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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鹰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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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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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实现城市》。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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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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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本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依!法制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
】。 :
— 第四?条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范》、统一管理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
《。。 第五条 城市】规划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符:。合本市实际科学预】测城市发展方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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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规划应?当从宏观上引导【城市发?展战略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结合与国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
》
】 城市详细—规划和各类专业【规划应坚持做—到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水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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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环境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
】 ,第,。七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符】合城市防火、抗震、!防洪、人防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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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贯彻》勤俭的方针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综【合开发利用城市地】上和地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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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保,。护现有绿地、行道】树和古树《名木:发展城市绿化加【强环境和市容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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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物、!建筑群重《点保护有《特,色,的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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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相对集《中,地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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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区改【。建应当与《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相结合合】理调整用地降低建筑!密度增加公共绿【化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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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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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规划局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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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市规划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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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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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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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体规划包括!各专业系统》规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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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城市设计)!
》
】第十五条 》鹰潭主城区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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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鹰潭主城区各】专业系统规》划由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经市规划局!审定后纳入总体规】。划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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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区内其他镇域】和建制镇总体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六条 鹰潭》主城区控制》性详规?和重要地区、—重,要道路?两,侧以及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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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局同意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有: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依据: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
《 《
? 第十《七条 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需要对已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在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上作重《大,变更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报批《;对已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做局部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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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听取专—家、市民和相关方】面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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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鹰《潭主城区总体规划】经省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其他城市规—划,由批准机关公布【。
【
第》二十条 在本市从】事城市规划的设【计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非本市!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到市规》划局备案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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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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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区【内选址定点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项目【;禁止在公路沿线】分散安排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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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市规划局应当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 《
【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出具?的地块范围、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地,率,等各项规划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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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共绿地(含公园、】街道绿?地,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专用绿地(含—住宅区绿地、庭【园绿地、各单位【绿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蔬菜保护区用【地、公共《活动:场所用?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医!疗机构?用地、?体育:场用地、学校—用地等现有》。和规划的《专用土地必》须妥善保护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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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城?市地下管线以及【依附:防汛墙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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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按】照规划建《。成的地区《和规:划保留?的现有旧区居住【街坊、?里弄:、花园住宅、公寓】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拆除、插—建、改?。。建,、扩建(含加层)】。各类建筑
】
—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和公》共利益需要》按,照规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出,调整用地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
第】二十七条 沿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带征?公共:用地:带,。征的土地使用权归】政府
》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申请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临时用地必须—按照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者转让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满由使用者负—责拆除一《。切临时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原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 》
?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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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沿道路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含地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并应当《按照规定距离后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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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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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现有建筑—物经市?规划局批准暂缓拆除!的结构较《好,的建筑作局部改建时!应当将逾越道路【规划:红线的建筑底层辟】作骑楼设置人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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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沿道路建设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设置!道路规划《红线界桩《。
》
《
施工】。。现场应悬《挂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和建筑立》。面透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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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绿地和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社:区服:务设施并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改!作他:用
】 第三十二条— 新建、改建公共】建筑:和城市道路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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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沿道路的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雕塑《、户外广告》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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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沿主要道路】不得布置零星—、简陋的《建筑和构筑》物沿其他道路设置】的建筑附属设施不得!妨碍市容景观新建】、改建主要》道路时沿路架空高】压电力线均应埋【入地:下
! 第三?十四条 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标《高应当符合详细【。规划的要《求;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地区参照该地!区城市排水设施【情况和?附近道?路、建筑物标高【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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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管》线、道路、》桥梁和工程管线【建,设应当?进行:综合:平衡:统筹安排《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涉:及,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卫生:防疫、劳动安—全、消防、》交通:、绿:化、:供水、排水、供电、!。燃气、?。通讯、地下工程、】河港、铁《路、航空、气—象、:防汛、?抗震、人防、军事】、,国家安全、文物【保,护、:建筑保护、测—量标:志以及农田》水利等方面管理【。要求的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 第三《。十七: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市规划?局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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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附的图《。纸,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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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建筑工程和管线、】道路:、桥梁工程现场放样!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向市规划局申】请复验?经复验合格的—方可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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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市规划局申请规划】验收规划验》收不合格的市规划】局不得签证;房产】管,理局不?得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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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馆无偿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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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建【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必须!报原审批的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 临时《建筑物不得超过【两层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筑不得改变用途!或者买卖、转让;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自行无偿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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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统!一规:划、相对集中与村】。镇建设相结合按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城!市,规划管理《审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建筑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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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
《
(二】)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 :
】
】 (三)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上—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规划局?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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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附送有关文!件、图纸大中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选【址论:证
【。 《
—。 :市规:划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三十个》法定: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经审核—同意发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核定】设计范围提出规【划设计要《。求;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
【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六个月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获批:。准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即】行失效 —
! ,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附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方案以及有关【文件:、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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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规,划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三十个法定—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批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
》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建设用地在出】让、转让合同签定后!应向:市规划局申请—。或者更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 》
?
