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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鹰潭市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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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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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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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充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规范建设用》地,置换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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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置换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废弃闲置的【铁路、公《路、厂矿等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与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以下【简称农用地)进行调!整或者将依法取得的!零,星分散不宜利用【的建设用地调—整合并为适宜—。利用的建设用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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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建设?。用地置?换应当?遵循自愿、合法【、有偿的原则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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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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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建设:用地置换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被置换—土地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下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确需用于能!源、交?通、水利《。、矿山等项目建【设被置换土地也【可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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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换后的【建设用地《用途:。应当与原用》途,相同确需改变用【途的应?随建:设用地?。置换方案一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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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建设:用地:置换不得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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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实际情况在各【地和各部门提出的】建设用地置》换计:划建议的《基础:上综合平衡编—制建设用地置换【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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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置换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没有】建,设用地置《换指标的不》得批准涉及农用地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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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置换后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置换前的建设用】地面积?原建设用地》由申请置换方负责复!垦;其中《与耕地置《换,的复垦后的耕地数】。量和质量不得低于】被置换的耕地数量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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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置换方没有条件复!垦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复:垦;也可以》委托具备复垦条件的!单位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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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设立建设—用地置换专项资金】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设立专项】资金帐户专项—用于建设用地置【换工作建设用地【置换项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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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建设用—地置换工作》负总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建设用》地置换的审查—工作;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置换报批】、土地复垦》。的,。立项及?监督实施和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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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用地置换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签】订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协商》不成的不得》。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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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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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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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置换土地的!权属、位置、—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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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置换土地】的,原用途?和置换后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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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差》价、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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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拆迁安置途径!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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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同意权?属变: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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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履—行,期限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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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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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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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与建设用地】置换的由申请置换方!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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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用地置换—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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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用地置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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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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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取得建设用地【的合法文件或—土地:权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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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申:请置换方除按前款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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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建设用地复垦方!案委托复垦的应【当提供委托》复垦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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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置换土地涉》。及林:地的应当提供林业】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 第十二条 【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后,。因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未实施供地现】状仍为农用地的如确!需与其?它农用地置换由【市、县土地储备机构!按本办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置换手续
! 置换后的土地按!政策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的由】土地储备《机构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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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置【换按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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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置换》方和被?。置换方达成》置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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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申请置【换方向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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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对申?请置换单位》(个人)置换土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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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审查符合》置换:。条件的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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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置,。换完毕后置换双方】应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领取土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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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涉及农—用地置?换的对需《。要复:垦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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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收到置换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拟置换的土地进!行实地踏勘并—对其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核!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编制土《地置换方案按—。照下列规定逐—级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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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建设!用地之间、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之间的置《换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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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用地与农用地!之间的置《换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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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有土地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之间的置换!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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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的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定期汇总报—。省国土资源厅存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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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置换双方应【在自建设用地置换】批准后1年》内按照建设用—地置换协议置换【完毕并在置换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材料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分别领取》置换后的土地权利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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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经—批准后?不再另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置换!的农用地《。不占用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防洪保安】基金和耕地占用税;!原,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耕地面积超—过置换后建设用地】面积:的超出部《分的耕地面积—折抵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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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原建设用地【应当:。在置:换批准之日》起2年内《完成复垦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验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地类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建设用地置!换管理?台,账,记,载建设用地置换前】和置换后《的位:置、面积、地—类、实施《情况等内容对—置,换土地进行专项统】计并及时对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数据库进行变更纳入!当年变更流量
】
—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建设用地置—换工:作,督查建?立,定期巡查《与重点督查制度对工!作不力?、进度缓慢地区【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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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安《排,下,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对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群【。体上访、拆》迁,工作造成恶》性事件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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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原建《设用地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复垦或者【按规定应当复垦为耕!地而未达到耕地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并扣减该县(市、!。区)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情节严重—。的冻结其农用地转】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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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设用—地置换批准后—满1年未置换完毕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责?令申请置换单位【(个:人)限期置换完毕】;逾:期仍未置换完毕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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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实《施,。。建设用地置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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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无权批准建设用地】置换、?。超越权限批准建设】用地置换或对不【符合置?换,条件的建设用地批】准,置换的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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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准置换建设用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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