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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鹰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实现城市》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本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依法:制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
》
第四】条,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范、:统一管理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
》
? :第五条 《城市规?。划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符《。合本市实际科—学预测城市发展方】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
】
?
《
城市规划应当!。从宏观上引导城市发!展战略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结合与》国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 :
】。
?城市详?细规划和各类专业】规划:应坚持做到》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水平管理
】 ,。
【。 第六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环境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
【
第七》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符合!。城市防火、》抗震、防洪、人防】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
! 第八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贯彻勤《俭的方针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综合?开,发利用城《市地上和地下空【间
:
】。 第九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保护—现有绿?地,、行道树和古树【名木发展城》市绿化加强环境和市!容建:设
》
【第十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物、建筑【群重点保护有—特色的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
? ,
【第十一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相对集中地!进行建设
【 《
:
?
旧区改建应当!。与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相结合合理】调整用地《降低建筑密度增【加公共绿化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 《
第—十二条 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工作
!。。
】
,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规划局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市规划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
!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
,
《
总体规划【。包括各专业系统【规划
】
》 :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城市设计》),
— ,
第十】五,条 鹰?潭主:。城区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鹰潭主?城区各?专业系统规》划由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经市规—划局审定后纳入总体!规划:
】
】 规划?。区内其他镇域和建】制镇总体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 第十六条 鹰【。潭,主城:区控制性详规和重】要地区、重要道【路两侧以及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局同意【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有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依据【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 ?
》 ?
第》十七条 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需要对已!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在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上—作重:大变更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报批—;对已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做局部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
第】十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听取:专,家、市?。民和相关《方面的意见
【
—
第十》。九条 鹰潭主—城区:。总,体规划经省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其他》城市规?。划由批准机关公布
!
:
】第二十条《 在本市从事城市规!划的设计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非本市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到市规》划局备案《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区内】选址定点《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项目【;禁止在公路沿线分!散安排建设项目
】
! 第二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市规划局应当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
【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出具的!地块范?。。围、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地率等各【项规划要求》
【
《 第二十四条 】公共绿地(含公园、!街道绿地《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专用》绿地(含住宅区绿地!。、庭园绿地、各单位!绿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蔬菜:保护:区用地、公共活动场!所,用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医疗机—构用地、体育场用地!、学校用地》等现有和规划的【专用土地必须妥善】保护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
【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城市—地下:管线:。。以及依附防汛墙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
,
】。 第二十五条 】按,照规划建成》的地:区和规划《保留的现有旧区居】住街坊、里弄—、花园住宅、公寓】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拆除、插建、—改建、扩建(—含加层)各类建筑
!
!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和:公共:利益:需要按照规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出调整用地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
! 第二十七条— 沿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带征公共用!地,带,征,。的土:地使用权归政—府
—。 ,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申】请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临时用地】必,须按:照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者》。转让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满由使用—者,负责拆除一切临时】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原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三十条 【沿道路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含地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并应当按【照规:定距离后退
【
?
!。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现有《建筑物经市规划局】批准暂缓拆除的【。结构较好的建—筑作:局部改建时应—当将逾越道路规划】。红线的建《筑底层辟作骑楼设置!人行道?
! :
沿道路【建,设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设置道路规划【红线界桩
!
,。。。。
!施,工现场应悬挂—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和建筑立《面透视图 》
:
—第三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绿:地和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社区服!。务设施?并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改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 ,新建、改建公—共建筑和城市道【。路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
第三】十三条 沿道路【的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雕塑、户外广【告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要:。求
【 :
沿【主要道路不得布置零!。星、简陋的建筑和构!筑物沿其他》道路设置《的建筑附属》设,施不得妨碍市容景观!。新建、?改建主要《道路时沿路架—空高压?电力线均应埋—入地下?
