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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鹰潭市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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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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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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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充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规?范建:设,。用地:置换: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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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置换?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废【弃,闲置的铁路》、公路?、厂矿等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与,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以《下简:称农用地)进—行调整?或者将依法取—得的零星《分散不宜利用的【建设用地《调整合并为适宜利】用的建设用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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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建设用地》。置换应当遵》循自愿?、合法、有偿—的原则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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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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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建设用地置换—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被置换土地【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下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确需用于能》源,、交通?、水利、矿山等【项目建设被》置换土地也可—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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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换后—。的建:设用地用《。。途应:。当与:原用途?相同确需改变用途】的应:随,建设:。用地置?换方:案一: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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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设用地置换—不得: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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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实际情况在各—地和各?部门提出的建设【用地置换《计划建议的》基础上?综合平衡编制建设用!地置换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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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置换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没有建!设用地置换》指,标的不得批准涉【及农用地置》换
】 第七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置】换,后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置换前的—建设用地面》积,原建设用地由申请置!换,方负责复垦;其【中与:耕地置换的》复,垦后的耕地数量【和质量不《得低于被置换的耕地!数量:和质量 《
—。
申请置!换方没?有条件复《垦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复:垦;也可《以委托具《备复:垦条件的单位复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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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设立:建设用地置》换专项资《金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设立专!项,资金帐户《专项用于建设用地】置换工作建设用【地置换项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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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建设用地置换工】作负总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建】设用地置换的审查】。工作;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置换《报批、土《地复垦的《立项及监《督,实,施和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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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建设用地置【换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签,订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协商不《成的不得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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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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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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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置换土地的权属【、位置、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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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置【换土地?的原用途和置换【后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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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差价、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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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拆迁安置途径【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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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同【意权属变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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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履行期【限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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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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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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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与建?设,用地置换《的由申请置换方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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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用地置换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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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用地置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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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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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取—得建设用《地的合法文件—或土地权《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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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申:请置换方除按—。前款: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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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建》设用地复垦方案委】托复垦的应当提【供委托复垦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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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置换?土地涉及林地—的应当提《。供林业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
】第十二条 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后因!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未实》施供地现状仍为农用!地的如确需与其【。它农用地置换由市】、县土地储》备机:构按本办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置换手续
!
: 置换?后的土地按政策【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的由土?地储备机构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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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置换按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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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置换方和—被置换方《达成置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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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申请【置换方向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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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对申请置换》单,位(:个人)?置换土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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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审:查符:合置换?条,件的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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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置换完毕后置换【双方应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领取土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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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涉及农用地—置,换的:对需:要复垦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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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收到:置换: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拟?置,换的:土地进行《实地踏勘《并对其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核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编:制土地置换方案按】。照下列规定》逐级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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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建设用地之】间、:。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之间的置换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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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用?地与农?用地之间的置换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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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有!土地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之间《的,置换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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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的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定期汇总!报省国?。土资源?厅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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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置换双方应在!自,建设用?地置换?批准:后1年内按照建设】用地:置换协?议置换完《。毕并在置换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材料】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分别—领取置?换后的土地权—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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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经】批准:后,不再另?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置《换的:。农用地不占用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防洪保安基】金,和耕:地占用税《;原: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耕地面积》超过置换后建设【用地面?积的超出《部分的耕地面积【折抵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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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原建设用】地应:当在:置换批准《。之日起2年内完成复!垦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验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地!类,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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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建》设用:地置换管理》台账记载建设—用地置换前和置换后!的位:置、面?积、地类《、实施情况等—内容:对置换土地进行专项!统计并及《时,对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数据库进行变【更纳入当年变更流量!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建设用?地置换工作督查建】立定期巡查与重【点,督查制度对工—作,不力、?进度缓慢地区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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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安排下】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对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群体上访、】拆迁工作造成恶【性,事件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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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原建设用】地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复垦或》者按:。规定应当复垦—为耕地而《未达到?耕地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并扣减该县》。(市、?。区)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情节!严重的冻结其农用地!转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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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设—用地置换批准后满】1年:未置换?完毕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责令:申请置换单位(【个人)限期置换【完毕:;逾期?仍未置换完毕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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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实施建设用地置】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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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无权】批准建设《用地置换、》超越:权,限批:准建设用《地,置换或对不符合【置换条件的》建设:。用地批?准置换的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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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准置!换建设用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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