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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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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充,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规】范建:设用地置换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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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置换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废弃闲!置的铁路、》公路、厂矿等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与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以!下简称农用地)【进行调整《或者:将依:。法取得?的零:星分散不宜利用的建!设用地调整合—并为适宜利用的【建设用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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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建设用地置换应【当,。遵循自愿《、合法、有偿的原则!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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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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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建设用地置换】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被置换土地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下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确需用?于能源、交通、水利!、矿山等项目建【设被置换土地也【可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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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换》后的建设用地用【途应当与原用途【相同确需改》变用:途的应随建设—用地置换方案一【同报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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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设用:。地置换?不得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 !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实际!情,况在各地和各部【门提出的建设用地】置换:。计划建议的基础上综!合平:衡编制建设用地【置换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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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置换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没【有建设?用地置换指》标的不得批》准涉:及农用地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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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置换后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置换前的!建设用地《。。面积原建《设用地由申请置换】方负:责复垦;《其中与耕《地,置换的复垦后的耕地!数量和质量不得低于!被置换的耕地数量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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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置换方没【有,条件复垦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复垦;也可以委【托具备?复垦条件的单位复垦!
】 第八条 设—立建设用地置—换专项资金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设,立专:项资金?帐,户专项?用于:建设用地置换工作建!设,用,。。。。地置换项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建设用地置换工【作负总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建】设用地置换的审【查工作;《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置换报批、土!地,复垦的立项及监督实!施和:验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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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用地置换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签订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协商不成《的不得置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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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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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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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置换土地的【权属、位置、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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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置换【土地的原用途—和置:换后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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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差价:、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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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拆》迁安置途径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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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同意权—。属变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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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履行期限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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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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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与建《设用地置换的由申请!置换方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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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用地【置换: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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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用,地置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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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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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取得!建设用地的合法文件!或土:地权利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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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申请!置换方除按》前款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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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建设》用地复?垦方案委托复—。垦的应?当提供?委托复垦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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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置》换土地涉及林地的应!当提供林业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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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后因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未实施供地》现状仍为农用地的】如确需与其它农用地!置,换由市、县》土地储备机构按本】办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置换手续 !
置换后的土!地按:。政,策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的由《土地储备《机构收购
【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置换按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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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置换方和被!置换方达成置—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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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申请置?换方:向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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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对申!请置换单位(个【人)置换土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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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审查符!合置换?。条件的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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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置换完毕后!置换双方应》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领取土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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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涉》及农用?地置换的对需要复】垦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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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收到置换!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拟置换的土地进行】。实地踏勘并对其【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核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编制土》。地置换方《案按照下列规定【逐级: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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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建设用地!之间、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之间的【置换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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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用地与农—用地之间的置换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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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有土地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之,间的置换《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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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的: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定?期汇总报省》国土资源厅存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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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置换:双方:应在自建设》用地置换批准后【1年内?按照建设用地—置换协议置换完毕】并在置换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材料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分别领取置换后【的土地权《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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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经批准后【不再另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置换的农!用地不占《用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防洪保安基】金和耕地占用税;原!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耕地】面,积超过置《。换后建设用地面积的!。超出部?分的耕地面积—折抵: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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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原建设?用地应当在置换批】准之日?起2年?内,完成复垦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验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地类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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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建设用地置换管】理台账记载建设【用地:置,换前和置换后的位置!、面积、地类、【实施:情况等内容对—置换土地进行专【项,统计并?及时对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数据库进行变】更纳:入当年变更流量【 ,
【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建设:用地置换工作督查建!立定期巡查与—重点督?查制度对工作不【力、进度缓》慢地区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到位
】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安排下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对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群体上》访、拆迁工》作造成恶性事—件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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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原建设用地【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复!垦或者按规定应当复!。垦为耕地而未—。达到耕地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并扣减该县(市【、区)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情节严重】的冻:结其:。农用地转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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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设用地置】换批准?后满:1年未置换完毕【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责令申—请置:换单:位(个人《。)限期置换完毕;】逾期仍未置换完毕】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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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实施建设用地置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依法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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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无权批准建设用】地,置换、超《越权限批准建设用地!置换或?对不符合置换条【件的建设用》地批准?置换的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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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准置【换建设用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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