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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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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 :第一条 为》充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规范建—设用地置《换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置换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废弃闲置的【铁路、公路、—厂矿等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与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以下】简称农用《地,)进行调整》或者将依法》取得的?零星分散不宜利【用的:建设用地调整合并】为,适宜利用的》建设用地的》行,为
》
? 第三条 —建设用地置换—应当遵循自愿、合法!、有偿的《原则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
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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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建设【用地置换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被置换土地》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下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确需用于》能源、交通、水利、!矿山等项目建设【被置:换土地也《可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 】
【 , :
置换《后的:建设用地用途—应当与原用途—相同确需改变用【途的应?随建设用地置换方案!。一,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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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设用》地置换不得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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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实,际情况在各地和各】。部门提出的建设用】地置换?。计划建议的基—础上综?。合平衡?编制建设用地置换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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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置换: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没有建设用地】置换指标的不得批准!涉及农?用地置换 》
第!七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置换后!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置换前的建—设用地面积原建设】用地由?申请置换方负责【复垦;?其中:与耕地置换的复垦后!的耕地数量和质量不!得低于被置》换的耕地数量和【质量
》
《 《
申请《置,换方没有条件复垦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复垦;—也可以委托》具,备复垦条件的—单位复垦
【
第八】条 设立建设用地】置换:专,项资金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设立》。专项资金帐户—专项:。用,于建设用地置—换工作建设用地置换!项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建:设用地置换工—作负:总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建设:用,地,置换的审查》工作;?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置换报批】、,土地复垦的立项及】监督实?施和验收工作 【
】第十条 建设用地】置换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签订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协商不成的!。不得置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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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
— 《。
:(二)置换土地【的权属、位置—、面积; 》。
【 ?
(三)置换【土地的原用途—和置换后的用途; !
》
(】四)土地差价—。、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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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拆!迁安置途径》与,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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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同意】权属变更的意见; !
》
—
(七)履》行期限和方》。式;
—
?
(八】)违约责任;—
:
— ,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与建—设用地置换的由申】请置:。换方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
【
(:一):建设用?。地置换申请表—;
》
】
,(二:。)建:设用地置换协—议; ?
】
(三)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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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取得—建设用地《的合法文件或土地】权利证书
!
【。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申请置》换方:除按:前款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
,
, ,
》。(一)?原建设用地复垦方案!委托复垦《的应当提供委—托复垦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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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置换土地》涉,及林地的应当提供林!业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
: 第十《二条: 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后《。因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未实施供《地现状仍为农用【地的:如,确需与其它农用【地置换由《市、县土地储备【机构:。按本办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置换:手续
置】换后的土地按政策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的由土!地储备机构收—购
:
》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置换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土地《置换方和被置换方】达,成,置换协议;》 ,
】
(二)【由申请?置换方向《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
(三】)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对】申请置换单位—(个人)置换土地】审,查;
【
》
(四》)经审查符》合置换?。条件的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
! :
(!。五):置换完毕后置换【双方应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领取土地证!书;
】
【(,六):涉及农用《地置换的对需要复】垦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确认
—
: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收到置】换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拟置换】的土地进行实地【踏勘:并对其?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核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编制【土地置换方案按照】下,列,规定逐级报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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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建【设用地之间、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之间【的置换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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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用地—与农用地之》间的置换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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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有土地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之间的置!换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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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的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定期汇总—报省:。国土资源厅存—查
》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置换》。。双方应在自建设用地!置换批准后1年内按!照建设用地置换协】议置换完毕并在置换!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材料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分别领取置换后【的土:。地权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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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经批准后!不,再另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置换的农】用地:不占用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防洪保《安基金和耕》地,占用:税;原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耕地面》积,超过置换后建设【用地面积《的超出部分的耕【。地面积折抵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
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原建设用地】应当在置换批—准之日?起2年内完成复垦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验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地类变》。更登记
】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建》设用:地,置,换,管,理台账记《载建设用地》置换前和置》换后:的位置、《面积、地类、实施情!况等内容对置换【土地进行专项统计】并及:时对: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数据库》进行变?。更,纳入当年变更—流量
《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建设用地—置换工作督查建立】。。定期巡查与重点督】查制度对工》作不力、进度缓【慢地区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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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安排下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对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群,体上访、拆迁工【作,造成:恶性事件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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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原】建,设,用地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复垦《或者按规定》应当复垦为》。耕地而未达到耕【地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并扣减该县(!市、区)《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情【节严重的冻结其农】。用地:转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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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建设用地置换【批准后满1》年未置换完毕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责令—申请置换单位(个人!)限:期置换完毕;逾期】仍未置换完毕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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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实施:建,设用地置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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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无权批准建】设用地置《换,、超越?权限批准建》设用:地置换或对不符合置!换条件的建设用地批!准置换的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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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准置换建设】用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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