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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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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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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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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充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规范建设—用地置换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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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置换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废弃闲—置,的铁路、公路、【厂矿:等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与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以下【简称农?用地)?进行调?整或者将依法—取得的?零星分散不宜利【用的建设《用地调整合》并为:适,宜利用的建》设用地?的行为?
】 第三条 建设用】地置:换,应当遵循自》愿,、合法、有》偿的原?则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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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
》。
— 第四条 建设【用地置换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被置换土》地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下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确需【用于能源《、交通?、水利、矿山等项目!建设被?置换土地也可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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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换后的建设用地【用途:应当:与原用途《相同确需改变用途】的应随?建设:。用地置换方案—一同报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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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建设】用地:。置换不得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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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实际情况在【各地和各部门—提出的建设用地【置换计划建》议的基础上综—合平衡编制建设用】地,置换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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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置换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没有》建设:。用地置?换指标的不得批【准涉及农用地—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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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置换后》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置换前的【建设用地《面积原?。建设用地由申请【置换方负责复垦【;其中与耕地—。置换的复垦后—的耕地数《。量和质量不得低于】被置换?的耕地数量》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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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置换:方没:有条件复《垦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复》垦;也可以》委托具备复垦条件的!单位: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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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设立—。建设用地置换专项资!金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设立专项资金帐户】专项:用于建设《用地置换工作建设用!地置换项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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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建设用地置换工作负!总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建设用《地置换的审查工作】;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置,换报批、土地复垦的!立项及?监督实施和》验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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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用地置【换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签订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协?商不:成的不得置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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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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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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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置换土地—。的权:属、位置、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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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置换土地《的原用途和置换后】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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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差价—。、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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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拆迁安置途径】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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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同意权【属变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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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履行期限《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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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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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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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与建设用》地置换的《由申请置《换方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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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用》地置换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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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用地置换—。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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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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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取得建】设,用地的合《法文件或土地权【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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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申请置换】方除:按前款?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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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建设用地复垦!方案委托复》垦的应当提供委托复!垦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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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置换土地涉及林】地,的应:当提供林业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
【 第十二条 —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后因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未实施》。供地现状仍为农用地!的如确需与其—它农用地置换—由市、县土地储备】机构按本办》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置换—手续
— 置换后的》土地按?政策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的—由土地储备机—构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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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置换》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土《地置换方和被—置换方达成置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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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申—请置换方向》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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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对申请置—换,单位(个人)—置换土地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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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审查符【合置:换条件的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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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置换完?毕后置换双方应【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领取土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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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涉及农用地置!换的对需要复—垦,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确,认 :
【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收到置换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拟置换的土地进行实!。地踏勘并对其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核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编!制土地置换方案按照!下列:规定逐级报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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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建设用地之间、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之间的置换!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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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用地与农》。。用地之间的置换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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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有土地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之间?。的置换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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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的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定期《汇总报省国》土资源厅《存查
!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置换【双,。方应在自建设用【地置:换,批准后1年》内按照建设用地置换!协议置换完毕并【在置换?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材》料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分】别领取置换后—的土地权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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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经批准后不再另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置换的农用地【不,占用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防洪保安基金—和耕地占《。用税:;原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耕》地面积超过置换【后建设用地面—积的超出部分的耕】地,面积折抵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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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原建设!用地应当在置换批】准之日起2年内完成!复垦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验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地】类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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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建设用【地置换管理台账记载!建,设用地置换前和置换!后的位置、》面积、地类、—。实施情况等内容对置!换土:地进:行专项统计并及时】对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数据库进行变【更纳入当年变—更流量 《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建设】用地置换工作—督查:建立定期巡》查与重点督查制【。度对工作不力、【进度缓慢地区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到位》
【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安排下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对—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群体上访、】拆迁工作造成恶【性事件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原建设用地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复垦或者按规—定应当复《垦为耕地而未达到耕!地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并扣减该县(市、】区)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情节严重的】冻,结其:。农用地转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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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设用地】。置换批准后满1年未!置,。换完:毕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责令申请!置,换单位(个人)【限期置换完毕;逾期!仍未置换完毕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
—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实施建设用!地置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依法查处】
】 第二十四条 【无权:批准建?设用地置换》、超越权限》批准建设用地置换或!对不符合《置换条件的建设用】地批准置换的—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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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准置换建设用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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