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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实《现,城市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
《 第三条 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本?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依法【制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
! ,
? ,第四条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范、》统一管理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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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城市规划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符合本市实际科【学预测城市发展方】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
【
—。。 城市规划—应当从宏《观上引导城市发【展战:略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结合与国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
【 城市详细规划和!各类专业规划应【坚持做?到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水平管理 》 ,
《
【第六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环境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
, 第?七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符,合城市防火、—抗,震、防洪、人防【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 :
第》八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贯彻勤俭的!方针:。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综合开发利用—城市地上和地下空间!
》 :
? 第:九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保护—现有绿地、》行道树和古树名木】。发展城市绿化—加,强环境和市容—建设
!
第十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物、建筑群重—点保护有《特色的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
【
? 第:十一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相对集中—。地进行?。建设
】
:
旧】区改建?应当与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相结合【合理:调整:用地降低建筑密度增!加公共?绿化: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
》 :
第十二条! 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工作
》
】。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规!划局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市规【划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
?
《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
【
: 总体规划包括】各专业系统规划 !
》
《
?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城市设计)》
—
第】十五条 鹰潭主城区!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
! 鹰潭主城区—各专业系统规划【由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经】市,规划局审定后—纳入总体规划 】
: 》
《
规划区内】其他镇域和建制镇】总体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第十六条 鹰潭!主城区控《制,性详规?和重要地区、—重要道路《两侧以及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
?。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局同意】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有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依据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 》
】
《第十七条 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需》要对已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在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上作重大》变更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报?批;对已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做局部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
第《十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听取—专家、市民和相关】方面的意见
—
!。 第:十,。九条 ?鹰潭主城区总—体规划经省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其他城市】规划由批准机—关公布
—
—。 ,。 第二十条 在本市!从事城市规》划的设计《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非本?市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到市规划局备!案
?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二十一条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区内选址定点】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项目;禁止】在公路沿线》分散安排建设项目
!
—。
: 第二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市规划局应【当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
【
《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出具的地!块范围?、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地率《。等各:项,规划:要求
!
第二】。十四条 公共—绿地(含公园—、街道绿地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专》用绿地(含住宅【区绿地、庭园绿【地、各?单,位绿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蔬菜?保护区用地、—。。公共活动《场所:用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医疗机《构用地、体育场用地!、学校?用地:。。等现有和规划的专】用土地必须妥善保护!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
》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城市地下管线以及】依附防?汛墙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
》 ,
第二】十五条 《按照规划建成的【地,区,和,规,划保留的现有旧【区,居,住街坊、《里弄、花园住宅【、公寓?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拆除、插建!、,改建、扩建》(含加层)各类建】筑,
《
》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和公》共利益需要按—照规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出调】整用地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
! 第二十七》条 沿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带征】公共用地《带征的土地使用权归!政府
【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申请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临—时用:地必须按照》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者转?。让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满由使用者负责拆除!一切临?时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原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 —。
: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条 —沿道路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含地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并应当按照规定距!离后退
】
:
— 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现有建筑物经!市规划?局,批准暂缓拆除的【结构较好的建筑作局!部,改建时应《当,将逾越?道路规划红线的【。建筑:底层辟作骑楼—设置人行道 —
【
沿】道路:建设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设置—道路规划红》线界桩
》。
:
【
施》工现场应悬挂—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和建筑立—面,透视图 《
《
第三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绿:地和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社区:服务设施并》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改作他用
—
,
第三十!二条 新建、改建公!共建筑和城市—道路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
《
, :第,三十三条 沿道路】的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雕?塑、户外《广告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要求
【
!
沿主要—道路不得布置零【星、简陋的建筑【和构筑物沿》其他道路《设置的建筑附—属设施不得妨碍市】容,。景观新?。建、:改建主要道路时【沿路架空《高压电力线》均应埋入地下—
》。
第三—十四条 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标高应当【符合详细规划的要求!;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地区—参照该?地区城市排》。水设施?情况和附近道—路,、建筑物标高确定】
— 第三十》五,条 :。管线:。、道:路、:桥,梁和工程管线建设】应,当进行综合》平衡统筹安》排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涉及《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卫生防疫、!劳动安全、消防【、交通、绿化、供】水、排水、供电、】燃气、?通讯:、地下工程、河港】、铁:路、:航,空、气象、防—汛、抗震、人防【、军事、国家安全、!文物保?。护、建筑保护、测量!标志以?及农田水《利等方面《管理要求的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 第三十七》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市规》划局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附的图纸!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
? 第?三十八?条 建筑工程—和管线、道路—。、桥:梁工程现场放样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向《市规划局申请复【验,经复验合《格的方可开工建设】
《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市规划—局申请规划验—。收规划验收不合格的!。市规划局不》得签证;房》产管理局不得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馆无偿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
第《四十:。一条 建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必须—报原:审批:的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 , 第四?。十二条 临时建筑物!不得超过两层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筑不!得改变?用途或者买卖、【转让:;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自行无偿拆!除
:
:
第四十】三条: 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统一规划、【。相对集中与村镇建】设相结合按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 第五《章 :。城市规划管理审【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建筑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一)》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
—
! (二)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 —
【
《
(三)】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上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规划局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附送有关《文件、图《纸大中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选址论证 !
