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鹰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实现城!市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本】。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依—法制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
】
: , 第:四,条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范、【统一管理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 ?
第五】。条 城市规划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符合本市实【际科学预测》城市发展《方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关系
】
!。
城市规—划应当从宏观—上引导城《市发展战《略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结合与?。国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
【
城》市详:细规划和各类专业】规划应坚持做到【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水平:管理
】
《
第六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环境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
! ,第七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符合城【市防:火、抗震、防洪、人!防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
—。
第《八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贯彻—勤俭:的方:针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综合!开发利?用城市地上和地下空!间
?
!第九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保护现【有绿地?、,行道树和《古树名木发展城【市绿化加强环—。境和市容建设
!
】第十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物、建筑群重点保】护有特?色的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
!
《第十一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相对集中】地进行建设
【 :
《
旧区!改建应当与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相结?。合合:。理调整用地》降低:建筑密度增》加公共绿化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
第!十二条 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工《作
:
【
?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规划《局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
【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市规划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
!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
,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
: :
《
》 总体?规划包括各专业【。系统规划
! 《
》
,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城市设计)
!
—
第《十五:条 鹰潭《主城区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鹰潭主城区【各专业系《统,规划由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经市规划!局审定后纳入总体规!划,
】
?
《 规划区内其他】镇域:和建制镇总体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第十六条 》鹰潭主城区控制性】详规和重要》地区、重要道路【两侧以及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局》同意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有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依:据,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报市规—划局审批
】 ,
— 第十七条 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需要?对,已,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在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上?作重大变更》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报批【;对:。已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做局部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
第十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听取】专家:、市:。民和相关方面的【意,见
—
第【十九条 鹰潭—主城区总《体规划经省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其:他城市规划由批【准机关公布
】
— , 第二十条 —在本市从事城—。市规划的设计—。。。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等级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非本市【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到市规划局备案
】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区内选址定点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项》目;禁止在》公路沿线《分散安排建设项目
!
,
】 ,第二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市规划局应当】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
【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出!具的地块《范围、?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地率等各项】规划要求
!
— 第二《十四:条 公共绿地(含】公园、街道绿地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专用绿地】(含住宅区绿地、庭!。园绿地、《各单位?绿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蔬菜保护—区用地、公共—活动:场所用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医疗机—构用地、《体育场用地、—学校用地等》现有和规划的—专用:。土地:必须妥善保护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
《。
?。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城市地下管线以及依!附防汛墙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 :
第二!十五条 按照—规划建成的》地区和规划保—留的现有旧区居住街!坊、里弄、》花园住?宅、:公寓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拆【除、插建、改建、】扩建:(含加层《)各类建筑
—
?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和公共》利益需要按照规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出调整用【地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
《
: 第二十七条 沿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带征公共用》地带征的土》地使用权归政—。府
】
: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申【请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临】时用地必须按照【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者转:。。让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满由使用者负责【拆除一切《临时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原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 【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三十条 沿【道,路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含地【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并》应,当按照规定距离【后退
?。
【
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现,有建:筑物经市规划局批准!暂缓拆除的结构较】。好的建筑作》局部改建《时应当?将逾越道路规—划红线的建筑底层】辟作骑楼设置人行】。道
《
》 :
沿道路建!设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设置道路规划【红线界桩
】
! 施工现场应悬挂!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和!建筑立面透》视图 ?
《
? 第:三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绿地?和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社区服务设!施并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改作他用
—。
?
第》三十二条 新建【、改建公《共,建筑和城市道路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 ,第三十三条》 沿道路的》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雕塑、户外【广告: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要?求
:
:
【
:。 沿主要道—路不得布置零—星、简陋的》建筑和构筑物—沿其:他道路设置》的建筑附属设—施不得?妨碍市容景观新建、!改建主要道》路时沿?路架:。空高压?电力:线均应埋入地下
!
第三!。十四条 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标高》应当符合《。详细规划《的要求;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地区参照该地区城!市排水设施情况和附!近道路、建筑物【标高确定《
:
第三十!五,条 管线、道路、】桥梁和工程》管,线建设应《当进行综合平—衡统筹安排
】
: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涉及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卫生【防疫、劳动安全、】消防、交通、绿化】。。、供水、排》水、供?电、:燃气:、通讯、地下工程】、河港、铁路—、航空、气》象、防汛、抗—震,、人防、军事、【国,家安全?、文物保护》、建筑保护、测量】标志以及农田水利等!方面管理要求的【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 ,
第三【十七: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市规划局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
!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附的图纸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
, 第三十八—条,。。 建筑工程》和管线、《道路、桥梁》工程现场放样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向市规划局申—请复验经复验—合,格的方?可开工建《设
】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市】规划局申请规划验收!规划验收不合格的市!规划:局不得签《证;房产管理—局不得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
【。
?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馆无偿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
第四十】一条: 建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必须:。报原:审批的?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
第四十二【条 临时建筑—物不:得超过两层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筑不得改变用!。途或者买卖、转让】;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自行《无偿拆除
》
《
?第,四十三条《 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统一规划、—相对集中与村镇建设!相结合?按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城市规划管!理审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建筑【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 (一)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
,。
】
《 (二)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 ?
