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建标库

泸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泸规建〔2007〕303号发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国家、省工程质量标准和验收规范的要求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对住宅工程的每一户及部分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重点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内容:
   (一)楼地面、墙面和天棚面层质量;
   (二)门窗安装质量;
   (三)栏杆安装质量;
   (四)重要部位(外墙、屋面、厨房间、卫生间及门窗)渗漏情况;
   (五)室内空间尺寸;
   (六)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其他规定、标准中要求检查的内容。

第五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质量负责人、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进行验收。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
   (二)分户验收前,应在建筑物上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控制点、线(精装修房可附图标识)。
   (三)分户验收应配备各种常规检测工具和红外线测距仪等检测仪器,检测仪器应经计量检定合格。
   (四)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检查,做好记录。分户验收合格的,应及时完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的签字手续,并将有验收人员签名的分户验收合格标识置于户内醒目位置;分户验收不合格的,须经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组织验收。

第六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应作为《泸州市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在房屋交付时一同交给买受人。

第七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除应符合 《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分户验收全部合格后,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前,建设单位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报送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
   (二)建设单位应在每个单位住宅工程的明显部位镶刻包含工程名称、开竣工时间以及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名称的标识牌。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随机抽取部分《分户验收记录表》等分户验收资料进行核查,并在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对部分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核查内容包括:分户验收小组成员是否按规定组成;分户验收小组成员是否按规定填写分户验收记录;分户验收的内容是否存在明显缺漏、是否按规定整改;实物质量抽查的结果与分户验收记录是否存在明显差异等。

第十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复核发现验收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等大重质量问题时,应终止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第十一条 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七年十月一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