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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鹰潭市《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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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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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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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充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规,范建设用地》置,换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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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置换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废弃闲【置的铁路、公路、厂!矿等: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与?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以下简》称农用地)进行【调整或者将依法取】得的零星分散不【宜利用的建设—用地调整《合并为适宜》利用的建设用—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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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建设用!地置换应《当,。遵循自愿、合—法、有偿的原则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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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置换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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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建设用地—置,换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被置换土—地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下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确—需用于能源》。、,交,通、水利、矿山等】项目建设《被置换土地也—可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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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换后的建设】用地:用途应当与原用途】相同确?需改变用途的应随】建设用地置换方案】一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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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设用地置换不!得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 :
【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实际情况在各地】和各部门提出的建设!。用地置换计划建议】的基础上综合平【衡编制建设用地置换!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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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置换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没有建设用】地置换指标》的不得?批,准涉:及农用地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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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置换后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置换前的建!设用地?面积原建设用—地由申?请置换?方负责复垦;—其中与?耕地置换《的复垦后的耕地数量!。和质量不得》。低,于被置换的耕地数量!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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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置【换方没有条》。件复:。垦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复垦;也可以委托具!备复:垦条件?的,单位: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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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设,立建:设用地置换专项资金!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设】立,专项资金帐户专项】用于建设《用地置换工作建设】。。。用地置换项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建设用地置换!。工作负总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建设—用地置换《的审查工作;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置换报批、》土地复垦的立项及监!督实施和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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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条 建设用地!置换: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签订【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协商不成的【不得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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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置换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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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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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置换土地的权属、位!置、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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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置—。换土地的原用途和】置换:。后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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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差价:、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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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拆迁—安置途径《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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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同意权属变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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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履行期限》和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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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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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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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与建设用地置换的!由,申请置换方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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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用地置】换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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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用地置!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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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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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取得建《设用地的合》法文件或土》地权利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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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的申请—。置换方除《按前款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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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建设用地复垦方案!委托复垦的应当提供!委托复垦《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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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置换土》地涉及林地》的应当提《。供林:业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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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后因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未!实施:供地现状仍为农用】地的如确需与—。其它农?用地置换由市、县土!地储备?机构按本办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置换手续】
《 置换后的土—地按政策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的由土【地储备机构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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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置换按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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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置换方《和被置换方》达成置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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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申请!。置换:方向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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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对申:请,置换单位(个人)置!换土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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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审查符】合置换条《件,的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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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置换完】毕后置换双方应【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领取土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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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涉及农用地置—换,的对需要复垦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确,认
】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收到置换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拟置换的土地进行!。实地踏勘并对其【。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核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编制土地【置换方案按照下列】规定逐级报》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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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建设—用地之间、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之间:的置换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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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用】地与农用地之间的】。置换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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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有土地》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之间的置换》。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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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的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定期汇《。总报省国土》资源厅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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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置换双方】应在自建设用—地置换批准后1年内!按照:。建,。设用地置换协—议置换完毕》。并在置换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材料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分:别领取?置换后?的土地权利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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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经?批准后不再另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置?换的农用地》不占用?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防洪保《安基金和耕地占【用税:。;原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耕地面?积超过置换》后建设用地面积的】超出:部分的耕地面—积折抵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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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原建设用地应当【在置换批准》之日起2年内完成】复垦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验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地类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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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建设》用地置?换管理台账记载【。。建设用地置换前和】置换后的位》。置、面积、地—类,、实施情况》等内容对置换土【地,进行专项《统计:并及时对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数!。据库进行变更—纳入当年变更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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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建设用【地置换工作》督查建立定期巡【查与重点督查制度】对工作不力、进【。度缓慢地区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到《位
】 ,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安》排下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对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群体上访、拆!迁工作造成恶性事】件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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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原《建设用地《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复垦或者按规【定,应当复垦为耕地而】未达到耕地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并扣减该县(市!、区)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情节】严重的冻结其农用地!转,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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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设用?。。地置换批准后满1年!未置换完毕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责:令申请?置换单位(》个人)限期置换完毕!。;逾期仍未置—换完毕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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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实施建设用》地置: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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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无权批准《建设用地置换、【超,越权限批准建—设用地置换或对不】符合:置换条件的》建,设用地批《准置换的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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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准置换】建设用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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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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