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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泸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 泸《规建〔2007〕3!03号发 》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国?家、省工程质量标】准和验收《规范:的要求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对》。住,宅工:程的每一户及—部分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 》。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重】点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内容 】    (一)】楼地面、墙面—和天:棚面层质量;— 《   (二》)门窗安装质—量; 》    (三—)栏杆?安装:质量; 《    —(四)重要部位(】外墙、屋《面、:厨房间、卫生间及门!窗)渗漏情》况,;   【 (:五)室内空》间尺寸; —    (六)】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  :。。(八)其他规—定、标准中要求检】。查的内容 — 《 第五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质【量负责人、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进》行验收  】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   —。 (二)《分户验收《前应在?建筑物上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控制点、线【(精装修房可附【图标识?)   【 (三)分户—验收应配备》各种常规检测工【具和红外线测距【。仪,等检测仪器》检测:仪器应经计》量检定合《格 ?    》(四)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检《查做好记录分户验】。收合格的《应及时完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的签字手续并将有】验收人员签名的分】户验收合格标识置】于户内醒目位置;】分户验收不合格的须!经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组织验收《 :。。 , 第六【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应作为《泸州市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在房屋交付时】一同:交给买受人 ! 第》。七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 《第八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除应符】合 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   ?(一)?。分,。户验收全《部,合,格后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前!建设单位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报送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   !。 (二)建设—单位应在每个—单位住宅工》程的明显部位—镶刻包?含工程名称、开竣工!时,间以及?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名称的标识牌】 【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 《 :   ?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随机抽取部】分分:户验收记录表等分】户验收资料进行【核查并在《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对部分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核查内!容,。包括分户验收小【组成:员是否按规定组成】;分户验收小组成】员是否按规》定填:写,分户:验收记录《;,分户:验收的?内容是否《存在明显缺漏、【是否:按,规,定整改;实》物质量抽查》的结果与分户—验收:记录是否存》在明显差异等 【 》 第?十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复》核,发,现验收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等大重—质量问题时》应终止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 ? 第十一条 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七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