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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鹰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实现城市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  《 第》三条 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本,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依法?制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    】 第四】条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范、】统一管理《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  【 第五?条, 城市规划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符合本市》实际科学《预测城市发展—方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 ! ,    】 城市—规划应当从宏—观上引导城市发【展战略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结合》。与国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   ? :  《  城市详】细规划和各类专业规!划应坚持做到—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水平管理《    】 第—六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环境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   ? 《 , 第七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符合城市防—火、:抗震、?。防洪、人《防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 《 第八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贯【彻勤:俭的:方针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综合》。开发利用城市地上和!地下空间 》    【 第九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保护!现有绿地、行—。道树:和古树名木发展城市!绿化:加,强,环境和市容建设【 ,  :  《 ? 第十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物、建筑《群重点保护有—特色的?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 ?    【 第十》一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相对集中地进行【建,设 :    《 , ?   —旧区改建应》当与: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相结合合理【调整用地降低建筑密!。度增加公共》绿化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    — 第十二条】 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工作 !。     !  《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规》。划,局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    —  ?。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市规划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    !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   ?。 ?    】总体规划包括—各专业系统规—划   【 ,   — :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城市设】计)   】 》 , 第:十五条 《鹰潭主城区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鹰潭主城】区各专业系统规划由!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经市规划局审定!后,纳入:总体规划 —  ?  —。 ,  规划区内!其他镇域和建制镇总!体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 第—十六条 《鹰潭主城区控制【性详:规和重?要地区、重要道路】两,侧,以及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局同意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有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依据《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   — 【第十七条 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需要—对,已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在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上作重】大变更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报批;对—。已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做局部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 , 第十!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听取!专家、市民和相关】方面的意见   ! 》 第十九条— 鹰:潭,主城区?总体规划经省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其!他城市规划由—批准机关公布 】   ? 》。 第二十条》 在:本市从事城市规划】的设:计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非本市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到市!。规划局备案》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区内【选址定点《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项目;禁止在—公,路沿线?分散安?。排建设项《目 :  :  【 第二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市规划《局应当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    —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出具—的地块范围、—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地:率等各项《规划要求《   — 第】二,十四条 公共绿【地,(含公?园、街道《绿地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专用绿地(含!住宅区绿地、庭【园绿地、各》单位绿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蔬菜保护区用】地、公共活动场所用!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医疗机构用】地、体育场用—。地、:学校用地等》现有和?规划的专用》土地必须妥善保【护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   ?    】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城!市地下管线》以及依?。附防:汛墙: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 , 第【二十五条 按照规划!建成的地区和规划保!留的现有旧区居【住街坊、里弄、花园!住宅、公寓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拆除、插建【、改建?、扩建(《含加:层)各类建筑 【  :  ?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和公共利》益需要按照》规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出调整用地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 ? 第二?十七条 沿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带!征,公共用地带征的【土地使用权归政府】    》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申》请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临时—用地必?须按照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者转!让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满由使?用者负责拆除一【切临:时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原【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 《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条】 沿道路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含地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并应当—按照规?定距离后退 !   — 《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现有建筑物经市规!划局批准暂缓—拆除的结构较—好的建筑作局部【改建时应当》将逾越道路规划【红,线的建筑底层—辟作骑?楼设置人行道 【  !  ?。 沿道《路建设?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设置道路规划【红线界桩 【 《    — 施工现场应悬挂!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和!建,筑立面透《视图 】 第三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绿地和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社《区服务设施并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改作】他用:。 — 第三十二条 】新建、改建公共建筑!和,城市道路《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 第三十三条】 ,沿道路的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雕塑【、户外?广告: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要求 》 》    沿!主要道路《不得布?置零星、简陋的【建,筑和构筑物沿其他】道路设置《的建筑附属设施【不得妨碍市容景观】。新建、改建主要道】路,时沿路架《空高:压电力线均应埋【入地下 — : , 第三十四条 !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标高应当符合详细!规划的?要求;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地区参照!。该地区城市排水设】施,情况和附近道—路、建筑物标高确定! ? 第—三十五条 管—线、道?路、桥?梁和工程管》线建:。设应当进行综合平】衡统筹?。安排 ?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涉及》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卫生防疫、劳—动安:全、消防、交通、绿!化、供水、排—水、供电、燃气、】通讯、?地下工程、河港、铁!路,、航空、气象—、防汛、抗震、人】。。防、:。军事、国家安全、文!物保护、建筑保【护,、测量标志》。以及农田水利等方】面,管理要?求的: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 【第三十?七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市?规划局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    !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附的图【纸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 【第,三十八条 建筑工】程和管线、》道路、桥《梁工程现场放—样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向市规—划局申请复》验经复验合格—的方可开工建设 】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市规划局《申请规划验收—规划验收不合—格的市规划局不得签!证;房产管理—局不得?