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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泸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 泸规建〔2】007?〕303号》发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国家、省《工程质量标准和【验收规范的要—求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对住】宅工程的《每一:户及部分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 【 :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重【点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内容【 : ?   (一)楼地面!、墙面和天棚—面层质量;》。。   — (二)门窗—安装质量《; :   》 ,(,三)栏杆《安装质量; !   (《四,)重要部《位(外墙、屋面、厨!房间、卫生间及门】窗)渗漏情况;【 ? ,   (五》)室内空《间尺寸;《。。    (】六)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 , (八)其他—规定、标准中—要求检查的》内容 — ? 第五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 (:一)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质量负责人!、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进行验!收  —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 《 :   ?(二)分户》验收前应在建筑【物上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控制点、线(精【装修房可附图标【识) 《    (—三)分?户,验收应配备各—种常规检测》工具和红《。外线测距仪等检测仪!。器检测仪《。器应经计量检—。定合格 》    (四)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检查做好》记录分户验》收合格的应及时【完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的签字手!续并:。将有验收人员签【名的:分,户验收?合格标?识置于户内醒目位置!;分户验收不合格】的,须,经,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组织验收 ! , 第六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应作为【泸州市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在房屋交】付时一同交给—买受人 》 》 ,。。第七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八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除应符合 》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   《 (一)分户验收全!部合格?后,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前建设单位】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报送【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 ?    —(,二,)建:设单位应在每个【单,位住宅?工程的?明显部位《镶刻包含工》程名称、开竣—工时间以及》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名称》的,标,识牌:。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 ,    —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随机】。抽,取部分分户》验收记?录表等分户验收【资料:进行核查并在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对部分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核查内容包括分户验!收小:组成员是《否按:规定:组成;分户验收小】组成员?是,否按规定《填写分户《验,。收,记录;分户验收【。的内:容是否存在明显缺】。漏、是否按规定整】改;实物《质量抽?。查的结果与分户【验收记录《。是,否存:在明显差《异,等 【 第十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复核:发现验收《。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等大!。重质量问题时应终止!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 第—十一条 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七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