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鹰?潭市: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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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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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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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充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规范建设用】地置换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置换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废》弃闲置的铁路、公路!、厂矿?等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与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以下—简称农用地》)进行调整或—者,将依法取得的零【星分散不宜利用【的建设用地调—整合并?为适宜利用的建【设用地的行为—
!。第三条 建设—用地置换应当遵循】。。自愿、?合法、?。有偿的原则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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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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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建设用地置】换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被置—。换土地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下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确需用于能源、【交,通、水利、矿山【等项目建设被置换】。土,地也可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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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换后的建设用地用!途应:当与原用途相—同确需改变用途【的应:。随建设用地置换方】。案一同报批》
【 第?五条 建《设用:地置换不得》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
!。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实际情况在各地【和各部门提出的建设!用地置换计划建【议的基础上》综合平衡编制建设】用地置换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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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置换?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没有建设用】地置换?指标的不得》批准涉及农用地置】换,
!第七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置,换后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置】换前的建《设用地面《积原建设用地由申】请置换方负责复垦;!其中与耕地》置换的?复垦后?的耕地数量和质量不!。得低于被《置换的耕地数—量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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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置【换方没有条件复垦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复》垦;也?可以委托《具备复垦条件的【单位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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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设立建设用地【置换专项资金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设立专项!资,金,帐户专项用于建【设用地置换》工,作建设用地置换项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建设用地《置换工作负总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建设】。用地置换《的审:查工作;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置换报!批、:土地复垦的》立项:及监督实《施和验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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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用地置《。换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签订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协商不成的!不得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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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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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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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置换【土地的?权属、位置、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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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置》换土地?的原用途和置换后】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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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差《价、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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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拆迁安置】途径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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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同意—权属:变更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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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履!行期限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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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违约责任;》
】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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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与建设用地置—换的由申请置换方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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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用地置】。换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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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用地置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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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
(四)取!得建设用《地的合法文件或【土地权利证》书
【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申请?置换方除按前款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
【。
(一)】原,。建设用地复垦—方案委托复》垦的应当提供委托复!垦合:同;
】
(】二)置换土地涉及】林地的应当提供【林业: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 ,
第—十,二条 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后因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未实施供地现!状仍为农用地的如】确需:与其它农用地置换由!市、县土地储备【机构按本办》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置换手!续, ,
? 置换后的土地按】政策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的?由土地储备机构收】。购
】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置换按!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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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土地置换方和—被置换方达》。成置: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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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由申—请置换方向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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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对【申请置换单位(个】人,)置换土地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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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审!查,符合置换条件—的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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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置换完《毕,后置换双方应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领取—土地:证,书,;
【
【(六)涉及农—用地置换的对—需要复垦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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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收到?。置换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拟置换《的土地进行实—地踏勘并对其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核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编制土地置【换方案?按照下列规定逐级报!批
】 , : ,
:(一)国有建—设用地之间、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之间?的置换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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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建设【用地与?。农用地之间的置换】。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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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有》土地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之间的置换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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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的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定期汇总报省【国土:资源厅?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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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置!换双方应在自建设】。用,地置换批《准后1年内按—照建设用地置换协议!置换完毕并在置换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材料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分别领取置换后的】土地权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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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经批准后不》再另: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置换的农用地】不占用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防洪保安!基金和耕地占用【税;原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耕地【面,。积超过置换后建设】用地:面积的?超出部分的耕—。地面积折抵》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
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原建设—用地应?当在置换《批准之?日,起,2年内完成复垦【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验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地【类变更登记 —
—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建设用地置换管】理台账记载建设【用地置换前和置换后!的位置、《面积、地类、—实施情况等内容对置!换土地?进行:专项统?计并及?时对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数据库进行变更纳!。入,当年变更流》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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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建】设用地置换工作督查!建立:定期巡查与重—。点督查?制度:对工作不力、进度缓!慢地区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到位 】
【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安排下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对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群体上访、】拆迁工作造成恶【性事件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原!建,设用地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复垦—或者按规定应当【复垦为耕地而未【。达到:。耕地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并扣减该】县(市?、区)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情节—严重的冻结其—农用地转《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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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设用《地置换?批准后满1年—未置换完毕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责令申请置》换单:位(个?人)限期置换—完毕;逾期仍—未置换完毕》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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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实【施建设用地置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依法》查处:
【 第二十四条 无!权批准建设用—地,置,换、超越《权限批准建设用地置!换或对不符合置换】条件的建设用地【批,准置换的《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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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准置换建《设用: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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