?
》
?
《 (三)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
?
《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上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规划局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附送【有关文件、图—纸,大中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选址论!证 《
: :
【。
市规划【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三十个法—定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经审核—同意发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核》定设计?范围提?出规划设计》要求;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
: 《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六个月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获!批准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即行失效 】
!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附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方案以《及有关?文件、图纸》。
!
市规划!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三十个法定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批?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
》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建设用地在出让、!转让合同签定后应向!。市规划局《。申请或者更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
—
—
:
》 施工?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可以随】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并申请审!批
】
《
, , 第四十七条 因】建设需要拆除—原,有基:地内房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规划局【申请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八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
】
! (二)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公路】、桥梁、《管,。线工程;
】
!
? , ,(三)改变原—有建筑外貌或—结,构体系或《者基本?平面:。布局的?装修工程;
!
,。
—
,。。
?
: (四)需》。要改变主体承—重结:构的建设大修工【程;
!。
》。
—(五)沿道路或者】在广场设置》。的城市雕塑工程 】。
《
】。。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附送!有关文件《、图纸
】。
—
市规划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五【个法定?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经审核同意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
—。
】利用:原址建设的建—筑,工程或者不需要申】请用地的管线、道】路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市规划局申请核!。定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要求—并按照规定报送【设,计,方案经?市规划局核定—设计:方,案,后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单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按照规定向市规【划局报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化?整为零?分别报批
! ,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规费并在》一年:内开工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经批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 《
】
: :第五十?条 下列零星建设】工程应当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二十:个法定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
《
《 (一)规划区内!村民:。住房建设; 】
!
—(二)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 !
—
》
?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
!
】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
!
零星、【临时建设《工程其设计方—案应当报规划局审】核,同意 》
《 :。
? 第?五十一条 》需,要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用地—性质、位置、—。范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性质、位置!、面积、高度、结构!、道路位置、—宽度、桥梁位置【、梁底标高市政公用!管线位置、口径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六章 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 第五十》二条 市规划—局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行《为
《
》
:。
:
, 规划管》理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并为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
【第,五,十三条 城市规【划监督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
】。 (一《)未:经规划许可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执行情况【;,
】
》。 ,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
》
,
—
【(四)按《照规划?建成和?保留地区的规划控】制情况; 【
《
》。
—(五:)建设工程放样复】验; ?
—
《
— (六?),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
】
》
?(七)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
—
—
:
(【八)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各,项技术指标执—行,情况; 《
— : ,
【 (九)《按照本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
《
?第五十四《条 对按照本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市规划局应当立案】调查查勘取证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送【达,当事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
【 第五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个人和施—工单:位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视违法?建设工程《对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
?
(一】)严重影响》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 :
!
,
?
(》二)影响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工程土《。建总造价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罚款; 】
: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工程责令限期拆除 !
】。
第五十七!条 逾期不》拆的临?时建筑或者建设基】地,内,的临时设施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拆除
!
】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施:。工并建议《其,。主管部门依法降【低其: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设计、施《工证件
》
—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个人和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继续施工的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停供施工!用电、?用水: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实?施
!
对】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等的违法建设工程】。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拆除 《
:
! 第六十条》 越权编制》或者违法编》制城市规《划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
:
违法】审批或者违法变更城!市规划?的由上级机关予以撤!销 《
【
第六十【一条 市规》划局违反本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作出其【。他,。错误决定《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其?纠正或者予以—撤销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处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 《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六十三条 阻碍!城市:规,。划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对违法审批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
《
【
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及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为准
?
! ,
,
: 规划区以外的【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大》型厂矿、跨区县【建,。设,工程:重要:的能:源、交通、国防【工程涉外保密—工程:和易燃等涉及环境安!全的建设工程重【要的工程管》网设施等以及其它不!在规划区范围内但】。属于国家规定须纳】入的:用地内容《视同规划区范—围,纳入:管理
【
!第六十六条 市规】划局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制定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
》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2月13!日市人民政》府制定颁发》的鹰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