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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泸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泸规建〔《2008〕15【2号发 》 :第一条 为》提高预拌混凝土【。质量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使用和【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 第三条 泸】州,市,规划建设局负—责泸州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泸州市城市规划【。区,三区范围内预拌混】凝土质量日常管理工!作 : , ,     各县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条 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应《依法取得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按》时,到注:册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方可:根据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组织生产】供应预拌混》凝土 《 第【五条 每年一月份】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向注:册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本年度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填—。写泸州市质量监【督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  1、企业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 ,    2、企业】法人、技术及质量】管理人员《资,料     !3、:企业主要《生产设备、运—输设备资料 】     4、企业!。专项:试验:室,资质证书及设备资料! ,     【5、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及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    — 6、企业》上年:度生产销售统—。计报表(含质量情况!) 《 : 第《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质量监督登!记表:和提供的资料后根据!企业的生产条件和质!量管理情况结合上】年度企业生产质【量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核】。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签发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列入【质量监?督范围对《不符合的企业—责令其改正 【 》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和完善预拌混凝】土生:产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切实【抓好质量保证体【系的落?实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组织生产向混!凝土:。使,用单位提供合—格的混凝土产品【并对其?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质量负责接》受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 【 :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建立—混凝土?专项试?验室试验室应遵守国!。家、部门和》地区: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按核定【的检验能《力承:担本:。。企业:内部试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仅—限于本企《业内部?对产品质量的控【制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法定依据)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编制—质量手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以确保试验】工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 ,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所用的原》。材料应由生产企业】自行:采购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不得指—定材:料生产厂《家、供应商(当对混!凝土性能有特殊要求!时可由供方》、,需方共同研究确定)!所有原材料》在使用?前应当根《据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按批进行验收!和,检验并作好记录合】格后才能《使,用 ?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定期对混凝土强度】及其它性能》进行统计《分析指导《生,产、控制混凝土【质量;应建立生【产设备保养、维【修制:度,保证正常生》产 :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合理配备运》输车辆和泵》车控:制发车间隔合理布】置泵车位置并—应根据气《温和混凝土性能的】不同控制好》入泵时间确保混【凝土:的施:工质量 — 第—十二条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在装料前!。。应清除运输车拌筒内!残渣和积水运输过程!中应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应》。。采取:措施防止途中撒漏】混凝土泵送作—业应:连续进行《如必须中断其—中断时间不得—超过:规定允许的延续时间!严禁在运输、等【待卸料及泵》送过程中向混凝【土运输车拌筒—东泵机内任》。意加水 】。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充分做【好技:术准备工作浇筑混】凝,土,部位的模板、钢筋、!预埋件?。和管线等经》检查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已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混,凝土施工方案—进行内部交底;已】按混凝土检验批【的需要确定标—准,养,护和同条件》养护所需混凝土试件!组数并已备齐—试模 】 ,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由供方、》需方及监理》(建设)单位按合】同、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共同组【织交货验收验—收后各方应当在预】拌混凝?。土质:量验收?记录上会签验—收内容包括 —   》 (:一)确认《预拌混凝土类别、】数量:和,配合比?、目测预拌混凝【土拌合物性》能  —  (二)查验预拌!混凝土的《拌和时?间记录搅拌车的进】场,时间和卸料时—。间预拌混凝》土的运输时间(拌】和后至进场止)当】不符合技术》标准:或合同规定时验【收不予通过 !   (三》),测,定预拌混凝土的【坍落度坍落度不能】。满足技?术标准时预》。拌,混凝土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向使用单位》提供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的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资料 】     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应包括合—格证编号、》合同编号、工程名】。称、供?货时间、《浇筑部位《、供货?量,。、该批混凝土—的配合比、原材料品!种、规格以》及检验?