《
第三【十四条? 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标:高应当符合》详细规?划的要求;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地—区参照该地区城市排!水,。。设,。。施情况和附近—道路、建筑物标高】确定:
》
第三十五条】 管线、道》路、桥梁和工程管】线建设应当进行【综合平衡《统筹安排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涉及】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卫《生,防疫、劳动安全【、消防、交》通、绿化、供水【、排水、供电、燃气!、通讯、地下工程、!河港:、铁路、航》空、气?象、防汛、抗—震、人防、军事、国!家安全、文》物保护?、,建筑保护、测量标】志以及农田水利等方!面管理?要求的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
第》三十:七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市规划局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
!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附的图—纸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
? 第三《十八条?。 建筑工程和管线】、道路、桥》梁工程现场放样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向市规划!局申请?复验:经复验?合,格的方可开工建设】
,
—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市规划局—申请:规划验收规划—验收不?合格的市规划局不得!签证;?房产:管理局不得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
》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馆无偿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 第四十一条【 建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必:须报原?审批的?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
《 第四十二》条 临时建筑—物不得超过两层【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筑不得改变!用途:或者买卖、转—。让,。。;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自!行无偿拆除
—
【。第四十三条 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统一规划、相对【。集中:与村镇建设相结合】按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 第?五章 城市规划【管,理审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建筑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一)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 《
— (二《)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
!。。
【
《
, :(三:)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 :
】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上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规,划局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附送有》关,文件、图纸大中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选址论证 —
【
!市规划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三十个法《。。定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经审核—。同意发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核?定设计范围提—出,规划设计《要求;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
:。 《。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六:个月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获:批准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即》行失效 《 :
】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附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方》案以及有关文件、】。图纸
【
》
:
?市规划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三十【个法定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批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
?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建—设用地?在出让、转让—合同:签定后应《向,市规划局申请或者】更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
【
》
—
施工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可以》随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并申:请审批 —
,。
,
!第四十七条 因建设!需要拆除原有基【地内:房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规划局申请】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四十八》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
!
】
(二)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公路、桥梁【、,管线:工程; 《。
》 :
?
》 (三)改—。变原有建《筑外:貌或结构体系—或者基本《平面布局的装修【工程;
【
—
【。 (四)需要改【变主体承重结构的】建设大修工程;【
—
!。
(五》)沿道路或者—在,广,场设置的城市雕塑工!程 ? ,
】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附送有关《文件、图纸
! ,
【
,。 市规《划,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五个法?定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经审?核同意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 ?
? :
利用原址建!设的建筑工程—或者不需要申请【用地的管《线,、道路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市【规划局申《请核:定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要求并按》照规:定报送设计方案经市!。规划局核定》。设计方案后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单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按照《规定向市规划局【报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化整为零分》别报批?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规费:并在:一,年内开工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经批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
—
— 第五十条— 下:列零星建设》。工程应当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二十《个法定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
(一!)规划区内村—。民住房建设;— :
:
,
!
(》二)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
】
!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 】
】
:。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
】
【 零星、临时【建设工程其设计【方案应当报》规划局审核同—意
【 《
,
第五十一【。。条 需要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用地性质、位置!、范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性:质、位置、面积、高!度、结构、道路【位,置、宽度、》桥梁位置、梁底标】高市政公《用管线位置、口径】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六章 】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
第五十二条】 市:规划局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行为
—
【 ,
: 规划管理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并为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
第五—十三条 城市规划监!督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未经规划许!可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
【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执行情况; 】
】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
】 :
】(四:)按照?规划建成和保—留地区的规划控【制情况; 【。
,
》
?。
(五)!建,设工程放样复验;】 :
【
—
(六)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 ,
【
《
》(七)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 ?
】
(】八)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各项技术指标【执行情况; 【
:
?
—
《 (九)按照—本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
】第五十四条 对按照!本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市规》划局应当立案调查】查,勘,取证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送》达当:事,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第五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个人和施工单!位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视违法《建设工程《对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一)严【重影响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
!
【 ,。
《。 (二)影响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土:建总造价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罚款》。;
【
!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工—程责:令限期拆除》
【 , ,。
:
第五十七条 !逾期不拆的临—时建筑或者建设基地!。内的临时设施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拆除
—
】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施工—并建议其主管部门依!法降低其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设计、施《工证件?
》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个人和?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继续施工的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停供施工用电、用】水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实施
!
?
对【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等的违【法建设工程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拆》除
!
—第六十条 越—权编制或者违—法编制城《市规划?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
《。 ,
违法【审,。批或者违法变更城市!规划的由上级机关予!以撤销 《
!
第六十【一条 市规划局违反!本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作出其他错】误决定?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或者予以》撤销: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处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十三《条 阻碍城》市规划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对违法审批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
!
, 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及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为准
《
!。
规划—区以外?的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大?型厂矿、跨》区,。县建设工《程重要?的,能源、?交,通、国防《工程涉外保密工程】和,易燃等涉及环境安】全的建设工程重要】。的工程管网设施等】以及:其,。它,。不,在,规划区范围内但属】于,国家规定须纳入【的用地内容》视同规划区范围【。纳入管理
!。。
—
第六十六条 !市规划?局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制定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 ,
,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
!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2月13【日市人民政府制【定颁发的《鹰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