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   —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馆—无偿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 《 第四?十一条 建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必须报原审批的】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 ?第四:十二条 临时—建筑物不得》。。超过两层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筑不得《改变用途或者买卖、!转让;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自行?无偿:拆除 【 第四》十三条 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统【一规划、《相对集中与村—镇建设相结合按【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城市规【划管理审批》程序 《 第:四十四条 建—筑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一):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    【 ?(二)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   】  —  (三)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上: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规划局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附送?。有,关文件、图纸—大,中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选,址论:证    ! ,  《  市—规划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三十个《。法定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经审《核同意发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核定设《计范围提出规—划设计要《求;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    !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六个:月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获批准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即行失效【 ,    】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附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方案以及《有关文件、图纸 !   》    》。 市规划—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三十?。个法:定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批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建设用《地,。在出让、《转,让合同签定》后应向市规》划局申?请或:者更: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   !。    】 施工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可!以随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并申【。请审批?    ! 第四十七!条 :因建设需要拆除原有!基地内房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规划局申【。。请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四十八!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 ?    !    【(二)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公路、》桥梁、管线工程;】    】 ?    (】三)改?变原:。有建:筑外貌或结构—体系或者基本—平,面,布局的装修工程;】 :    —   — (四)需要!改变主体《承重结构的建设大修!工程; —    】    (】五)沿道路》或者:在广场设《置的城市《雕塑工程《 : ?   】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附送有关!文件、图纸》    【    》 ?市规:划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五个法定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经:审核同意《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  —   —利用原址建设的建筑!工程或?者,不需要?申请用地的管线、】道路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市规划】局申请核定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要—求,并按照规定》报送设计方》案经市规划局—核定设计《方案后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    — 单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按照规定向【市规划局报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化整为零分别报批】    】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规费并在一年!内开工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经批》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 —    【 , 第五十【条 下列零星—建设工程应当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二】十个法定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   【  (一)】规划:区内村民住房建【设; 》    【  ?  (—二,)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 》  ?  ?    —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   【 ,    】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  :    ! 零:星、临?时建设工程其设计方!案应当报规划局审核!同意 【   【 第五十一条 需!要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用地性质、位【置、范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性质》、位置、面积、高】度、:结构、道《。路位置、宽》度、桥梁位置—、梁底标高市政【公用:管线位置、》口径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六章 【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市规划局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行为 ?  :  —   规划】管理: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并:为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 《。 第五《十三条 城》市规划监督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未经规【划许可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执行情况; !。    】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    】 : ,    (】四)按照规划建成和!。。保留地区的规划控】制情况; 【 ,    】  : , (五)—建设工程放样复【验;: :    — , ,    》 : (:六,)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 ,    】  《 (七)《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    】  》  (八)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各项技术》指标执行情况; !    !  : , (九—)按照本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第—五十四条 对按【照本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市规划局!应当立案调查—查勘:取证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送达当事!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 第五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个人和【施工:单位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视》违法建设工程对【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 (一)严重—影响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 》   —   ? (二)【影响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土建总造】价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罚款; 【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工程责令限!期拆除 】。。   — 第五》十七条 《逾期不拆的》临时建筑或者建【。设基地内的临时设施!。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拆除   【。。 《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施工并建议其—主管部门依》法降低其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设计】、施工证《。件    —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个人和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继续施工的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停供施工!用电、用《水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实施 ?    —    对!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等的违法建设工!程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拆除 】    ! 第?六十条 《越权编?制或:者违法编制城市规划!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   ? :   》 ? 违法审批或—者违法变更城市规】划的由上级机关予】。以撤销 】   【 第六十一条 】。市规划局违反本【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作出其他错误—决定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或】者予以撤销》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处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六十三】条, 阻碍?城市规划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对违】法审批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 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及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为准    】 : :   《 规?划区以?。外的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大型厂矿【、跨区县建设工程】重,要的能源《。。、,交,通,、国防工《。程,涉外保密工程和易燃!等涉及环境》安,全的:建设工程重要的工】程管网设施》等以及其它》不,在规:划区范围内但—属于国家规定须纳入!的用:。地内容?视同规划区范围【纳入管理 【  ?  》 : 第六十六》条 市规划》局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制定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 ,。 ,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2月】13日市人民政府】制定颁发《的鹰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