报告编?号、留?置,试件:编,号等内容 【  :   预拌混凝土使!用说明书应包括供应!的该批预拌混—凝土性能特点、混】凝土浇筑、养护、拆!模的要求交货—验收混凝土试件【留置和养护的要求】等内容 【  :  质量保证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一)—。水泥:质,量证:明文件及复》验报告 《 ?   (《二)集料质量证明文!件及复验报》告    】(三)外加剂—质量证明文件及【复验报告 】   ?(四)?矿物掺合料质—量证明文件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复】验使用前应有充【足的技术依据进【行试验验证 — , :   ?(五)水泥、集【料等放射性指标【限量检验《报告 《    (六【)混凝土配合—比报告及配合比调】整通知单 —    (—七)混?。凝土坍落度、含气量!、混凝土拌合物表观!密度检验报》告 ?    (八)混!凝土抗压《。及,抗折强度检验报告 ! ?   (九)混凝】土抗渗性能检验报】告 《 《 第十六条 —混凝土?生产:单,位用于出厂检验的混!凝土强度《试,件应按照预拌混凝土!(GB/T149】02)规定的取样】批量进行留样—、制作、养护和检验!。试,件表面应予以清晰】标识并逐一登记在册!。试,件编号应连》续不:得出现?缺号、重号以—。及无标识《的试件28d龄期】后应:及时将强度》检验报告提供给施工!单位:。 】第十七条 单位工程!。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应!当,以现:场制作、规》范标养和《同条件养护的试【件作为验收的依据】施工单位、监理(建!设)单位和生产单位!。必须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对进场预】拌混凝?土在交货地点进行有!见证:随机取样每次取【样必:须,。按规范要求留置标准!养护:试件和同条件养【护试:件分别用于检—验混凝土的强度和】结构:实体检验取样记【录由三方共同会签】用于标准养护的试件!按合约规定可—以在有条件的现场】。。标养室养护》或共同认《可的有条件》的检测?机构标准养护—室养护?施工现?场建立的标》准养:护室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并通过当地】质监机构验收 】     标【准养护室的》基本:要求如下 【 ,    1、—养护室要求保温隔】热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确:。定养护室的面积 】 ,。。     2【、配:置空:调、电热棒、温控】。仪,等恒温?装置室内温度应控】制在20±2℃【范围 》     3—、室内?空气相对温》度应大于95%试】件表面应保持—潮湿并?不被水直接冲淋 !。   《  4、配置温【。度计、湿度计—温、湿度《。应专人每天记录【两次并建立管理制度!。 , 第】十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编制预?拌混凝土使用—说明书等资》。料告知?、提请施《工单位在使用—预拌混凝土时应【注意的事项》使用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 : 第十九条】。 预拌混凝土施工】单位应编制混凝【土工程?的施工技术方案建立!并,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相关:标准的规定确保预拌!混凝:。土的施工质量 ! ? 第二十条—。 预拌混凝》土施工?单位应设置专—人对:进,场验收后的混凝【土进行统一指挥【和调度确保预拌混】凝土能及时浇筑入模!预拌混凝土在施工】。现场等待至浇筑完】毕不宜超过2小时 ! 》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的预拌?混凝土使用》说明书及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养护 】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不得改变】进入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拌合物—的配合比 —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标准、?。规范:对,预拌:。混凝土的施工—、养:护、检测全》。过程:进行监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加以纠正;对!工,程质量缺陷应及【时,做出处理指令保【证工程?质,量,满足设计要求 ! : 第二十—四条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对—预拌混凝土质量有异!议时应及时告知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应—予以说?明发现?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应【及时上报质量监督机!构 《 ? 第二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在每月8号【之前:向质量监督机构上】报上一?个月的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统计表 ! ? 《第,二十六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及使用进行—质量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   (一)—检查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状况?    (】。二)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质量》进行:抽检定期监督—检查每年度不—少于1次《;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进行监督检查;!对预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抽检等 【    (三—)检查执《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规程:情况 《     监【督机构对每次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整?改要求及《处理情况应》做出记录并由—参加检查的》监督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企业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人员应将情况记录在!案 : 【第二十七《条 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行使以下职权 】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质量管理的文】件和资料; 【。   《 (二)进入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以》及相关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 ,。    (三【。)对有证据表—明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弄虚:作假:、管理混《乱或存在质量事故隐!患的对其《。技,术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    (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消除质《。量事故隐患》 ? , : 第二十八条 质!。量监督机构将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检查结果】发文通报《并在:网上公示 】 第二—十,九条 质量》监督机构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责令限期改】正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 第三—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泸—州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 ,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 ,