!
《。
市规划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三?十,个法定?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经审】核,同意发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核定设计范围提出】规划设计要求;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 ?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六个》月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获批准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即行《失效:
— ,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附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方案以及有关文件、!图纸
—
】
市规划—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三十个法定!。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批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 : ?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建设用地在出让、】。转让合同签定—后应向市规划局申请!或者更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 ,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 【
!
》 施工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可以?随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并申》请审批
】
!第四十?。七条: 因:。建设需要拆除原【有,基地:内房: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规】划局:申请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四十八?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 《
?。 :。 ,
?
(】二,)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公路、桥梁、管【。线工程; 【
,
:
!
(三)—改变原有建》筑外貌或结》。构体系或者》基本:平,。面布局的装修工【程;
—
【
:
(—四)需要改变主【体承重结构》的建设大修工—程;
—
》
《
:
?(五)沿道路或者在!广场设置的城—市,雕塑工程 —
:
】。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附送有】关,文件、图纸
!
! 市规划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五】个法:定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经审核》同意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
!
— 利用原址建设【的建筑工程或者不】需要申?请用地的《管线、?道路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市规】划局申请核》。。定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要求?并按照规定报送【设计方案经市规【划局核定设计—方案后?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 单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按照规!定,向市规?划局报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化整为零分别报【批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规:费并在?一年内?开工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经批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 ?
—
第五【十条 下列零星【建设工程《应当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二十个法定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
》
》 (一)规划—区内村民住房—建设;
【
》
:
《
(二)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 《。
?
—
《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 【
【 ,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
【
?零星、临《时建设?工,程其:设计方案《应当报规划局审【。核同意
! 《
第五十一条!。 需要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用地性质【、位置、《范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性质、位置、—面积、高度、结构】、,道路位置《、,宽,度、桥梁位》置、梁底《标高市政《。公用:管线位置、口径【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
第六章 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市规划《局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行》为
—
?
— 规划管理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并为【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
—
》 第五十《三条 城市规划【监督:。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
》
(《一,)未经规划许—可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执行情况;
!
》 ,
,
《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
!
,。 《
:
,
?
, (四)按照规】划建:成和保留地区的【规,划控制情况; !
《 :
】。 ,(五)建设工—程放:样复验; 》
— ,
【
(六)—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
【 (七)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 —
? , ?
:
— (八)《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各!项技术指标执行情况!;
! :
《
: (九)按—照,本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
《 :第五十四条 对按照!本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市规划局应当立【案调查查勘取—证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送达当》事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
第!五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个人》和施工单位》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视—违法建设工程对【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
? (?。。一,)严重影响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
—。
】。。
:
(二)影【。响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土建【。总造价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罚款; 》
? ?
?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工程》责,令限期?拆除
!
【第五十七条 逾【期不拆的临时建【筑或者建设基地【内的临时设施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拆除
!
!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施工—并建:议其主?管部门依法降—低其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设计:、施工证件
】
—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个人和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继续施工—的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停供施工用【电、用水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实施?。
《
》。 :
对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等的违法建设【工程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拆除—
!。。
》第六十条《 越权?编制或者违法编制城!市规划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
【
违法审批!。或者违法变更—城市规划的由上级】机关予以《。撤销
!
第六!十一:条 市规划局—违反本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作出其他错误决定!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或者予以撤销】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处,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六十三条 !阻碍城市规》划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对?违法审批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
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及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为准【
: :。。
—
:
, , 规划区以外的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大型厂矿—、跨区县建设工【。程重:要,的,能源、交通、国防】工程涉外保密工【程和易燃等涉及环】境安全?的建设工程重要的工!程管网设《施,。等以及其它不在【规划:区范围内但属于【国,家规定须纳入—的用地内容》视同规划区范围【纳入管?理
【 ?
》第六十六条 市规划!局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制【。定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
: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2《月13日市人民政府!制定颁?发的鹰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