城市排水!设施:情况和附近道路、】建筑物标《。高确定
》
》 第三十五条 【管线、道路》、桥梁和工》程管线?建设应当进行综合平!。衡统筹安排
!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涉及】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卫!生防疫、劳动安全、!消,防、交通、绿—化、:供水、?排水、?供电、燃气、通讯】、地下工程、—河港、铁路、航空】、气:象、防汛、抗震、】人防、军事》、国家安《全,、,文物保护、建筑保护!、测:。量标志以及农田水】利等:方面管理《要求的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 ,
第三十】七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市规划局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
—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附的!图纸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
第三十八!条 建筑工程和管线!、道路、桥梁工程】现场放样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向市规?划局:申请复验经》复验合格的方可开工!建,设
》
:。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市规划?局申请规划》验收规划验收不【。合格的市规》划局不得签证;房产!管理局?不得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馆!无偿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
【 第四十一条 建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必】须,报原审批《的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 第四十二条【 临时?建筑物不得》。超,。过两层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筑不《得改变用途》或者买卖《、转让;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自》。行无偿拆《除
《
第四十】三条 ?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统一》规划、?相对集中与村镇建】设相:结合按?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城!市规:划管理审批程序
!。
第四?十四条 建筑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
!
(!二):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 】
】
—
, (三)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
—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上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规划局!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附送有关文!件、图纸大中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选址论证 【
!
【 市:。规,划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三十个法定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经审核同—意,发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核定设计范围提】出规:划设计要求;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六个月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获批准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即》行失效 》。 ,。
!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附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方案以《及有关文件、图【纸
】
【 市规划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三《十个法定《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批《。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建设用地在出让、转!让合同签定后应【向,市规划局申请或者更!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 ,。
》 : :
,
》 施工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可以—随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并申?请审批
!
】第四:十七条 因建—设需要拆除》原有基地内房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规划局—申请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四十八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 《
】
(】二)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公路、桥梁】、管线工《程,;
》
】
《 (?三)改变原有—建筑外貌《或结构?体系或者基本平面布!局的装修工程; !
《 ,。
【
《。(四)需要》改,变主体承重结构的建!设大修工程; !
】。
(五!)沿道路《或,者在广场设置的城】市雕:塑工程 —
!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附》送有关文《件、图纸
!
?
:。
《。 市规划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五个法定《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经审核同意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
? ?
《
《利用原址建设的【建筑工?程或者不需要—申请:用地的管线、道路】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市!规划局?申,请核定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要—求并按照规定报送设!计方案经市》规划局核定》。设计方案后》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
》
: 单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按,照规定向市规划局报!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化整为零分别报批】
《
: ,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规费!并在一年内开工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经批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 !
?
【
第《五,十条 下《列零星建设工程应】当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二十个法定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
?
?
(一)规划!区,内,村民住房建设; 】 ,
【
《
《 (二)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 —
!
?。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
【
】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
,
】。
—零星、?临时建?设工程其设》计方案应当报规【划局审核同意—
】
第五】十一条 需要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用地《性质、位置、范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性质!、位置、面积、高】度、结构、道路位置!、宽度、桥》梁位置、梁底—标高市政公用管【线位置、口径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
第六章 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 第五十二条 【市规划局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行为
!
?
》规划管理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并为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
第!五十三?条 城?市规:划监督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
—
【(一)未经规划【许,可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执行情—况;
! ?
—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
!
】
: (四)按—照规划建《成,和保:留地区的规划控【制情况; 》 ,
》
《
《
(五)—建设工程放样—复验;
!
【。
(六)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 ,
【
(七)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 《
【
?
,
(【八)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各《项技术指标执行情】况; 《
】
】(九:)按照?本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
第五十【。。四条 对按》照本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市规—划局应当《立案调查查勘取证】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送达当事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 第?五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个:。人和施?工单位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视违法?建设工程对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 (一)严重【影响: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 :
《 ,
》
《
, (二)影响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土建总造价!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罚款; 】
》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工程责令限—期拆除
! 《
第》五十七条 逾期【不拆的?临时建筑《或者建设基地内的】临时设施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拆除?
《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施工并建议其主!管部:门依:法,降,低其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设!计、施工证件
!
》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个人和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继续施工《的,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停供施工用》电、用水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实施
】
!
对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等的违?法建设工《程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拆除 】
《 《。
第六【十条 越权编—制或者违法》编,制城:市规划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
】
违法审【批或者违法》变,更,城市规划《的由上级机》关予以撤销 【
?
【 第六《十一条 《市规:划,局违反?本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作出其他—错,误决定?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或者予—以撤销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处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六十三条【 阻碍城市规划【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 对违法审》批,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
】 , 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及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为准
—
—
《 ,。。规划区以外的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大》型厂矿、跨区县【建设工程重要的能】源,、交通?、国防工《程涉外保密工程和】易,燃等涉及环境安全的!建设工程重》要的:工,程管网设《施,等以及其它不在规划!区范围内但属于国家!规定须?纳入的用地内容【视同规划区范—围纳:入管理
! ,
》 :第六十六《条 市规《。划局:。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制》定,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
: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2月13日市人民!政府制定《颁发的鹰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