【
》 :施工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可以随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并申请审批 【
!
《第四十七条 因【建设需?要拆除原有基地内房!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规划?局申请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八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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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
【 ?
! (二)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公路、桥《梁、管线工程; !
:
】
—(三)改变原有【建筑外貌或结—构体系或者基本平面!布局的装《修工程; —
【
》
(四)【。需要改变主体承重结!构的建设《大修工程; —
【 :
(!五,)沿道路或》者在广场《设置的城《。。。市雕塑工程》
—。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附送《有关:文件、图纸
【。。
!
市规—划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五》个法定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经审核同!意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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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原,址建:设的建?筑工程或者不—需要申请用地的【管线、?道路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市规划局申请核【定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要求并按照—规定报送设计方案】经市规划局核定设计!方案后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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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按照:规定向市规划局报】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化整为零【分别报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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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规费并在一年!内开工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经批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
! ?
第五十条】 下列零《星建设?工,。程应当?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二十个法定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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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划》。区内:村民住房建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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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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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
【。 《
】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
:
:
【
零星、临!时建设工程其设计】方案应当报规—划局审核同意 !
! :第五十?一条: 需要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用地性质《、位置、范》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性!质、位置、面积、】高度、结构、道【路位置、宽度、桥梁!位置、梁底标高市】政公用?管线:。位置、口径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
第六章 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 第五?十二条 市规划局】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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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管:理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并为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第【五十三条《 城:市规划?监督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
【 (一)未—经规划?许可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执行情况;!
—
》
》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
!
【 , (四)按照规划建!成,。和保留地区》的规划控制》情况:;
】 ,
—
(五)建】。设工程放样复验; !。
?
》。
》
,
: (六)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
— ,
:
— ,(七)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 】
!
(八!)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各项技术—。指标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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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按照本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第,五十四条 对按照本!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市规划局》应当立?案调查查勘取—证,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送达—当事人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第五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个人和施工单!位,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视违法建设工程!对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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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重影响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 :
? 》。
》
(二)—影响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土建总造价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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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工程责】。令限期拆除 —
!
第五十【七条 逾期不—拆的临时《建筑或者建设基地内!的临时设施》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拆除
】
】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施工!并建议其主管部门】依法降低其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设计、施工!证件
】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个人和—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继续施—工的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停供施工用电—、用水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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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等—的违法建设工—。程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拆除
【。
—。
第六》十条 越《权编:制,或,。者违法?编制城市规》划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 ,
【
违法审批!或者违法《变更城市规划的由上!级机:关予以?撤销
—
: 《
: 第六十一条 】市规划?局违反?本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作出其他错—误决定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或者予以撤—销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处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六十三条 】阻碍城市规划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对违法审批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
—
《 ,。 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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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及《。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为准
【
】 ,
规划区以外!的,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大型》厂矿、跨区县建设】工程重?要的能?源、交通、》国防工程《涉外保密《工程和易燃》等涉及环境安全【的建设工程重要【的工程管网设施【等以及?其它不在规划区范围!。内但属于国家规【定须纳入的用地内】容视同规划区—范围纳入管理— ,
【
第【六十六条 市规【。划局: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制定?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
》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2月13日市人【民,政府:制定:颁发的鹰《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